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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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0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08•【文号】国税函[2005]290号•【施行日期】2005.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290号)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精神,现将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见附表)下达给你局。

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严格审批基础上,依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免税数量指标,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八日附件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单位:万吨┏━━┯━━━━━━━━━━━━━━━━━━━┯━━━━━━━━━━┓┃序号│企业名称│第一批下达免税数┃┠──┼───────────────────┼──────────┨┃│合计│400.0┃┠──┼───────────────────┼──────────┨┃1│上海宝钢集团公司│50.0┃┃├───────────────────┼──────────┨┃│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0.0┃┃├───────────────────┤┃┃│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上海三钢有限责任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五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9.5┃┠──┼───────────────────┼──────────┨┃│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0.5┃┠──┼───────────────────┼──────────┨┃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32.0┃┃├───────────────────┼──────────┨┃│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31.7┃┠──┼───────────────────┼──────────┨┃│武钢集团汉口轧钢厂│0.3┃┠──┼───────────────────┼──────────┨┃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84.0┃┃├───────────────────┼──────────┨┃│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60.0┃┠──┼───────────────────┼──────────┨┃│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24.0┃┠──┼───────────────────┼──────────┨┃4│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10.0┃┃├───────────────────┼──────────┨┃│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6.0┃┠──┼───────────────────┼──────────┨┃│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4.0┃┠──┼───────────────────┼──────────┨┃5│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5┃┃├───────────────────┼──────────┨┃│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0.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0.6┃┠──┼───────────────────┼──────────┨┃│山西太钢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2.5┃┠──┼───────────────────┼──────────┨┃6│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0┃┃├───────────────────┼──────────┨┃│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0┃┠──┼───────────────────┼──────────┨┃│马钢(广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3.0┃┠──┼───────────────────┼──────────┨┃│马钢(芜湖)加工配售有限公司│0.5┃┠──┼───────────────────┼──────────┨┃│马钢(慈湖)钢材加工配售有限公司│0.5┃┠──┼───────────────────┼──────────┨┃7│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0┃┃├───────────────────┼──────────┨┃│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0┃┠──┼───────────────────┼──────────┨┃│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8.0┃┠──┼───────────────────┼──────────┨┃8│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9│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3.0┃┠──┼───────────────────┼──────────┨┃│邯钢集团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4.0┃┠──┼───────────────────┼──────────┨┃│邯钢集团衡水薄板有限责任公司│1.0┃┠──┼───────────────────┼──────────┨┃10│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4.7┃┠──┼───────────────────┼──────────┨┃│重庆四钢钢业有限公司│0.3┃┠──┼───────────────────┼──────────┨┃11│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0.0┃┃├───────────────────┼──────────┨┃│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0┃┠──┼───────────────────┼──────────┨┃│南京钢铁有限公司│1.0┃┠──┼───────────────────┼──────────┨┃│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1.0┃┠──┼───────────────────┼──────────┨┃13│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14│杭州钢铁集团公司│5.0┃┃├───────────────────┼──────────┨┃│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5.0┃┠──┼───────────────────┼──────────┨┃15│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5┃┠──┼───────────────────┼──────────┨┃16│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3.0┃┠──┼───────────────────┼──────────┨┃17│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5.5┃┠──┼───────────────────┼──────────┨┃│湖南华菱涟钢薄板有限公司│4.5┃┠──┼───────────────────┼──────────┨┃18│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88.0┃┃├───────────────────┼──────────┨┃│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85.0┃┠──┼───────────────────┼──────────┨┃│广州钢管厂有限公司│0.5┃┠──┼───────────────────┼──────────┨┃│广州金莱冷轧带钢有限公司│0.5┃┠──┼───────────────────┼──────────┨┃19│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1.0┃┠──┼───────────────────┼──────────┨┃20│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1.2┃┃├───────────────────┼──────────┨┃│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0.3┃┠──┼───────────────────┼──────────┨┃│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0.6┃┠──┼───────────────────┼──────────┨┃│齐齐哈尔北方锻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0.3┃┠──┼───────────────────┼──────────┨┃21│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1.0┃┃├───────────────────┼──────────┨┃│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0┃┠──┼───────────────────┼──────────┨┃22│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1.0┃┠──┼───────────────────┼──────────┨┃23│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1.2┃┠──┼───────────────────┼──────────┨┃24│东北特钢集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1.0┃┠──┼───────────────────┼──────────┨┃25│江苏泰富兴澄特殊钢有限公司│8.0┃┃├───────────────────┼──────────┨┃│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8.0┃┠──┼───────────────────┼──────────┨┃26│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1.2┃┃├───────────────────┼──────────┨┃│无锡华润制钢有限公司│1.2┃┠──┼───────────────────┼──────────┨┃27│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28│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6.6┃┃├───────────────────┼──────────┨┃│苏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6┃┠──┼───────────────────┼──────────┨┃29│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6.0┃┠──┼───────────────────┼──────────┨┃30│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8┃┃├───────────────────┼──────────┨┃│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8┃┠──┼───────────────────┼──────────┨┃│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0┃┠──┼───────────────────┼──────────┨┃31│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32│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6┃┠──┼───────────────────┼──────────┨┃│湖北鄂钢股份有限公司│3.4┃┠──┼───────────────────┼──────────┨┃33│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34│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5┃┃├───────────────────┼──────────┨┃│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0.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2┃┠──┼───────────────────┼──────────┨┃35│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3.0┃┠──┼───────────────────┼──────────┨┃36│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1.5┃┠──┼───────────────────┼──────────┨┃37│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执法困惑,柔性执法的建议

