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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公通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有的乘客仅因琐事纷争,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暴力干扰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反响强烈。

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驾驶员违法处理规章制度

驾驶员违法处理规章制度

驾驶员违法处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提高交通违法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驾驶员,管理部门在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三、违法处理的原则1. 公正、公平、依法处理,对每一起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要一视同仁;2. 纪律严明,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绝不姑息;3. 人性化,对驾驶员的异常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加以教育;4. 鼓励宽容,对于一些轻微的过失违法行为,可以适当予以警告处罚。

四、违法行为的认定1. 驾驶员在道路上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有目击证人或者相关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并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2. 驾驶员发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补充警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以便进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3. 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现场执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处罚措施1. 对于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告知驾驶员追究责任的相关部门;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3.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教育改正1. 对于驾驶员的轻微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警告处罚或者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等方式进行教育改正;2. 对于多次违法的驾驶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或者进行驾驶证吊销等处罚措施,以达到整改的目的;3. 对于严重违法的驾驶员,应当限制其从事道路运输工作,严格监管并进行惩处。

七、监督管理1.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处理工作公正、规范;2. 社会监督是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3.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的记录档案,并定期公布相关数据,接受社会的监督。

运输管理制度:司机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运输管理制度:司机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运输管理制度司机违规行为处罚规定一、引言运输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有序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在道路运输行业中,司机作为运输企业的重要一员,其行为举止对整个运输过程和行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司机的行为,保障运输过程的安全、稳定进行,对于司机的违规行为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对司机违规行为处罚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一般原则司机违规行为处罚的一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效。

任何一个违规行为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且处罚应当在司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司机对处罚决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三、司机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超速行驶司机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超速行驶将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因此,对于超速行驶的司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第二次违规冻结司机的驾驶资格30天,并进行补充安全培训第三次违规暂停司机的驾驶资格90天,并进行再培训对于多次违规的司机,可以视情况考虑吊销其驾驶资格。

2. 酒驾或毒驾酒驾或毒驾是对道路交通安全严重威胁,一旦发现司机存在酒驾或毒驾行为,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酒驾或毒驾第一次违规立即吊销司机的驾驶资格,并报警处理对于存在酒驾或毒驾行为的司机,可考虑终身禁驾,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

3. 违规停车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司机违反停车规定对交通秩序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不便,因此,违规停车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进行相关交通规则宣传教育第二次违规罚款100元,并进行书面警告第三次违规罚款200元,并通报运输企业多次违规的司机,可根据情况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如暂停驾驶资格。

4. 不按规定行驶司机在道路运输中不按照规定行驶将对交通参与者和运输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不按规定行驶的司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进行相关交通规则宣传教育第二次违规罚款200元,并进行书面警告第三次违规罚款500元,并通报运输企业多次违规的司机,可根据情况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如暂停驾驶资格。

司机规章制度处罚措施内容

司机规章制度处罚措施内容

司机规章制度处罚措施内容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安全意识,保障乘客安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司机规章制度,并对不遵守规定的司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下是公司对司机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一、违章行为处罚1.超速行驶对于发现超速行驶的司机,第一次将扣除100元工资作为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将扣除200元工资,同时暂停其驾驶资格一个月。

第三次将清退司机。

2.闯红灯对于闯红灯的司机,第一次将扣除50元工资作为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将扣除100元工资,同时暂停其驾驶资格一个月。

第三次将清退司机。

3.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对于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司机,第一次将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将扣除30元工资,第三次将扣除50元工资。

4.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对于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司机,第一次将扣除20元工资作为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将扣除30元工资,第三次将扣除50元工资。

5.违章变道对于违章变道的司机,第一次将扣除50元工资作为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将扣除100元工资,同时暂停其驾驶资格一个月。

第三次将清退司机。

6.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对于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司机,第一次将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将扣除50元工资,第三次将扣除100元工资。

二、服务行为处罚1.不礼貌对待乘客对于不礼貌对待乘客的司机,第一次将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将扣除50元工资,第三次将扣除100元工资。

2.迟到服务对于迟到服务的司机,第一次将扣除20元工资作为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将扣除50元工资,第三次将扣除100元工资。

3.乱停乱放对于乱停乱放的司机,第一次将扣除30元工资作为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将扣除50元工资,第三次将扣除100元工资。

