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序后面的文件跟前面的文件不一致时以-为准
篇一: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说明:示范文本关于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隶属关系没有说清楚,应该写清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或时间在后者为准。
篇二: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施工合同范本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范本解释顺序一、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 本施工合同及其附件(如有)。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招标文件(包括答疑文件及澄清等)。
5.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 图纸。
8. 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三、其他约定事项1. 双方应确保合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2. 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3. 本合同解释顺序的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文件各个组成文件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各个组成文件解释顺序自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国家部委、省市等地方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众多招标投标的法规,虽然招标文件区区几十或数百页,但是组成文件数量不少,还要执行以上招投标的法规规定,各文件制定的时间存在差异,各文件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矛盾,在双方因不同意见而产生分歧时,如何正确应用文件的优先顺序原则化解纠纷,在现实工作中有极大的应用意义。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时甲乙双方都要承认并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因此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练,说辞要简短,对政策法规的描述精准到位,不能有歧视性、倾向性条款,把招标方意思全面合理的表达。
当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质疑、异议时,首先合理区分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科学界定回复内容。
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投标须知(含投标报价和对投标人的各项投标规定与要求)及投标须知前附表、合同条款、合同文件格式、技术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函、商务条款、技术条款、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标准及方法、对招标文件的书面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答疑等。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
定内容为先,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1 / 3。
招标文件各个组成文件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各个组成文件解释顺序在进行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其中包含了投标方需要了解的项目信息和投标程序等必要内容。
然而,对于投标方来说,招标文件并不是一份简单的文件,其中涵盖的各个组成部分需要一一了解才能够进行投标准备。
本文将讲解招标文件中各个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中的第一部分,通常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参与投标的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投标方需要首先了解招标公告中有关于招标项目的核心信息,以决定是否符合自身条件和参与招标的资格。
第二部分: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是招标文件中的第二部分,是是具体要求和技术规格的详细说明。
技术规格书中包含了很多具体的技术细节和要求,所以投标方需要认真阅读技术规格书,以确定自己有没有能力满足招标项目给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部分:招标说明书招标说明书是招标文件中的第三部分,通常介绍招标流程,项目的时间表以及收到投标书后的评标程序等内容。
此外,招标说明书还包含提交投标文件的详细要求,包括文件的格式、递交方式、截止日期等等。
投标方需要仔细阅读招标说明书,以确保完全遵守提交文件的要求和时间表,避免错失投标的机会。
第四部分:承诺函承诺函是招标文件中的第四部分,是指投标方对于项目的承诺,例如遵守法律规定、承诺结构安全等。
投标方需仔细阅读、认真评估,确保投标方有能力并愿意承担项目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五部分:招标书招标书是招标文件中的最后一部分,是投标方用以向招标方提交其拟定方案的书面文件。
招标书通常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设计方案、组织计划等方面,因此这部分文件非常重要。
投标方需要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制作完整的投标书,并按要求递交。
总结通过以上对招标文件中各个组成部分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出各个部分紧密相连,是一个全部的整体。
因此,在进行投标前,投标方需要对所有招标文件中的内容都进行仔细阅读和评估。
只有在深入理解了所有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条款后,才能够准确地制定投标方案,并顺利地提交完整的投标书。
设计合同范本解释顺序
设计合同范本解释顺序
1. 合同条款及附件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招标文件
5. 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当合同条款及附件与其他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应以合同条款及附件为准。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或修改,应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解释和修改。
本解释顺序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设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范本解释顺序
工程合同范本解释顺序1. 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整个工程合同的核心文件,它通常包含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工程概况、合同价款、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合同范本时,合同协议书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条款应优先被考虑。
2.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发包方确定承包方中标并通知其签订合同的文件。
中标通知书中的内容,如中标价格、工期等,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释合同范本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 投标函及其附录投标函是承包方对发包方招标文件的响应文件,其中包含了承包方的报价、工期、质量等承诺。
投标函及其附录中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承包方的意愿和要求,在解释合同范本时也应予以考虑。
4.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特殊要求和情况而制定的条款,它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更加具体和详细,在解释合同范本时,应优先适用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5.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一般性条款,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在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应作为解释合同范本的依据。
6.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它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解释合同范本时,技术标准和要求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合同双方应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
7. 图纸图纸是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它详细描述了工程的结构、尺寸、布局等内容。
图纸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在解释合同范本时,图纸中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结合,共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承包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的文件,它反映了工程的造价构成。
在解释合同范本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和工程量等信息,对于确定工程价款和结算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程合同范本的解释顺序是一个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问题,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解释顺序,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纠纷。
监理招标文件的合同解释顺序
监理招标文件的合同解释顺序嘿,你知道吗,监理招标文件里的合同解释顺序那可太重要啦!这就好比是一场游戏的规则,要是不搞清楚,那可就容易乱套了呀!
