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的通知-海城市总工会

合集下载

工会工作情况汇报总结(精选4篇)

工会工作情况汇报总结(精选4篇)

工会工作情况汇报总结(精选4篇)工会工作情况汇报总结篇120--年6月,在校工会的指导下,直属工会因部分同志工作的调动而进行了工会主席以及工会委员的改选。

新一届工会在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现作如下总结:直属工会是由7个部门组成的,人虽不多,却很分散,这给日常的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但为使每位工会会员能及时了解校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我们都得不厌其烦地打电话给各工会小组长或通过e-mail的形式把信息传递给大家,使大家能积极地参与其中;配合校工会,动员教职工参加校运动会,尽管没得到好的名次,但重在参与,同时也达到了健身的效果;每逢佳节,当校工会对教职工进行实物慰问时,组织各工会小组及时将慰问品送到大家的手中;今年,有位青年教师分娩,工会干部带着部门领导的关怀和全院教师问候上门慰问;积极参与学校训、颂师德征文活动以及第二届教职工科技文化艺术节。

以上是我们20--年下半年的主要工作。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做好各项工会工作。

工会工作情况汇报总结篇2一、围绕工会中心工作、落实职代会精神工会xx届二次职代会结束后,我们马上组织工区全体职工对总经理和工会工作报告进行了集体学习和由职工代表负责的分组讨论,使全体职工进一步认清了工会开局年所面临的生产经营任务。

并且向职工通报了提案的答复情况,大家都表示非常满意。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前提,也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年初阶段,我们利用春检的空闲时间,组织了职工技能和安全培训。

对《安规》、《运规》、《调规》,进行了集中培训和逐一考核,并聘请电池、开关专业的专家对运行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好的同志在工区简报上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未达到要求的职工进行了强化培训使之达到标准,全面提高了安全意识和运行岗位的技能。

通过这几项培训考核工作为工区的安全生产提高提供了保障,工区上半年做到了零差错、无违章。

春检开始后,工区劳动监督检查小组对工区各个所站和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及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使用率达到了100%结果令人满意。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辽人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公益性岗位上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公益性岗位上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公益性岗位上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作者:鞍山市总工会来源:《当代工人·精品C》2014年第02期辽宁省总提出要建设开放型的工会组织,这是对工会工作社会化发展提出的明确要求。

作为推动工会工作社会化发展、建设开放型工会组织的支撑和依托,必须有一个相应完善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体系。

从2005年开始,我市着手改革基层工会干部管理体制,试行向非公企业直接委派工会主席,探索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的新路子。

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选聘到退休干部返聘,我市一直在探索与创新如何推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体系的完善。

去年以来,面对工会工作社会化发展的新形势,我市又积极探索实行了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创新实践,使我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推动工会社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规范运作,有序壮大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随着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的壮大,鞍山市各级工会投入大量的资金维持工作的开展。

2012年,鞍山市总为本级招聘的28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工资、缴纳保险的费用就达79万元。

有限的资金严重制约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的发展完善。

为了有效解决“人从哪里来、钱从哪里出”的问题,2012年年初,鞍山市总对全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征求多方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思路。

2013年4月,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鞍山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达成共识,签订了《公益性岗位开发协议书》,依托4个城区的街道设立了首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公益性岗位,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定了10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人选。

一规范选聘程序。

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过程中,鞍山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就业服务局秉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广泛发动宣传,经过街道推选和个人报名,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公示一系列严格选聘过程,最终确定了10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人选。

困难职工档案模板

困难职工档案模板

困难职工档案(模板)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困难职工档案目录1.困难职工申请审批表2.职工 (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3.民主评议会议记录4.困难职工名单公示5.困难职工档案表格6.深度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7.深度困难职工脱困退出入户调查证明8.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退出评定表附件1困难职工申请审批表以下内容职工本人填写: 一、职工基本情况申报困难类别: 深度困难相对困难 意外致困附件2职工 (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同志是我单位职工(或聘用人员),其前个月的月均工资为元,月均实发工资元,年收入为元。

本单位所提供的以上证明内容属实。

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如无法提供此项证明,提供能证明收入情况的银行流水亦可。

附件3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样式)时间:地点:参会人数:主持人:记录人:内容:附件4困难职工名单公示(样式)根据职工自愿申请,我单位于年月日召开会议,共有户列入评议对象,经民主评议评选出困难职工户。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等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名单附后)。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有异议 ,请从即日起日内向本单位工会反映。

监督电话:困难职工名单单位工会联系人: 联系电话:工会委员会 (章 )年月日附件5困难职工档案表格(*为必填项)- 2 -附件6深度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帮扶联系人存)深度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困难职工存)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困难职工留存,一份由基层工会保存,一份上报至职工服务中心。

