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请表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请表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请表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请表

填表日期:

注:

无单位社保编号即施工企业未在我市办理过单位参保登记手续的,应先到税务关系所在区办理单位开户登记手续,并生成在本市的单位社保编号。税务关系不在我市中心城区的,可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开户登记手续,并生成在本市的单位社保编号。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项目社保编号:填表日期: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事故人员报案登记表施工企业名称(盖章):填表日期:

工伤保险缴费申请表

工申13-2表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请表 总承包单位名称(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号码: 合同信息报送编号: 缴费类型:□首次缴费□补缴 项目状态:□新建项目□在建项目 注:首次缴费的新建项目(5)=(1)×(2);在建项目(5)=(1)×(2)×(3)/(4); 补缴(5)=(1)×(2) 填报人(签章): 年月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申请表》填写说明“总承包单位名称(盖章)”填写总承包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号码”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建设项目号码” “缴费类型”完成按项目参保登记后首次缴费的在“首次缴费”前的□中打√,工程开工后追加工程造价的在“补缴”前的□中打√“项目状态”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右上角的项目状态 “项目合同造价(追加造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合同造价(元)”或者追加投资金额“剩余工期天数”在建项目填写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次日至计划竣工日期的工程天数,新建项目无需填写 “项目工程总工期天数”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计划开工日期”至“计划竣工日期”的天数“缴纳工伤保险费”首次缴费的新建项目=项目合同造价×1‰(见分进角);首次缴费的在建项目=项目合同造价×1‰×(剩余工期天数÷项目工程总工期天数)(见分进角);在建、新建项目追加造价的补缴=追加造价×1‰(见分进角) “合同信息报送编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中“合同信息报送编号”栏目中的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附件二: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①《宁乡县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㈢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人员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受理地点: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2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书 编号: 工程名称: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 建设单位:蚌埠市华港生物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固镇县连城镇 缴费凭证登记号: 保险期限:共天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参保证明一式四份,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总承包单位各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份。

蚌埠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缴费单位各一份 缴费单位名称 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固镇县城关谷阳路19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波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经办人姓名 电话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工程地点 固镇县杨庙乡 合同总造价 缴费比例1.2‰ 缴费金额 参保期限 自 年 月 日工程开工 至 年 月 日 参保人数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缴费数额(大写):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 项目名称:固镇县何集中学食堂工程 施工地点:固镇县杨庙乡 总承包单位(甲方):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单位:(乙方):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的职工全员参保目标、根据蚌人社险【2012】32号文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与甲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代缴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按一式三份填写,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

工伤保险待遇对照表

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该单位向职工、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6.5 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04.11.22 ④.《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⑨.《职业病防治法》2017.11.5 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网上申报操作手册范本

江参保单位数据上报系统 使用手册

系统详解 1.登录 在社保局申请了网上申报功能的单位通过IE浏览器登录社保局申报: 登录地址1(电信):220.166.78.182:7001/l.jsp 登录地址2(移动):117.139.126.10:7001/l.jsp 注:网址中“l.jsp”是英文字母L的小写 用户名:单位编号 初始密码:123456 第一次登录时需要先修改密码,点击修改密码按钮进入修改密码界面: 在登录名一栏输入单位编号,原密码一栏输入在社保局申请开通网上申报时的初始密码,新密码一栏输入自己需要的登录密码,点击保存弹出提示后密码就成功保存: 返回开始的登录界面,在用户名一栏输入自己的单位编号,在密码一栏输入修改后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申报业务界面:

2.缴费工资申报 点击左边导航栏中的“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入工资录入界面:

2.1单个人员申报 如果只申报一个人的工资可以通过精确查找来确定,点击个人编号傍边的进入精确查找界面。 输入公民或者或者个人编号点击检索,查找出需要的人员 双击检索出来的人员行跳转到工资录入界面。

逐行填写申报工资数据点击保存。 2.2批量人员申报 如果需要申报全单位或多人的工资可以通过批量检索来处理。 先填写查询条件中生效年月和工资类型后直接点击检索,就可以查询出本单位所有人员的工资信息。 在序号栏勾选需要申报的人员后,逐个填写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或薪级工资等工资组成项目后点击保存。 如果申报成功会弹出的提示界面。 然后系统会自动跳转到工资申报情况查询页面,方便经办人员核对信息。

