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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争议焦点作者:张伟君魏立舟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中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的又一次大规模修改。

本文将详尽分析其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该法律修正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商标注册、审查、续展制度,便利商标权利人1、扩大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范围。

2001年中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把标志的“可视性”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这就排除了声音、气味等非视觉可感知的客体在中国被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即便其实际上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但是,考虑到“在国外,对声音、气味等新型商标进行注册和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也逐渐出现了对这些新型商标的保护需求。

”因此,这次《商标法》修改删除了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并明确“声音”是作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

2、完善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这在中国现行《商标法》第9、11条中也已经是明确的。

但是,如果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发生了淡化,导致了显著性的丧失,是否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以及如何撤销,则并未明确。

《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则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法: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11条关于其应具有显著特征的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因而丧失了显著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总之,修改后的《商标法》区分了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宣告无效,而因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则可以请求撤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张鑫鹏翁鹏刘阳(四川成都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610000)摘要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

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同时,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

我们必须要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文化产业的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

因此,2012年3月和2012年7月,国家版权局分别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过2012年一年的工作,第三稿已完成,送审稿正式呈报国务院。

关键词视听作品动态修改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电影艺术一直是现代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电影产生后,一直受到各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

随着时代、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保护电影作品的法律也随之出现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电影作品有较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改动即是明确将现行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规定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运用视听作品的名称体现了法律的精确性,同时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重点之一就是视听作品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相继公布的三个修改草案,均规定了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以及作者的获酬权等内容。

本文将根据这些修改动态逐一分析。

1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

在《第一稿》修改草案中就首次使用了“视听作品”的表述,三个修改草案均延续了这一点。

20090331关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

20090331关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

3. 在现行专利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 定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 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 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4. 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 明确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 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 的第三次修改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 的背景和目的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我国创新能力的 提高,指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 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如果自主创新能 力上不去,一味地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 脱技术落后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 难于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真正的核心技 术是市场换不来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没有 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就难于在国际上争取平等 地位,就难于获得应有的国际尊严。”
2008年11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 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中指出:“人类社会发 展的历史和我国发展的实践都告诉我们,消耗大 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不能 持久的。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影 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 整经济结构,发展空间就越来越小、发展路子就 会越来越窄。”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 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 计。 ”
17. 将现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 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的规定 修改为: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范文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著作权法作为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升级。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本文将对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其价值考量进行详细分析。

二、修改内容(一)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著作权法》在这次修改中增加了“数字版权”等相关规定,旨在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的到来。

在传统著作权利之外,将互联网文学、音乐、电影等新媒体形式的版权问题纳入了法律的管辖范围。

同时,明确了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义务,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了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此次修改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制度进行了完善。

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甚至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序良俗的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增加了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和范围,加强了著作权利人诉讼的权利保护。

(三)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为了降低著作权许可的门槛和成本,提高作品许可使用的效率,此次修改简化了许可流程,明确了许可使用的方式和条件。

同时,完善了作品许可使用的制度,鼓励作品合理使用和共享,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许可方式和使用权。

三、价值考量(一)维护创作者权益《著作权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创作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通过增加“数字版权”等新领域和完善著作权侵权行为处罚制度,为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播。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不仅有利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简化许可流程、完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等措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和有利的法律环境。

这有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2008年12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从进一步明确专利内涵、完善专利保护、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对现行专利法作了补充和完善。

以下是有关此次修改的一些重要内容。

1、提高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及标准此次专利法修订的一个重点内容是提高了专利权的授权标准,现行的专利法对新颖性进行判断的标准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或混合新颖性)”,即构成现有技术的内容包括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的出版物以及在国内以其它方式公开的行为,但并不包括申请日前在国外以其它方式公开的行为。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现有技术明确定义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意即包括了申请日前在国外以其它方式公开的行为。

这意味着判断新颖性的标准从“相对新颖性”提高到“绝对新颖性”,也使得中国专利法在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上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相一致。

国外申请人应注意,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在其本国的公开使用也会影响中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另外,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能破坏新颖性的抵触申请不再局限于他人提出的专利申请,而是也可包括本人提交的专利申请。