附件7深度困难职工脱困退出入户调查证明经入户调查,困难职工,主要致困原因,经精准帮扶,目前该户(具体描述,请写明脱困原因),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

入户调查人:、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8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退出评定表- 3 -。

把工作做在前头

把工作做在前头
职 工 人 均 月 工
资 上 调 了 1 % 0
以上 。这 样 一
给大家 补发 工资 。通过 做 工作 ,很 多职 工表示 理解 。不 久 ,职 工拿 到 了补 发的
工资 。
来 ,不 等 到 职
工 与 老 板 发 生
湖 北海 铭 星集 团 公 司
矛 盾 , 问 题 就
陈 红武
体 ,街 、乡、开发区职工法律维护工作站为支撑的
调 解劳 动争 议 的工作 体 系 。哪个街 道 发生 农 民工劳 动 争议 ,就 由街 道 、社 区工 会维权 站联 合 出动 进行
调解。
继续 向农 民工询 问详细情况 ,并做好稳定
工 作 ;一 方 面 与 工 地 所 辖 地 的街 道 、社 区
・ I 话题 : 期
⑤⑤(
公 司 下 属 的 劳 务 公 司 派 遣 职 工 到两 艘 远 洋 货 轮 工 作 的 职 工 ,因 货运 减 少 、 运价
降低 ,工 资 收 入 将 会 降 低 。 调 解 委 员 会 知 道 后 ,立 即 决 定 待 货 轮 靠 岸 后 做 工 作 。货 轮 靠 岸 前 ,全 体 船 员 知道 了 要 减
协 商前 夕 ,不 少 职 工 考 虑 到 金 融 危 机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担 心 工 资 会 下 调 。调 解 委
备 ,影响职 工 工资 按时 发放 。一 些职工 情绪 激动 ,到调 解 委员 会反 映情 况 ,要 求维 权 。调 解 委员 会马上 向子公 司领导 了解 情 况 ,一 起协 商解 决 问题 的 办法 。 随后深入 职 工群众 中, 向职 工说 明公 司
2 0 年5 0日, 即四川 汶 川地 震后 的 0 8 月2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括号内为执行时间)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3)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3)3、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6)4、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 (1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13)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15)7、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16)8、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17)9、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7日) (21)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6月1日) (22)11、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2月1日) (24)12、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25)13、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2月1日) (28)14、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8月1日) (29)15、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0)16、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1)17、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3)18、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5)19、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6)20、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9)21、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42)22、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43)23、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45)24、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48)25、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49)26、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50)27、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3月1日) (51)28、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53)29、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1日) (53)30、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 (54)31、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57)32、西藏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58)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5月1日)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其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1982年3月12日)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部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但由于十年内乱的影响和经费不足等原因,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符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以下简称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有一部分人未能享受,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少人也没有享受必要的社会救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65)国内字224号文件,切实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经审查核实,应予补办救济手续。

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现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

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

二、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8•【文号】劳社部发[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部署要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通知》对两个确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尽快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真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两个确保资金,确保应筹措的资金落实到位。

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在8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对未按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同时予以补缴。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地要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并在今年7月底前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8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8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做好当前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产保障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今年10月专门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决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对于已经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保证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减发。

对于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在缓缴期内(一般为3个月),社会保险机构应继续按时足额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对超过缓缴期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经过严格审核,可批准延续缓缴期。

延续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

是否继续延续由各地区、各部门依据基金负担能力确定。

在批准的延续缓缴期内,社会保险机构应保证按月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困难职工认定标准阅读次数:7027来源:工会发布时间:2014-7-2双击自动滚屏为加强对全省困难职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状况,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工发〔2009〕23号)及《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首批“脱困无望”职工生活救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字〔2010〕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对困难职工认定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困难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因家庭收入过低难以维持生计或因伤病、子女就学、受灾等造成刚性支出过大,不经救助无法摆脱其困难处境的职工及其家庭。

对困难职工,依据其困难程度分为三类,即一般困难职工、特困职工、极困职工(原脱困无望),统称为困难职工。

1、一般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职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职工。

(编号为K承XXXX,K为大写)(1)政府认定的低保家庭,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职工;(2)尚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

(对这些职工,在核实其困难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的同时,工会组织应主动帮助其向政府申请低保救助,经政府救助后生活状况明显改善者,可按脱困处理)(3)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4)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性灾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下同)或事故损失超过其当年家庭全部的收入50%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5)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职工。

