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川食药监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3〕34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食药监〔2013〕15号),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四川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2、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案件处理统计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5月24日四川省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四川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总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维护公众消费权益和安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川食药监办[2014]358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35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评审认证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各药品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下放后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规定》的出台和《通知》的下发是国家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规定》和《通知》文件精神有关要求,完善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委托生产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转发《通知》到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并监督其贯彻执行,从而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合法合规体系,使其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得到显著提升。
二、严格履职,明确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管职责(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跨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监管的协调和衔接工作;负责向国家总局上报相关审批和监管信息。
(二)省内委托生产的现场检查方式不变,由受托方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现场检查,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查处等。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和发文代字及简报类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和发文代字及简报类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和发文代字及简报类的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办,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13〕48号),新组建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并于2013年8月25日挂牌。
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现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简称、发文代字及简报类(见附件1、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简称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代字及简报类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2日附件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简称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办公室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综合协调处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生产监管处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6.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7.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风险监测处风险监测处8.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药化注册处9.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10.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药化生产监管处1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药化流通监管处1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处应急管理处1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与宣传处科技宣传处1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1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人事处16.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离退休处17.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党委附件2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代字及简报类一、发文代字川食药监管党、川食药监管、川食药监管发、川食药监管函、川食药监管办、川食药监管办函;川食安办、川食安办函。
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1〕3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中市卫生局:《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通知》(川办发〔2011〕49号)的精神,结合全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的行政许可机关。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的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统一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二)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四)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五)餐饮服务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川食药监办[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167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为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省局决定在全省系统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了解全系统2012年以来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重点对2012年以来特别是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二是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二、督查内容(一)2012年以来每年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二)2012年以来每年食品药品“两法”衔接情况:1.是否存在发现涉嫌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没有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或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2.是否存在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后,对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的案件,是否按规定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是否存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时不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4.发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行为背后是否存在职务犯罪。
(三)“两法”衔接相关制度、机制建设与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法和时间安排按照地方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收集到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根据各地实际,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行政处罚案卷和文件、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走访行政相对人、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为有序推进食品生产许可“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除外),其他食品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工作由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相关规定,粮食加工品,调味品(味精),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等低风险等级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市(州)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由本级或者县(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的意见,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实施。