4.未按规定清洁车辆对于未按规定清洁车辆的司机,第一次将扣除20元工资作为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二次将扣除30元工资,第三次将扣除50元工资。

5.未经允许乱变更行车路线对于未经允许乱变更行车路线的司机,第一次将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司机违反规章制度处理通告

司机违反规章制度处理通告

司机违反规章制度处理通告
根据公司关于交通违章处理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司车队管理部门的严格调查和核实,发现
某位司机在日常驾驶工作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交通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现将该司机的违规行为作出通告,并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员工和车
辆的安全。

违规司机姓名:李某
违规事实:
1. 在上月的出差任务中,李某违规驾驶超速行驶,且拒绝合理的督促和提醒,导致车辆安
全隐患严重。

2. 李某多次被其他车队驾驶员发现在行车中玩手机,严重干扰了车辆的驾驶安全。

3. 李某在停车场乱停乱放,不按规定挂牌示警,影响了其他车辆的行车正常。

4. 李某在巡逻中未按规定进行勤勉巡逻,严重影响了日常的工作效率。

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交通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给公司的形象和车队的工作秩序带
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

为了严肃处理此事,公司决定对李某做出以下处理:
1. 给予李某口头警告,并进行书面警告记录。

2. 暂停李某的驾驶资格,对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和辅导。

3. 降低李某的绩效评定,并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奖金和福利。

4. 请李某在收到此通告后三日内到公司车队管理部门报到并接受处理。

希望李某本着对公司的忠诚和对工作的热爱,能够吸取教训,端正态度,严格遵守公司的
规章制度,不再出现类似的违规行为,确保公司的车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特此通告。

公司车队管理部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驾驶违规操作处罚规定

驾驶违规操作处罚规定

驾驶违规操作处罚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驾驶员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第二条违规操作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违规操作是指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标志、标线等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交通违章行为。

第三条处罚标准
(一)轻微违规操作
轻微违规操作指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轻伤或车辆损坏的行为,处罚一般为罚款、记分、吊销驾照。

(二)严重违规操作
严重违规操作指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伤或交通事故,以及酒后
驾驶、无证驾驶等行为,处罚一般为吊销驾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四条申诉和处理
驾驶员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可以申诉,但申诉不影响处罚执行。

相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后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五条特别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别规定是指针对某些特定违规行为所做出的规定
或处理措施。

第六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本驾驶违规操作处罚规定的内容,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乘务员驾驶遭遇乘客干扰运营处理办法

乘务员驾驶遭遇乘客干扰运营处理办法

乘务员驾驶遭遇乘客干扰正线运营处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在各大城市得到飞速发展,作为乘务员会碰到各种突发事件,特别是遇到乘客干扰列车驾驶的安全事件时,站在乘务员的角度,应该更多的体现乘务员面对突发事件的沉着冷静,过硬的专业能力,及灵活处理突发事件的专业素质。

一、处理原则乘务员在日常行车中经常会碰到各种乘客干扰列车驾驶的突发事件,在处理这些突发问题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保障乘客及乘务员自身安全,及设备设施的完好性。

2、保持良好的服务意识,时刻遵守文明用语,要有充分的耐心。

二、处理办法1、及时向班组长、行车调度员汇报。

2、按照行车调度员的指示办理。

三、法律常识2020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该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

最近几年,因为乘客拽拉、殴打公交司机导致公交失控,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频频出现在新闻当中,严重威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更严重地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类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的司法认定,为了依法惩治妨害公共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指导意见》第一款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相关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界定以下三种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类型:第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第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使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第三,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铁路车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必须是严谨公正的。

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李某是一名快递员,用自己的摩托车送快递。

在一次送快递时,李某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严重损坏并造成一名路人受伤。

经鉴定,李某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范畴。

案例二:张某是一名驾驶员,酒后驾车被警方查获。

经过血液检测,证实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界限。

而且张某饮酒后,驾驶速度超过了规定的限速标准,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陈某因祸得福,成为了一名驾驶员。

某次驾驶时,陈某为了抢道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将自己车辆撞翻。

驾驶员经过鉴定后发现,陈某的驾驶技术达不到实际驾驶要求,且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种行为同样是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范围。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的定义和犯罪标准进行的司法认定,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性质和危害性。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同时加强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汽车交通的安全。