困难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加入工会组织,且符合上述标准的务工人员。

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

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

关于企业困难职工通告范文一为贯彻落实刚召开的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关于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务必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今年春节以前将本地农垦、森工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将《低保证》和低保金按时发放到户。

此前,《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__〕2号)已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家庭的非农业户口问题,各地不得再以户口为由将他们排除在低保范围之外。

二、接到本通知后,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农垦、森工企业的民政厅(局),要立即向政府专题汇报,并加紧进行工作部署。

《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__〕255号)下发后,已经就此做出工作部署或已基本完成农垦、森工企业低保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春节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核实,准确掌握本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情况。

三、各地民政厅(局)要将当地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落实情况,包括农垦和森工企业的职工人数、职工家庭人数、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数以及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人数(农垦、森工数据分别列出),于20__年1月31日前报部救灾救济司。

年月日范文二解决好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稳定职工队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

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当前一些企业发不出工资、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区、行业问题相当突出。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搞活企业,发展生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并立足于企业和职工自身的努力。

鉴于当前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实际状况,必须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为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鞍政办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要求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幅度。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30元调整为406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72元调整为335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22元调整为273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

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900元调整为24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30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2200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由4360元调整为49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2820元调整为3420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3160元调整为43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2020元调整为300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2860元调整为406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1520元调整为2500元。

二、资金保障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纳入预算解决。

三、相关政策调整(一)按省政府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帮扶救助物品发放制度

帮扶救助物品发放制度

帮扶救助物品发放制度
一、发放对象:
家庭收入实际收入低于海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家庭遭遇意外事故,基本生活难以为继。

本人或由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患重病致使基本生活困难。

其他原因造成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

二、救助物品发放审批程序:
困难职工可向本企业或主管单位工会申报,也可直接到市总工会帮扶中心申领救助物品。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苦难职工,经办人审核求助者相关证明材料后,填写《困难职工救助登记表》,并将其身份证、户口本、单位证明等相关复印件附后,按照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年救助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救助物品价值不超过500元(特殊情况除外)
海城市中昊镁业有限公司工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5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5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54号1997年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解困工作计划,并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劳动部代收)。

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有效解决了1997年元旦、春节期间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1997年解困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鉴于帮困是一项较长时期的任务,当前尤其繁重,必须继续抓紧抓好。

除深入调查,掌握情况外,工作重点要放在建立机制、落实资金上”的指示,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按照“稳中求进”的要求,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和再就业工作,狠抓中办发〔1996〕29号文件的落实,使职工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中办发〔1996〕29号文件,推动建立正常的解困工作机制,落实帮困资金。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建立解困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帮困资金制度,推进解困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建设,力争使困难职工和全部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全面推动困难职工再就业工作,标本兼治开展解困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为香港回归和党的“十五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培训就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1 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培〔1988〕1号 1988年1月29日已被《劳动法》取代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动中介活动的通知劳办力字〔1989〕13号 1989年7月15日适用期已过3 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劳政字〔1992〕19号 1992年12月21日适用期已过4 劳动部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140号 1993年7月14日适用期已过5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 1995年1月19日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证、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5〕27号 1995年1月26日适用期已过7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21号 1995年5月9日适用期已过8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366号 1995年9月28日已被《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合作的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181号)取代9 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26号 1995年11月23日适用期已过10 劳动部关于做好199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42号 1995年11月29日适用期已过1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8号 1996年4月25日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1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台港澳人员免办就业证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73号 1996年8月28日复函有误。

关于做好2020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做好2020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模板】

关于做好2020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总工会,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提高精准帮扶力度,切实帮助和解决困难职工家庭实际困难,市总工会决定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困难职工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为困难职工,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申报建档(物业服务人员、环卫工人可放宽至65岁,需提供劳动合同)。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申报条件市总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分设全国级和地市级困难职工;1.全国级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4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的职工家庭。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1040元,不超过156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的职工家庭,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地市级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1560元,不超过208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的职工家庭,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申报困难职工1.未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包括农民工);2.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的家庭;3.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4.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5.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6.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财产状况的;7.已享受居民低保待遇的困难职工家庭。

(三)县区困难职工的申报审核,参照市级困难职工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全国级困难职工XX县区级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是指因劳动能力下降,无法或只能以低技能、低工资从事低等工作、致贫困的劳动者。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生活费用。