二、严格食品生产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川食药监市[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2〕28号)各药品批发企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千亿医药产业”的目标,经请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我局决定进一步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通过开展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创新监管模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保障药品质量,促进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向集约化发展。
二、试点方法我省现全面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市(州)要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同时,鼓励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加入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
经企业申请,我局考察确定了省内四川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招商局物流集团成都医药有限公司、四川九州通科创医药有限公司、遂宁市西部华源医药有限公司5家具有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受托方”开展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试点工作;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可以作为“委托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将其所经营的药品委托到“受托方”进行储存运输配送。
拟申请开展第三方药品储存运输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按仓库地址变更事项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一)受托方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和运输网络,确保委托顺利开展;委托方要建立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有关制度和程序,确保与受托方的顺利对接,同时,接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川食药监械[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川食药监械〔2010〕2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有效证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出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性,方便于我省医疗器械产品的出口,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04]34号),我局制订了《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附件:四川省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为有效证明四川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其出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称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经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四川省境内合法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四川省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可直接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时应填写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加盖证书所属企业公章):(一)出口产品生产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二)出口企业和/或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拟出口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国内未注册仅供出口的产品除外);(四)申请者填写完整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三份;(五)申请者提交材料真实、合法的责任声明原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专家库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川食药监办[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专家库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2〕6号)各市(州)局,省局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的要求,自2011年9月以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饮食用药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深入推进该计划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活动的质量和效果,省局研究决定成立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涵盖了餐饮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皮肤科学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
经有关单位推荐并报请“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审查研究,决定聘请魏夕和等22名同志为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专家库成员(见附件),聘用期自即日起至2015年。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专家库成员将接受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邀请,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科普宣讲等任务,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科学宣传活动。
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专家库成员名单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专家库成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魏夕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处处长,博士;周黎明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药理教研室主任,博导,教授;李云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教研室主任,博士,教授;王国庆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学院支部书记博士,副教授;吕晓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感染病中心副主任,博导,教授;孟宪丽成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处处长,博导,教授;何春水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血管外科主任,博士,教授;李诚四川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院长,教授;方清茂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中药资源与种植研究所副所长,博士;张舒四川抗菌素研究所信息室主任,博士,研究员;韩海军四川大学公众健康与社会发展研究所秘书处秘书长,博士;蒲小兰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皮肤科主任;管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药剂科教授;李平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所主任技师;刘祖阳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余晓琴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员,博士;徐楠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副教授;王佑娟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体检中心主任;唐义平四川省人民医院干部病房主任医师;李磊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刘小蓉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流通监管系统西部药店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流通监管系统西部药店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川食药监市[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流通监管系统西部药店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3〕15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确保国家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一期工程药品流通监管系统西部药店试点项目(简称项目)顺利实施,国家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信息办)拟订了项目实施计划流程图(附件1)。