此外,司法机关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时,还需要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程度、后果等因素。

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因为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过程是极其复杂的,涉及到很多变量和可能的因素,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也非常关键。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避免因程序上的问题导致认定结果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

交通肇事罪中的“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车”的理解与把握

交通肇事罪中的“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车”的理解与把握

交通肇事罪中的“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车”的理解与把握作者:王晋岳崔胜实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5期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特殊成罪情况。

不同于机动车辆驾驶员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典型情况,这里被列入交通肇事罪规制范围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肇事行为,而是较为间接意义上“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行为”,是导致肇事结果之驾驶行为的原因行为。

从根本上讲,对交通肇事罪规制范围的上述扩张与该罪的规范目的并不矛盾。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罪的设定目的在于,通过对导致了严重交通肇事结果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确证并引领人们遵守交通规则。

就此而言,即使是那些未直接导致肇事结果的交规违反行为,也有予以处罚的必要。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本条的规定是对交通肇事罪典型成立范围的扩张。

如果是这样,那么对这里的“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进行严格解释就具有了某种必然性。

而正是在这个规则的解释适用过程中,实践中却存在着把握不严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陈某承揽了为建筑工地运输沙石建材的生意,因此购买了一辆大型翻斗车,雇佣了来城打工的李某利用夜间车少人少的时间运输沙石建材到工地。

李某之前因为驾驶违章而被吊销了驾驶执照,但是其有丰富的大型翻斗车驾驶经验。

李某向陈某提出,等其驾驶执照重新考取之后再开始运输业务,但是陈某为利益驱动而没有同意,反而告诉李某“不行就换人”,同时明确告知李某:如果出了问题自己会托人处理。

李某只得同意。

某日夜,李某无证驾车运营,违章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名路人死亡。

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的李某,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予以定罪处罚显然不存在任何制度上的障碍,也不会存在什么理论争议。

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如何定罪

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如何定罪

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如何定罪近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公布原因。

据有关部门查实,车辆运行过程中,乘客与司机发生了激烈争执,随后升级为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

事实上,近些年因司乘纠纷引发的事故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但处理结果却各不相同。

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到底涉及何种犯罪?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如何定罪,欢迎借鉴参考。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吴锦民在沈阳市于洪区于洪广场新玛特公交车站乘坐501路公交车,当车行至于洪南里公交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吴锦民因投币问题与司机秦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吴锦民用装有四盒'纯甄'酸奶的塑料袋抡打司机秦某的头面部,秦某用手捂头并倒向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于洪南里公交车站的一辆284路公交车,造成该两辆公交车损坏。

处理结果被告人吴锦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评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实践中对于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行为最常见的评价。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这里"其他危险方法'特指与刑法第114条、115条所述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具有迅速蔓延性和结果不可控性,而非泛指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 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稳不特定的多数人强调的是行为对象的泛化和数量上的不可预料性。

如果危害行为只会损害特殊个体、群体或者可估量的小范围的人之法益,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客观方面研究》

《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客观方面研究》

《妨害安全驾驶罪犯罪客观方面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探讨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特征及危害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促进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与重视。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日益繁忙,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公共安全。

该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公共危害性。

2. 客观要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主要包括在道路上从事与驾驶无关的活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3. 主体要件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4.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特征1. 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在道路上从事与驾驶无关的活动、故意干扰他人正常驾驶等。

这些行为都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 行为的公共危害性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行为具有公共危害性,即其行为不仅会对个体造成伤害,还会对不特定多数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3. 行为的故意性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明显的故意性。

四、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害后果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造成人员伤亡;二是造成财产损失;三是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四是降低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对驾驶员处罚的规章制度(3篇)

对驾驶员处罚的规章制度(3篇)

对驾驶员处罚的规章制度(3篇)对驾驶员处罚的规章制度(精选3篇)对驾驶员处罚的规章制度篇1为更好的服务客户,提高服务制度,提高驾驶员的积极性及工作态度,保护公司财产,确保公司配送车辆运行良好、驾驶员行驶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设立驾驶员安全奖。

驾驶员在一年当中无违法、违章记录,无出险记录,年终奖励驾驶员1000元。

2、驾驶员在出险情况下,对方全责不记录驾驶员档案中(依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由驾驶员承担责任的,根据责任认定书给予驾驶员相应处罚。