比如说吧,咱先来看合同协议书,这就像是游戏的开场说明,明确了各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约定。
这可不是随便写写的,那是有着重要
意义的呀!“那要是不重视这个合同协议书,不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了吗?”
然后就是中标通知书,这就好像是胜利的奖牌呀,告诉你中标啦,你可以开始干活啦!“这中标通知书难道不是让人特别兴奋的东西吗?”接着就是投标函及其附录,这可都是你当初许下的承诺呢,得好好遵守。
再往后就是专用合同条款,这可是具体的规则细节呀,方方面面都给你规定得明明白白的。
“没有这些专用合同条款,那不就没个准儿了吗?”通用合同条款也不能小瞧,它是基础和保障。
还有技术标准和要求,这就像是给你指明了方向,告诉你要做到什么标准。
“要是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来,那能行得通吗?”图纸也很
关键呀,那是直观的呈现。
最后就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啦,这关乎着钱的事儿呢!
在我看来呀,这监理招标文件的合同解释顺序就像是一个有序的链条,一环扣一环,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只有把这些都搞清楚了,才能在这个游戏中玩得转,才能让整个监理工作顺利进行呀!“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发包人要求的解释顺序
在解释发包人要求的顺序上,应遵守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具体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它通常是双方同意的基本条款和条件的正式记录。
2. 中标通知书:如果存在的话,这会明确双方达成合意的具体条件。
3. 投标函及其附录:这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提出的要约,以及任何随附的详细信息或澄清。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这些是针对特定项目的定制条款,通常包含对标准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5. 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多个项目的标准条款,除非被专用条款所覆盖。
6. 技术标准和要求:详细规定了工程必须满足的技术性能标准。
7. 图纸:提供了工程设计的视觉和技术描述。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列出了工程项目的各部分及其成本估算。
9. 其他合同文件:可能包括会议纪要、变更指令等,根据其性质确定其在解释顺序中的位置。
简述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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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篇二: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洋、李永刚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记载如下: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简述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第十五六条、“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记载如下: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组成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
根据《招投标法》及国家部委有关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很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来确定承包人,虽然合同协议书只有区区数页,但合同组成文件数量众多,各文件制订的时间存在差异,加之工期较长,施工期间又会产生许多文件,各文件相互之间难免发生矛盾。
在合同双方因采用不同的合同条款而产生分歧时,如何正确应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原则化解纠纷,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的应用:一、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第1.4款关于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
第1.4款规定,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接受函(中标函)或中标通知书(3)议标期间问答式书面文件(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 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规范)(8)合同图纸(设计与施工相互制约)(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根据以上合同解释的原则,重要的问题应写入优先顺序较高的文件,最后确定的事宜和需要特别承诺或变通的条款应写入优先顺序在前的文件。
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特殊约定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并优先于“通用条款”的约定。
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文)的强制性规定。
56号文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九条规定,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条款”的效力并非一定优先于“通用条款”的效力,如果“专用条款”的约定违反了56号文的规定,则“专用条款”无效,仍应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一、前言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是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权益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问题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明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解释顺序及其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施工合同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核心部分,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图纸、技术说明书、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是对合同协议书的补充和具体化。
3. 合同专用条款: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4. 合同通用条款:包括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通用性规定。
5.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修正案等: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的文件。
三、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意义明确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利于合同各方正确理解合同内容,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确保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利于合同各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规定了各类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助于各方更好地理解合同内容,避免因误解导致的合同纠纷。
2. 有利于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确定了各类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优先级,有助于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约定,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3. 有利于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明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助于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规定,确保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
4. 有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明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有助于确定争议所涉及的文件,从而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依据。
四、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核心部分,合同协议书排在首位,对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这个某论坛的一个帖子,拿出来供大家进行讨论,下面个人也回复了一点,三楼是另一资深人士的回评。
大家共勉.一、问题的提出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
释顺序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是一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首先,在实行招标的工程中,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该以投标文件为准,但是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与招标文件表面上不一致、实则是响应招标文件,也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其次,在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否则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
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为准。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最后,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综上所述,三者解释顺序为中标人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
2024-招标文件与合同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与合同解释顺序合同编号:__________1.定义与解释1.1定义(a)“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附录和任何附录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
(b)“项目”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义务。
(c)"货物"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所有物品、设备、材料、产品、零件和设备。
(d)"服务"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任何服务、工作、任务或劳动。
(e)"合同价格"指买方根据本合同支付的价款。
1.2解释1.2.1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构成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取代了所有先前的谈判、理解和协议。
1.2.2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得被任何口头或书面陈述、承诺、保证或协议修改或放弃,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由卖方和买方的授权代表签署。
2.招标文件与合同解释顺序2.1招标文件2.1.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招标文件、投标书和本合同构成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完整协议。
2.1.2如果本合同与招标文件或投标书有任何冲突或歧义,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2.2解释顺序2.2.1在解释本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2.2.2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与招标文件或投标书中的任何条款发生冲突,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3.1.2合同价格应包括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全部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