现将项目实施计划流程图下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计划抓紧项目实施工作。
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各市州要结合《四川省各级监管用户名单》(附件2),再次核对辖区内各级监管帐户。
对于审核中发现缺少帐户的区(县)局,请在3月13日前填报《监管用户入网登记表》(附件3)提交“电子监管网”,并报送省局市场处,确保试点监管的全区域覆盖。
二、各市州接到本通知后,即参照《零售企业入网登记表在线填报步骤及填报说明》(附件4),开展《零售企业入网登记表》的再线填报和审核工作。
填报审核工作完成的市州就可与“同方公司”联系终端设备的配发与培训工作。
三、各市州要及时反馈项目的开展情况,按月报送项目的开展进度。
每月2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传真至省局市场处汇总,并报送相应电子表格。
联系人:谢桦86785793李秋蓉86785753传真:86785753电子邮件:****************附件:1、西部12省终端药店试点项目实施计划流程图(略)2、四川省各级监管用户名单3、监管用户入网登记表4、零售企业入网登记表在线填报步骤及填报说明(图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12日附件2附件3监管用户入网登记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川食药监食[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2〕1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38号)要求,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现就做好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国家局、省局2012年部署的重点工作之一。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2012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细化具体要求。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评定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
实施方案应明确工作原则、目标、任务、措施、进度,及评定程序、评定内容、公示样式、检查频次等。
各地应于5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分级、谁负责”的原则,以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快推进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川食药监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4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有关直属单位: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应急〔2014〕2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构建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根据总局《通知》和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规范》(川食药监管发〔2013〕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报送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的范围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主要是指: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致人死亡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等紧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信息;涉及面大、影响范围广、有组织的团伙性制售假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敏感信息和预警性信息;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引起新闻媒体广泛关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问题等。
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含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参考《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省局有关规定关于分级标准作出调整的,以调整后为准。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编委会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编委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川食药监注[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编委会的通知(川食药监注〔2013〕25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及评审认证中心、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所: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了《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2年版)的全面修订编纂工作,现就《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编委会及相关组织机构的组建、职责与分工等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编委会名单主任委员:陈勇副主任委员:吴锐王野彭成何畏伍丕娥吴纯洁蒲旭峰周亚莉周娟黎跃成委员:何晓蓉吴承云胡昌江宋英李萍易祖平何兴富吴秀清苏英陈先玉杨林清黄勤挽瞿燕陈玲二、编委会分组(一)督导组:吴锐(组长)何畏王野何晓蓉陈玲(二)医学组:彭成(组长)吴锐张廷模王健吴承云(三)工艺组:吴纯洁(组长)宋英黄勤挽瞿燕(四)药学组:伍丕娥(组长)周娟黎跃成李萍周莉三、编委会下设办公室:编委会办公室设于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办公室主任:伍丕娥副主任:吴纯洁周娟。
办公室成员:周莉李萍魏伯平黄勤挽瞿燕陈先玉联系电话:************,************,************(Fax)四、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陈勇吴锐彭成赵军宁王野周亚莉何畏何晓蓉陈玲张庭模吴纯洁胡昌江伍丕娥蒲旭峰周娟吴承云李萍黎跃成周莉周世玉张浩郭力李敏马渝英马云桐付超美王曙陈先玉吴秀清周德谭睿廖明超五、参加修订编纂工作的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及评审认证中心、成都市药品检验所、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各市(州)药检所、相关企业六、职责及分工(一)主任委员职责1、领导编委会工作。
中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川食药监党[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党〔2010〕26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队),省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印发<关于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川纪发[2010]17号)精神,经省局党组同意,决定在全省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廉政风险登记表2.廉政风险防控承诺表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中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大源头治腐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结合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省局党组决定,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重点岗位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教育,通过“找、防、控”的方式,建立起以人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党员、干部明确岗位职责,认清权力风险,强化廉政意识,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使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职工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有规范的行政行为,有创新的工作机制,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有满意的服务质量,有较高的社会评价。
二、组织领导成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刘伟德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陈勇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夕和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健康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玉生省局党组成员、监察专员颜帮富省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成员:齐克力省局办公室主任唐佑君省局食品协调处处长张海峰省局食品监察处处长黄强省局注册处处长曹力省局医疗器械处处长吴锐省局安监处处长谢伟省局市场处处长李翔省局财务处处长杨建康驻局监察室主任王振平省局机关党委副书记何珣省局稽查总队长李春省局政务中心主任王野省药检所所长周亚莉省审评认证中心主任王书林省医药学校校长蔡永华省养麝研究所副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局监察室,由王玉生、杨建康同志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具体落实各阶段的日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硫酸铜等752个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硫酸铜等752个药
