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09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工业污染源、城市生活污染源以及农业污染源等。
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二、排放限值与要求各类污染源应根据其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及治理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对于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应实施更严格的排放限值,并逐步实现超低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或优于本标准的限值要求。
三、监测与报告方法排污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排污单位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数据,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排放标准调整机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国家将适时对本标准进行调整。
当新的污染控制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且经济成本合理时,应适时降低排放标准。
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五、违法处理与罚则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监督管理与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举报。
七、标准修订与更新本标准的修订和更新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和更新后的标准应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当前的环保要求和实际情况。
八、附则与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国家环保部门所有。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苯1715203040禁排0.601.03.36.00.901.55.29.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2甲苯6015203040禁排3.66.121365.59.3315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303二9015 禁 1.2 1.8周界外浓1.5苯3040排 6.91210184酚类115152030405060禁排0.120.200.681.21.82.60.180.311.01.82.73.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105甲醛30152030405060禁排0.300.511.73.04.56.40.460.772.64.56.99.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56乙15015 禁0.060 0.090周界外浓0.05030 40 50 60排0.340.590.911.30.520.901.42.07丙烯腈26152030405060禁排0.911.55.18.914191.42.37.813212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8丙烯醛201520304050禁排0.611.03.45.99.10.921.55.29.01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9甲醇220152030405060禁排6.1103459911309.215529014020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1 0苯胺类25152030405060禁排0.611.03.45.99.1130.921.55.2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1氯苯类85152030禁排0.671.02.90.921.54.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50 60 70 80 90 1007.711152127341217233241521 2硝基苯类20152030405060禁排0.0600.100.340.590.911.30.090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 3氯乙烯65152030禁排0.911.55.01.42.37.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50 60141921291 4苯并a芘0.50×10-3(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405060禁排0.06×10-30.10×10-30.34×10-30.59×10-30.90×10-31.3×10-30.09×10-30.15×10-30.51×10-30.89×10-31.4×10-32.0×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1(μg/m3)1 5非甲烷15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1520306.31035122063183010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5.0总烃类物质)4061120170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苯12152030400.500.902.95.60.801.34.47.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2甲苯40152030403.15.218304.77.9274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43二甲苯702030401.75.9102.68.81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4酚类1001520304050600.100.170.581.01.52.20.150.260.881.52.33.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05甲醛251520304050600.260.431.42.63.85.40.390.652.23.85.98.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6乙醛12520304050600.0900.290.500.771.10.130.440.771.21.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7丙烯腈221520304050600.771.34.47.512161.22.06.611182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8丙烯醛16152030400.520.872.95.00.781.34.47.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6011179甲醇1901520304050605.18.62950771007.813447012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10苯胺类201520304050600.520.872.95.07.7110.781.3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1氯苯6015200.520.870.781.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40 50 60 70 80 90 1004.36.69.3131823296.59.9142027354412硝基苯类16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3氯乙3615200.771.31.2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40 50 607.5121611182514苯并a芘0.30×10-3(沥清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4050600.050×10-30.085×10-30.29×10-30.50×10-30.77×10-31.1×10-30.080×10-30.13×10-30.43×10-30.76×10-31.2×10-31.7×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8(μg/m3)15非甲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15201017162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烷总烃烃类物质)3040531008315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 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 — 04 — 12批准 1997 — 01 — 01实施 、八 — 刖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 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 4 — 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 —83 • GB 4276 —84 • GB 4277 —84 • GB 4282 —84-GB4286 — 84 -GB 4911 — 85 -GB 4912 — 85• GB4913 — 85 • GB4916 — 85 • GB4917 — 85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B 、附录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 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引言大气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大量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将介绍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背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限制工业生产和人类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这些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环保机构制定,并根据国家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类型和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3.1 种类标准种类标准是指对不同种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分类规定的标准。
例如,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可制定相应的种类标准,规定其排放浓度的上限。
3.2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排污情况制定的标准。
不同行业的生产过程和使用设备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污染物排放,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以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3.3 区域标准区域标准是根据不同地理位置和环境需求制定的标准。
由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敏感度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区域标准,以满足当地环境保护的需求。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浓度限值是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设定排放浓度限值,政府可以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限制,以达到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目的。
4.2 排放量控制除了对排放浓度进行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对排放量进行了控制。
通过设定排放量限制,可以限制工业企业和其他排放源的总体排放量,以减少大气污染的程度。
4.3 技术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还会对排放源的技术要求进行规定。
这些要求涉及到排放源的设备选型、使用技术以及运行管理等方面,以保证排放源的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6
6.2
9.4
0.83
1.4
5.4
9.3
14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有在
①同表2-f。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石牖尘
2根(纤维),cm³或20mg,m³
15
20
30
40
50
禁排
0.65
1.i
4.2
7.2
11
0.981.76.1111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兀组织排放存在
①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设置了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尤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