换言之,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件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也会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2、向外国申请专利现行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如要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先申请中国专利。

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此要求,代之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但需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新规定同时适用于中国单位和外国公司。

违反此项规定会造成在中国获得权利保护的权利的丧失。

3、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首先,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金额,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给予1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受理与授权影响的实证研究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受理与授权影响的实证研究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受理与授权影响的实证研究邵培樟【摘要】专利法修改是影响专利受理和授权数量的重要事件.本文借鉴事件研究法的理论,以2002-2015年各省不同类型专利受理和授权量为基础,构建了省级专利受理与授权量事件影响模型,分析发现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确实有效促进了各类型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增加,但其对专利的总授权量、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受理和授权量短期内造成了下滑现象,而对专利的总受理量和职务发明没有体现出相同的特征;同时,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短期内促进了职务发明受理量和授权量以及职务实用新型受理量的激增,但在事件期过后,其增速有所下滑.文章随后结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内容对该结果进行了解释和分析,并为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8(000)012【总页数】12页(P76-87)【关键词】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专利受理;专利授权;发明专利;事件研究法【作者】邵培樟【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引言“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专利法促进技术创新已被自1624年世界第一部专利法问世以来近400年的实践所验证。

专利制度对我国而言是舶来品,自1984年专利法通过以来,先后经历了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改,以2001年我国入世和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为时间节点,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01年之前的专利法制定及两次修改更多地是为了满足入世的需要,呈现“被动立法”色彩;2001年-2008年则属于专利立法的“吸收消化”时期,即对经修改后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专利制度进行吸收消化;2008年以后的专利法修改完善则更多地是为了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呈现“主动立法”色彩。

2008年,我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的最显著方面就是致力于提升创新能力而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和强化了专利权法律保护。

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

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
i 8 年 通过 ,1 9 年 ̄ 2 0 年 先 后两次 修 改 ,其 92 9 3 H0 1 基本 框架 符 合我 国 目前 国情 ,但 其 中一 些 内容仍 然 不 能 适 应 日益 发 展 的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如 :商 标注 册 的确 权 程序过 于 复 杂 ,在维 护
注 、驰 名商标 行 政保 护 、审 查周 期等 问题 也 作 出
了相 应规定 。
诚 实信 用方 面还 有 待加 强 ,对 商标 侵权 行 为的 惩
罚 力度不够 ,在 方便 当事 人方 面还有 待完 善等 。
霪 中 包装 。/ 》 国 1 o
照零 堂 鬻 器
5 .结论
落 高 度减 少 了试验 中人 工干 预 ,实现 了数据 处理
冲击 试验 机 设计 能够 满足 目前试 验 要求 ,操
自动 化 , 自动 完 成 试 验 结 果 分 析 计 算 和 曲线 拟
合 ,免 去 以往 复杂 的数 据处 理过 程 ,达 到 了设计
目的 。
擗 撼 鳓 磅 船 擗 撼 辂 镑 磅 耠 捆黼 罅 瓣 秦 目前 ,工 商总 局 已形成 有关 新版 商标 法 的征
求 意 见稿 。
日前 ,从 国家工 商行 政 管理 总局 了解 到 ,我
国正 在对 商标 法 进行 第 三次 修改 ,以适应 不 断发 展的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 的需 要 。 据 工 商 总 局 有 关 负 责 人 介 绍 ,现 行 商 标 法
修 改 后 的 商 标 法 拟 简 化 和 完 善 商 标 确 权 程 序 ,加 大 商标 专 用权保 护 力度 和行 政监 管 力度 , 加 大 对地 理标 志证 明商标 的保 护 力度 ,加 强商标 代理 监管 ,为 中外商标 申请人 提供 更好 服务 ,对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与建议
李明德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专家建议稿和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包括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重新梳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突出规定相关权,以及强化对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当面向实务,解决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总页数】7页(P19-25)
【作者】李明德
【作者单位】中围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问题及送审稿可适用于图书馆之著作权限制条款修改建议
2.论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范和不断完善——以我国大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视角
3.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及其完善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4.我国著作权法中“三步测试”条款适用评析——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条款设计
5.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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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扩大商标注册范围 新法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声音 等标志可以注册的规定(第八条),相应增 加了中国国歌、军歌不得注册的规定(第十 条 )。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 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 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 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 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 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 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细化民事赔偿标准 新法细化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计算 标准。新法优化了行政调解赔偿程序,规 定除了提起行政诉讼外,“对侵犯商标专 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第 六十条)。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赔偿的计算 方法: 一是确定计算赔偿顺序,即依次按照权利人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侵权人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确定; 二是对恶意侵权的,允许惩罚性赔偿通常赔 偿额的1至3倍; 三是将法定赔偿额最高提高到300万元(第六 十三条)。