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23
•【文号】国食药监注[2012]340号
•【施行日期】2012.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硫酸铜等752个药品批准
文号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2]340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你局核对确认,现注销硫酸铜(国药准字H51022063)等752个品种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批准文号(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硫酸铜等752个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3日附件:。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21年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培训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21年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川药监办〔2021〕207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21年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培训的通知川药监办〔2021〕207号各有关单位、企业: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联合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通知》(川药监发〔2021〕8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省药监局定于2021年10月12-13日举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10月12日9:00-17:00(线下)10月13日9:00-17:00(线上)二、培训地点线下培训地点:成都绿洲大酒店6楼3号厅(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99号)线上培训访问地址另行通知三、培训对象(一)线下培训对象1.省内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相关工作人员2名。
2. 省药监局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二)线上培训对象1.省内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2名。
2.省内三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2名。
四、培训内容(一)10月12日线下培训内容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2.解读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法规政策。
3.分享试点生产企业经验。
4.介绍发码机构赋码工作程序。
5.介绍工业互联网二级节点有关情况。
(二)10月13日线上培训内容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2.解读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法规政策。
3.分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唯一标识试点经验。
4.分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唯一标识试点经验。
5.介绍医疗器械数据库数据对接操作过程。
五、有关事项(一)参加线下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自理;严格遵守有关防疫规定,培训期间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戴好口罩。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药包材生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川食药监注[2013]12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药包材生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药包材生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川食药监注〔2013〕1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掌握我省药包材生产企业情况,规范药包材注册管理,我局决定对全省药包材生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辖区内各药包材生产企业,按照附件要求内容,填写上报,于2013年5月6日前邮寄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并将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陈玲电话:************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邮编:610017附件:1、药包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2、药包材生产变更情况调查表3、药包材生产企业原辅料使用情况调查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23日附件1:药包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企业性质职员数(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质量负责人2012年药包材年产值(万元)质量管理、检验人员数(人)2012年药包材销售值(万元)拥有大专文化程度以上人数(人)持有药包材注册证情况(可附页)品种名称规格注册证号有效期至是否再注册已申请药包材(再)注册情况(可附页)受理号品种名称申请时间注册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注:请附上现持有的药包材注册证复印件。
附件2:药包材生产变更情况调查表生产企业名称:填表时间:原料产地是否有变更及变更内容生产工艺是否有变更及变更内容注册标准是否有变更及变更内容委托检验是否按标准送检注册证“规格”项是否有变更及变更内容备注附件3:药包材生产企业原辅料使用情况调查表生产企业名称:填表时间:原辅料、添加剂名称用于药包材产品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执行标准备注——结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品召回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局)、直属单位:《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省局2023年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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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川食药监发〔2009〕28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编制2009年度部门决算(草案)的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9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川财库[2009] 号)和部门决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将部门决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9年部门决算工作。
《200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与2008年部门决算报表相比“体系不变,格式微调”。
总体设计思路是:按照“科学、合理、简便、适用”的原则,依据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加强与部门预算的衔接,注重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衔接,注重与公共财政改革进程紧密衔接,使部门决算报表能全面、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完整、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全面揭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变动情况和事业发展成效,努力提高补充资料表的准确性和有用性。
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保证财务会计人员有充足时间从事会计决算工作,为2009年部门决算报表全面、准确、及时上报提供组织保障。
对领导不力导致决算数据不能按时报送或数据失真,影响全系统汇总上报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同时要按照省财政厅要求,采用随机抽查和集中会审等方法,对部门决算数据进行稽核。
二、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和培训工作。
2009年部门决算编制工作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反映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及编制方法,认真做好部门决算编审和报表布置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基层报表填报质量,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一是要做到“一个预算单位、一个独立核算机构、一套决算报表”。
按照“谁编预算,谁报决算”和预算与决算可比性原则,将所属单位的全部收支统一纳入部门决算报表,便于进行预决算对比分析。
部门汇总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据为准,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各基层预算单位决算数据应与会计信息平台电子数据完全一致。
二是要做到一个预算单位执行一种会计制度。
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实编制部门决算报表。