表2-71997年1月1日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
最高允计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1)
尤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级
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炭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40
0.51
0.85
3.4
5.8
0.74
1.3
5.0
8.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物
最高允许抖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一)
尤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一级
级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22
(炭黑尘、染料尘)
15
20
30
10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 B16297-1996)VOC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表1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一级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 苯17 15203040禁排0.601.03.36.00.901.55.29.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2 甲苯6015203040禁排3.66.121365.59.3315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303 二甲苯9015203040禁排1.22.06.9121.83.1101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4 酚类115152030405060禁排0.120.200.681.21.82.60.180.311.01.82.73.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105 甲醛30152030405060禁排0.300.511.73.04.56.40.460.772.64.56.99.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56 乙醛150152030405060禁排0.0600.100.340.590.911.30.090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7 丙烯腈26152030405060禁排0.911.55.18.914191.42.37.813212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8 丙烯醛20152030405060禁排0.611.03.45.99.1130.921.55.2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9 甲醇220152030405060禁排6.1103459911309.215529014020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51 0 苯胺类25152030405060禁排0.611.03.45.99.1130.921.55.2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1 氯苯类85152030405060708090100禁排0.671.02.95.07.711152127340.921.54.47.612172332415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501 2 硝基苯类20152030405060禁排0.0600.100.340.590.911.30.0900.150.520.901.42.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501 3 氯乙烯65152030405060禁排0.911.55.08.914191.42.37.8132129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751 4 苯并a芘0.50×10-3(沥清、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405060禁排0.06×10-30.10×10-30.34×10-30.59×10-30.90×10-31.3×10-30.09×10-30.15×10-30.51×10-30.89×10-31.4×10-32.0×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1(μg/m3)1 5 非甲烷总烃15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6.3103561122063120183010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5.0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排气筒(m)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1 苯12 152030400.500.902.95.60.801.34.47.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2 甲苯40152030403.15.218304.77.9274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2.43 二甲苯70152030401.01.75.9101.52.68.81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4 酚类1001520304050600.100.170.581.01.52.20.150.260.881.52.33.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805 甲醛251520304050600.260.431.42.63.85.40.390.652.23.85.98.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206 乙醛125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7 丙烯腈221520304050600.771.34.47.512161.22.06.611182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8 丙烯醛161520304050600.520.872.95.07.7110.781.3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9 甲醇1901520304050605.18.62950771007.813447012017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210 苯胺类201520304050600.520.872.95.07.7110.781.34.47.6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1 氯苯类601520304050607080901000.520.872.54.36.69.3131823290.781.33.86.59.91420273544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4012 硝基苯类161520304050600.0500.0900.290.500.771.10.0800.130.440.771.21.7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4013 氯乙烯361520304050600.771.34.47.512161.22.06.6111825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6014 苯并a芘0.30×10-3(沥清及碳素制品生产和加工)1520304050600.050×10-30.085×10-30.29×10-30.50×10-30.77×10-31.1×10-30.080×10-30.13×10-30.43×10-30.76×10-31.2×10-31.7×10-3周界外浓度最高点0.008(μg/m3)15 非甲烷总烃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15203040101753100162783150周界外浓度最高点4.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大气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大气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对其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方面进行限制和监管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途径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排放浓度是指单位时间内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通常以毫克/立方米或者微克/立方米为单位。
排放总量是指单位时间内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总量,通常以吨为单位。
排放途径则是指污染物排放的方式和路径,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生活废气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针对工业废气中的硫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通常会对其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进行限制;而对于交通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则会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此外,针对生活废气中的污染物,也会有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管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工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环境容量等。
在制定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污染源,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和时间表,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排放源的监测和检测,确保排放数据的真实可靠。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减少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同时,也可以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推动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详细解读,对于了解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标准类型:国家标准内容分类:废气排放批准日期:1996/04/12 实施日期:199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适用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 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条的规定执行.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6 标准值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7 其它规定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8监测布点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采样时间和频次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的要求采样;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监测工况要求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排气量的测定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16157-1996执行.9 标准实施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环境问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限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危害。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其中,对于常见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都有相应的排放限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量,以确保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同时,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还要求企业进行定期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以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在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例如,钢铁、化工、电力等行业的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技术水平来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
