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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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沪卫医〔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医师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本次考核对象为2020年1月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目前仍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医师以及规培医师),主要对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一周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程序(一)一般程序考核一般程序考核为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由考核机构复核,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水平测评。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可直接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二)简易程序考核简易程序考核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考核机构复核。

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包括:1.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2.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号:卫医发[2007]66号发布日期:2007-2-9执行日期:2007-5-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关于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和的通知各医疗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我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遵义市卫生局转发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遵市卫办发【2011】66号)”精神,现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启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一)卫生部要求自2011年3月起启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为做好2010-2011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局将于2011年12月-2012年6月启用并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完成2010-201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中不收取费用)。

(二)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权限,我局将于2011年12月-2012年1月为辖区内所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创建用户名和密码,并授予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权限。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为所需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创建用户名和密码,并授予参加考核医师录入个人信息权限。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见附件),所有初始密码为123456。

请各机构尽快登录并修改密码,并登录系统完善本机构基本信息及分配医师账户。

(三)根据“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需要,现要求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过软件管理平台重新申请成为考核机构。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认真观看视频培训,对“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维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流程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的程序及时限要求全面开展工作。

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与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五)省、市卫生厅(局)将利用管理系统,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号)、《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杭州市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计办〔〕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周期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年月至年月。

我区在年月日前完成本周期考核。

二、考核对象(一)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主要执业机构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主要执业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年月日前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省1 / 18卫计委核发),年月日前首次注册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年月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三)多机构执业备案医师的定期考核由其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施,备案执业机构需向主要执业地点提供医师在其机构执业期间的工作成绩及执业道德评定结果。

三、考核机构(一)条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设有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二)申请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已成为考核机构,本周期需向我局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经同意后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尚未成为考核机构,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经我局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执业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浙卫办医[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1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和《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要求,开展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三、考核机构(一)条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二)申请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尚未成为考核机构,本周期可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简称“登记管理系统”)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详见附件1),经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已成为考核机构,本周期需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3),经同意后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694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694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血液中心,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周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

二、考核类别及考核对象考核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考核对象:2021年10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执业2年及以上,现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参加本次考核。

对于2021年10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执业不满2年,现注册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根据个人需求,自行选择是否参加考核。

三、考核时间安排2021年10月,启动2019-2021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2019-2021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022年2月20日前,完成补考以及经审批同意的延期考核工作。

(详见附件1)四、考核主要程序本周期考核统一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址:,简称“定考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定考系统电脑端实现定期考核管理。

医师通过“医师服务”APP手机端实现信息确认和完善、确定考核程序及进行学习完成考核等操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9•【文号】卫医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流程使用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流程使用及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流程使用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医师:为进一步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能,特通知有关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流程及相关事项。

一、背景介绍医师是我院的核心力量,为了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和发挥医师的专业水平,我院决定引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旨在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提供准确、全面的医疗数据,为医务人员的个人和职业发展及医院的质量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系统使用流程为了方便医师使用该系统,我们将针对流程进行详细说明。

具体步骤如下:1. 登录系统请所有医师登录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账号为您的工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

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泄露。

2. 填写个人信息在首次登录后,您需完善个人信息。

请认真填写您的基本信息、专业资质、科室归属等,确保准确性。

若有任何变动,请及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3. 上传个人档案请将您的个人档案上传至系统,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明等。

通过上传档案,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您的专业背景和发展历程,为您提供更加精准的定期考核服务。

4. 提交工作业绩医师在日常工作中需积极上传工作业绩,包括病历记录、手术记录、诊疗方案等。

请确保上传的数据真实可信,以便系统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评估。

5. 考核评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将根据工作业绩和医疗质量指标,对医师进行定期评分。

评分结果将及时反馈给医师本人,并作为职称晋升和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三、相关事项提醒为保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特提醒医师注意以下事项:1. 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医师在使用系统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院的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将系统账号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避免信息泄露。

2. 及时修改密码医师在首次登录系统后,请尽快修改密码,并确保密码的复杂性和安全性,不得使用简单密码,以免被他人恶意盗取或入侵。

3. 定期更新个人信息医师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对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个人的考核结果至关重要,请务必定期更新,并及时将个人资质证书上传至系统。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指导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进一步做好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做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考核内容,以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就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明确如下: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业务水平测评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方可进行以下内容的测评。

