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为单元—基于规范运营的加工贸易便利模式20180227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电子账册
系统管理有效防护系统的数据安全,有效监管每个操作人员的系统操作使用权限,符合AEO认证(支持aeo认证)要求密码定时修改。
基础资料及时规范保存企业通关的申报大数据、支持单一窗口数据对接、有效对接企业ERP系统的基础数据的对应管控。
授权管理管理者有效监管每个操作人员的系统操作使用权限。
备案管理与企业ERP系统的对接,并实现智慧备案、有效实现关务风险的提前防范,原有的旧模式备案与新的金关二期模式(支持金关二期新模式核注清单)备案可同时执行。
通关单证管理可视化对待进出口业务的数据进行规范化制单,支持报关单证制作,全套报关单通关数据一键生成,可支持一键上传单一窗口,也可同时生成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走货模式,规范化的通关业务处理、过程化节点管理、智慧逻辑审单、真正满足最严格的AEO的管理。
内销征税管理支持以企业为单元联网试点监管以企业为单元企业的内销征税的相关信息化管理,实现内销征税相关对接海关的一健申报与内销征税数据化管控。
发票管理支持报关单证制作根据下载的正式的出口报关单、进行发票制作,与自动与金税盘的对接,完成发票的开据。
报表中心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业务相关业务的相关报表,16张报表一健自动生成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业务相关业务的相关报表,可支持关务规划贸易合规对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流程设计管理要求更严格企业内部需要建立单耗相关制度和应对机制来保证账册管理(支持核销合同手册账册)、系统管理与实物管理的一致性,完整记录并反映实际单耗情况,以确保“自主核报”的准确性。
对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流程设计管理要求更严格一方面,只有通过完善内控达到较高海关信用等级的企业才有机会实施新监管模式;另一方面,“主动披露”给守法企业提供了容错空间,但企业只有完备的内控手段、快速的响应机制,才能提前发现问题,争取到主动权。
对企业信息化水平要求将更高支持以企业为单元联网试点监管此次试点选择的对象是已经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本身具备较高的货物流、数据流管理水平。
解读29号公告海关“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不得不说的几个亮点
解读29号公告海关“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不得不说的几个亮点第一篇:解读 29号公告海关“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不得不说的几个亮点解读| 29号公告海关“加工贸易新监管模式”不得不说的几个亮点【静悄悄之中,29号公告对于电子化手册企业试点“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颁布,距离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还有几天,对于新的监管模式到底有何亮点,企业是否该勇于争当吃螃蟹者,还得先仔细了解新监管模式的“新意”】。
其一、从公告条文中明确了对于试点的“电子化手册企业”,“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改变了原来的“以合同为单元”,有何深意?如此之下,就将现有的电子化手册企业给“E化”了,与传统的手册发生最大的变化将是:(1)不在以单本手册的核销模式,而是与E 账册类似,采用周期核销;(2)不在具有备案数量的限制,而是以生产能力的生产量范围(实际与E账册类似即备案一个较大值),周转量控制,基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余量控制和增补数量的繁琐之处。
当然这里有个操作疑惑点:涉及加工贸易保证金的(限制类保证金,或部分一般信用租赁厂房的风险担保金),因为按照较大备案量备案账册,那么该部分征收如何界定,是否按本周起预估数量来进行核算?其二、对于单耗申报环节,由企业自主选择,那么也即企业可以选择报核前申报单耗,且可以配套“单耗自核”,有何好处?对于该方式下,试点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周期报核前统一申报单耗(与E账册类似),并且结合企业的管理方式,采用标准BOM、工单BOM、实际生产BOM的方式进行报核,再结合“单耗自核”的试点申请,那么理论上可以简化手册核销环节的单耗修订和海关审核程序。
其三、几个配套管理措施简化变革,也很有实际意义。
1)外发加工:取消报送“收发货清单”,指企业不再需要在QP 系统中10个工作日内申报收发货清单,降低了企业的操作繁琐度或委托报关公司作业的成本,也减低了潜在漏做违规的成本。
2)深加工结转:深加工结转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样简化了企业的作业成本和违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年六月一日起实施;海关总署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第四条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 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 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第七条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第八条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第九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条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第十二条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征证金;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第十五条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第十六条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第十七条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一国或地区为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政策和措施。
加工贸易是指将原材料或零部件进口到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加工或组装,再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供便利和支持,鼓励和引导加工贸易的发展。
1. 税收政策:为鼓励加工贸易,一国或地区可以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免征关税、减免增值税等。
2. 进出口手续:为了简化加工贸易的进出口手续,一国或地区可以制定特殊的加工贸易进出口程序,简化申报、检验检疫等手续,加快货物的通关速度。
3. 监管措施:为了防止加工贸易企业滥用优惠政策,一国或地区可以建立监管机制,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4. 政策支持:为了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一国或地区可以提供政策支持,例如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技术培训等支持。
5. 沟通协商:为了解决加工贸易中的问题和纠纷,一国或地区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沟通协商,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加工贸易的顺利进行。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吸引外商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它也有助于管理和监管加工贸易,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优惠政策,维护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
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法规类别】来料加工与补偿贸易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
【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2.26
【实施日期】2018.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9号)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二)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
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三)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8+11”项便利措施宣传PPT(5)
黄埔海关“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8+11”项便利措施(一)允许电子装配行业试点企业根据实际申报工艺损耗加工贸易电子装配行业的试点企业,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关于工艺损耗的定义,即“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的,可按照工艺损耗向海关进行申报。
(二)允许试点企业享受保税仓库出仓集中申报开展试点的加工贸易企业如需通过具有集中申报资质的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无需进行提仓企业集中申报资格审批,直接获得从保税仓库出仓货物“分批出库、集中申报”资格。
