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仓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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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务普通仓库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常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商业普通仓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商业普通仓库(包括储备仓库、批发零售仓库和运输仓库)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建设必须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物流技术的进步和物流形式的变化,顾及今后的发展。

第五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建设必须切实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适用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

第六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建设必须重视消防和商品防护,保证商品储存安全。

第七条建设商业普通仓库必须有充足的货源,选择的库址必须交通运输方便,储存商品流向合理。

第八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建设应依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和商品特性,合理利用建筑空间,提高储存能力,方便商品进出。

第九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2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建设必须根据商品流通需要和货源情况、地区建设条件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等综合分析研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商业普通仓库建设规模应以库房总建筑面积为规划分标准,按下列三个规模等级进行建设:

一、大型仓库:库房总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

二、中型仓库:库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大于或等于1000㎡;

三、小型仓库:库房总面积小于1000㎡,大于或等于5000㎡。

第十二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房总建筑面积,应根据不同的仓库类型、不同的仓库建筑形式和需要的商品储存量合理确定;库房单位储存量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库房单位存储量建筑面积(㎡/t)表1

注:①储备仓库和批发零售仓库的储存量以综合吨为单位,运输仓库的储存量以重量吨为单位。

②进出批量较大的仓库应按低限控制,进出批量较零星的仓库按高限控制。

第十三条商业普通仓库工程项目由库房及主要生产设施、辅助生产及配套设施和行政、生活福利设施三部分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库房及主要生产设施:包括仓间、楼电梯间、穿堂、整理间、工作室以及电梯滑道固定的起重装卸设备等;

二、辅助生产及配备设施:包括充电间、修理间、车库、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露天货场、装卸站台、道路和供配电、消防、给排水设施以及装卸搬运设备等;

三、行政、生活福利设施:包括业务用房、食堂、浴室、锅炉房、门卫室、职工宿舍等。

上述项目内容应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和使用功能需要确定其中的必要部分,并应尽量利用社会设施改、扩建工程应尽量利用原有设施。

第十四条新建大型商业普通仓库具有车源供应和接轨条件且经济合理的,可建铁路专用线。

第十五条新建商业普通仓库具有通航和修建码头条件,并经过技术经济分析,技术上可行和经济上合理的,可建专用码头或泊位。

第3章库址条件与库区布置

第十六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址除必须具有充足的货源和交通运输方便的条件外,库存的区域环境应符合商品安全储存的要求,食品仓库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七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址应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质条件,并具备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条件。

第十八条新建大型商业储备仓库和运输仓库应靠近城市公路干线,宜具备铁路或水路运输条件;批发零售仓库应靠近市区。

第十九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区布置应根据库址的自然条件和仓库的使用功能,在满足防火安全间距的原则下,做到紧凑合理,交通运输线路短捷商品进出方便。

第二十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房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分区布置,各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的要求。大中型商业仓库的行政和生活福利区辅助生产区与库房区之间应设围墙分隔。

第4章装卸设备与配套工程

第二十一条商业普通仓库装卸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梯: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库房可设载货电梯,电梯的配置应根据储存商品吞吐量计算确定,配置台数可根据仓库类型、库房层数和库房每层的仓间实际面积按表2确定,每座独立库房的电梯配置不宜少于2台。

每配置一台电梯的每层仓间实际面积数(㎡)表2

注:多层运输仓库可参照批发零售仓库配置。

二、桥式起重机

:储存大件笨重商品和储存金属原材料的单层库房,可设桥式起重机(行车)。桥式起重机的起重量按需要确定,不宜超过10t ,每台80m 行程设一台,每跨不宜超过二台。

三、叉车:库房内宜使用电瓶叉车,叉车的配置应根据储存商品的吞吐量计算确定。配置台数可根据仓库类型和库房仓间实际面积按表3确定。

每配置一台叉车的库房仓间实际面积数(㎡)表3

注:进出批量较大的仓库应按高限控制进出批量较零星的仓库应按低限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普通仓库区内应有可靠的消防水源,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并按需要设消防水池,储存可燃物料的露天货场应设避雷针。