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通知各科室: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按照XX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周期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X卫生计生办通【20XX】XX号)文件的通知,我院已经启动第四周期(2015-2016)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1、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每2年一周期,所以会每2年进行一次,只有进行了定期考核,才能依法执业有效。

本周期考核对象为2014.12.31前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师。

2、此次考核更改了系统,操作请按照通知操作,不能通过简易程序的必须履行一般程序,到时会进行电子化考试。

3、时间安排:省文件要求6月底前完成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主要工作;7 月底,完成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及再考核工作。

但为了提高效率,我院参加考核人员的工作尽量在5月20日前完成,以便有问题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解决。

4、具体操作流程:识别二维码(QQ群已经上传)→手机下载“医师服务APP”→手机注册,完善个人信息,所有信息尽量完善无误,照片必须按照要求上传近期登记照片。

(经过分析发现,部分头像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用于监考身份验证及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打印,经与定考技术方研究确认,设置头像为必填项目,并要求上传近两年一寸证件照片,一旦报名个人将无法再进行修订,请谨慎对待。

)(省通知文件)5、登陆用户名是各医师电子化注册的身份证号码,注意如果电子化注册系统里面是15位的用15位身份证号码进去,是18位的用18位身份证号码进去,密码是身份证号的后6位,进去后,可以修改登陆密码,每个人必须自己记好身份证号码及密码。

6、完善所有信息后,按照医院通知进行下一步操作。

7、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简易程序对象:(1)截止2014.12.31,取得执业或助理医师满12年的。

(以执业证书时间为准)(2)截止2014.12.31,取得执业或助理医师满5年的,且执业期间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市级以上表彰、科研成果及获奖的)(3)2015.1.1—2016.12.31期间,晋升上一级职称的。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9〕102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9〕102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9〕10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我委今年首次运用国家医师定期考核系统开展考核工作。

通过考核发现,部分医师、医疗卫生机构和考核机构对医师定期考核系统不熟悉,导致部分医师未完成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鉴于此情况,经研究,决定再次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补考工作,同时,明确对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处理程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补考人员范围(一)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目前主要执业机构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参加本周期定期考核的医师。

(二)2019年下半年补考和2019年下半年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三)已报名参加本周期考核而未完成考核的医师。

二、考核时间2020年1月2日-8日。

具体考核安排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处理程序(一)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按照《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参加全省统一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二)补考不合格和周期内未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根据《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注册机关对其进行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将注销注册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三)被注销注册的医师,须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预防保健机构接受至少3个月的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全省医师注册考核,考核通过方可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2020周期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2020周期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2020周期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冀卫医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2020周期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21〕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与资格准入、执业注册作为医师管理的三项长效机制,共同构成医师执业管理的核心体系,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2018-2020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2018-2020年。

二、考核类别及考核对象考核类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公共卫生。

考核对象: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目前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三、时间安排考核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表》(附件2)。

四、新增考核机构申报(一)各市、县所辖的考核机构有新增的,根据《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可在定考系统上传《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及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3),并按要求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定考办”)提出申请。

(二)各级定考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本周期新增考核机构,将确定后的考核机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市级定考办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新增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以电子版统一报送省定考办备案(见附件4)。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局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辖区各医疗机构: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和《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杭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09]40号)精神,我区将开展新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为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现结合实际,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注册时间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区卫生局委托区医学会承担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工作步骤(一)考核机构经区医学会申请,区卫生局确认,拱墅区医学会为我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二)医疗机构申报阶段(2009年4月10日前)1、各医疗机构应将《杭州市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和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于4月10日前报区医学会(邮箱:hzgsyxh@)。

2、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区医学会负责,采用书面考核形式。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区卫生局复核。

(三)考核实施阶段(2009年4月底前)1、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杭卫办[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办〔2011〕35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直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0〕7号)文件精神,我市已开展了新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考核周期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段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二、考核机构各区、县(市)卫生局应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我局对市直属和直管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机构进行了调整,具体考核机构见附件1。

