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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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合同(最新标准版)

安徽省劳动合同(最新标准版)

安徽省劳动合同(最新标准版)第四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甲方决定。

乙方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四、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五条乙方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乙方工作表现进行确定,并在每月的月底发放。

甲方还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第六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制度执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健康。

六、违约责任第七条如果甲方或乙方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解除和终止合同第八条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1、经双方协商一致;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与原工作相适应的工作;3、乙方被依法判处刑罚;4、其他依法规定的情形。

八、争议解决第九条甲乙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XXX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约定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四条规定了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第五条规定,甲方可以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规定了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根据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规定了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工资形式。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是安徽省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条例旨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1. 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2. 禁止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3.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待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变更条件: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3. 变更程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解除条件: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解除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3. 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4. 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 非全日制用工: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特别规定。

2023年安徽省劳动合同_10

2023年安徽省劳动合同_10

2023年安徽省劳动合同2023年安徽省劳动合同1《2023年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劳动用工法制化、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条例的很多内容都和普通劳动者密切相关,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人。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样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以每人3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可能很多打工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上班前都要向单位交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条例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其中必备条款8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试用不超半年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双方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例特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很抱歉,我暂时无法提供全文解读,因为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共计134条,内容相对复杂,解读需要花费较长时间。

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用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以下事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及卫生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10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备一定条件后,应当改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者工资报酬,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者有权拒绝危及生命健康的工作。

以上只是部分内容,请理解。

如需全文解读,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安徽省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包括全日制、兼职、临时工等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证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第四条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应当经过民主协商,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岗位空缺信息,明确岗位职责、劳动条件、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劳动者应当将个人真实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充分了解和知悉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二)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具体事项;(三)因工作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实行试用期的条件、期限及其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待遇;(四)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的安排;(五)工作责任、权利和义务;(六)违反劳动合同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化,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或结算明细,为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标准等要求,恪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缴费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转正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47条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47条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47条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7条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单位的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的确定a. 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b. 劳动合同期满,若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则合同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为______年。

c. 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续签,修改内容须由双方书面确认。

d. 若因法律、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期限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并作出合理调整。

试用期的设定a. 本合同设定______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b. 试用期内,乙方应履行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职责,并接受甲方的管理与考核。

c. 试用期期间,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表现决定是否转为正式聘用,若乙方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d. 试用期内,若乙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需提前______天通知甲方。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条件a. 双方均可在合同期满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b. 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表现,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合同。

c. 乙方若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

d. 任何一方解除合均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条工作内容与岗位职责岗位设置与工作内容a. 乙方同意在甲方单位担任______岗位,并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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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2024版安徽劳动合同条例

2024版安徽劳动合同条例

2024版安徽劳动合同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1.1 本劳动合同的种类为:__________(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 本劳动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_(起止日期/项目完成时间)。

第二条工作内容2.1 甲方根据乙方的能力和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部门/岗位)工作,具体职责和要求如下:(详细工作内容和要求)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第三条劳动报酬3.1 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制定的工资制度执行。

3.2 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组成。

具体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工资数额)。

3.3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支付。

3.4 乙方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4.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4.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自我保护意识。

4.3 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珍爱生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保险福利5.1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2023年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优秀14篇)

2023年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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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的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的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劳动者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劳动保障手续。

第五条劳动者义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任务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期限。

第八条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九条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范围、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乙方: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是。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栏
甲、乙双方原订劳动合同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合同。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安徽省劳动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乙方: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安徽劳动合同用工规定标准

安徽劳动合同用工规定标准

安徽省劳动合同用工规定标准一、引言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 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四、劳动报酬1. 劳动报酬的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2. 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 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奖金制度。

奖金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并与劳动者的劳动绩效挂钩。

五、劳动保障1.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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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篇: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18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并具备以下内容的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第十三条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涉密的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所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上述约定的,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约定:(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但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其中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本、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的;(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但劳动者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所列情形消失。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经劳动者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劳动者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可以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五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十六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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