执法困惑,柔性执法的建议

缺少量化的具体规定和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一、地税执法中的常见问题近年来,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力度的不断加大,地方税收执法环境显著改善,地税收入连年迅猛增长,广大纳税人明显受益。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地税工作还存在一些与依法治税目标不相适应、与实现税收科学、精细、规范化管理目标不相适应的不足和问题。

(一)政策业务培训不够,基层地税人员总体政策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尚不足以适应和实现依法治税目标现在基层地税执法的中坚力量基本是九五年之后参加工作的“新生代”,他们的优势是年富力强,文化程度较高,接受新鲜事物快,有较丰富的税收理论基础知识,其劣势是知识专业性、针对性较差,实战经验缺乏。

究其原因:一是缺乏政策业务系统培训。

大部分干部自出校以来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政策业务培训,有的只是以会代训的文件学习、或者所得税汇算等专项检查的突击短训,这种培训由于时间短、内容杂、工作生活干扰大、精力不集中,加之培训税种的多样性、讲解内容的零乱性,难以取得好的培训效果。

二是政策业务自主学习缺乏。

地税“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管户多,税种多,代征项目多,事务杂,难有足够的时间心无旁骛地投入学习。

三是缺乏言传身教与实战演练。

大多地税“元老”都有较强的实战经验和查账技巧,但多数“新生代”缺乏正规的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在日常检查和管理中基本都是采取查阅文件、电话请示、边看边学的方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其征管流程、检查技巧与程序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欠缺,与当前税收科学、规范、精细管理的要求相差甚远。

四是地税收入任务压力过大,严重分散了业务指导部门的精力,逐渐被动形成了重收入、轻业务的现实。

五是税政文件太多太杂,不利于熟练掌握和运用。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5年省部级出台的税政文件就多达188份,总字数达46万,其中强调税收纪律的3份,规定税收政策的185份;增加新的规定的32份,改变既有规定的41份,重申既有规定的115份;发布通用规定的142份,规定地区、行业、部门、企业等个别问题的46份;综合类6份,征管、稽查类23份,流转税类17份,所得税类48份,涉外税收类24份,资源税、财产行为税、农业税类共30份。

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知多少

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知多少

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知多少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全文,仅供参考!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

《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常见税收问题解答汇总

常见税收问题解答汇总

常见税收问题解答汇总一、房产税部分:1、问:新建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问:浙江省在11月1日下发了关于个人出租房产税的文件,文件中有缴税综合税费率,它的起征点是什么?另外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经营的类型有以下三种:(1)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2)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3)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

请问怎么区别?根据《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税费征收率包括营业税率、城建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房产税率、印花税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起征点是指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

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个人住房营业税税率暂减为3%外,其他非个人住房营业税税率为5%。

对如何区别个人住房和非个人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设计用途为准。

3、租房办公由谁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房屋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而不用缴纳房产税,但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则应由租房办公的单位缴纳。

4、纳税人把自有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由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5、企业在异地拥有房产,但没有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房产税应在何地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

因此,尽管企业没有在异地设立公司或办事处,但当地的房产,不论用于营业、出租、出借的,均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

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0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9.01•【文号】国税发[2005]137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国税发[2005]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要求,现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九月一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2005年-2007年) 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整治市场经济环境工作,实现税收秩序的根本好转,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全面推进税收整规工作,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当前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原则,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纳税环境和税收秩序明显好转。

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税收领域在有的地方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秩序比较混乱、管理相对薄弱的问题,偷、逃、骗税及虚开、倒卖、非法印制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还较为突出,有的还比较猖獗;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规范性问题仍然存在,税收管理机制和征管方式有待进一步改善。

因此,偷逃骗税与反偷逃骗税的斗争将长期存在,有时甚至非常激烈,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整规工作,不断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力度,严厉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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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备案如何填写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分类索引】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表单】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名称资料1.财务、会计制度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3.折旧方法4.成本核算方法
5.会计核算软件6.会计报表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备注
纳税人:
经办人:负责人:纳税人(签章)
报告日期:年月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表单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3.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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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共用文书A06489《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共用文书(二)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三、表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四、表单说明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申请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由区县税务机关留存。

