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
呆账核销 会计处理程序
呆账核销会计处理程序呆账核销是会计处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指对于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处理,将其从财务报表中剔除,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本文将从呆账的定义、呆账核销的原因、呆账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呆账的定义呆账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将应收账款记录在账簿中,预计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收回。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客户破产、经营困难等,企业可能无法收回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这部分账款就形成了呆账。
二、呆账核销的原因呆账核销是由于呆账的存在而进行的一项处理工作。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客户破产:如果客户破产,企业无法从其获取应收款项,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将其列为呆账并进行核销。
2. 经营困难:如果客户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应收款项,企业也需要将其列为呆账并进行核销。
3. 其他原因: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例如客户拒绝支付、合同纠纷等,都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需要进行呆账核销。
三、呆账核销的程序呆账核销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确认呆账:企业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查,确定哪些账款是无法收回的。
这一步骤需要仔细核对相关凭证和客户信息,确保核销的准确性。
2. 记账处理:确认呆账后,企业需要将呆账核销。
一般情况下,呆账会计处理是将应收账款减少,同时增加坏账准备或损失准备,以反映企业预计的损失。
3. 报表调整:呆账核销后,企业需要调整财务报表,以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通常情况下,财务报表会调整应收账款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项目。
4. 报税申报:呆账核销后,企业还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将相关信息进行申报。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呆账纳入税前扣除。
四、会计处理在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中,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个科目:1. 坏账准备:为了弥补呆账的损失,企业会设立坏账准备或损失准备科目。
坏账准备的设立是一种预防措施,可以在发生呆账前提前准备一部分资金,以减少呆账发生后的损失。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呆账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包括逾期未付的账款和客户破产等情况。
呆账会导致企业资金流动性降低甚至失去,一旦积累较多,将对企业经营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对呆账的核销管理尤为紧要。
一、呆账核销的原则呆账核销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多而杂且敏感的工作,为确保核销过程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应遵守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呆账必需是实际发生的,的确无法收回,且已进行过肯定的催讨工作。
2.谨慎性原则:呆账核销工作必需经过严格审核,审批程序标准化,严格敬重凭证和制度程序。
3.系统性原则:核销工作应当有统一的流程和标准,数据应当有全面的记录,处理程序应当有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4.合规性原则:核销工作必需遵守各类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5.公开透亮原则:呆账核销的结果应当自若、透亮地向外披露,在合规节制下享受合法的透亮。
二、呆账核销的流程呆账核销的流程一般分为勘查、审查、实施和跟踪四个步骤。
1.勘查阶段:勘查是对呆账的全面了解和分析,包括确定呆账的时点、原因、金额等情况,还应当搜集与呆账有关的资料和证据,比如欠款人的财务、经营、偿还本领等相关信息,然后就上述信息判定呆账的性质,确定是否需要核销。
2.审查阶段:审查是呆账核销的关键步骤,必需严格检查凭证是否合规、登记是否完整、账龄是否正确、策略是否合理等方面的问题。
审批程序应当标准化,需中心批准相关的信息,可事先设定严格掌控措施,并设定两级审批制度。
3.实施阶段:实施是指核销方案的实在实现,包括凭证做法设计、复核审核、会计处理、应对前后的协调等,其重要内容包括颁发呆账核销凭证、核销计入账目等,需要在事后适时确认核销信息,并在财务和资产负责人特别关注呆账和核销信息。
4.跟踪阶段:呆账核销后需要进行持续跟踪,防止因误会、遗漏或其他原因产生纠纷或财务问题,跟踪工作重点是检查核销后是否有新的资金流入、有没有反悔客户兴起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适时深入核心集团,谙习集团的情况,追踪核销进度及风险情况,适时实行相应的措施。
【会计实操经验】金融企业呆账处理宜采取的会计和税收政策
【会计实操经验】金融企业呆账处理宜采取的会计和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的呆账处理,包括风险资产的划分、呆账准备的提取、呆账的认定和核销等方面的业务内容。
呆账处理的会计和税收政策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税收负担。
本文仅就金融企业呆账处理的会计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思路。
一、现行呆账损失处理的会计政策所存在问题与完善思路2001年5月财政部颁布《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呆账处理做了详细规定,之后,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也对有关内容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制度》和《指引》)。
相对于以往的会计政策,新的规定有明显的特点。
(一)现行会计政策的特点1.愈益符合国际惯例《制度》中除了资产减值准备,还包括一般准备。
其中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这些规定和国际惯例是相符的。
一般准备是指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与巴塞尔协议的公开准备在内涵上是一致的。
同时,现行会计政策更好地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办法》、《指引》和《制度》都对呆账或贷款损失准备提出了按资产的风险程度五级分类并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的要求。
这对防范风险和保全资产有重要意义。
2.赋予会计主体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对准备金的计提基数(风险资产的认定和级别的划分)和比例上,现行会计政策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给会计主体提供了较大的处理空间。
3.内容系统完整且操作性较强这主要体现在《办法》上,《办法》对提取呆账的资产的范围和不允许作为呆账的资产做了进一步规范,并将一些新业务和一些模糊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同时,《办法》对呆账的认定条件也规定得更为细致、明确,便于实务操作。
(二)现行会计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1.风险资产及其准备的有关规定缺乏内在统一协调性《办法》出台最早,是对所有金融企业处理呆账的一个规范的管理办法。
呆账的处理方法
呆账的处理方法呆账是指债务长期无法收回或者无法按照原债务合同的约定收回的账户。