——明确举证不力的后果 新法规定了被告举证不力的后果:具体参见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这一规定对于侵权人的举证 是一种督促,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 的认定。
新《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 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 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 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 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 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 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种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种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种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0.07.0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种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0年7月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本次会议于2000年7月3日下午、4日上午、4日下午,对关于修改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草案)、种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修改海关法的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

大家认为,上述三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7月5日上午、5日下午、6日上午召开会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及外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了有关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种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一)根据国务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关于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建议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条件作出一些规定。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由专家组成。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关于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两点意见

关于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两点意见

关于第三次专利法修改的两点意见
李森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如果说上一次《专利法》的修改是为了符合WTO的要求。

那麽这次《专利法》修改的动力则来源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个目标。

所以,评价这次修法的成果应该以是否更有利於创新为标准。

专利法的意义也正在於通过授予独占权来鼓励社会投入创新从而增加社会财富。

【总页数】9页(P21-29)
【作者】李森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260.61
【相关文献】
1.修改完善专利法,实现立法宗旨——从保护专利权的角度谈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几点修改意见 [J], 程永顺
2.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变革的立足点——兼析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条 [J], 李晓秋
3.专利法修改若干问题之管见——关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的理论思考 [J], 马东晓;张耀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8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J], 胡康生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20年10月1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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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议 修改意见

修改建议 修改意见

修改建议修改意见
修改建议是指在已经写好的文章或文案中,给出针对其中某些内容的修改提议,以提高文章内容的质量和表达效果。

在修改建议中,可以针对文章的文法、逻辑、词汇、结构等方面进行修改,以使文章更加清晰、简洁、流畅。

同时,需要进行合理的排版和修饰,以增强文章的可读性。

对于修改意见,需要对文章进行全面的分析,提供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帮助作者改进文章,使其更加符合读者的需求和期望。

修改建议和修改意见可以在任何阶段提出,以确保文章更加完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3日下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个法律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8月24日下午召开会
【总页数】2页(P462-4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J], ;
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2000年1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J], ;
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J], 王维澄;;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招标投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1999年8月3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王维澄;;
5.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气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会计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1999年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J], 王维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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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阳光半岛8#地块工程8#、9#楼塔吊拆除地库加固回顶方案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七月目录第一章、编制依据 (1)第二章、工程概况 (1)第三章、回顶加固区域概况 (2)第四章、汽车吊行驶路线回顶验算 (2)第五章、汽车吊起吊点回顶验算 (8)第六章、施工安全措施 (13)第七章、附图 (14)第一章、编制依据1、恒大阳光半岛8#地块项目施工图纸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4、《建筑施工计算手册》(第四版);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6、《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10、《建筑施工脚手架实用手册》;11、《建筑施工安全设施计算书编制范例》;12、《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13、《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14、其他符合要求的相关规范标准。

第二章、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炎刘镇阳光大道和新桥大道交叉口;2、建设单位: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3、监理单位: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4、施工单位: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5、本工程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5436.29 ㎡,地下2层。

6、本工程统一使用±0.000绝对标高为黄海高程38.70m,地库顶板相对标高为-1.800m,地库顶板厚度为25mm。

7、非人防地下室顶板的设计荷载为4kN/m2;第三章、回顶加固区域概况1、因施工需要,前期在8#楼D轴向北5米,19轴向东3.3m处和9#楼A轴向南5.4米,31轴向东4m处各安装一台QTZ63塔吊,塔吊基础附于地下室底板上,现时首至顶层已经全部施工完毕,为促进施工进度,现计划采用25T汽车吊将塔吊拆除。