A10046《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共用文书(二)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三、表单税务局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税预审延〔〕号:你企业年月日提交的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正式申请,因下列特殊情况,审核评估的时间需延期至年月日;1.2.3.┆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四、表单说明无。

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共用文书(二)表单类型税务机关开具(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三、表单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

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税务稽查方法及文书使用专题一、单项选择题1.税务机关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完整退还,调取期限不超过()。

A.30天B.2个月C.3个月D.6个月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使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2.《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适用于税务机关()。

A.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B.调查取证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C.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协助调查D.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纳税评估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适用于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

A.被查对象账簿凭证资料中的摘录内容B.案件具体事实C.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D.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应补缴税款情况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主要用于记录从被查对象的账簿凭证资料中摘录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主要用于记录案件具体事实。

4.在税务稽查案件查办的过程中,《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适用的情形为税务稽查部门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

A.税务处理决定之前B.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之前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D.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乌地税函[2006]228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贯彻意见(乌地税函〔2006〕22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6号)精神,2006年被自治区地税局确定为“税收征管年”。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征管年”的各项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市地区的具体情况和2006年工作总体思路,经研究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一、“税收征管年”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征管机制,开拓创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牢固树立税收征管工作的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及责任观念;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纳税评估办法,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加大稽查力度,优化纳税服务,认真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二、成立“税收征管年”工作领导小组市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协调、检查全市“税收征管年”的各项工作。

组长:曹明忠副组长:努尔夏提?伯尔达力、郭新民、袁红星。

成员:王哲、吴生锦、赵剑平、侯彬、范秉杰、赵昆英、赵云喜、江湃、田德林、张静、陶维春。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税收征管年的工作调研;指导、督促和检查“税收征管年”各项措施的落实;研究、协调和解决各地在税收征管年工作中的问题;总结工作,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并将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外管证”的前世今生

“外管证”的前世今生

“外管证”的前世今生——2017年9月30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完成其历史使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外经证”,曾称“外销证”、“外出经营证”等)属于税务登记的范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在80年代,主要是作为办了税务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到外地销售商品的税务凭证。

如,198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财税营〔1988〕3号)规定:对有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含外销证、外出服务证)外出经营的,我们意见,不宜按“临时经营”征税。

但应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都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作了规定。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

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后来扩展到建筑业也适用而且是主要使用者,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同时,按照营业税辖地管理原则,外出经营证是在施工地申请开具发票时必具的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是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税务稽查询问笔录规范性要求

税务稽查询问笔录规范性要求

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 字、日期等关键事项作出答复所依据的资料和
“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 资料来源。对被询问人提供的物证、书证等,应
的相符”。此处的签字,一定要体现核对确认 当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询问人
的过程,否则文字表达不规范,甚至影响笔录 出示证据的,应当注明出示何物。(3)在笔录
际工作情况分析,询问笔录在税务稽查实务中 (一)格式设计规范
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验证作 询问笔录作为税收执法文书的一种,国家
用。通过对有关当事人详细的调查询问,验证 税务总局曾在《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稽查对象反映、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 (国税发〔2005〕179 号)中进行了格式规范。
员”是不完整的,还应进一步展示“这是我们的 权的检查人员。(4)(被询问人)住址栏。被询
证件,请查阅”。这样的规范用语表明了询问 问人的住址栏填写要求精确到门牌号码。
人员执法者的身份。
2. 正文部分记录规范。询问笔录正文部分
2. 交代询问意图。根据规定,询问人员表 采取问答形式,一般包括四个环节:告知环节、
必须得到被询问人的验证确认才合法有效,如 几个地方值得关注。(1)时间栏。根据规定,
果被询问人识字能力有缺陷,询问人员可以通 如果不是特殊情况,询问应该在上班时间完
过宣读的方式将询问笔录读给被询问人听,从 成。(2)地点栏。询问地点既可以是被询问人
而达到被询问人验证确认的效果。如果被询 办公场所,也可以是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在填
问题进行询问”就不妥当,因为还在调查中,不 件的出示应当在笔录中体现。(2)在涉税事实
能事先定性为“虚开”。
调查环节,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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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2005-11-01 国税发[2005]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 文件),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doc 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

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点击右键下载)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税核…‟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

定额执行期间内,如月应纳税经营额发生变化,请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应纳税额明细表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填表日期:年月日
2.已缴还或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否”字上划钩。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否”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

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人、平方米、
1.本表由申报核定或申请调整定额的定期定额户填报基础信息时使用。

2.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在表头“申请变更”字样上划钩。

3.自行申报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调整项目”的内容,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申报项目”的内容。

4.“纳税人经营情况”空白区域的具体项目及计量单位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5.税务机关应留存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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