呆账的处理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核销呆账核销呆账是指将呆账金额从应收账款中直接扣除。
这种方法适用于无法从债务人那里收回欠款的情况。
在核销呆账时,需要将呆账金额计入损益表中,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账款减少相应的金额。
二、转让呆账转让呆账是指将呆账转让给第三方进行催收或处置。
转让呆账可以减少企业的坏账风险,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转让呆账时,企业需要与第三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将呆账金额计入损益表中。
三、追偿呆账追偿呆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务人欠款的方法。
企业可以通过起诉、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追偿呆账。
追偿呆账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追偿呆账时,企业需要与律师合作,并及时更新呆账金额。
四、商业保险赔付企业可以购买商业保险来保护自己免受呆账的损失。
商业保险可以提供对呆账的赔付,减少企业的风险。
购买商业保险时,企业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请赔付。
五、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提前计提一定金额的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出现的呆账损失。
减值准备的计提可以平摊呆账损失,减少对企业的影响。
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计算。
六、加强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控制是预防呆账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加强与债务人的合作监管,降低呆账风险。
加强风险控制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以上是呆账的处理方法,不同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企业在处理呆账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并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决策。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减少呆账的发生和对企业的影响。
通过合理的呆账处理方法,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坏账风险,保护自身的利益。
财政部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利息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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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和呆帐核销中的相关税收问题
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和呆帐核销中的相关税收问题在金融行业中,呆帐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由于借款人无力还款或违约,金融企业需要提取一定的呆帐准备金,并在适当的时候将呆帐进行核销。
然而,与呆帐准备提取和呆帐核销相关的税收问题经常引起金融企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金融企业在呆帐准备提取和呆帐核销中所面临的税收问题。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呆帐准备金。
呆帐准备金是金融企业为支付可能因贷款无法收回而预先拨备的资金。
根据会计准则,金融企业需要根据风险评估和历史经验,提取一定比例的呆帐准备金。
提取呆帐准备金涉及到资金的划拨,因此在税收方面,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金融企业在提取呆帐准备金后不得再以此为凭据抵扣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提取呆帐准备金的金额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为抵扣款项。
然而,准备金的提取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利润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因此,金融企业在提取呆帐准备金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的税收影响。
除了提取呆帐准备金外,呆帐的核销也会引发切实的税收问题。
当呆帐被核销时,对于金融企业而言,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金融企业核销呆帐后,减少的贷款本金视为企业亏损的一部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抵充其他应纳税所得。
然而,核销呆帐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并不简单。
首先,核销呆帐所产生的亏损不能轻易抵充企业的其他收入。
有关税务部门规定了亏损抵充的限制,金融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报税手续,以确保核销呆帐所产生的亏损得到合规的处理。
其次,核销呆帐所涉及的亏损结转和税前扣除问题也需要被关注。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金融企业在核销呆帐前,应当申报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这就意味着,金融企业需要严格控制核销呆帐的时间,以确保核销亏损能够在正确的会计期间内进行。
此外,金融企业在进行呆帐准备提取和呆帐核销时,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合理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税务问题。
[最新知识]计提贷款准备金及核销呆帐帐务处理
计提贷款准备金及核销呆帐帐务处理计提贷款准备金及核销呆帐帐务处理,关于贷款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我们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计提贷款准备金及核销呆帐帐务处理当年呆帐损失的核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权限审批。
由贷款业务部门填制“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经行长组织信贷、会计、审计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同意。
会计部门据以办理核销呆帐损失手续。
(一)根据批准的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分别本金和利息,编制收、付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付:贷款呆帐准备金贷款呆帐准备金户收:××贷款××单位贷款户记贷款帐时,应冲减发放贷款累计,不作收回贷款累计处理。
有应收未收挂帐利息的,在确实无法收息时,应同时填制凭证冲销。
会计分录:付:待转营业收入××户收: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单位户或:应收贷款利息应收贷款利息户(二)县以下行处经办的贷款,由于呆帐准备金集中地(市)行管理,经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其呆帐准备金由其地(市)分、支行拨付,经办行据以冲销贷款。
1。
地(市)分、支行根据批准的申报表,填制联行往来收款凭证(或有关凭证)和特种转帐收、付凭证(在凭证上注明“核销呆帐准备金”字样),转帐时会计分录:付:贷款呆帐准备金贷款呆帐准备金户收:联行往帐××行往帐户或:××往来××往来户2.经办行收到后办理转帐时会计分录:付:联行来帐××行来帐户或:××往来××往来户收:××贷款××单位贷款户(三)以后年度收回的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应按收回的贷款金额冲减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增加呆帐准备金,会计部门根据收款凭证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付:××科目××户收:贷款呆帐准备金贷款呆帐准备金户县以下经办行,收回的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填制联行往来收款凭证(或有关凭证)和特种转帐收、付凭证(注明收回呆帐单位及原由),将收回的贷款金额上划地(市)分、支行,冲减已核销的呆帐损失,增加呆帐准备金。
