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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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第一节暂停上市 (73)第二节恢复上市 (76)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8)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第十八章释义 (103)第十九章附则 (107)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证会[2014]13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证会[2014]13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所列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以及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1—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单只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六条本所与专项计划备案机构建立挂牌转让与备案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负面清单的规定,权属明确,可特定化,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二)产品结构设计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上市规则对市场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深交所也继续完善改进上市规则,旨在更好地满足新上市公司的需求,以及降低上市费用,推动公司资本市场发展。

本文旨在就深交所的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未来投资者提供一个宏观的了解。

一、上市资格条件深交所的上市资格条件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经营可行性,包括具备完整的企业治理体系、稳健的财务状况、有效的商业模式以及有持续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

此外,上市公司要满足诸如合法注册且未遭受关停、投资人持有比例等衡量标准,并有足够的股份可供上市交易。

二、上市申请程序上市公司应当提出上市申请,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文件,其中包括财务报表、相关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核。

若经审核,上市公司可以进入公开发行程序,并在深交所上市。

三、上市申报审核审核人员根据深交所要求,对上市申报进行审查,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治理、公司管理和企业发展能力等的审查。

若审查结果均符合要求,则可以进入下一步程序;否则,审核人员将拒绝上市申请,并给出拒绝理由。

四、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新股,以获取资金,此外,公司也可以选择在新三板发行新股。

深交所将对新股发行提出审核,其中主要关注包括股份计划、募集资金、新股发行价格等情况。

五、上市后监督当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后,深交所继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其财务报告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以及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诸多规定,如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和处理股票市场秩序破坏行为。

总之,深交所系统性、规范性地提出了上市规则,不仅为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而且也有利于推动中国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退市部分)》2014年修订说明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于2013年12月修订。

近期,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沪、深两所启动新一轮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修改和完善退市制度,吸收市场各方的真知灼见,本所于2014年7月4日就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相关内容向社会和各地证监局征求意见。

此后,本所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对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总体上,多数意见肯定了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安排,认为本次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遏制和威慑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涉及退市制度具体执行的个别条款,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投资者救济、A+B股公司的主动退市安排、申请恢复上市的操作、暂停和退市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退市公司进入场外市场的衔接等。

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本所对这些合理化建议予以了吸收,并在新《上市规则》中作出了相应的安排或调整。

本次退市改革主要是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落实《退市意见》规定的各项具体制度安排,新增主动退市情形和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同时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相关配套制度安排作适度调整。

现将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关于主动退市(一)新增7种主动退市情形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负责监管和管理深圳地区上市企业的股票交易活动。

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审核和发行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以及退市规则。

以下将对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审核和发行上市规则1.发行条件:企业符合证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符合要求。

2.申请程序:企业首先需要与深交所签订保荐代表协议,选择保荐代表机构进行保荐。

然后按照深交所上市流程,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最终由深交所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发行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首次公开发行(IPO)或者再融资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连续两年净利润超过一定数额、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要求等。

4.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应当具有合理有效的股权结构,主要股权不集中于一人或少数股东。

5.配股和增发:上市公司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配股和增发的方式增加股本。

二、交易规则1.交易方式:深交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即按照发行价格和数量进行交易撮合。

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各一个时段。

2.交易流程:投资者在交易所内通过券商交易终端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订单会由交易所进行撮合,并根据成交的价格和数量生成交易确认信息。

3.交易价格:深交所采用市场化竞价定价原则,即按照供求关系确定股票的市场价格,交易时根据投资者提交的买入或卖出价格进行撮合。

4.交易限制:深交所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禁止操纵股价、虚假交易、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三、退市规则1.退市情形:上市公司可能面临因经营业绩不达标、违规违法、严重违法等原因被退市的情况。

2.退市程序:根据监管要求,深交所会对持续经营困难、重大违规等情形进行调查,若确认存在退市情形,深交所会启动退市程序,包括发出退市通知、暂停交易、实质性退市等环节。

3.退市风险警示:对于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深交所会进行风险警示,将其股票标记为ST股或者*ST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涵盖了主板股票和创业板股票。

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是按法定程序注册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一定的经营期限和盈利条件。

2. 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制定一套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3. 公司财务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出具有可比性和真实性的财务报表,通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权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对主板较为灵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需符合一定的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条件,主要关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潜力。

2. 公司治理要求:创业板强调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开展独立董事会议。

3. 公司财务要求:创业板对企业财务指标的要求较为宽松,适合初创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4.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公司经营情况、研发和创新情况等信息,但相对于主板较为简化。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上市规则,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应仔细了解最新的上市规则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深圳地区证券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第四条深交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第六条深交所的交易规则适用于深交所的会员、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会员第七条深交所的交易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交易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并符合深交所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第十条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并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撮合。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交易结算和交割的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公开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深交所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深交所有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处罚。

第十七条深交所有权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深交所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概述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促进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首个设立创业板的交易所。

为了保证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基本条件: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公司的经营情况: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两年盈利的经营情况,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的股权结构: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股权分散、无超高比例股东等要求,并且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4. 公司的内部治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

5. 公司的行业属性: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属于鼓励政策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

二、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文件、财务报告等。

2. 审核与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公司需要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前认购、向特定对象配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等方式发行。

4. 发行上市:公司完成发行后,将进行创业板股票的流通与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登记、摇号、公告等。

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创业板股票将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持续监管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不定期报告。

3. 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及时将相关决议和会议纪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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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本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 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 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 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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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本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
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 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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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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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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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深证上〔2018〕166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18〕1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一、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3.1.12条和第3.1.17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二、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6.7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三、后续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判定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判定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判定规则!一、《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17.1条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8.1条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思路(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

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三)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根据《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四)完善退市配套制度。

根据《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三是本所将在修订《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同时,启动本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退市配套规定的修订完善,区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就退市整理期的程序安排、信息披露等作出差异化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总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上市实施的规章制度,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创业板的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良好程度。

二、股票发行条件1. 公司自注册时起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盈利两年以上;2. 具备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3. 公司注册资本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4.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独立的经营能力;5. 公司主要业务具有技术创新、高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6. 公司不存在被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三、上市申请程序1. 公司应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书,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2. 深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3. 如审核结果通过,深交所将出具上市批文,并公告公司上市计划;4. 公司需编制招股说明书,满足深交所的要求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深交所;5. 深交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通过,向公司颁发批准文件,并公告发行股票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2. 公司应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时间内公告;3. 公司应公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提问和关注。

五、实施劝导与监管1. 深交所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违规行为;2. 深交所将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 深交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公司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上市规则。

六、退市制度1. 公司如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财务失实、业务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决定强制退市;2. 公司如存在连续两年业绩较差、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主动或要求公司主动退市;3. 公司退市后,深交所将公告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退市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2 上市公司发⽣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应当及时披露:(⼀)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值和评估值的,以较⾼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千万元;(五)交易产⽣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值和评估值的,以较⾼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千万元;(五)交易产⽣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五百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6件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证上〔2024〕2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减持细则》拟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5点前反馈,电子邮箱:**************。

附件:1-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1-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2-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2-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修订说明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3-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说明4-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4-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4-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5-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5-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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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第一节暂停上市 (73)第二节恢复上市 (76)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8)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第十八章释义 (103)第十九章附则 (107)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5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6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8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2.1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21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2.23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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