在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涉案金额在20__元以下的,驾驶员罚款100元。

涉案金额20__~5000元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涉案金额5000~20000元的,驾驶员罚款500元。

涉案金额超过200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3、保证车辆的卫生。

车辆卫生应由驾驶员和业务员共同负责,车辆管理组和公司领导不定期抽查。

不合格一次每人罚款50元。

4、驾驶员回车后必须将钥匙交到门岗统一管理。

不得未经允许公车私用,不得擅自将钥匙带离公司、拿别人的钥匙出车和私自配备公司车辆钥匙。

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5、驾驶员不得私自将公司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如发现此情况,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此条情况中车辆发生一切事故,公司概不负责,由借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6、车辆出现违章,如闯红灯、不系安全带、超速、乱停乱放等产生的违章处罚,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7、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产生的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8、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马虎开车造成的单方事故,参照第二条规定处理。

对驾驶员处罚的规章制度篇2第一条公司车辆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第二条公司车辆需保持干净,按车辆保养标准进行定期维护,遇重大故障应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经审核后联系维修,因车辆故障无法出车,驾驶员需及时上报并督促修理。

第三条各部门用车,需提前报人事行政部并详细按要求填写出车单,原则上:1、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经上报人事行政部后可要求用车人补填单据;2、市内业务,当前往商场二个以上或因携带文件重要、资料量大时,可出车接送;3、工作人在市内办事点需逗留一小时以上,驾驶员视具体情况可不负责等候。

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

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

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驾驶员在道路上出现交通违法行为时,将面临交通违法处理的处罚。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护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司机的安全。

本文将探讨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的相关问题,包括违法类型、处理程序和处罚措施。

一、违法类型驾驶员在道路上可能会出现多种交通违法行为。

常见的违法类型包括超速驾驶、闯红灯、违反交通标线、酒后驾驶、遮挡号牌等。

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交通安全,需要及时加以处理和惩罚。

二、处理程序当驾驶员被交通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将采取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会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等证件。

同时,他们可能会收集证据,如现场照片或录像,以支持违法行为的定罪。

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资料核实:交通执法人员会核对驾驶员的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确保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违法行为确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交通执法人员会判断驾驶员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3. 现场处理:根据交通法规,交通执法人员可能会对驾驶员处以罚款、扣留驾驶证或车辆等处罚措施。

同时,他们会告知驾驶员需要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4. 处罚通知:执法人员会向驾驶员提供违法行为的处罚通知书,包括罚款金额、扣分情况以及可能的处罚期限。

三、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将面临不同的处罚措施。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措施:1. 罚款:驾驶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具体数额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2. 扣分:根据交通法规,驾驶员会被扣取一定的驾驶证分数。

一旦积分累计到一定程度,可能会面临驾驶证暂扣或吊销的处罚。

3. 暂扣驾驶证:对于某些严重违法行为,驾驶员将被要求暂时交出驾驶证,暂时失去驾驶资格。

4. 强制交通安全教育:驾驶员可能需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遵从程度。

5. 行政拘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酒后驾驶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车辆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在车辆安全管理中,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建立健全的违规行为识别体系为了加强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违规行为识别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监控摄像头、交通违法记录仪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通过这些手段,能够准确记录驾驶员的违规行为,为后续处罚提供有效的证据。

二、加强违规行为的录入和分析对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录入和分析,形成详尽的数据统计报告。

这些报告可以反映出驾驶员违规行为的种类、频率、地点等信息,有助于车辆安全管理部门了解违规行为的实际情况,并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做出预测和预防。

三、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为了确保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能够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

这包括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力度,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扣分、暂停驾驶证等。

同时,应对重大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培训除了处罚之外,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也是重要的一环。

通过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法规宣传等形式的教育,可以提升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感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此外,适时组织驾驶技能培训和安全驾驶知识的培训,可以帮助驾驶员提高驾驶技能,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建立违规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为了加强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需要建立违规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

这包括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车辆安全管理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通过共享违规行为的信息,能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有效联动,形成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全方位监管。