(三)支持试点企业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制度优势,支持试点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检测维修业务,简化保税维修资质审批手续,促进与加工贸易相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四)试点企业自动获得边角料拍卖“定期资格”东莞地区试点企业开展边角料拍卖时,自动获得拍卖“定期资格”,无需填写《加工贸易边角料拍卖“定期资格”情况表》向海关申报。
东莞海关将试点企业名单维护进边角料拍卖“定期资格”试点企业名单。
(五)优化试点企业边角料处理方式东莞地区试点企业应用“定期资格”拍卖后,电子账册同一核销期边角料超出“定期资格”拍卖项目申请数量的,因场地、消防等特殊原因急需处理且数量合理的(不超过申请拍卖数量10%的),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提交情况说明,经海关核准后可直接办理这部分边角料的征税手续。
(六)调整试点企业余料结转的风险担保征收比例对于试点企业开展余料结转不收取保证金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七)结合试点企业盘点开展稽、核查,实施顺势监管海关对试点企业开展稽、核查时,将结合企业盘点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实施顺势监管,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配合义务。
同时,应加强对企业内部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督促企业内部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与追溯机制。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金关二期加工贸易业务培训及操作讲解
目录 Contents总体介绍—— 金关二期加工贸易背景及建设目标传统的项号级管理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实际运作情况,周期性核销进一步放大了海关与企业底账的差异现行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与企业高效运作、海关有效监管的要求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改革背景优化“备案、通关、核销”三段式管理模式,支持对以企业生产管理实际料号级数据为基础的管理,实现料号级保税监管实现由结果管理向过程实时管理转变,达到严密监管、高效便利、风险可控的工作目标目标总体介绍—— 系统范围总体介绍—— 单一窗口建设目标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统一反馈提高国际贸易供应链各参与方系统间的互操作性优化通关业务流程提高申报效率,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1234总体介绍——登录入口正式环境•测试环境•总体介绍—十大核心功能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十大核心功能总体介绍—— 相关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海关总署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如何查看海关总署 ❷信息公开 > 海关法规 > 最新公告总体介绍——建设情况已上线项目委托授权系统加工贸易手册系统加工贸易账册系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保税担保管理系统保税货物流转系统总体介绍—— 系统亮点融合高效便捷业务准备—— 必要准备工作“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注册:•创建用户名/密码•企业/操作员基本资料、手机号码等•获取保存企业已备案好的资质信息•绑定IC卡信息1. 用户(注册)管理新入网用户需要办理卡介质:•电子口岸卡介质类型:IC卡/Ikey •查询办理渠道 •各分支机构联络方式2. 办理卡介质“单一窗口”标准版门户网站(https://) ,在页面右上角点击“注册”字样❷进入“单一窗口”标准版注册界面,选择“企业用户”业务准备——办理卡介质用于对本企业操作员卡操作业务权限的管理,必须由企业法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亲自领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明确规定使用管理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书面申请;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三、关于《办法》第九条(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设立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08-12-302006年6月14日,海关总署以第150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150号令),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150号令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联网监管的定义、操作、法律责任等。
为了使广大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了解熟悉150号令,本文就150号令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以下简称100号令)的比较进行解读。
一、对联网监管重新进行了定义150号令明确: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定义明确是“企业向海关报送”,符合操作实际。
而100号令的规定是: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
此定义提到是“海关提取数据”,这与实际操作过程有差异,也无法实现。
鉴于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公告》(2008年第40号)已明确,“电子手册”和“纸质手册电子化”统称为“电子化手册”,因此目前联网监管的模式为电子帐册模式和电子化手册模式。
二、银行保证金台帐150号令未提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因此仍然按照台帐有关规定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4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而100号令中明确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以上海地区联网企业为例,在150号令的实际操作中,具体情况如下:电子手册:允许类商品:AA类不开设台帐;A类、B类企业开设“空转”台帐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C类企业均开设100%“实转”台帐电子账册:允许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不开设台帐限制类商品:AA类、A、B类企业开设50%“实转”台帐需开设台帐专用手册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对采用电子帐册模式的联网企业目前仍按过渡期的有关政策暂不实行台帐“实转”。
加工贸易名词解析
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海关监管制度。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经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口的料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是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监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监管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统称。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其转让、出售、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进出口货物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申报,也即常所说的“报关”。
保税料件:是指进口时未征税(包括关税,增值税等)的进口物料及保税出口的产成品,除此以外的物料(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及国内购料)均为非保税物料;保税物料一定是海关监管物料,保税物料可以通过补税手续后转为非保税物料;保税物料不能直接内销,只能补税转为非保税物料后,才能按一般内销处理相关帐务。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末完成品)。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业务问答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业
务问答
1、什么是“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答: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为解决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的问题和不足,围绕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加强信用管理,促进企业自律,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而实施的改革创新举措。
其主要特点包括:
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核销周期、单耗申报时间,以自主核报方式定期办理核销手续。
2、实施该模式的加贸企业可享受哪些便利政策?
