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行业)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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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危害与治理
一、木制家具生产工序及职业危害简介
1、木质家具制造主要有以下六道工序:开料、拼板、加工、打磨、喷漆和晾漆。其中,开料、加工、打磨三道工序会产生大量粉尘和噪声;拼板、喷漆、晾漆三道工序会产生大量化学毒物。
2、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现场存在的化学毒物:一般存在31种化学毒物,其中高毒物质4种,主要是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一般毒物27种,主要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乙酸丁酯、氯甲烷、甲醇、丙酮、乙酸乙烯酯、乙酸乙酯等。
3、对人体产生的危害:苯,属于致癌物质,主要损害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能够引起头晕头痛、昏迷抽搐、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甚至死亡等。
甲醛,属于致癌和致畸物质,对人体各种细胞均有损害作用。能够引起头痛、心悸、支气管哮喘、肺水肿、口鼻腔糜烂、鼻咽癌等。
苯胺,主要损害造血系统、泌尿系统。能够引起溶血性贫血、膀胱炎、肝炎、尿道癌、前列腺癌等。
二异氰酸甲苯酯,主要损害呼吸系统,能够引起紫绀、哮喘、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等。
二、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危害治理
1、喷漆环节。在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中,要抓住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环节,突出对喷漆环节的治理:一是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喷漆间,不得与其他工序混用;二是喷漆间必须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保证空气新鲜通畅;三是喷漆间必须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保证喷漆间毒物及时排出;四是喷漆间内应设置冲洗设施,墙壁和地面的油漆污垢必须定期进行清理。如果采用流水线作业,喷漆作业点必须设置局部隔离防护设施并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流水线上的打磨、擦色、烘干等作业点也必须设置通风排毒设施,保证毒物浓度不超标。
2、涂胶和晾漆环节。必须与其他作业隔离,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都应加大资金投入,认真进行高毒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到2011年3月底没有达到上述要求且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到2011年9月底,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区要将拟关闭企业名单,于2011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径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备案。)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要求,采用无毒或低毒的油漆和胶黏剂,引进自动化机械设备,减少人工操作,从源头上降低高毒物质危害。
要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职业危害防治专门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制度,每年至少聘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并根据企业实际加强日常检测监控,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存在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岗位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载明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接触高毒物质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企业必须为从事喷漆、涂胶、晾漆等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要求的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必须对接触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并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同时,还要按照法规要求,做好劳动用工、工伤保险、环境保护等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尽快提升防护水平,减少和控制高毒物质危害。要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尤其要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同时也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防护技能和防护意识。要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大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高毒物质危害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对于高毒物质防治措施不落实、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护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以及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对因高毒物质危害治理不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
附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UDC675-68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选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术语
2.1 劳动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
用品,简称护品。
2.2 防护功能
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2.3 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2.4 有效使用期
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 作业类别
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作出分类,见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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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作业类别│说明│举例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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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1│易然易爆场│在常温常压下极易点燃或自燃的│火工材料、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及
│所作业│物质的作业│化学品、可燃性气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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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2│可燃性粉尘│在常温常压下可点燃的固体物质│
│场所作业│粉尘的作业│铝镁粉、可燃性化学物粉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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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3│高温作业│同G
B 4200—84高温作业分级国│
││家标准中高温作业的定义│熔炼、浇铸、热轧、锻造、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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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4│低温作业│一般人需要御寒衣物保暖才能维│
││持正常工作的作业│冰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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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5│低压带电│额定电压大于1200伏的带电操作│低压设备或低压线路带电维修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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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6│高压带电│额定电压大于1200伏的带电操作│高压设备或高压线路带电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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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7│吸入性气相│在常温常压下呈气体或蒸汽状态│氯乙烯、氯气、一氧化碳、光
│毒物作业│、经呼吸道吸入能产生毒害作用│气、硫化氢、汞
││的物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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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8│吸入性气溶│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溶胶状态、经│铅、铬、铍、锰、镉等有毒金属
│胶毒物作业│呼吸道吸入能产生毒害作用的物│及其化合物的烟雾和粉尘、高毒
││质的作业│农药气溶胶、沥青烟雾、砂尘、
│││石棉尘、及其他有害的动(植)物
│││性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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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9│沾染性毒物│能沾附于皮肤衣物上经皮肤吸收│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化合物、苯
│作业│产生伤害或对皮肤产生毒害的物│和苯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的、苯
││质的作业│胺、酚、氯联苯、放射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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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生物性毒物│能导致感染或生物毒素吸收的生│有毒性动(植)物养殖、生物毒素
│作业│物毒品的作业│培养制剂、带菌或含有生物毒素
│││的制品加工处理、腐烂物品处理
│││、防疫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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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1│腐蚀性作业│产生或使用腐蚀性物质的作业│溴、硫酸、硝酸、氢氟酸、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