第二十三条商业普通仓库应设自动火警报警系统,大、中型商业仓库宜与就近公安消防部门建立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商业普通仓库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库房电源与道路照明、生产和生活用房等其他电源分闸控制。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商业普通仓库宜有独立的变配电间,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第二十六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区应采取有组织的排水系统,在市区内建设的仓库应采取地下管道排水,在郊区或山区建设的仓库可采用明渠排水。

第二十七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区车道宜采用混凝土路面,库区内主干道宽度可按双车道标准确定,大、中型商业仓库宜可考虑集装箱车辆的出入。

第二十八条商业普通仓库的铁路专用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铁路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最大日装卸车数及库址条件确定。

第二十九条商业普通仓库专用码头形式、泊位数、作业区面积应根据货物吞吐量和库址航道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区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第5章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房总建筑面积应根据仓库建设规模按

第二章第十二条计算确定。

第三十二条商业普通仓库辅助生产机配套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应控制

在库房总建筑面积的5%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商业普通仓库行政生活福利设施在总建筑面积占库房总

建筑面积的比例应控制在表4所列值内。

行政、生活福利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比例(%)表4

注:建设规模较大的应按低限控制,建设规模较小的应按高限控制

第三十四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房建筑面积利用系数(库房内各仓间实际面积之和与库房建筑面积比)不低于表5所列数值。

库房建筑面积利用系数(%)表5

第三十五条商业普通仓库多层库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商业普通仓库单层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六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房层高应根据储存商品的堆垛和机械提升高度的情况按表6确定。

库房层高(m)表6

注:①储存轻泡商品(堆垛容量小于200kg/m3)的库房,层高可适当提高。

②没有单轨电运提升机的仓间其层高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

③储存较重商品应低限控制,储存较轻商品应按高限控制。

第三十七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房屋顶,如采用瓦屋或拱形屋面可不设隔层热;如采用钢筋混凝土平面应设隔热层,在严寒地区储存怕冻商品的仓库应考虑防寒措施。

第三十八条商业普通仓库库房的外墙,除位于交通干道和城市建设有特殊要求外,只做普通粉刷,库房的内墙只做普通粉刷,钢筋混凝土梁面、柱面楼板、底面仅做刷白不另做抹面,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混凝土地面宜采用随捣随抹,一次抹光,不另做面层。

第三十九条建设商业普通仓库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新建工程应尽量少占耕地,不占良田、少迁房屋;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现有仓库的占地。

第四十条在大、中城市建设商业普通仓库以建多层库房为主,一般不少于三层,单层仓库只限于运输仓库和储存大件笨重商品的仓库,小型商业普通仓库的行政,生活福利用房应合并建设。

第四十一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设规模、库房建筑形式和项目内容合理确定其建筑覆盖率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全部多层库房:不低于35%;

二、全部单层库房:不低于45%;

三、部分多层库房和部分单层库房:不低于40%。

第6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二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库房单位建筑面积投资估算指标,可根据库房建筑形式和库房建筑面积按表7所列指标控制。

库房单位面积投资估算指标表7

注:表7中所列指标是按天然地基、地理基础。多层库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库房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且是按1989年北京市概算定额就按的综合指标,在使用时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建筑、不同建设年份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商业普通仓库的建设工程期应控制在表8所列值内。

商业普通仓库建设工期表8

注:仓库规模较大的应按高限控制,仓库规模较小的应按低限控制。

第四十四条商业普通仓库的人员编制应根据仓库的类型和仓房仓间实际面积控制在表9所列值内。

每100m2仓库仓间实际面积人员编制数(人)表9

注:①大型仓库应按低限控制,小型仓库应按高限控制,中型仓库按插入法计算。

②设有露天货场的仓库,货场实际堆货面积适当折算在库房仓间实际面积内。

③设有铁路专用线和专用码头以及有附加业务和特殊使用要求的仓库,有关人员的编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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