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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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取向的分析

关于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取向的分析

经济管理关于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取向的分析井广一 黑龙江省公务员局摘要:文章以我国现阶段针对公务员所开展职位分类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背景,首先从职位分类和品味分类两个方面,针对公务员职务分类展开叙述,然后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了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的现存问题,最后以“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管理取向”为中心内容,进行了科学、全面的分析,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公务员管理;职位分类;品味分类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2-0045-02引言作为保证公务员管理科学性的基础,公务员分类的重要性现阶段已经为人们所熟知。

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对公务员职位的分类管理进行改革,已然成为了改革开放中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部分。

但是通过对公务员分类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相关制度在设计方面仍旧不具备必要的科学性,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规范程序的缺乏,管理问题正是由此而产生的。

因此,夯实职位分类对公务员科学管理的贯彻落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概述1.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指的是以责任轻重、工作性质、资格条件和难易程度为主要依据,对公务员职位的类别与等级进行划分,并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以及晋升工作提供参考依据的分类方法。

可以说职位分类的核心内容为“职位”,考虑的主要是工作责任、性质、资格和难易程度。

简而言之,职位分类法具有的突出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专才专用,分类管理,标准规范,同工同酬[1]。

但另一方面,职位分类忽略了“人”的重要性,对公务员的转调升迁具有较多限制,这对于通才式公务员的培养是较为不利的。

2.品味分类在西方国家,品味分类指的是根据个人职务的高低、大小所排列而成的等级,与我国古代所应用官员制度中的“品”类似,正是因为如此才将其翻译为“品位分类”。

“品味分类”中的“品”指的是官阶,“品味”指的是根据官阶高低、大小所排列而成的等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规〔2017〕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规〔2017〕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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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深府规〔20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0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76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9项行政职权事项。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市相关部门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启动修订取消事项涉及的本市法规、规章等有关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9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日
——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2006年1月16日深府〔2006〕12号)《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二)规范高效原则;(三)完整统一原则;(四)真实可靠原则;(五)收支平衡原则;(六)绩效追踪原则;(七)财权、事权一致原则;(八)勤俭办事原则。

第六条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

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任务和必然选择。

2016年7月,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分类改革正式启动实施。

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始于2008年,改革方案实施于2010年。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全市行政机关范围内划分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三个职位类别,并按不同的职位类别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

作为全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试点,总揽深圳市5年来的改革实践,总结其分类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对在国家层面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其他省份开展分类管理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主要做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改革,在遵循《公务员法》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前提下,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套转”,并按照各自类别进行招录、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

分类管理主要做法如下。

划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两个职位类别深圳市针对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特点,结合管理需要,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划分。

行政执法类实行执法单位整建制划转,即执法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全部划入行政执法类,对地税、交通、文化、环保、规划国土、劳动监察、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城市管理、监狱劳教等部门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分类套转;专业技术类则根据不同工作领域特点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对气象局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两个职系进行了划类管理。

在纵向不同层级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套转中,区级机关和街道执法类别划分基本做法大致相同,即区直属执法单位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保留科(所、站、队)长(正科级)领导职务并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将区直属科(所、站、队)的其余人员全部套转为执法类,街道综合执法队的其余人员全部套转为执法类,并且不做套转执法类人员的综合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内容上的区分。

公务员聘任制

公务员聘任制

社会评论
任何一项制度改革,都会牵涉到对现有制度的冲击与突破,其中诸多利益的触动势必造成新制度的阻力。就 公务员聘用制而言,其关键在于引入市场机制,核心价值乃是公平。
但从现行法律规范看,无论是公务员聘任的范围、聘任的条件与程序,还是聘任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抑或是人事争议的仲裁及司法救济等,都缺乏明细而完善的规范,而其中任何一个程序细节上的疏漏,都可能在 实践中伤及到该项制度的公平内核。
制度改革
2010年2月3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详细公布了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内容,改革将把公 务员原来“大一统”管理模式划分成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69%的公务员将被划入行政执法类 和专业技术类中,通过职位分类和聘任制的实施,部分公务员“官帽”将被摘掉,“铁饭碗”变成“瓷饭碗”, 独立的晋升渠道让长期困扰公务员的“天花板”问题得到破解。
区别之处
公务员聘任制与政府雇员制的区别表现如下:
公务员招聘会总会人山人海
公务员聘任制是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仍然属于公务员制度的范畴。 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是公务员,而政府雇员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 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在中国有些地方,比如江苏、深圳、北京等地,允许部分政府雇员担任一定行政职务、行使相应行政权力, 结果却出现了尴尬的境地,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雇员面临职责尴尬。此类政府雇员不是真正的政府雇员,而实际 上是公务员,相当于聘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选人、用人、管人的重要制度,是中国政府人力资 源法治化的主体构成。公务员聘任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已为中国法律正式规定。政府雇员制只是中国 部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政策,是地方政府对人事制度的创新。政府雇员制在制度层次上明显低于公务员聘任制 度,政府雇员制还只是我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体系补充制度。