凡当年已发生的财务收支,都要如实列入决算,凡当年未发生的财务收支,不得列入决算,更不准采取计提、提前预付、估列代编等方式虚列支出(按规定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除外),造成财务收支决算不实。
所有收支报表均不包括偿还性资金收支情况,偿还性资金仅在“资产负债简表”予以反映。
三是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各项收支、往来款项和盘点实物资产,及时清算预算收支数据和各项缴拨款项。
财政预算拨款数、预算外资金核拨数应与上一级预算单位核对一致,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省局规定时间内全部上缴,需下拨的经费应于12月25日前拨出。
禁止利用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业务,隐瞒财务收支和财政资金。
四是各预算科目必须做到“量入为出,结余不得为负”。
若实际已经支付,但无对应收入来源的支出,调整到“暂付款-经费超支”挂帐,在“部门决算编制说明”中单独反映形成原因,待以后年度有结余时自行消化。
三、充分利用决算数据,努力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各预算单位在完成部门决算编制工作后,要充分利用决算软件的自动提数功能,对所属预算单位决算数据认真进行加工整理和深入分析,提供清晰、直观的决算分析资料,及时发现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针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和分析,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切实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收支的绩效考核,努力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财政经费管理水平。
部门决算填报说明侧重解释、说明各种差异原因和特殊事项,不能代替决算分析。
决算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一)本部门本单位的基本情况1.机构、人员和职责定位。
2.当年事业开展情况(侧重反映政府财政财务支持与事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即政府财政财务支持产生的实际效果,花了什么钱办了什么事情,办得究竟怎么样。
另外,国家重点项目开展情况要单独说明。
)(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状况分析1.收入支出结构分析(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占比重。
(2)本部门收入支出按单位分布情况(可列表)。
2.收入支出与预算对比分析要求分析到具体支出科目或具体单位(可列表)。
3.收入支出与以前年度对比分析(1)与上年收入支出的对比分析。
(2)近5年或10年收入支出变动趋势分析(可列表)。
4.资产负债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率,结构和变动趋势分析,重要资产负债新增事项5.其他指标分析经费自给率等重要指标变动情况分析。
(三)本部门本单位财务工作开展情况与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反映本年度部门和所属单位在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产生的积极效果,下一年度财务会计工作要点。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反映本部门本单位资金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需要财政部门帮助解决的重点问题,以及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
四、编制2009年部门决算报表的具体要求。
(一)编报范围及内容:按照决算综合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要求,本套报表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编报口径与部门预算一致。
凡是具有会计核算主体资格,且独立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应按预算级次分户录入到三级预算(核算)单位。
(二)全面准确的填报封面信息,为政府及上级部门提供准确的单位信息,也是影响决算报表审核的重要参数。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预算单位必须正确填报其统一代码,才能确保其决算数据不被其他单位覆盖。
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预算代码栏均应正确填列本单位部门预算代码;省局汇总单位预算级次填“一级预算单位(01)”,市(州)汇总单位预算级次填“二级预算单位(02)”,省局直属单位和其他基层预算单位预算级次填“三级预算单位(03)”;各级药监局的单位性质填“行政单位(01)”,执行会计制度填“行政单位会计制度(01)”,各级药检所及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填“事业单位(02)”,执行会计制度填“事业单位会计制度(02)”。
市州药监局预算管理级次填“地(市)级(30)”,县药监局、市(县)药检所预算管理级次填“县级(40)”,省局直属单位视同基层预算单位填“县级(40)”。
部门标示代码均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64)”;报表类型均填“单户”。
所有补充表均填“无”。
新报因素选“连续上报”;上年代码填“单位统一代码+报表类型代码”。
备用码均填“SCY505”(指财政厅归口预算部门为社保处,注意英文字母大写)。
(三)有关事项的决算处理1、严格按200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范围列报决算,预算科目使用不当的必须调整。
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所有使用的预算科目不能填列“助学金”目;“行政单位医疗(2100401)”、“事业单位医疗(2100402)”、“公务员医疗补助(2100403)”科目只能列报“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目,既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也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在“医疗费”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2290301)”科目只能列报“住房公积金”目。
收到省卫生厅核拨的离休干部医疗费专项补助,列入“其他收入-项目支出-其他资金-行政单位医疗(2100401)或事业单位医疗(2100402)”科目,发生支出时列入“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其他资金-行政单位医疗(2100401)或事业单位医疗(210040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医疗费”。
2、财政拨款收入:反映预算单位本年度取得的本级财政拨款。
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拨款。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执行财政部财库[2004]190号文件的预算单位,本年度财政拨款等于单位实际收到的本年预算财政拨款和结存国库额度之和。
本年结存国库额度应以财政部门文件通知填列。
各级预算单位收到地方各级财政的拨款,反映在行政事业性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其他收入”下“非本级财政拨款”中,应当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差额表”向地方财政部门编报有关经费报表(财决01表至财决07-3表、财决附09表、财决附09-1表等),按单位整体情况反映的报表(如财决08表“资产负债简表”、财决附06表“基本数字表”、财决附07表“机构人员情况表”等)原则上仅按预算管理关系上报,但实际由地方财政负担人员经费的,“基本数字表”(财决附06表)中人员情况应按经费比例或实际负担人数拆分上报。
3、“基本建设类资金”指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基本建设类资金,(2)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资金,(3)非偿还性资金。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所有使用的国债资金,均视为基本建设类资金,原则上按“收付实现制”列支, 年终决算从“暂付款-在建工程”结转“经费支出”的贷方发生数应与基建账支出类合计数据一致。
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6-2表】,反映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单位由行政事业账转入基本建设账的基本建设类资金(包括结转自筹基建和转拨的财政拨款),按照基本建设账实际支出数反映, 不反映单位内部转账过程,即行政事业类收支中不再反映转帐部分的资金。
从2009年起,资产负债简表【财决08表】“基本建设资金占用合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合计”只反映单独设立的基本建设账相关数据,但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6-2表】,要求全面反映基本建设类资金,不论是否单独设立基本建设账,均应填报本表。
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财决附01表】本表反映单位本年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预算指标使用和结转情况,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
“本年实际可使用指标”即“上年结转预算指标”与“本年预算(含调整预算)”之和,应大于或等于“实际拨款”数,待核批结转预算指标不得为负。
“上年结转预算指标”填列财政部门批复结转本年使用的预算指标数,应等于或小于上年“待核批结转预算指标”。
5、为准确反映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根据中编办的分类标准,机构人员情况表【财决附07表】调整了行政机构分类,具体分为“共产党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政法机关”。
“独立核算机构数”填列经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机构数。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独立编报预算的单位,在部门决算中应列为独立核算机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的单位,由于其作为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的主体地位不变,应作为独立核算机构编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