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二建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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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各省级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2z201013 注册管理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级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与职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 法律体系
二、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民法通则》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三、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
四、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五、行政法:主要保证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九、诉讼法:有广义和效益之分。特别要注意仲裁法也属于此法。
2Z201022 法的形式
包括:
二、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规范性的文件。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单独制定也可以是联合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律、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律。
六、最高人民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2Z201030 宪法
2Z201031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包括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和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五、社会经济权利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至少休息一次。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Z201040 民法
2Z201041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要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关系的主体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2、物:指出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的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例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就都属于物的范围。
3、行为:分为两种:物化的结果和非物化的结果。物化的结果包括: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非物化结果包括:例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例如:文学作品就是这种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主体变更
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
主体数目增加或者减少。
2、主体的改变
合同转让。
(二)客体变更
1、客体范围的变更
例如:将某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由10000平方米混凝土增加到2000平方米。
2、客体性质的变更
例如:设计变更。
(三)内容变更
1、权利增加
2、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二)协议终止
1、即时协商
2、约定终止条件
(三)违约终止
2Z20104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的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2Z201043 代理
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二)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品的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性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三)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智责任。本人知道他人本人名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