答: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59号、2019年第218号公告等规定,并结合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功能,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开展加贸业务可以享受以下便利:
1.账册设立
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
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如联网监管企业选择继续使用E账册管理的,仍按照E账册管理功能和要求实行周转量控制)。
2.核销周期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确定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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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
备案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需向海关备案货 物进出口、生产、交易等基本
信息。
保证金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需根据货物风险 程度和监管要求,向海关支付
保证金。
核查与审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定期 核查和审计,确保企业遵守法
规和政策。
监管标准与规范
标准化管理
海关制定并实施加工贸易 监管的标准化流程和操作 规范,确保监管质量。
联合监管与执法
部门协作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需要多个 部门的协作,包括海关、税务、 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信息共
享和联合执法。
信息通报与共享
各部门应定期通报加工贸易企业 的相关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和数
据分析,提高监管效能。
联合执法行动
针对加工贸易企业存在的问题, 各部门应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共 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
发展方向与趋势
完善法律法规
01
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明
确监管职责和权利义务。
加强技术投入
02
鼓励各地政府和企业加强技术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应用能力
。
优化监管模式
03
未来将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如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综合监
管等,提高监管效果和服务水平。
06
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案例分析
数据采集与传输
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将加工贸易企业的 相关数据采集并传输到监管系统中,确保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立监管系统
建立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系统,包括数 据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等模块,以便 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监管措施与手段
制定法规和制度 建立数据标准 实施定期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第1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六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第三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加工贸易经营资格;(二)在海关注册;(三)属于生产型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实施联网监管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对其实施联网监管。
第五条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当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第六条联网企业应当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所需进口料件、出口成品清单及对应的商品编号报送主管海关,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确认商品编号所需的相关资料。
主管海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按照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底账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者拆分,建立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电子账册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电子账册电子账册是指将传统的纸质账册以电子形式保存记录,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的一种新型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它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企业负担,减少人力物力消耗,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下面将从电子账册的定义和特点、企业利用电子账册的可行性以及电子账册的推广和发展等方面进行论述。
其次,企业利用电子账册具有可行性。
电子账册可以减少企业的工作量和成本。
传统的纸质账册需要手工填写、归档和存档,非常耗时耗力。
而电子账册可以通过数据接口和自动录入功能,实现数据的自动填报和存储,减少了企业的工作量。
同时,电子账册可以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另外,电子账册能够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通过系统自动核对和人工审核,减少了因为人为因素导致的错误和遗漏。
此外,电子账册的存储和备份更加方便,可以设置多层次的安全保护机制,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推广和发展电子账册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加强政府的政策和法规支持。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使用电子账册,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培训支持,解决企业在推广和使用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其次,加强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电子账册需要借助最新的信息技术来实现数据的录入、传输、存储和查询,因此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账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促进企业的积极参与。
企业是电子账册的主要使用者,应该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电子账册的认识和使用能力。
同时,要建立良好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约束,保证电子账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电子账册是一种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它能够提高监管效率,减少企业负担,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企业利用电子账册具有可行性,能够减少工作量和成本,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但是,推广和发展电子账册需要政府的政策和法规支持,加强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促进企业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各方的努力,电子账册才能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学习手册-操作导航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政策解读
2017年7月,黄埔海关已率先在全国海关启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工作。
1、改革怎么改?改变传统的以合同为单元的管理思路,制定与企业生产特点相适应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简化企业申报程序,便利企业核销操作,明确企业申报责任,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建立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改革范围有哪些?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3、对企业有哪些利好?①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账册管理模式改变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以企业为单元开设电子账册实施加工贸易管理。