垃圾填埋场管理制度

垃圾填埋场管理制度

XXX垃圾卫生填埋场营运管理手册XXX有限公司XX年 X月目录第一章 XXX 垃圾卫生填埋场概括 .................................................- 0 -一、 XXX 简介 ...............................................................- 0 -二、 XXX 垃圾卫生填埋场概略 .................................................- 0 -第二章生活垃圾填埋办理工艺 ....................................................- 0 -第三章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备 ......................................................- 0 -一、填埋库区 ..............................................................- 0 -二、渗滤液采集、导排系统 ..................................................- 1 -三、地下水采集、导排系统 ..................................................- 1 -四、雨水导排和防洪系统 ....................................................- 1 -第四章填埋场运行作业 ..........................................................- 1 -一、总则 ...................................................................- 1 -二、运行管理 ...............................................................- 1 -(一)填埋工艺 .........................................................- 1 -(二)填埋工艺流程描绘 .................................................- 2 -(三)填埋作业管理 .....................................................- 4 -三、推土机作业流程 .........................................................- 6 -第五章安全操作规程 ............................................................- 8 -一、推土机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8 -二、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 9 -三、压实机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 9 -四、装载机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0-五、发掘机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1-六、化验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1-七、消杀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2-八、机修、水电安全操作规程................................................- 12-九、安全管理制度 ..........................................................- 12-十、治安、门卫管理制度....................................................- 13-十一、消防管理制度 ........................................................- 13-第六章设备操作及保护保养手册 .................................................- 14-一、推土机 ................................................................- 14-二、压实机 ................................................................- 19-三、发掘机 ................................................................- 23-四、装载机 ................................................................- 25-第七章场纪场规条例 ...........................................................- 30-一、治安捍卫 ..............................................................- 30-二、安全生产 ..............................................................- 30-三、劳动纪律 ..............................................................- 30-四、文明生产 ..............................................................- 31-五、工作职责 ..............................................................- 31-第八章部门职责 ...............................................................- 31-一、行政部职责 ............................................................- 31-二、财务部职责 ............................................................- 31-三、生产营运部职责 ........................................................- 32-第九章岗位职责 ...............................................................- 32-一、场长职责 ..............................................................- 32-二、行政人员职责 ..........................................................- 33-三、财务部会计职责 ........................................................- 33-四、库房保存员职责 ........................................................- 34-五、驾驶员岗位职责 ........................................................- 34-七、食堂工作人员责任 ......................................................- 35-八、门卫工作职责 ..........................................................- 35-九、生产作业班班长职责....................................................- 35-十、作业组人员职责 ........................................................- 36-十一、统计计量人员职责....................................................- 36-十二、化验人员职责 ........................................................- 36-十三、发掘机、装载机作业人员职责..........................................- 37-十四、推土机作业人员职责..................................................- 37-十五、机修、水电人员职责..................................................- 38-十六、消杀人员职责 ........................................................- 38-十七、污水办理工岗位职责..................................................- 38-第十章规章制度 ...............................................................- 39-一、告假制度 ..............................................................- 39-二、档案管理制度 ..........................................................- 39-三、文印制度 ..............................................................- 40-四、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 40-五、车辆管理制度 ..........................................................- 41-六、库房管理制度 ..........................................................- 41-七、物质采买管理制度 ......................................................- 41-八、库房物质领用制度 ......................................................- 42-九、食堂管理制度 ..........................................................- 42-十、行政办公规范管理制度..................................................- 43-十一、财务管理制度 ........................................................- 43-1、现金管理 ...........................................................- 43-2、支票管理 ...........................................................- 44-3、单据管理 ...........................................................- 44-4、固定财富管理 .......................................................- 44-5、安全管理 ...........................................................- 44-6、档案管理 ...........................................................- 44-十二、加班制度 ............................................................- 45-十三、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45-十四、填埋场夜间值班制度..................................................- 45-十五、填埋作业管理规定....................................................- 46-十六、员工奖赏条例 ........................................................- 47-十七、员工处罚制度 ........................................................- 47-十八、驾驶员管理制度 ......................................................- 48-第十一章应急方案 .............................................................- 49-一、简单引起安全事故的状况................................................- 49-二、应急方案 ..............................................................- 49-(一)应急方案 ........................................................- 49-(二)食品及填埋气体中毒应急方案......................................- 49-(三)电器电路起火应急方案............................................- 50-(四)填埋气体起火应急方案............................................- 51-(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51-(六)强台风影响库区填埋作业应急方案..................................- 51-三、应急能力 ..............................................................- 51-四、应急工作预防举措 ......................................................- 52-序言本手册内容包含两部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探析——以深圳市为例

