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沿革
《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以第八十七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六)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
为了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减少和降低船舶作业活动 对内河水域的污染,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明确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新水法规定,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 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污 染物排放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第53条) 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新水法规定,港口、码头、 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要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 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54条) 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新水法规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 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 舱的清洗作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及进行船 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报作业地海 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应当报作业 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第55条)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全文)(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内容。
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决定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日期】2007.08.26•【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突出表现为:(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
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三)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四)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
(2)禁止组织在无良好隔渗地层,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地下水开采时,不得混合开采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
(4)地下工程应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
主要规定
主要内容
水污染监督管理
(1)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体排入污水﹔
(2)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3)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在一级保护区设置的排污口,由当地政府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5)在生活饮用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经同级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采取强制性紧急措施,包括责令禁排污染物﹔
(6)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小型化学制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防止地表水污染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必须达标﹔
(7)对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用于灌溉的工业废水和城市废水、船舶排放废水经过治理、消毒、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可以排入水体﹔
(8)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9)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3)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物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存放上述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防流失措施﹔
2018年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2018年水污染防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保障公众参与,实行总量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污染防治的方针是:遵循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优先防止水体功能退化,全面防治重点排污口和重要行业的污染,推动水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第六条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防治、源头控制、综合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控制第七条国家对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禁止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九条禁止对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排放。
第十条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污染物与境界设置的排放标准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实施污染物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设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污染物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经济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
第十六条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企业污染物自行监测制度。
第三章环境风险防控第十七条鼓励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活动。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加强对重大事故环境风险的防控。
第四章水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实施水资源保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实施水域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水生态环境公共信息的公开。
第五章公众参与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水环境标准制订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重点水污染源和行业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及环境保护组织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
目录分析
01
第1章出版 前言
02
第2章总则
03
第3章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
06
第6章饮用 水水源和其 他特殊水体 保护
05
第5章水污 染防治措施
01
第7章水污 染事故处置
02
第8章法律 责任
03
第9章附则
04
第10章附 录一
06
第12章后 记
05
第11章附 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释义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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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
事故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
污染
管理
水体
防治
附则
防治法
水污染
措施 第章
措施
释义
水污染
法律责任
水源
饮用水
防治
管理
内容摘要
本书对最新修订公布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逐条解析,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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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七章七十八条,包括了水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监测和评估、水环境保护和修复、水资源管理等内容。
首先,《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责任。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定水污染排放标准,并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监测网络,对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对于发现的水污染情况,应当及时评估污染的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水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环境保护和修复规划,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于严重受污染的水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恢复水域的生态功能。
另外,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需求。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合理规划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的来说,《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水污染问题依然严重,尤其是一些地方的水质严重受到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维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水污染物的种类有很多,例如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等等。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1、第27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把每年的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2、一般认为,我们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进入大气后,逐步形成PH<5.6的酸性降水。
3、臭氧是一种天篮色、有臭味的气体,在大气圈平流层中的臭氧层可以吸收和滤掉太阳光中大量的紫外线,有效保护地球生物的生存。
4、噪声的来源主要有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噪声,人耳开始感到疼痛的声音叫痛阈,痛阈为120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环保产业》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总页数】7页(P9-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y-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总则研究:水污染防治法...