此外,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和承载能力也会对排放标准的制定产生影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需要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科学的技术支撑,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过于严格的排放标准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
因此,在制定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时,需要进行充分的社会经济成本效益分析,确保排放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是保护大气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限制和有效的监管管理,才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净化大气环境,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为全球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环境问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
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保护大气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首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限制和监管的
标准。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对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总量控制和排放限值等内容。
通过制定这些标准,可以有效地限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考虑大气
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需要根据各类污染物的特性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其次是考虑到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排放标准的具体数值。
最后是需要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不能制定过于严格的标准导致企业难以达到,也不能过于宽松导致环境污染严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
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降低空气污染的程度,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其次,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推动技术创新和环保设施的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最后,可以提高大气环境的透明度和监管水平,促进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形成共治共享的大气环境治理格局。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举措,对
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为全球环境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防止气候变化而逐步出台了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综合排放标准不仅区分了不同等级的大气污染物,而且要求各行
业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排放量低于最大允许值,并规定它们的最小标准,使排放物达到综合微粒量的要求。
此外,综合排放标准还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它提
出了政府管理、市场准入和技术改造三个方面的措施,并召集了专家
组来制定发布相关的控制措施,宣传作用更强。
此外,对违反综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也将受到全面的惩罚,并配备
专门的督察机构来执行检查,以检验企业是否正确补偿、改装,加强
对排放工厂的监督,从而达到综合排放标准应有的效果。
总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将为大气污染的治理提供硬件保障,对减少空气污染、促进绿色发展,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
要意义。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之欧阳音创编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全文2009-04-11 11:27:54 来源: 作者: 【大中小】评论: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国现在的排放标准
中国现在的排放标准中国的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限制。
目前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减排政策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其中就包括了严格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中国现有的主要排放标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PM2.5等。
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导致雾霾天气形成的主要污染物,PM10和PM2.5则是空气中悬浮颗粒物质。
当前,中国对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别为:(1)二氧化硫:烧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排放标准为 200-400毫克/立方米,其他行业的排放标准为 100-200毫克/立方米。
(4)PM2.5:首都北京、天津、河北等部分城市须严格执行的日均值限量为 35微克/立方米,其他城市为 75微克/立方米。
2. 汽车排放标准车辆排放是城市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
为了减少车辆排放对城市环境的污染,中国制定了各类车辆所需符合的排放标准,涵盖了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
目前,我国的汽车排放标准参考欧盟的标准,并按照国情进行微调。
2019年7月,中国出台了国六排放标准。
具体要求是:达到国六标准的汽柴油车,一次性污染物排放浓度应不超过 2.3毫克/立方米或 4.5毫克/立方米。
工业生产中,颗粒物、因物脱除器和废气等污染物是重要的污染源。
加强工业废气的管理和限制,有利于环境保护。
我国的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重金属排放标准、氯气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等等。
我国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水污染问题严重。
为了保护水质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企业生产和排污行为进行了规范。
包括对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氨氮等污染物级别的规定和控制。
5. 噪声污染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汽车、机器以及工业设备的噪音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此,我国在2017年颁布了新修订的《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和《工矿企业噪声排放标准》,对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工矿企业噪声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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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锅炉执行GB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炉窑类别
标准
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
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级)
1熔
炼
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100/
二150/
三200/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一100/
二150/
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执行。
标准级别一级二级三级
污染物颗粒苯可苯并颗粒苯可苯并颗苯可苯并(a)
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执行.
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1或表2执行。
1997年1月1日之前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格曼黑度按表3执行.
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4执行。
炉,应根据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审批的时间,确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林格曼黑度按表3或表4执行。
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5年8月1日之前建设的水泥厂,烟尘和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1、表2执行。
表2 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1985年8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3、表4执行。
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表3 生产设备烟尘或粉尘排放限值
1997年1月1日起建设的水泥厂,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应按表5、表6执行。
GB3095中的一类区禁止排放。
其
它通
风生产
设备(单
台)
三级100-----
222
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量。
周围有敏感作物的水泥厂,其氟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一倍执行,这里敏感作指《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中规定的相对于氟化物的“敏感作物”。
级别二级三级
距厂界外20米处空气中粉
尘最高允许浓度* mg/m3
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二级、三级中的相应标准
表二
序号控制项目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 kg/h
15
20
25
30
6075
7三甲胺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15
24
35
8苯乙烯15
20
25
30
35
40
60
12
18
26
35
46
104
9臭气浓度15
25
35
40
50
≥60
2000
6000
15000
20000
40000
60000
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排放可见颗粒物。
表1 工况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注:所测量到的氮氧化物排放结果仅作参考。
表2 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注:1)HC浓度按正已烷当量.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序号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
筒
(m)
一
级
二级三级监控点浓度(mg/m3)
-50m范围内设监控点,详见本标准附录C。
下同。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
如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
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详见附录C。
下同。
* 均指含游离二氧化硅超过10%以上的各种尘。
* 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氰化氢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 排放光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