聘任制公务员改革探析——以深圳市为例

2020年12月第23卷第24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Dec.,2020Vol.23,No.240 引 言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公务员录用机制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经历了推荐选拔和统一分配阶段、考录制度的探索阶段、考录制度的推行阶段以及考录制度的规范化阶段,随着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探索公务员分类改革、聘任制改革又被提上日程。

广东省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探索、试行公务员分类和聘任制改革道路上成为了第一批“吃螃蟹”的人,但好景不长,2018年上半年,深圳市对所有聘任制试行以来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转任,统一转为委任制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戛然而止。

而探讨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改革相关内容,仍对相关人员研究聘任制改革提供了一定参考。

1 文献综述从国外的公务员制度看,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始于19世纪30年代的文官制度改革,其后经历了多次改革,于1996年开始对一般公务员和高级公务员进行分别管理,并制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高级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录用执行公开考试制度;美国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深受英国影响,对公务员主要实行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1978年发布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制定了高级公务员序列,其公务员的录用主要分为竞争性考试录用和直接委任;日本的现代公务员制度深受美国影响,1947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确立了其公务员制度基础,将公务员划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录用分为选举制和委任制。

国内的公务员聘任制研究在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后开始,其中,学者周建国、刘茜认为,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有利于拓宽用人渠道,激活公共人事系统的活力,但还需要通过全面发挥社会核心价值、完善聘任制管理制度等措施实现公务员聘任制的基本目标;张宏伟认为,聘任制改革对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优化机关人才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谢丽娜认为,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改变了传统公务员制度中的僵化管理模式,对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制度意义;罗升鸿、钟云华认为,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点为逐步完善该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提供了宝贵经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府规〔201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府规〔201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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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府规〔20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将《关于下达一九七九年主要农付产品派购收购任务的通知》等105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长期有效。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2日
——结束——。

关于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4〕26号关于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和技师职务的设置(一)技术等级岗位的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种技术工人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薪〔1997〕9号)附表《广东省开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目录》所列工种的技术难易程度具体设置。

(二)技师职务的设置1、技师职务的设置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中技术性较强、对工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工种(具体工种见附件1)可设技师职务岗位。

2、技师职务实行职数限额控制。

技师职数原则上按单位技术工人人数20:1的比例核算。

技术工人人数不足20人或20人倍数的,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工种的技术含量和技术工人数量适当调整技师职数。

3、技师职数的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技师职数需符合以下条件:(1)本单位有附件1所列的技术工种并根据工作实际确实需要设置技师职务;(2)达到可设置技师职数的技术工人人数;(3)具有符合技师聘用资格的人员。

4、技师职数的申请程序:(1)用人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职数申请表》(见附件3)并报本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2)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职数申请表》连同本单位机构编制手册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定;(3)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向用人单位下达技师职数卡(见附件4)。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一)聘用原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纪;(二)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府的声誉;(四)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五)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六)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四)对本单位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六)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据本办法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2017年深圳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分析

2017年深圳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分析

1( 单选题)我国加强对“裸官”的监督和管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规定所列需要报告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 日内向( )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A. 纪检监察机关B. 宣传部门C. 组织(人事)部门D. 外事部门正确答案是C,考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解析:《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规定所列需要报告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 日内向组织(人事)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2( 单选题)中国共产党某县县委向全县党的各级组织印发《关于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应适用的公文文种是:A. 函B. 请示C. 通报D. 通知正确答案是D,考点:公文解析: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本题是县委向下级党组织印发上级发来的公文,应用通知。

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3( 单选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A. 可以越级晋升职级B. 不得越级晋升职级C. 原则上不可以越级晋升职级,但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越级晋升职级D. 经省级以上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越级晋升职级正确答案是B,考点:行政法解析:《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4( 单选题)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类型不包括:A.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B.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C.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D. 终身聘任合同正确答案是D,考点:行政法解析:《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深圳市职称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深职改[1993]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局的科研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我局科技强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干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局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编制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聘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第六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全局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局领导,人事、科研及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

第七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我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

2017年公务员工资改革(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2017年公务员工资改革(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2017年公务员工资改革(调整)方案最新消息2017年公务员工资改革(调整)方案最新消息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

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

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

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

三年一调。

XX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已明确目标和方向根据XX年2月国务院转发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工作任务,胡颖廉就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方向表示,此次改革的重点应是提高基层公务员待遇,具体做法有两点,一是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二是完善职务和职级并行的薪酬制度。

“公务员队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支撑,基层公务员更是上情下达的关键环节”,胡颖廉认为,规范公务员地区附加津贴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地区差别不合理的问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24日印发)第一条为了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中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