尊重企业在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实际差异,由企业自行确定加工贸易商品归并申报颗粒度,自主选择以料号或项号建立账册;同时可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的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②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试点企业之间、试点企业与黄埔关区内的非试点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再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记录,但应当如实保存深加工结转收、发、退货的记录,备海关核查。
试点企业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的深加工结转收发货情况进行汇总,集中申报深加工结转进、出口报关单。
③简化外发加工手续试点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企业应当如实保存外发加工收、发货的记录,备海关核查。
④放宽内销集中申报期限试点企业可以直接按照集中办理内销征收手续的规定进行内销集中申报,无需事前向海关报备;但按规定属于需要提供担保的,仍应按照现行规定在事前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前不能获得内销集中申报资格。
试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企业应在次月15日前向海关集中办理纳税报关手续,且不得超过账册核销周期和进行跨年度申报。
⑤允许企业根据实际开展核报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允许企业对本周期内经营管理期间的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及时向海关补充核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核报进行集中处置。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秩序,推进内销便利化,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二、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三、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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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为单元—基于企业自律管理的加工贸易便利模式
深圳市天地纵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熊斌
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指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方案》,海关总署于2017年7月13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为29号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在9个海关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以企业为单元模式”)改革试点。
2017年第29号公告,明确首批试点地区为部分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的天津、沈阳、杭州、武汉、拱北、重庆、成都海关辖区和具备改革基础的南京、黄埔海关辖区。
同时明确了各海关可结合关区实际先行试点或者全国海关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上线后全面开展试点两
种方式。
2018年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号公告《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将以企业为单元模式试点海关范围扩充到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等26个海关。
展试点。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实行“自主备案、自主核报、自主缴税、自定核销周期”等管理方式,势必进一步提速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在明晰关企权责、促进企业自律、改进监管服
务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的特点分析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综合了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优点并且更为便利。
以企业为单元与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以企业为单元与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对比一览表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创新突破:
一)进一步释放了改革“红利”,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
1)账册设立环节。
明确了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需求自行选择以料号或者项号设立账册;
2)企业可根以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和合理的核销周期;
3)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业务,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收发货记录;
记录,企业仍需要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4)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内销集中征税业务,海关允许企业在每月15日前办结上月相关业务;
5)明确企业采取自主核报方式,自行选择耗用申报方式和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办理核销手续;
6)账册核销周期内的实际库存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创设了加工贸易企业“补充申报”的法律救济途径
29号公告规定: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创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全新的、“宽严”结合的法律救济途径。
问题的相关处置规定。
三)预留了风险防范管理规范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释放改革红利的同时,也意味着与之俱来的海关监管风险增加。
为防控监管风险、规避监管风险,海关预留了风险防范管理规范。
1)限制了账册的最大进口量。
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明确了账册核销周期结案、限定了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须进行年度申报。
3)强调了企业自主申报的责任与义务。
要求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强化了企业自律管理的责任。
4)规定了企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的责任。
5)明确了对企业加工贸易过程管理的要求。
要求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
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
6)限制进入试点的企业须为生产型企业,设定了企业信用级别、准入、退出的机制。
以企业为单元模式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要求
如上所述,以企业为单元模式能够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了加工贸易作业手续,增强了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同时尝试将“自主申报”、“主动披露”等理念拓展到加工贸易监管领域,为形成覆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全流程的企业自律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从企业方面考虑,必须建立加工贸易全流程规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以企业为单元模式带来的便利优势。
一、企业须全面梳理加工贸易业务流程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加工过程经历保税设立登记、保税进口、保税加工执行、保税出口和保税核销等环节。
保税
设立
登记
加工贸易全流程管理示意图
整个保税加工过程涉及企业各个相关作业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紧密配合。
为了防范监管缺失,企业须依据保税业务的管理要求,从业务源头着手,全面梳理保税设立登记、保税进口、保税加工执行、保税出口和保税核销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运作,整体优化加工贸易作业流程,方能适应以企业为单元模式的监管要求。
二、企业须建立加工贸易全方位、全流程管控体系
为了有效发挥以企业为单元模式中的“主动披露”优惠,企业须建立全方位、全流程管控体系。
通过内控手段,企业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及时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处置问题。
三、必须强化加工贸易过程统计和核算机制
尽管以企业为单元模式明确企业采取自主核报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申报。
而是要求企业必须对加工贸易耗料进行细致、有效的管理,严密记录并反映保税加工货物耗用情况,包括保税加工货物进、出、转、销和实际库存数据,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的相关情况,料件、成品退换情况国内购买料件情况,消耗性物料情况等。
企业须确保自主核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