3.2支付3.2.1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
3.2.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开具发票,买方应按照发票金额支付合同价格。
4.交付货物与提供服务的义务4.1交付货物4.1.1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买方交付货物。
4.1.2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并确保货物的质量、数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4.2提供服务4.2.1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买方提供服务。
施工合同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篇一:对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的说明1、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视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关于以上解释的说明:1、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
2、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3、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
此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高于在先的。
5、招标文件其实应是最高的,不响应招标文件早就是废标了。
所以招标文件不在“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里,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律师对“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法律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优先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调整或增减。
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以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解释顺序在后的相关条款无效。
争议解决过程中,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工程师、仲裁员、法官会依据该款约定对适用文件优先性做出判断。
承包人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
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
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定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是是先按施工
施工合同是建筑施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合同,它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那么,施工合同是先按施工还是先招标呢?一般来说,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在招标的基础上进行的。
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承包商的方式,通过竞争选择最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来完成工程项目。
在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参加投标,然后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评标,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会出现先行施工,后进行形式上招投标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虽然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在施工之后进行的,但这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也随之无效。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先行施工,后进行形式上招投标,最高院认为,这种情况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施工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无论施工是在招标之前还是之后进行。
如果施工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在招标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可以确保承包商的选定是公平、公正的,也可以保证施工质量。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先行施工,后进行形式上招投标,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无论施工是在招标之前还是之后进行,只要施工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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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某论坛的一个帖子,拿出来供大家进行讨论,下面个人也回复了一点,三楼是另一资深人士的回评。
大家共勉。
一、问题的提出
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
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
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
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
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
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因为:
1、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
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
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
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
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那种认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2、建设工程招标的实质并非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我们来看看要约的要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把建设工程招标的特征与这些要件逐一分析对比,不难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是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的:①招标人为某种特定利益,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可能面向不特定的人发布,但招标文件必然向特定的人发售,而且其人数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制);②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的竞争,与“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订立合同。
招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推断,招标的目的是与投标人签订合同;③招标人通过开展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址等来选择向自己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发出要约,如果是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这种选择性意向更为明显;④招标文件对订立合同内容的要求一般都十分明确、具体和肯定,以便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编制投标标
书。
因此,招标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而非是要约邀请。
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规范来操作,一旦刊有评标细则的招标文件公布而且又有足够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那么在投标截止时最终的中标人在实质上也就已经确定了,无非等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来把他“发现”出来而已,而且这种结果一般招标人自己也无法更改。
如七部委2001年7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和要约邀请“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
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15条注[1]对要约邀请的列举。
实际上该列举中所说的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
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二者显然是不能等同的。
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 。
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那么投标、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作出了另一种新的诠释,即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
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指导意义。
鉴于本文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阐述。
四、结论及意义
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
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写进去。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那些投标书或者合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经常造成纠纷。
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或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或者降低了对中标人的要求,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定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缺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我们列出在实践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第一是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
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此时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有效。
第三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此时其处理方法类似于第二种情况。
3、标文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位置?
如前所述,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最好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那么其具体位置应在何处呢?我们认为就合同范本中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而言,招标文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之后、合同专用条款之前,和其他合同文件如出现歧义时可参照上述两种矛盾解决的意见处理,其余可遵循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一般规定。
[备注]
[1]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 温世扬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5年版》第三卷P177
[3] 陈仕中、等《上海政府法制研究》2001年第8期
[本帖最后由 tears 于 2013-02-18 10:34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