可以根据个人编号、工资类型、数据状态、工资录入时间围来精确检索。 确认无误后需要经办人员点击上方功能分页 进入数据提交界面,点击检索后,会出现本次未提交人员列表,勾选需要提交人员的序号,点击正式提交 如果申报数据有错就会弹出 的提示界面。 点击确定后会自动跳转到错误信息列表。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一、参保单位情况 二、参保项目情况 三、参保情况 四、备注 一 式 四 联

附件2 编号:350××××××××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项目名称: 项目工程总造价: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年月日 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样式) 甲方(伤残职工、): 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用人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

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doc

2019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新规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更新:2018-10-07 12:06:48 建筑工人必须缴纳工伤保险 今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交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昨日,人力部会同住建部等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或按用人单位参保或按项目参保。 发放施工许可证须有工伤保险证明 意见要求,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尤其是对农民工,要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据悉,本市多年来一直要求对建筑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保险缴纳基数为工资总额

对于工伤保险费的计缴方式,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同时,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待遇可一次性支付 意见还指出,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参保表样填写说明

工伤保险参保表样填写说明参保单位完成参保需要填写表一、表二、表三(需加盖公章)。除提供表格外还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除以上证件外还需要上一年度的“工资表及财务决算表”,建筑企业还需带上工程造价合同正本及复印件,下面是相应表格的填写事项。 表一(登记表):表一要求2份 工伤保险登记表是参保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此表由参保单位填写,项目自选,填不上的空着。 表二(核定表):表二要求2份 工伤保险核定表主要体现参保单位人数、工资总额、缴费金额以及缴费属期等信息,参保单位主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执照号码两项,其他各项由工伤经办机构核定后填写。 表三(人员明细):表三要求3份 人员明细表有以下几项填写时听注意: (1)参保时间:此项填写当年参保时间,例如参保单位参加2013年工伤保险,此项填写2013年1月1日。 (2)月工资收入:此项是参保单位缴费的重要依据。 ①参保职工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基数填写,以2013年为例,职工工资为1500元,低于缴费基数1832元,按照1832元填写。 ②参保职工工资高于基数且低于缴费最高基数的按照实际工资填写,以2013年为例,职工工资为3000元,高于最低基数1832且低于最高基数9160元,按照实际填写。 表四(增减表):表四要求3份 工伤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是体现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变动的信息,填写此表应注意的是: ①序号:职工发生减少后,应填写原参保序号,如张三的参保序号是“3”,增减表序号即为“3”。增减替换时人员序号相同,人员增加时序号按照原参保明细表依次向下排列(如先参保100人后增加2人即序号为101、102)。 ②增减(变化时间):此项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增加或减少。 工伤中心:0469-6136661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地址:厦门长青路号劳动力大厦十二楼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图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对象 厦门市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农民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建筑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办法 建筑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地税管征局办理工伤保险,填写报送《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份),申报建设工程项目标段、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并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申报缴交该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报送资料: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份、地税网站表报栏―社保费类中查找下载、网址:); ()招投标中标标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时间:申报缴费:每月6-日 申报报备:每月—日 、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缴费额: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扣费方式: ()自带单扣费:地税柜台开具税票,各单位自行到银行缴费; ()电子托收扣费:地税柜台根据托收帐号通过地税电子托收系统直接扣费。 三、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企业缴交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后,到建设管理局工程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报送资料: ()盖有地税机关印戳、日期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银行缴费单或电子托收单(属每月—日人工报备的,在每月日后补缴费)。 四、报送项目工地职工花名册 参保工程项目施工后,工人陆续进场时,应当及时向地税管征局报送施工工地上的职工花名册;增员时也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报送新增职工花名册。 、报送资料:《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一式份,可下载) 、申报时间、地点:每月工作时间、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上发生工伤的,应当到税务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录入工伤职工个人信息。 、报送资料:(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原报送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 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且已加盖 地税部门受理章)。 、申报时间:每月6-日 、申报地点: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大厅 五、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及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工伤职工送往就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或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并向企业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预付和工伤认定。 、医疗费用预付申请: 用人单位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用预支申请表》(可登陆下载)报送至税源缴交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转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有效后出具《参保职工工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 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三、上述材料中,如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由经办机构自行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非必要);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未享受过公伤待遇的证明(非必要)。

