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word版)
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
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9)第二编地质保障 (14)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5)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7)第二章开采 (32)第一节一般规定 (32)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6)第三节采掘机械 (46)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9)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0)第六节防止坠落 (52)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3)第一节通风 (53)第二节瓦斯防治 (6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8)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89)第六章防灭火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9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98)第七章防治水 (101)第一节一般规定 (10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04)第四节井下排水 (108)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13)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13)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17)第三节井下爆破 (12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29)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29)第二节立井提升 (14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48)第四节提升装置 (157)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64)第十章电气 (16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6)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70)。
(完整word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2篇)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一、安全生产目标和原则煤矿的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应确立安全生产的目标和原则。
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制度中不使用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以避免给人产生优先级的错觉。
二、风险评估和管理1.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灾害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
2. 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3.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复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落实到每个岗位上。
2. 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传导和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机制,鼓励安全生产的积极作为,惩罚安全事故的失职失责人员。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配备专业的安全培训师,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有效性。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1. 对于发生的事故,煤矿应立即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2.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安全检查和监督1. 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档案。
2. 加强对安全检查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安全检查的全面性和严肃性。
3. 鼓励员工和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形成安全生产的全员参与氛围。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1. 煤矿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演练和练习,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制定相应的应急装备和工具配备计划,保障应急处置的需要。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根据矿井和地面实际,确定火灾、水害、煤尘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职业病危害等为矿井主要灾害。
第四条认真分析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预防管理措施。
第五条矿井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
在每季开始前15日,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六条根据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制定和完善灾害预防管理措施。
第七条矿长每月、分管矿领导每半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事故隐患分重大隐患、一般隐患(A、B、C级),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并按程序上报。
二、瓦斯爆炸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八条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九条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十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防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Article/jishugf/201005/Article_23863_13.html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91 更新时间:2010-5-1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预防管理规则方案(3篇)
煤矿安全预防管理规则方案一、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安全、机电等分管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责任,煤矿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定期复训。
2.完善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___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落实管理人员入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职工培训计划;___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___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努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
4.矿井要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___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5.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每周五要主持召开___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形成纪要,下次会议检查落实,并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6.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机构。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7.矿井要加强技术基础工作。
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保证规范并与实际相符,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要及时对比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越界开采。
8.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
9.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探放水等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10.必须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确保通风系统合理,每旬一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并合理分配风量,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word版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8)第一章开采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四节采掘机械 (24)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7)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7)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9)第八节防止坠落 (30)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30)第一节通风 (30)第二节瓦斯防治 (38)第三节粉尘防治 (45)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7)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3)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4)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5)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7)第五章防灭火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61)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4)第六章防治水 (66)第一节一般规定 (66)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7)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8)第四节井下排水 (71)第五节探探放水 (73)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5)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5)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9)第三节井下爆破 (81)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8)第二节立井提升 (9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01)第四节提升装置 (107)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14)第九章电气 (1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7)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9)第四节井下电缆 (120)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22)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24)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25)第十章煤矿救护 (126)第一节一般规定 (126)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7)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8)第四节抢救指挥 (130)第五节灾变处理 (131)第三编露天部分 (135)第一章一般规定 (135)第二章采剥 (137)第一节台阶 (137)第二节穿孔 (137)第三节爆破 (138)第四节采装 (141)第三章运输 (144)第一节铁路运输 (144)第二节汽车运输 (150)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51)第四章排土 (153)第五章滑坡防治 (155)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56)第一节防治水 (156)第二节防灭火 (157)第七章电气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8)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8)第四节电力牵引 (160)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62)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64)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65)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67)第八章设备检修 (168)第四编职业危害 (169)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9)第二章健康监护 (171)附则 (172)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72)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82)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减少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发生的措施
