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ZW 0002S-2012 风味鱼制品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GZW 0002S-2012 风味鱼制品
葫芦岛市贵知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ZW 0002S-2012
风味鱼制品
2012-01-11发布 2012-02-17实施葫芦岛市贵知味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Q/GZW 0002S-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葫芦岛市贵知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东爽。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GZW 0002S-2012
风味鱼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鱼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整理、油炸、调味、包装、灭菌等工艺制成的风味鱼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的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2 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应符合GB 2733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1
Q/GZW 0002S-201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
Q/GZW 0002S-2012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在明亮的光线下观察色泽和杂质,口尝检验组织结构和滋味,鼻嗅气味。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食用盐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 铝
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

4.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
3
Q/GZW 0002S-2012
以每批产品中(以包装箱为单元)抽取2%的样品。

超过100箱,每增加100箱抽取2箱.再从抽取样品箱中每箱取样1kg。

每批总样品不少于3kg.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本厂质检部门执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库和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该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 包装
本品采用铝箔食品包装袋真空包装,封口应牢固、平整严密。

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和GB 16332的规定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并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运输中不得靠近有腐蚀性或有毒、有害的物品,防止污染。

搬运中应轻起轻放,防止包装箱损坏。

6.4 贮存
贮存应在清洁、卫生、干燥、阴凉、通风的库房内。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同库贮存。

不同品种、规格应分类贮存,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

堆垛应距地面10cm垫起,距墙留出通风道。

垛高以不压坏包装箱为宜。

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4
Q /G Z W 0002S -20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