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

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按照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立职级序列的要求,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管理类专业有哪些_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_管理类专业硕士(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总监以下职级;(二)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总监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三)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15%,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总监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总监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65%。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深人发[2002]7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10月22日深人发[2002]72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已经我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各部门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市人事部门的要求,负责本部门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招考录用计划第七条用人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要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职位要求制定录用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明年计划(各区招考公务员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并按市人事部门审定的计划和规定的考试录用程序实施。

第八条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代码、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验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2017最新)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2017最新)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1994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中有深圳常住户口、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事业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自愿申请并经批准辞去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事业单位依本办法解除与本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工作关系的行为。

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办理技术和管理人员辞职应符合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二)人才流向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符合国家和市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新开发区、落后地区,生产第一线以及其他最需要建设开发人才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职:(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人接替的;(二)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三)从事机密、绝密工作,或曾从事机密、绝密工作而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四)经司法或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五)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及医务人员在深圳市从事专业工作未满十五年的;(六)市外调入或分配在本条第(五)项范围以外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未满五年或与单位订有服务合同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七)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未解决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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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实现专业化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界定以及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位管理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职责所属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职组,各职组可依据职位所需专业学科背景、专业工作经验、专业素质能力的差别,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相应职组、职系应当按照能力高低、权责轻重设置若干职级。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组、职系、职级、职位的设置、调整和取消。

第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

任职条件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职数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定,对部分职组、职系的较低职级可不设职数限制。

第七条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职位说明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职位名称;(二)职位的职责要求、能力素质要求及主要工作内容;(三)通过招聘方式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四)通过逐级晋升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五)本职组、职系以外的公务员转任进入该职位的资格条件;(六)其他需要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内容。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招聘、履职、考核、培训、晋升、交流等均应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

职位说明书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其内容应当由所在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组、职系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实施针对性管理。

第三章招聘第九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并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

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无职数限制的其他职级及其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二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根据职位说明书和工作实际设置报考资格条件,但年龄一般应当在3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招聘较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年龄条件可放宽至40周岁。

第十三条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及程序等,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需要,对考试大纲、笔试科目、面试方式等作出调整。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第十四条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说明书为基础,按照本市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重点考核“能”和“绩”。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能”的考核,应当以专业能力评价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在专业工作中发现、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技术职位的特点,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各职组、职系内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能力素质要求,作为评价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基础标准。

第十六条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绩”的考核,应当以专业绩效为核心,重点考察被考核人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专业研究成果。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技术职位的职责要求,在职位说明书中明确各职组、职系内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基本绩效指标,同时结合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制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其年度专业绩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所在主管部门应当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核的程序、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按照公务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应当作为其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并针对不同的职位职责和能力素质要求,安排培训内容,重点培训与履职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对能力素质要求差异较大的不同职级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开展培训。

第五章职务任免第二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任免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内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时进行,且符合交流、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一)新招聘且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晋升或降低职级的;(三)转任的;(四)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其职级,其任职时间自任免机关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级升降第二十七条所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盘活存量、适度空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职数。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任现职级时间已达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二)在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三)专业能力评估结果达到晋升上一职级的要求;(四)拟晋升职级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晋升职级前开展专业能力评估。

专业能力评估是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项规定条件人员,在现职级任职年限内的工作绩效和专业素质进行的综合评定。

评估结果符合上一职级的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的,可参加当次职级晋升;未达到要求的,不能参加当次职级晋升,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能力素质培训。

专业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由所在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原则上应当实行差额选拔。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结合职组、职系特点制定选拔方案。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可实行按比例选升,即每年在符合晋升上一职级基本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择部分人员晋升职务。

具体选升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提出任职建议;(二)组织实施专业能力评估;(三)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任职,并进行任前公示;(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职级晋升的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晋升职级的。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晋升。

破格晋升的条件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各职组、职系的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1个职级任职,并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七章交流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交流方式为转任和挂职锻炼。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或其他专业技术职组的,应当在本专业技术职组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并具备拟转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十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同一主管部门内最低一级领导职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高于同一主管部门内其他内设、下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层次的,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方式转任其所在单位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的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任所需的资格条件应当在职组、职系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领导职务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工资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工资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职类其他专业技术职组、职系职务的,按照拟转任职组、职系的管理办法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其转任条件及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拟转任职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其他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转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职级一般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定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

曾任该职系专业技术类职务的,可按照其最后所任的专业技术类职务任职定级。

已在所在主管部门连续担任主管或分管技术工作领导职务满3年且转任时仍在领导岗位任职的,可在本主管部门内转任相应专业技术类职务,转任后的任职定级按照职组、职系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职类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职务后,任职时间重新计算,薪级按照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第四十二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

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个别需要聘任高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另行确定工资标准。

第四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以及薪级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和因职务升降相应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第四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休假、退休、养老,按照国家、省、市的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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