编号:AQ-JS-07156( 安全技术)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减少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发生的措施Measures to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major disasters and accidents in coal mines减少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发生的措施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在我国煤矿中,重大灾害事故经常发生,特别是重大恶性瓦斯、煤尘事故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
如何减少和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保证“一通三防”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是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
1重大灾害事故的特点各个矿井、甚至在同一矿井的不同时期,由于自然条件、生产环境和管理效能不同,其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具有其独特性,造成的后果也不尽相同。
就总体而言,所有重大灾害事故都有其共同的特征。
(1)突发性。
重大灾害事故是在瞬间突然发生的。
它在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冲击最为严重,往往使救灾指挥者制定出错误救灾方案…,灾区人员自救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2)灾难性。
造成多人伤亡或使井下人员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若指挥决策失误或救灾措施不得力,往往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3)破坏性。
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往往使矿井生产系统遭到破坏。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给抢险救灾增加了难度。
特别是通风系统的破坏,使有毒有害气体在大范围内扩散,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4)继发性。
在较短的时间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或诱发其他事故,称为事故的继发性。
如火灾可能诱发瓦斯煤尘爆炸,也可能引起再生火源,爆炸可能引起火灾,也可能出现连续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在同一地点发生多次突出,也可能引起爆炸。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范本【引言】矿井是一种特殊的工作环境,由于其工作条件的特殊性和高危性,常容易发生各种灾害事故。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预防矿井灾害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预防管理制度。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的范本,供您参考。
【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 管理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为了预防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并确保矿山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管理责任2.1 矿山企业负责人负责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2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灾害预防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所有相关人员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3. 管理内容3.1 灾害预防计划的制定3.1.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灾害预防计划。
3.1.2 灾害预防计划应包括灾害预警制度、灾害防范措施、灾害应急救援等内容。
3.2 灾害预警制度3.2.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矿井灾害的预警制度。
3.2.2 灾害预警制度应包括预警信号的发出、预警信息的传达、紧急疏散措施等内容。
3.3 灾害防范措施3.3.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矿井灾害的防范措施。
3.3.2 灾害防范措施应包括排查隐患、修复危险设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
3.4 灾害应急救援3.4.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矿井灾害的应急救援措施。
3.4.2 灾害应急救援措施应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等内容。
4. 管理要求4.1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全体员工进行灾害预防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灾害预防意识和能力。
4.2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4.3 严禁违规操作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矿山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
4.4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的进展情况。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一、制度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矿井安全,预防和减少矿井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灾害预防管理工作。
三、制定程序本制度由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结合煤炭生产实际情况制定。
四、制度名称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五、制度内容(一)目标:为减少煤矿矿井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预防各种形式的灾害。
(二)职责: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监控人员以及矿工本人,均有责任遵守本管理制度,实施各项灾害预防管理措施。
(三)内容:1.煤矿矿井生产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煤炭开采。
2.煤矿生产过程中,对于煤炭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理。
3.增加矿井安全设备,如安全网、防护栏杆等,尽量减少矿井人员发生误伤或事故。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5.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灾害,如禁止在工作区抽烟等。
(四)执行程序:负责执行本管理制度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工作。
(五)责任追究:对于任何一起煤矿灾害事故,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参考企业在制定本制度时,应当参考以下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煤矿安全法》6.《安全生产法》7.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以上法律法规与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均为企业制定本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的重要参考。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矿井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和《矿井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和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十六字工作体系,完善矿井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在每月瓦斯测点计划中安排,根据需要,及时变更。
施工地点变动,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天向通防监区提出书面申请,通防监区增加新的瓦检点。
二、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1、采煤工作面设计要充分考虑防治瓦斯的需要,合理设计通风系统。
2、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工作面上下顺槽发生高冒区要及时处理,防止瓦斯积累,否则追究事故责任。
3、回采工作上下安全出口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工作面进回风道要保证足够的通风断面(不小于原断面的70%)。
4、维护好本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保护好安全监控设施,损坏安全监控设施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和采煤机上都要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采煤监区应及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超前放顶、设导风帘、局扇处理等措施。
6、巷道掘进在贯通、过溜煤眼、揭露煤线、地质破坏带或透老空、老巷等危险区时,及时编制如加强瓦检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7、采面回风隅角密集支护不能拖后,综放面支架后部浮煤不能太多,影响风流畅通,由上述原因造成瓦斯超限,追究采煤监区责任。
8、掘进迎头风量不足时必须停止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停电停风要立即撤人,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3篇)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对该管理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导言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行业之一。
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工人安全权益,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二、管理目标该管理规定的核心目标是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应依法建立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作业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操作程序,确保工人按规定操作,避免安全隐患。