2、鉴于现场实际情况,25T汽车吊需进入地下室范围内作业,为保证不影响已经完工的地下室结构,本方案对需进入地下室区域的汽车吊进行验算,采用有效加固回顶措施。

(详见附后《施工平面布置图》)3、本工程地下车库已经施工完毕,地下车库为负二层,层高3.7m,拟加固区域位于9#、8#楼南侧和9#楼南侧(见附图),该区域采用框架结构,板厚350mm,设计荷载4KN/㎡。

4、本次回顶分两个区域、两种方式,即:汽车吊行走路线回顶与起吊点回顶。

因此,以下的验算按照行车路线和起吊点分别进行。

5、回顶加固必须按照专项方案进行搭设,将地面荷载传递至地下室底板,回顶钢管立杆必须对应汽车吊行车路线和起吊点,以确保力的传递通过钢管直线下传。

第四章、汽车吊行驶路线回顶验算一、参数信息1、汽车吊主要性能参数项目数值工作性能参数最大额定总起重量(kg)25000 基本臂最大起重力矩(kN·m)980 最长主臂最大起重力矩(kN·m)573 基本臂最大起升高度(m)11.5主臂最大起升高度(m)33.8副臂最大起升高度(m)41.6尺寸参数外形尺寸(长×宽×高)mm 13000×2500×3500 支腿纵向距离 5.36支腿横向距离 6.1主臂长10.5~33.3主臂仰角(度)-2~80副臂长8副臂安装角(度)0、302、汽车行驶作用下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的确定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附录C:楼板等效均布活荷载,可按单跨简支计算。

但计算内力时,仍应按连续考虑。

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附录C:单向板上局部荷载(包括集中荷载)的等效均布活荷载q e=8M max/bL2式中L——板的跨度,取最大轴线间距7800mm;b——板上荷载的有效分布宽度,按本附录C确定;Mmax——简支单向板的绝对最大弯矩,按设备的最不利布置确定。

根据汽车吊厂家提供的资料,25T汽车吊自重29T,行驶状态下自重为29.13T。

共有4个车轮轴,每轴7.28T,按汽车吊行驶时的最不利情况汽车吊三分之二车身处于两条结构柱之间考虑,后车轮作用在跨中考虑,后轮均作用在一个共同的平面上,轮胎着地尺寸为0.6m×0.25m,后车轮作用荷载取20.8T。

M max=291.3KN×7.8m/4=568.03KN.m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附录C由于汽车吊行驶时车轮下无垫板,则b cx、b cy按车轮接触面积取值:b cx=0.25m,b cy=0.6mb cx<b cy , b cy≤2.2l,b cx≤l时b=2/3b cy+0.73lb=(2/3*0.6)+(0.73×7.8)=6.09因两个车轮相邻,且e<b,故荷载的有效分布宽度折减:b’=b/2+e/2=6.09/2+2.75/2=4.42q e=8M max/bl2=(8×568.03)/(4.42×7.82)=16.89KN/m2原设计该位置荷载为4KN/m2,不能满足汽车吊行驶要求,需进行回顶加固。

二、加固设计1、施工位置下的地下室顶板回顶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撑,选用ɸ48×3.0的Q235钢材的焊接钢管,搭设满堂架。

