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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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四章申报或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和处理
第七章授奖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北农科技奖工作,保证大北农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北农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大北农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速报国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大北农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大北农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大北农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工作。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大北农科技奖秉承“报国兴农、争创第一、共同发展”的企业理念,回馈农业、回报社会,无偿奖励在农业应用研究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第七条 奖励范围主要包括:
(一)植物基因工程领域
1.分离、克隆获得的植物用重要功能基因;
2.构建形成的高效表达、易转化、安全适用的载体,包括适宜表达或特异表达的启动子、增强基因表达效率的增强子等元件;
3.功能基因高效、大规模转化方法(体系),综合性状优良的转化体;
4.与重要农艺性状紧密相关的分子标记。
(二)农作物(玉米、水稻、棉花、油菜等)领域
1.高产、优质、多抗新品种或优异亲本;
2.高效品种选育及繁制种技术、产品或工具;
3.新型、高效、轻简栽培管理技术、产品或工具。
(三)植物营养与保护领域
1.农药剂型加工与农药应用工艺学的研究;
2.新农药合成的创制;
3.生物农药及植物源农药新技术;
4.农药表面活性剂的开发与应用;
5.农药使用技术的研究;
6.农药环境毒理的研究;
7.新型生物肥料的研究;
8.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研究;
9.缓、控施肥料的研发、生产、推广;
10.有机、无机复混肥配方筛选及应用;
11.肥料的科学施用技术研究及如何提高肥料利用率。
(四)动物新品种领域
1.猪的遗传育种:高繁殖力瘦肉型猪新品种选育、分子育种技术选育优质瘦肉型猪新配套系的研究、中国优秀种猪核心群繁育体系的持续发展;
2.家禽的遗传育种:基因组学与家禽育种、蛋鸡育种与健康养殖关键技术研究;
3.奶牛选育与快速扩繁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
(五)动物营养与饲料领域
1.饲用微生态制剂:重点是新菌株、菌体稳定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
2.饲用酶制剂:重点是新饲料酶、基因工程酶、酶的稳定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
3.环境净化用微生物制剂技术:主要用于畜禽养殖环境净化和水产养殖水质环境净化调节的新菌种、新制剂、新工艺;
4.新型饲料添加剂开发技术:植物提取物、抗菌肽(细菌素);
5.饲用蛋白质工程技术:新型生物蛋白饲料原料的开发、发酵原料、全价发酵饲料、抗体蛋白质技术开发等。
(六)动物疫病防治与净化领域
1.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疫苗技术研究(多联疫苗、疫苗新剂型、免疫增强剂、冻干保护剂、免疫佐剂、诊断试剂、免疫检测技术)和综合防治措施的新思路、新方法;
2.动物疫病诊断和净化技术研究:诊断试剂盒、免疫检测试剂;
3.抗原、抗体的纯化和制备技术研究,疫苗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悬浮及发酵培养等现代化生产技术;
4.新型兽药:高效、长效、低残留(无残留)、安全和动物专用药物;
5.新型药剂辅料;
6.制剂创新制备技术。
第八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是该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二)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第九条 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综合评定,标准如下: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很高的成果转化价值,具有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潜力,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高的成果转化价值,具有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潜力,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对于技术创新特别突出,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极高的成果转化价值,具有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潜力,对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条 奖励等级、数量、金额:
大北农科技奖设特等奖2名,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一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20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奖金总额200万元。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大北农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11至15人。主任委员由集团总裁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农业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和集团技术创新带头人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
(二)对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三)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为完善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委员若干人。每届按1/3的比例更新。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奖励的初审工作;
(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提出处理建议;
(三)为完善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