六、利用科技手段提升违规行为处罚效果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可以利用相关技术手段,提升对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效果。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什么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什么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什么罪公交车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时,乘客不得做出妨害安全⾏驶的⾏为,如果妨害司机正常驾驶,可能会发⽣⾮常严重的后果,造成⼤量⼈员死亡的,那么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怎样的罪名?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什么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属于选择性的罪名,做出妨害驾驶的⾏为后,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妨害驾驶罪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百三⼗三条之⼀【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的,处拘役,并处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管理⼈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三⼗三条之⼆【妨害安全驾驶罪】对⾏驶中的公共交通⼯具的驾驶⼈员使⽤暴⼒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扰公共交通⼯具正常⾏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在⾏驶的公共交通⼯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互殴或者殴打他⼈,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当交通事故发⽣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是有⼀定的期限和严格的规定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勘查现场之⽇起10⽇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和车辆后10⽇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司机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司机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司机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司机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安全隐患的驾驶员进行追责的一种制度。

司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谨慎驾驶责任,确保乘客和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根据司机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驾驶员,相关部门(如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驾驶证等措施。

除了行政处罚,司机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如果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向其追偿相应的损失。

在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下,驾驶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相应的刑罚。

司机驾驶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制度也起到了警示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提高驾驶技能的作用。

为了确保司机驾驶员的安全责任能够得到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追责的效力和有效性。

车辆企业干扰扣分标准表

车辆企业干扰扣分标准表

车辆企业干扰扣分标准表机动车扣分标准一览表如下: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2、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3、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八)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公安部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何理解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何理解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何理解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5.05.09
•【文号】
•【施行日期】1995.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
“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何理解的答复
(1995年5月9日)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交(法)字〔1995〕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规定,包括机动车行驶中,驾驶员接打电话,查看寻呼机,收看电视,使用耳机等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的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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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如何定罪
近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公布原因。

据有关部门查实,车辆运行过程中,乘客与司机发生了激烈争执,随后升级为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

事实上,近些年因司乘纠纷引发的事故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但处理结果却各不相同。

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到底涉及何种犯罪?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如何定罪,欢迎借鉴参考。

基本案情
20xx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吴锦民在沈阳市于洪区于洪广场新玛特公交车站乘坐501路公交车,当车行至于洪南里公交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吴锦民因投币问题与司机秦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吴锦民用装有四盒"纯甄"酸奶的塑料袋抡打司机秦某的头面部,秦某用手捂头并倒向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于洪南里公交车站的一辆284路公交车,造成该两辆公交车损坏。

处理结果
被告人吴锦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评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实践中对于干扰司机正常
驾驶行为最常见的评价。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
这里"其他危险方法"特指与刑法第114条、115条所述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具有迅速蔓延性和结果不可控性,而非泛指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稳
不特定的多数人强调的是行为对象的泛化和数量上的不
可预料性。

如果危害行为只会损害特殊个体、群体或者可估量的小范围的人之法益,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

3. 行为必须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
作为危险犯,本罪不以实害结果为构罪条件。

但侵害行为本身必须已经导致或者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发生之可能,
如果行为只会造成特定人精神上的高度紧张,而无实害的危险性不宜认定为本罪。

因此,殴打、撕扯、严重伤害(例如:泼硫酸、泼汽油等)正在驾驶中的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的,如果侵害行为已经或者实际可能危害了整个公共道路不特定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时,做出此类评价是正当的。

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作为刑法体系中的重罪,在权衡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方面应当全面而慎重。

比如,在封闭或者半封闭的道路上发生此类撕扯或者争抢行为,需要考量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

对于凌晨进行此类犯罪(公共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相对较少)的,在危害性的衡量上是否应当比照其他时间的犯罪行为从轻评价。

主观上,还需仔细考量行为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者间接故意,没有的话应当结合具体的损害后果认定相应的过失犯罪。

车辆性质是否影响行为定性呢?
实践中,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与司机发生撕扯、殴打或者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大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那如果撕扯、殴打或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发生在出租车或者私家车这类小型或者非营运车辆上,是否还能以本罪论处呢?观察发现,车辆的承载人数以及是否营运对于行为的定性,没有特殊影响。

从理论上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法益。

这里实际上是更倾斜于保护整个公共道路上其他不特定的车辆和行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非车内相对特定或者少数人群的法
益。

出租车和私家车虽然承载人数较少,但车辆失控仍会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因此在行为评价上没有显著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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