此外,我局委托富阳市卫生局承担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杭州疗养院、中铁五局集团杭州疗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杭州疗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其他要求1、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2、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中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定期考核需提交材料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参照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相关要求执行。

3、为提高考核工作效率,规范考核程序,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开发建立了《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卫生机构可通过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平台,进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录入和管理。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甬卫发[2008]205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08〕205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精神,我市将于近期开展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市卫生局委托市属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医师数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及宁波市医师协会作为考核机构。

其中市医师协会承担市属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同时负责建立考核题库,承担全市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理论考试。

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由市卫生局确定并提前向各考核机构下达。

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工作步骤(一)考核机构申报阶段(08年12月1日-08年12月31日)1.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并由辖区卫生局按规定程序确认。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页眉可删)20__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__〕6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__〕226号)以及《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__年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医定考办〔20__〕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__年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__年考核的对象为20__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

执业注册接近2年的医师也可参加本次考核。

主要是对相关医师近2年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报名截止时间20__年4月12日(星期二)17点(全国医师定考工作网2.0版要求必须设置报名截止时间,过期无法报名、无法参加当年的考核,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参加考核人员自负)。

三、简易程序考核的要求及时间节点(一)各考核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准确地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二)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须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网上认真逐项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写好本人的述职报告,于2月6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对申请简易程序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网上签署单位意见,于2月26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四)考核机构必须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交的简易程序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开展定期考核的通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开展定期考核的通知

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开展定期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湖卫[2007]155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开展定期考核的通知(湖卫〔2007〕155号)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为认真做好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强化医师执业资质准入后的动态管理。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午简称《办法》),结合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局委托各三级医院、市预防医学会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机构。

市急救中心、市中心血站、市医学学术信息管理中心的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工作由市中心医院具体承担,市级卫生单位的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工作由市预防医学会承担。

考核的具体方式、程序等要求,请各考核机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并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业务水平测评,由受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二是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单位组织实施;三是相关法律法规考核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一般以到达考核周期当年的11月份举行。

以上内容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即为考核不合格。

三、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医师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局医政科教处,我局将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重点是医师的医德医风、医疗事故、行政处分、赔款情况),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四、对考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医师,我局将责令其暂行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暂停执业期满,再次由考核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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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核对象
(一)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分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无论执业医师,还是助理医师,执业年限必须满两年;
(二)医疗卫生机构只负责考核在本单位工作(在职、延聘、返聘),并且执业地点为本单位的人员;
(三)符合本周期考核的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参加业务水平测试,均不能补考,只能参加下一周期考核。

工作单位必须证明未参加本周期考核的原因;
(四)符合本周期考核条件,无正当理由而未参加考核的,均为考核不合格,严格按《辽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执行;
(五)考核周期内需变更执业地点的,考核单位应对其进行工作成绩和执业道德评定,变更执业地点时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将其信息转入新的工作单位。

二、有关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相关事宜
(一)经“老人老办法”或2000年前经考试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考核;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考核;
(三)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严格按《关于印发丹东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丹卫字…2012‟31号)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业务水平测试
(一)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试分为专业知识和人文医学两部分,所有参加测试的人员均采取人机对话形式进行测试;
(二)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只分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四个类别,不分具体的专业,测试内容为各类别的基础知识。

申请考核的类别必须与本人医师资格证书中的类别一致;
(三)执行简易程序考核的人员及符合《辽宁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可不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但必须参加人文医学测试;
(四)考核周期内通过助理执业医师升执业医师考试的,应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四、其他
(一)符合本周期考核条件的人员录入信息时,必须填
写“参加工作时间”及“取得执业证书时间”,必须上传本人照片;
(二)本考核周期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标准,由考核机构制定;
(三)卫生监督所的人员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在卫生监督所工作,注册在其他卫生医疗机构的人员,务必于2012年10月1日前注销注册;
(四)信息录入时,以执业证书的信息为准;
(五)信息录入时应填写最终毕业学校及最高学历;
(六)本周期暂不进行实践技能考核;
(七)不属于本周期考核的人员,也可录入信息;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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