2、架体钢管顶端设置U型顶托,顶托伸出长度不超过200mm,顶托上采用两根钢管做主楞,50mm×100mm的木枋做次楞,顶在结构板面上。

3、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旋转扣件,扣件的抗滑移系数为0.8。

4、立杆的横向间距,立杆的纵向间距,立杆的步距h=1200mm,立杆上端伸出至水平支撑杆的长度a=100mm。

5、立杆底部通长垫50mm×100mm的木枋,下部200mm高处设置一道扫地杆。

6、在支撑体系布设剪刀撑。

三、计算参数(1)偏于安全考虑,不计算梁板的承载能力,只考虑支撑钢管的承载能力,计算荷载取安全系数1.5倍计算,即16.89×1.5=25.33KN/m2计算。

所以恒荷载:;(2)活荷载:施工人员设备荷载标准值取,(由《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11页查得)(3)ɸ48×3.0钢管的截面特性:截面特性截面积A 惯性矩I 截面模量W 回转半径i单位cm2cm4cm3cm数值 4.24 10.78 4.49 1.59(4)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与弹性模量(N/mm2)(由《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14页查得)Q235钢抗拉、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205弹性模量E 2.06×105(5)扣件、底座、可调拖撑的承载力设计值(kN)(由《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15页查得)项目承载力设计值对接扣件(抗滑) 3.2直角扣件、旋转扣件(抗滑)8.0底座(受压)、可调拖撑(受压)40.0(6)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由《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15页查得)构件类别容许挠度[ϑ]脚手板、脚手架纵向、横向水平杆L/150与10mm脚手架悬挑受弯杆件L/400型钢悬挑脚手架悬挑钢梁L/250(7)受压、受拉构件的容许长细比(由《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15页查得)构件类别容许长细比[λ]立杆双排架满堂支撑架210 单排架230 满堂脚手架250横向斜撑、剪刀撑中的压杆250拉杆350(8)地基参数地基土承载力设计值(kPa)260地基土承载力折减系数0.6四、回顶加固验算1、纵向支撑钢管验算(1)强度验算依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16页的规定,纵向水平杆宜按三跨连续梁计算,则其最不利组合为(恒载满布+活载支座两边跨满布再隔跨布置),计算简图如下:图1 纵向支撑杆恒荷载最不利布置图2 纵向支撑杆活荷载最不利布置查询三跨等跨连续梁的内力和挠度系数表可得:所以纵向支撑钢管强度满足要求!(2)挠度验算,所以纵向支撑钢管挠度满足要求!2、横向支撑钢管验算(1)强度验算依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4页的规定,横向水平杆上是从纵向水平杆传下的集中荷载,计算简图如下:图3 横向支撑杆计算简图查询三跨等跨连续梁的内力和挠度系数表可得:;;;所以纵向支撑钢管强度满足要求!(2)挠度验算,所以横向支撑钢管挠度满足要求!3、扣件抗滑移承载力验算由上表可知,扣件承载力设计值为8kN,扣件的抗滑移系数为0.8,则该扣件实际承载力取值为;横向或纵向传给立杆的竖向作用力:,,所以扣件的抗滑移承载力满足要求!4、立杆的稳定性(1)立杆的轴向压力;(2)立杆的长细比;所以立杆的长细比满足要求!(3)立杆的稳定性1)顶部立杆段:;其中k为立杆计算长度附加系数,查《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23页得k=1.155;查附表在此立杆布置间距下不存在,所以:;则:;查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表,利用线性插入法求得:ψ1=0.533所以:则立杆的容许荷载,所以立杆的承受的轴向压力满足要求!2)底部立杆段:;查附表在此立杆布置间距下不存在,所以;则:;查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表,利用线性插入法求得:ψ2=0.624所以:则立杆的容许荷载,所以立杆的承受的轴向压力满足要求!综合1)、2)可知,立杆的稳定性满足要求!5、可调托撑验算由上计算可得立杆的轴向压力为5.09kN,由上表可知可调拖撑的承载力为40kN,所以可调顶托的承载力满足要求!6、立杆的地基承载力验算立杆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应满足下式的要求:地基承载力:;立杆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底所以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综合以上1、2、3、4、5、6点可知,此回顶方案满足承载力要求!一、计算参数1、汽车吊的起吊点分为2种:(1)塔吊配重起吊点:位于8#楼南侧,单个配重最大重量为2.5T,吊车自重29T,合计31.5T;(2)大臂起吊点:位于9#楼南侧,本塔吊大臂重量为4.8T(按5T计算)合计总重量为33.8T,施工荷载按总量1.5倍计算:1.5*33.8=50.7T=507KN。

吊车起吊时向下传递压力为前端2条支腿,支腿垫块合计8㎡(2m*2m*2个),507KN/8㎡=63.37KN/㎡,地库顶板设计荷载为4KN/㎡,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必须采取回顶加固措施。

3、根据吊车支腿展开情况(6m*6.3m),拟设置回顶范围为8.3m*8.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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