二、劳动能力下降,仅能从事低等劳动或低技能工作,以及长期无法谋得正当收入的劳动者。

三、不能独立行动的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需要依赖其他人提供生活必要的帮助。

四、未成年人和疾患患者因病症,年龄,资质等原因无法独立工作和谋生,需要有人照顾或依靠其他人提供经济补助。

五、晚婚、单身家庭成员,晚育子女,特殊家庭成员,和普通家庭的经济条件及收入比较落后。

六、其他企业主不得不因经济等原因而面临困难的群体。

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一)申报条件1、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职工:(1)无法以自己的工资、积蓄及社会救济等手段养活自己及家庭成员;(2)经鉴定其年收入以下:(a)独自生活的,不超过1万元;(b)与家庭成员合居的,家庭总收入不超过1.5万元;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作、就学、生活等情况的困难职工。

(二)确定标准1、财产: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总资产(金融资产除外)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家庭人口:困难职工家庭人口不超过4人,最多不超过12人。

3、特殊情况:应按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标准确定的困难家庭(含困难职工家庭在内)等特殊情况。

1、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由社会保障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申报,经全国总工会确认,即可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特别照顾政策。

2、对于困难职工家庭,各级全国总工会也会陆续出台具体的扶贫政策,如提供经济补贴、安置等。

(四)后续管理1、困难职工鉴存标准由各级全国总工会定期审查,确认取消或调整。

2、各级全国总工会应落实定期维护困难职工享受待遇的管理办法,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

3、各级全国总工会定期对困难职工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调整或变更其保障待遇。

4、据实由各级全国总工会核实证明的困难职工家庭,有资格享受国家及社会的特殊照顾政策待遇。

(五)替换规定1、本标准执行后,取代《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发布于2006年5月23日),且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2、本标准实施前申报及核定认定工作暂缓。

本标准实施后,已开展的及未开展的困难职工认定工作,应按本标准替换处理。

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篇)

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篇)

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工会后,依照有关规定,应建立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召开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会议内容、代表比例1、职代会职权(内容)⑴听取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报告;⑵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⑶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工资、女工专项集体合同草案;⑷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讨论通过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生产定额职工奖惩等规定;⑸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⑹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⑺解答和落实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⑻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2、代表名额。

职代会一般每届____年,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人数在____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履行职代会职权;职工在____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代表按职工总数的____%左右确定,但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____人;____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总数的____%确定。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____%;青年职工、女职工的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3、几种模式。

小型、分散企业应以工会联合会为依托,应建立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制度。

可实行“两会合一”模式,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换届),也可与企业年终总结表彰大会同时召开,分别行使各自职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鞍工办发〔2014〕8号关于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局(公司)工会,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结合7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进一步夯实工会帮扶工作基础,与时俱进服务全体职工,市总工会决定相应调整困难职工界定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1.2014年7月前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入库”)的各类困难职工;2.符合现在标准但尚未录入档案库的各类意外困难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除外)。

二、启用时间2014年7月1日起。

—1—三、调整标准及审核(一)调整后的标准1.意外致困户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613元—738元,海城市522元—626元,台安、岫岩县444元—532元。

2.农民工困难户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区农民工家庭318元—381元,海城市农民工家庭307元—368元,台安、岫岩县农民工家庭297元—356元。

3.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保障标准(城区低保边缘户标准:513元—615元;海城城市:435元—626元;台安、岫岩城市:444元—532元。

城区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265元—318元;海城市农村:256元—307元;台安县、岫岩农村:248元—297元)的20%以上,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职工家庭;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住院自付医药费累计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职工家庭。

(二)审核1.要依据《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附件1)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人员录入到档案库,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2—档案要及时注销。

农民工困难户的审核参照《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进行,同时本人要与用人单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要为每名意外致困户建立意外致困户档案(纸版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及编序:①档案封面;②《鞍山市意外致困职工档案登记表》;③申请书;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⑤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⑥致困原因证明材料;⑦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非低保户和非低保边缘户证明。

纸版档案材料用A4纸参照统一格式(见附件2),打印一式三份(基层、所属上级、上报市总保障部各一份),在纸版档案首页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3.致困原因按照重大疾病(A类)、子女就学(B类)、租房(C类)、冬季取暖(D类)、工伤致残(E类)、自然灾害(F类)、意外伤害(G类)、收入低(H类)进行准确分类后,用英文字母在纸版材料首页标注所属类别。

四、要求(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工会人员要加强对新标准的学习掌握,并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到人人皆知新标准,将基础性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二)严格标准建档。

各级工会要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规定和困难职工审核标准,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3—心按照户籍制管理,做到一户一档,避免出现一户多档、一人多档等问题。

夫妻双方均为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需工会帮扶的,要及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三)按照属地化和动态化管理档案。

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对调离、脱困、死亡或无法联系本人的档案要及时注销。

(四)规范完善档案内容。

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中的要求,真实、准确、详细、符合逻辑地填报档案,避免出现漏填、错填、少填等问题。

