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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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
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因此经世致用理应成为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下面是为你整理的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希望你喜欢。
【摘要】劳动权益保护是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急需解决的而又被社会严重忽视的问题. 由于兼职大学生和毕业生在职场中合法权益屡遭损害,因此探讨其原因及其对策,对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极其重要. 本文针对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容、维权的现状以及维权的途径进行了初略的分析.希望
在引起学校和社会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和重视的同时更希望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权益保护观念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劳动者主体资格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劳动力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因此,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了他们未来的的职场发展走向,也决定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然而当前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各种岗位并不能满足当前大需求,从而导致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大学在校生还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视从事工作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社会
中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但是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因此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兼职及就业的现状
近年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多。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1.中介机构侵害大学生利益当前,有很多中介机构专门为大学生介绍兼职。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场混乱不已,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进行欺诈。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费, 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
2.校园小广告的诱惑大学校园里招聘广告随处可见,特别是寒暑假将至,各种招贤广告满天飞。雇主往往就是利用大学生这种心理特点,以优厚的报酬作为诱饵吸引大学生,使其跌落预设的陷阱。
3.隐藏的协议大学生兼职期间也时常会出现兼职期间报酬减少,时间加长等现象.绝大多数雇主通常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一旦出现问题,口头协议便没有了法律效力。一些正规一点的聘方或许会和大学生签订一些协议,但是协议中明显的突出了“不平等”,如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者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毁约要交违约金等等,对应聘者则只字不提。(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1、签订的协议很难体现大学生的意志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 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协议的内容往往对大学生的意志体现较少。在实践中, 很多用人单位将合同内容制成格式化、定性化的条款,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大学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修改权,只有签和
不签的选择。大学生急于找到工作机往往会没有选择余地,大多在不完全了解或
者完全了解情况下的签下约定,开始工作后才发现一些承诺难以兑现,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境地。
二、大学生劳动权利受侵害案例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大学生权利受侵害案例比比皆是,下面列举几个进行分析. “今年暑期不回家了,留在呼和浩特市打工。”内蒙古机电学院的赵哲告诉记者:“我们班准备打工的同学不少,因为许多同学家境不宽裕,都想在假期打工为家里减轻点负担,同时,也为将来就业积累经验。”赵哲曾在去年暑期到乌海市某高低压设备公司做过1 个月的销售工作,当时公司口头承诺每月保底工资500 元,提成按业务量计算。但是,打工结束后,公司以资金运转不畅为由只付给他保底工资。“由于开学后没有时间更没有精力向公司要业务提成,所以打工1 个月,只拿了个保底工资。“廖尚军诉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成都交通学校、何林劳动争议案”“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北京首例判决认定大学生亦可就业案”和“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案”、。这四起典型案件有的是因为“工伤”待遇争议,有的是因为工资拖欠,还有的是因为低薪用工所引起的。这些案件均是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害的典型. 从法律角度来看,1995 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
学,不视为就业,第“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勤工助学大学生不具备合格劳动者的资格,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无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根据2007 年6 月29 日通过。并于2008 年1 月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68、69 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而不适用于学生等其他人员。也就是说,新的《劳动合同法》依然没有将大学生列入其调整范围。因此大学生受侵害案件层出不穷. 其次自身原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浓,维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被侵权的主要因素。一旦权益受损大部分选择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据统计、我国大学生维权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有些企业正是利用了大学生的这种心里才敢对大学生胆大妄为而不心虚。大学生入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考虑不周等也是他们被侵权的原因。
三、维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方法
我们维权途径之一:协商。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维权途径之二: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地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 日内提出。
维权途径之三:仲裁。仲裁是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大学生申请仲裁,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劳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
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维权途径之四:诉讼。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维权途径之五:监察举报投诉。《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维权途径之六:信访。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四、总结
在大学里,我们往往注重于专业知识的积累和专业素质的提高,却忽视了一些基本社会知识如劳动保障知识的教育和灌输,这使我们在刚刚踏入社会时必定因为缺少自身防备和社会经验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欺骗。所以在校期间我们应积极注意培养这方面的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