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辍保学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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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发言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学校聚集,其中一个主要工作是“控辍保学”,今年,省人民政府将对惠水县进行“两项督导”评估,“两项督导”指的是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也就是说,“两项督导”考核对象主要就是县党政一把手。辍学的学生太多,“两项督导”检查肯定过不了,因此,“控辍保学”是今年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
辍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辍学,就像难以医治的顽疾,用了药,好几天,撤掉药,病又犯。剖析原因如下。社会方面:打工潮的出现,吸引了不少中差生和少数贫困生,这是导致流失增多重要原因。学生自身方面:一是一些学生怕苦畏难,惰性严重,不求上进。二是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效率低,成绩差,对学习失去信心。三是个体差异,少数学生接受能力差,怨学、厌学。四是不能抵制各种物质或泛滥文化的诱惑。综上所述,造成农村学生辍学原因很多。它既有社会、家庭、学校的客观影响,也有学生本人主观因素。造成辍学的原因是复杂的,控辍保学的工作是艰巨的,党委政府、学校、社会、家庭,都有责任,只有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取得明显效果。
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
一、不抓控辍,党委政府就是失职
大坝目前还是以农业为主,提高全乡经济发展的根本就是要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根本就是要从学生抓起。目前,我片区正在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怎么控?可能大家会有想法,会认为控辍是学校的事。这不对!控辍这件事就是党委和政府的事,就是我们包村干部的事,就是村支两委一事,这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也是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大会上明确的,我们不管控辍,就是失职。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学,是保学,保住已经进入学校的学生不流失。
二、责任一定要落实到人身上
既然控辍是党委和政府的事,那社区党政一把手就该担纲负责。“两基”以后,我片区政府一把手一直作为控辍第一责任人。每年,我们都要开好3个会,一是片区党委会,研究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明确各单位和包村干部责任;二是村支两委干部会议,给村支两委制定明确的责任目标;三是教职工大会,让教师做保学主力军。除此之外,还要层层签定责任书,给每个辍学生家长一封信,要求由学校教师或村干部亲自送到学生家长手中。这样,领导上下齐动员,社会层层都参与,教职员工大发动,让老百姓都认同“治穷先治愚,治愚先办教育”的道理。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还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控辍保学”三大战术
我片区开出的药方是:以资助学,以情劝学、以法督学。
1、以资助学。对确因家庭困难而造成孩子辍学的,党委、政府、村、学校管起来。对这类学生,一是学校免收米钱等费;二是政府干部、爱心人士与其结成对子,帮扶起来,直到初中毕业;三是政府建立教育奖学助学基金。四是采用低保,救济等手段帮扶。
2、以情劝学。对那些学生本身不愿读书、家长又不太支持子女读书的学生,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读书。这也有几种办法:先是班主任家访,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如果劝不来,村干部和包村的干部再次登门劝说,反复访,直到访来为止。
3、以法督学。对于那此经过反复教育仍不能送子女上学的家长,就要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其送子女返校。惠水县委、县人民政府2013年元月下发的惠委办字[2013]2号文件明确要求,对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兼护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坚持“三不办理”原则:一不办理贫困补助或社会救助;二不办理新建住宅审批手续;三不办理工商
营业执照。
四、把学生的心留在课堂
把学生找回来,能不能留住,关键在于学校和教师。党委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让学生觉得学习有兴趣,让家长觉得孩子的书不白念。控辍说难很难,说不难也不难,其实,只要心中装着老百姓的利益,控辍就没那么难。
同志们,教育是国计,也是民生;教育是今天,更是明天。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快建设新农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省委省政府已经决定2020年贵州省要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所以,我样全片区上下要积极行动起来,坚持育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大坝腾飞、为贵州实现小康社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