3.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煤矿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保障煤矿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安全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 安全生产监督煤矿企业应加强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6. 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生产中发生的事故,煤矿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相关配套措施为了进一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完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四、处罚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企业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管机制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进行整改指导,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2024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____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和瓦斯突出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明确矿井瓦斯等级和相应安全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建立健全瓦斯检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瓦斯浓度和压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瓦斯监测和安全演练,提高矿工的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采设备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矿井瓦斯能够及时排出。
第七条瓦斯来源于煤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气源井的管理,确保井筒稳定,避免煤层气渗漏和突出。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增加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独立评估的频率,不得隐瞒、篡改或不报告煤与瓦斯突出情况。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控制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开采面的通风系统完善,保证风量充足。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顶板管理,及时支护和维修顶板,防止顶板塌落引发煤与瓦斯突出。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巷道支护工作,确保巷道稳定,防止瓦斯积聚和突出。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注水、抽采和润湿处理工作,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加强瓦斯监测和安全演练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基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word版)
基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通过危险源的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制度控制风险计划来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抗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的发生,并有效控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规定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XX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西XX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1.3.1本预案适用于山西XX公司XX煤矿(基建期)内部发生事故的应急工作。
范围包括本煤矿所涉及到的范围,适合于顶板、水、火、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以及非人身事故。
1.3.2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执行本预案。
1.4 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大部分。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1.4.1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1.4.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
1.4.3现场处置方案1.4.3.1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1.4.3.2矿属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危险源辨识情况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专业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4.3.3XX煤矿应急预案体系结构图XX煤矿基建期间基建工程全部采用委托外部施工单位承建的方式,基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方为施工单位。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word版).pptx
表 1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
判定指标
原始煤层瓦 斯压
力(相对) P/MPa
煤的坚 固 性系数 f
煤的破 坏类型
煤的瓦斯放 散
初速度△p
- 3-
有突出危险 的
临界值及范 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74
≤0.5
Ⅲ、Ⅳ、 Ⅴ
≥10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 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 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 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 超过 50m,或者进入 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 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 定为突出煤层; (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 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 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 的。 第十四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 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 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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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
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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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突出重点, 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实现公司安全发展, 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第二章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章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
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对本单位安全负总责。
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定期召开安办会,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
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完善安全生产技
术管理制度, 定期召开技术例会, 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条合理优化生产布局。
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 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 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 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 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
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
新采区、采面设计时, 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 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
蔽致灾因素, 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
采区、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 煤矿要组织进行自检, 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 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强化作业规程管理。
各单位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
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断层、过破碎带、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探放水、巷道维修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
袁大滩矿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 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
每年针对性的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提升矿井应急能力。
第三章预防通风瓦斯事故
第九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地独立通风系统, 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 并经矿总工师审批。
第十_大于500m的掘进工作面, 必须使用对旋式双风机进行通风, 工作和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采区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电源, 符合“三专两闭锁”供电要求,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 严禁出现循环风。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
局部通风机专人负责, 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十_大滩矿井进入煤层后, 要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必须建立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
属易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属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属不易自然
煤层时必须配备一套适用于矿井的应急灭火装备。
第二十_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布置在煤层内时, 必须砌碹或锚喷, 砌碹后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实。
第二十_大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火焊作业,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223条规定, 并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采掘面及回风系统严禁电火焊。
第二十_大巷、采掘巷道必须安设供水管路, 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
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_大滩矿业公司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预防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陕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