(五)逐级严格把关审核。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对基层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严格把关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予以修改完善。

附件:1.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2.困难职工档案纸版格式鞍山市总工会办公室2014年6月23日—4—附件1意外致困户审核标准按照省总《关于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通知》(辽工办发〔2008〕11号)要求,全市在岗、离岗的城镇困难职工和困难失业人员中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为其建立意外致困档案并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1.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保障标准的20%以内,未享受政府救助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保障标准的20%以上,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职工家庭;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住院自付医药费累计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职工家庭。

—5—附件2困难职工档案纸版格式1.封面编号:意外致困户档案(A类或B、C类)姓名:XXX单位:海城市XXXXXXXX201X年X月X日—6—2.登记表样鞍山市意外致困职工档案登记表(*为必填项)—7——8—登记表填表说明:(1)困难类别:请填写“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或“意外致困户”。

(2)政治面貌:请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主党派”或“其他”。

(3)身份证号:必须是18位。

(4)健康状况:请填写“良好”、“恶心肿瘤”、“心血管病”、“脑血管病”、“终末期肾病”、“精神病”、“肝病”、“血液病”、“糖尿病”、“肿瘤病”、“腰颈椎病”、“高血压病”、“肺病”、“一般疾病”、“深度昏迷”、“永久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残疾”。

其中残疾类型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听力残疾一级(极重度)”、“听力残疾二级(重度)”、“听力残疾三级(中度)”、“听力残疾四级(轻度)”、“言语残疾一级(极重度)”、“言语残疾二级(重度)”、“言语残疾三级(中度)”、“言语残疾四级(轻度)”、“智力残疾一级(极重度)”、“智力残疾二级(重度)”、“智力残疾三级(中度)”、“智力残疾四级(轻度)”、“肢体残疾一级(极重度)”、“肢体残疾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三级(中度)”、“肢体残疾四级(轻度)”、“精神残疾一级(极重度)”、“精神残疾二级(重度)”、“精神残疾三级(中度)”、“视力残疾一级(极重度)”、“视力残疾二级(重度)”、“视力残疾三级(中度)”、—9—“视力残疾四级(轻度)”、“多重残疾”、“多重残疾一级(极重度)”、“多重残疾二级(重度)”、“多重残疾三级(中度)”、“精神残疾四级(轻度)”、“多重残疾四级(轻度)”。

(5)工作状态:请填写“在岗”、“下(待)岗”、“失(无)业”、“退休”、“离休”、“病退”、“病休”、“内退”。

(6)劳模类别:请填写“非劳模”、“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地市级劳模”、或“其他”。

(7)住房类型:请填写“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承租单位公房”、“政府廉租房”、“租房”或“其他”。

(8)建筑面积:请填写“20以下”“20至50”、“50至70”或“70以上”。

(9)手机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任填其一。

(10)所属行业:请填写“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或“国际组织”。

(11)婚姻状况:请填写“未婚”、“已婚”、“离异”或“丧偶”。

(12)户口类型:请填写“非农业”或“农业”。

—10—(13)单位性质:请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私营/个体企业”、“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或“其他”。

(14)企业状况:请填写“亏损企业”、“改制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正常”或“其他”。

(15)是否单亲:请填写“是”或“否”。

(16)“本人月平均收入”,“家庭其他年收入”,“家庭年度总收入”“家庭人口”“家庭月平均收入”(“家庭年度总收入”和“家庭人口”和“家庭人均月收入”这三项由系统根据“本人月平均收入”和“家庭其他年收入”自动算出。

)(17)医保状况:请填写“无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其他”。

(18)家庭成员关系中,关系请填写“丈夫”、“妻子”、“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儿媳”、“女婿”、“其他”。

政治面貌、身份证号、健康状况参见前文所述,身份请填写“职工”、“农民”、“农民工”、“军人”、“自由职业”、“无业”、“学生”、“学龄前”。

(19)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请填写“是”或“否”。

(20)是否为零就业家庭::请填写“是”或“否”。

(21)主要致困原因:请填写“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本人下岗失业”、“家属下岗失业”、“收入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子女—11—上学”、“其他”中的一项。

(22)次要致困原因(最少0项,最多3项):请填写“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本人下岗失业”、“家属下岗失业”、“收入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子女上学”中的零项或多项。

(23)开户银行:请填写“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微商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浙江商业银行”、“珠海南通银行”、“宁波国际银行”、“福建亚洲银行”、“三峡银行”、“东亚银行”、“新韩银行”、“韩亚银行”、“花旗银行”、“友利银行”、“韩国企业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重庆银行”、“南昌银行”、“吉林九台农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其他银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