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
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胡小晶【摘要】税法上资产减值准备所适用的政策不同,造成不同行业对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在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对金融企业的计算公式解读与政策表述之间表象上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本文认为:对于一般企业而言,纳税调整额与资产减值准备当期变动额相同;对于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而言,发生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向税务专项申报后,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对于金融企业的一般风险贷款而言,当年计提的呆账准备和税法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差额根据文件的公式直接先作纳税调整增加,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专项申报后,直接按全额调整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表象看是损失在当期扣除与政策不符,实质是损失已在以前年度计提的准备金中扣除,当期调整的是损失占用以前年度税法允许扣除准备金在当期补提的部分.【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5页(P82-86)【关键词】呆账损失核销;准备金;会计处理;税务调整;政策解读【作者】胡小晶【作者单位】运城黄河会计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因税法对一般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与金融企业计提的呆账准备政策不一致,导致计算纳税调整的思路和结果均不一致。
本文将分别对两种企业的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税法上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并在税务专项申报后方可扣除,且同时调整相关的准备金。
举例说明:例1:甲公司2015年底企业应提取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1000万元,企业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资产减值准备政策: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的10%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5年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0.00元。
2015年度会计处理:计提100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损益表中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万元贷:资产减值准备 100万元税务处理: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
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金融企业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与核销在税收政策上有一定的处理。
一、呆账准备的的计提(一)呆账损失的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务处理问题,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4﹞395号【发文日期】2004-12-01【实施时间】2004-12-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200811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由二级或三级成员企业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统一扣除呆账损失,对各成员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改变成员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所具有的独立纳税人身份,除总局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在当地办理。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与其他独立纳税人一样进行税收管理”规定,所有汇总纳税金融企业所属成员企业发生的包括呆账损失审批等税务事项均应按《通知》规定办理。
二、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以及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3]121号)第四条规定精神,所有汇总纳税金融企业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呆账损失,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权限经审批确认后税前扣除。
三、根据《通知》、《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是否由上级统一计提或统一核销,均不得改变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批以及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税务事宜的规定,成员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国税机关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会计实务:呆账准备的税法规定
呆账准备的税法规定一、呆账准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为计提呆账准备资产年末余额的1%。
其计算公式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二、呆账损失认定的条件根据《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偿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
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金融企业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与核销在税收政策上有一定的处理。
一、呆账准备的的计提(一)呆账损失的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
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税前计提及核销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税〔2009〕57号文件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贷款类、应收预付类和股权投资损失。
对金融企业资产损失中贷款类损失的扣除,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64号文件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种类规定为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等债权和股权资产,应收预付类资产和股权投资的损失不适用税前计提准备进行扣除的规定。
财税〔2009〕99号文件提高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
100%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中国银行呆账处理流程
中国银行呆账处理流程
中国银行的呆账处理流程如下:
1. 风险预警:中国银行会定期对贷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测,一旦发现有逾期或无力还款的情况,将进行风险预警。
2. 呆账识别:中国银行会对逾期超过一定时间(通常为90天)的贷款进行呆账识别,将其列为呆账。
3. 呆账核销:中国银行对已经确认为呆账的贷款,会进行呆账核销。
核销的方式包括部分核销和全部核销,部分核销表示银行同意减少一部分贷款金额,全部核销表示银行同意完全放弃对该笔贷款的追索权。
4. 呆账核销准备:在进行呆账核销前,中国银行会将相应金额计提为呆账准备金,以应对可能产生的损失。
5. 呆账清收:中国银行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清收呆账,包括通过法律手段追讨逾期贷款、与贷款人进行协商等。
6. 呆账处置:如果无法清收呆账,中国银行会进行呆账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
总之,中国银行在处理呆账的流程中,会通过风险预警、识别、核销、清收和处置等环节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财务制度 呆账处理
财务制度呆账处理一、呆账的定义呆账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客户拖欠账款或者其他原因,产生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呆账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呆账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呆账,减少损失。
二、呆账的分类1. 坏账:客户无力偿还或者拒绝偿还应收账款,企业明确无法收回的账款被认定为坏账。
2. 计提准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预计部分应收账款可能无法收回,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用以弥补可能的损失。
3. 委外追收:企业将无法收回的坏账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追收,以提高收回率。
三、呆账的处理流程1. 识别呆账:企业应及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识别可能的呆账,包括客户付款延迟、付款能力下降等情况。
2. 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企业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防范呆账风险。
3. 处理坏账:确认客户无法偿还的应收账款为坏账,及时调整账务,做好相关凭证,将坏账金额纳入损益表。
4. 委外追收:将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追收,提高收回率,减少损失。
四、呆账处理原则1. 及时性:企业应及时对呆账进行识别和处理,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2. 公正性:呆账处理应遵循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确保处理过程公正透明。
3. 尽职调查:在处理呆账过程中,企业应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情况,确保处理准确有效。
4. 控制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呆账风险。
五、呆账处理的监督与检查1. 内部监督: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呆账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外部审计:企业应定期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呆账处理制度进行审计,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 监管机构监督: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财务监管机构的监督,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呆账处理情况。
六、呆账处理的风险防控1. 风险识别:企业应加强对呆账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做好风险防控。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本行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负责呆账认定、核销材料的收集上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所有上报认定、核销的呆账材料进行审查,向相关部门申报呆账核销事宜,并做好后续管理检查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权限内呆账核销的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权限内呆账认定、核销资料的审批。
第三章呆账准备计提第九条风险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对各项信贷资产预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其中,专项准备是根据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后,按信贷资产损失的程度提取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是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的贷款计提的准备。
第十条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
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承担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研究
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研究作者:张秀杰来源:《商场现代化》2017年第10期摘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受到风险的影响,而将企业的呆账进行核销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风险防御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针对企业呆账的核销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又具有区别,本文就将对企业呆账损失核销在准备金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关系进行探讨,为企业更好的处理呆账损失核销提高参考。
关键词:呆账损失核销;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一、呆账损失核销概述1.呆账损失呆账损失一直都广泛用于企业的会计活动中,但是却没有对其进行准确的划分。
虽然呆账损失与坏账损失的含义相似,但是其并不等同于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是企业无法收回的那部分应收款项;而呆账损失是指长期处于呆滞状态,很可能成为坏账损失的那部分坏账。
除此之外,要正确的把握呆账损失的内涵,还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从会计方面看,会计上的呆账损失不是一个具体的会计核算项目,而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但是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处理事项中并未提到呆账以及呆账损失。
从税收上来看,税收上的呆账损失不同于会计,两者的认定条件不同,且即便是对于同一事项的规定,二者在其处理上也各有特点。
但是二者在对呆账损失所对应的资产属性上的认定是相同的,都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形式,包括所有的金融资产损失。
2.呆账损失核销关于呆账损失的核销仍然需要从会计和税务上面进行阐述。
从会计上来看,呆账损失核销属于企业的内部行为,是指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确实无法收回的资产。
从税务处理来看,呆账损失核销是指企业将呆账损失报经相关的税务部门批准后,将其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过程。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该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研究
