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ZW 0002S-2012 风味鱼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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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W 0002S-2012 风味鱼制品
葫芦岛市贵知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ZW 0002S-2012
风味鱼制品
2012-01-11发布 2012-02-17实施葫芦岛市贵知味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Q/GZW 0002S-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葫芦岛市贵知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东爽。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GZW 0002S-2012
风味鱼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鱼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整理、油炸、调味、包装、灭菌等工艺制成的风味鱼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的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的检验
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82 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SC/T 300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应符合GB 2733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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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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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SC/T 3009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在明亮的光线下观察色泽和杂质,口尝检验组织结构和滋味,鼻嗅气味。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食用盐
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 铝
按GB/T 5009.18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进行检验。
4.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进行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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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批产品中(以包装箱为单元)抽取2%的样品。
超过100箱,每增加100箱抽取2箱.再从抽取样品箱中每箱取样1kg。
每批总样品不少于3kg.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本厂质检部门执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库和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该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 包装
本品采用铝箔食品包装袋真空包装,封口应牢固、平整严密。
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和GB 16332的规定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并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运输中不得靠近有腐蚀性或有毒、有害的物品,防止污染。
搬运中应轻起轻放,防止包装箱损坏。
6.4 贮存
贮存应在清洁、卫生、干燥、阴凉、通风的库房内。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同库贮存。
不同品种、规格应分类贮存,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
堆垛应距地面10cm垫起,距墙留出通风道。
垛高以不压坏包装箱为宜。
上述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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