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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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1、经审图办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

2、图纸会审、设计变更;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其他相关国家规范、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二、工程概况:

青岛供电公司厂房及经济适用房工程,位于青岛市延吉路155号。由青岛供电公司投资开发建设;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勘察;青岛建工学院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建。

本工程是一幢集电力维修厂房及经济适用房于一体的实用性建筑。总建筑面积23449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18259平方米,地下部分5190平方米);建筑总高度为83.35M,地下两层(其中负二层为战时六级人防工程),地上25层,其中裙房3层。结构形式为框支剪力墙,基础形式为整体筏板基础。

三、结构实体检验: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要求,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两方面内容。

1、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1.1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部位:

本工程结构用砼主要有C40S8、C45S10、C40、C30四种,各强度等级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部位如表-~表四所示(流水段划分详见附图):

1.2养护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采取与结构构件相同的养护方法。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确定。

1.3强度判定方法: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以折算系数1.10取用。2、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

2.1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

2.1.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由监理、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1.2对梁类、板类构件,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对于悬挑梁板等构件所占比例为50%。

2.2检验方法:

2.2.1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即该处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对构件承载力或耐久性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2.2.2本工程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采用局部破损的方法,即局部开槽钻孔测定,测量验证并记录后及时进行修补,严禁受力筋被侵蚀。

2.3验收、评定标准: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分别进行验收。

2.3.1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2.3.2当全部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检验结果判为合格;

2.3.3当全部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如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检验结果判为合格。(注: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2.3.1条允许偏差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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