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研究一、呆账损失核销概述1.呆?~损失呆账损失一直都广泛用于企业的会计活动中,但是却没有对其进行准确的划分。
虽然呆账损失与坏账损失的含义相似,但是其并不等同于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是企业无法收回的那部分应收款项;而呆账损失是指长期处于呆滞状态,很可能成为坏账损失的那部分坏账。
除此之外,要正确的把握呆账损失的内涵,还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从会计方面看,会计上的呆账损失不是一个具体的会计核算项目,而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但是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处理事项中并未提到呆账以及呆账损失。
从税收上来看,税收上的呆账损失不同于会计,两者的认定条件不同,且即便是对于同一事项的规定,二者在其处理上也各有特点。
但是二者在对呆账损失所对应的资产属性上的认定是相同的,都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形式,包括所有的金融资产损失。
2.呆账损失核销关于呆账损失的核销仍然需要从会计和税务上面进行阐述。
从会计上来看,呆账损失核销属于企业的内部行为,是指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确实无法收回的资产。
从税务处理来看,呆账损失核销是指企业将呆账损失报经相关的税务部门批准后,将其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过程。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该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纳税人也可以经税务部门的批准,提取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先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予以扣除;已经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当相应的增加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1.差异分析在《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呆账损失核销时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与税收之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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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金融企业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与核销在税收政策上有
一定的处理。
一、呆账准备的的计提
(一)呆账损失的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
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损失认定。
(二)呆账准备计提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第一条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三)呆账准备计提的方法
1.一般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
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
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
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即有充分把握按照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那部分贷款。
一般情况下,这部分贷款应占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
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有关因素包括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一些不利影响、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恶化的迹象、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归还的调整等,这些因素需要引起银行的密切关注,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继续恶化,贷款将会出现问题。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具体可根据以下特征来判断:借款人未能按照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有明显的恶化趋势,比如借款人的盈利水平、现金流量明显下降,主营业务收入明显低于预期水平,还款能力明显降低,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等。
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相对而言,可疑贷款具有次级贷款的所有特征并且程度更加严重。
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比如,借款人长期拖欠贷款本息;借款人已停业或已宣告破产,以其停业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抵偿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等已被银行依法进行处置,或已对担保人行使了追索权,但所得款项仍不能抵偿借款人拖欠的贷款本息等。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取呆账准备受到限制:第一、必须是涉农贷款;第二、中小企业标准,是指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第三、一般金融企业仍按1%计提;第四、正常类贷款不计提呆帐准备;第五、时间限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呆账准备的的核销
(一)呆账准备核销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
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呆账准备核销的审批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
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
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94号)第三条资产损失审批权限:
1.金融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专指贷款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5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2.其他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外的其他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0——2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呆账准备核销的限制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呆账准备,是按呆账贷款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00%)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是按所有风险贷款(包括正常类和非正常类的所有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
这肯定会比呆账要大。
一般风险准备,是按银行所有风险资产(包括贷款和非
信贷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一般而言,这个要比贷款损失准备要大。
所以三者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