①-③(工伤保险)参保单位需填写表格的填写说明

参保单位需填写表格的说明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1) 1.此表由用人单位填报,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使用,经办机构核定。一式两联,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由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分别留存。 2.单位名称:按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单位全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中的名称一致,并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具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以法人名称为准。 3.登记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在“新参保”、“统筹范围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单位分立”、“单位合并”、“其他”中选择“√”填写。 4.单位类型:根据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选择“√”填写。 5.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中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填写。对确无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则编制确定。 6.工商登记信息: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按执照内容填写此栏;其中:“执照种类”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中选择“√”填写。 7.批准成立信息:非工商登记成立的单位按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上的内容填写。 8.主管部门名称: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全称。 9.行业名称: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规定,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代码。 10.隶属关系:根据工商登记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选择“√”填写。 1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填写单位负责人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外国国籍的,其“公民身份号码”填写护照号码。 12.参保单位专管员:填写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人员的信息。 13.单位地址:按单位当前所在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写明所在区(县)、街(乡、镇)、路(道、胡同)和门牌号码。 14.邮编:按单位所在地邮局投递区域的邮政编码填写。 15.开户银行:填写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全称并注明代码。 16.户名:填写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 17.银行基本账号:填写单位在银行中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的帐户号码。 18.参加社会保险项目及时间:在相应保险项目后选择“√”填写。“参加时间”应填写按规定应参加该保险项目的日期。 19.缴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项中选择“√”填写。 20.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中的编号填写。 21.单位编号:办理登记手续后,按经办机构提供的编号填写。 二、缴费工资申报名册(2) 1.此名册由用人单位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时填报。经办机构审核后留存。 2.序号:填写单位自行确定的个人序号。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协议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建设施工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制定本办法。 二、参保范围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项目(含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电力、桥梁、矿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及园林绿化等各类施工工程作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依本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登记的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施工人员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劳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施工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减员手续,用工单位可以继续为其办理商业性的从业伤害

保险。 三、缴费比例 第四条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类别、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为: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为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2‰;城市道路、市政工程为总造价的0. 6‰; 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 其他类别的建设项目为总造价的1.2‰。 第五条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建设工程追加工程预算的,应当根据追加的部分按比例追加工伤保险费。项目不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完工的,应当在延长工期前30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工程延期申请,并按照月均保费缴纳延长工程期间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基金收支状况和开展工伤预防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登记申报 第七条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经核对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

XX县建筑管理站 XX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须知 一、根据《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具体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携带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建筑职工花名册》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筑业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参保人员名册应于施工人员进场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向经办机构报送《XX县建筑业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 三、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按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标准为:1、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2、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 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工伤保险费;3、项目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办公地点:XX县人社局三楼征缴股(8320室) 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申报登记并填写《XX县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并且在30日内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受伤害确认为工伤后,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享受:(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建设工程项目部-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模板范本)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保障本项目部员工合法权益,使其在施工中遭受意外伤害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第38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从事水利、市政、交通、房建、机电安装、水电安装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等项目部(含代管工程项目部),均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含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施工队)和管理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公司各工程项目部。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列入项目部工程费用。保险费由工程项目部支付,项目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4、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必须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单(正本)原件存档备查。工程项目中有工程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支付,分包单位按工程量比例承担保险费用。 5、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项目部发生保险事故须在24小时以内

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索赔手续。 (1)被保险人身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复印件在安技部存档); ②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③用人单位出具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务合同证明; ④公安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⑤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2)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在安技部存档); ②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③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务合同证明; ④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⑤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教材

一、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最新) 说明: 1、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内容。 已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第六条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依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xx)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七条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一、参保单位情况 二、参保项目情况 三、参保情况 四、备注 一 式 四 联

附件2 编号:350××××××××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项目名称: 项目工程总造价: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年月日 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样式) 甲方(伤残职工、): 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用人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

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2008年12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6〕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费用划缴和提供参保证明等工作,具体由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待遇的支付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缴纳工程造价中的工程劳保费;拆除项目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拆除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工程劳保费的证明材料;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拆除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工程中标后,建筑企业于开工之日起3日内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为参与该项目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有分包行为的还应提交分包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项目资料; (三)《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表》; (四)《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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