3.关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
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5.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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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环保与责任
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环保与责任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增长,中国面临着严峻的水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并改善环境质量,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水污染防治法规。
本文将探讨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保措施及相关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为中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
该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水资源,防止和控制水污染,保障人民的饮用水安全。
法律包含了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计划、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内容,确立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二、环保措施1. 水污染源的排放标准为了减少水污染源的排放,中国制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各行业、各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限制值。
违反标准的企业可能会被处以罚款,甚至被关闭。
2.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为了控制和治理水污染,中国政府大力推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
这些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管网、废水处理系统等,用于净化和处理污水,防止其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3. 水资源的保护与修复除了治理污水排放,中国还注重水资源的保护与修复。
各级政府会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同时,进行水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覆盖,重建湿地等,以改善水体的生态环境。
三、责任分工1. 政府责任中国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规,并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
政府还要加大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和处罚,确保规定的排放标准得以严格执行。
2. 企业责任作为水污染源,企业有责任采取措施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企业应加强自我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控制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企业还需要配合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接受相应的检查和监督。
3. 公众责任公众也应对水污染防治承担一定的责任。
公众应积极参与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环保意识,并遵守相关的环境法规。
水污染防治法
批 未准 按权 照的 排人污民许政可府证批规准定,排责放令污停染业物、的关责闭任:违反本法规定,
2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 令 百 违 治改 万 反 规正 元 工 定或 以 业 的者 下 水 法责 的 污 律令 罚 染 责限款防任制;治违生情规反产节定本、严的法停重法规产的律定整,责,治吊任有,销:下并排违列处污反行十许工为万可业之元证水一以污的上染,一防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
解释机关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询问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 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具体问 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 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施行时间
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第十章 附则
3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 限 违制 反生 城产 镇、 污停 水产 处整理治规,定并的处法十律万责元任以:上城一镇百污万水元集以中下处的 理罚 设
款 施; 的情 运节 营严 单重 位的 或,者报污经泥有处批理准处权置的单人位民对政产府生批的准污,泥责以令 及停 处
业 理、 处关 置闭 后:的(污一泥)未流依向法、取用得途排、污用许量可等证未排进行跟踪、记录的,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工业水污染防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
3 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12•【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0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2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生产建设计划。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水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五条对水污染防治有显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大、中型水库坝下最小泄流量时,应当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并征求有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类水体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县级行政区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使该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可以根据达标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 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 组织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提升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从事可能影响水生态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同守护清澈河流,保护饮用水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同守护清澈河流,保护饮用水安全1.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2. 为了有效治理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8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水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的理念,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原则。
4.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水环境管理体系,推动各类排污单位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5. 一方面,《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水环境不受破坏。
6. 另一方面,该法还强调了加强水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通过加强监督执法和舆论监督,推动相关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7. 在执行过程中,《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水污染治理效果和治理水平。
8. 长期以来,我国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但在水污染治理方面还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持之以恒地推进。
9.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预防水污染事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全面的法律保障。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水环境保护工作更加重视和完善,为清澈河流、保护饮用水安全,共同守护美丽的家园指明了方向。
11.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人人尽责、共同守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12.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水污染治理的良性循环,让清澈的河流、饮用水源变得更加纯净、可靠,让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环境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
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9月2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1996]20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简称《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施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1996年5月15日之前,按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了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合法有效的;但《决定》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的,应从《规定》发布之日起按修改和补充规定执行。
关于请示中所涉及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问题,属《规定》第十项新增加的内容,应按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即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至于县级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前已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原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
水源保护区仍维持其现状进行管理。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2023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水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1.水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自然水域。
2.污染: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对水质和水环境的有害改变。
3.污染物:指排入水体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形式的物质、能量或生物。
4.污染源:指向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5.水污染防治:指预防和控制水污染、恢复水环境。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限值进行排放。
第五条污染物在线监测污染源应当配备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定期上报监测数据。
未经许可证持有人同意,监测数据不得被篡改或删除。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并定期修订。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七条污染物减排污染源应当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装置、工艺和材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第八条重点污染排放管理对于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加强监管和督促其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地区应当建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的安全排放。
第十条工业废水治理工业企业应当装设废水处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确保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有机农业、循环农业等绿色农业模式,减少农业活动对水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水环境修复对于受污染的水环境,应当采取恢复措施,修复受损的水生物群落和水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水源保护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保护计划,保护水质和水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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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现实社会需要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08年6月30
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国家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法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详细分析。
首先,该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求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依法设定和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水污染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推进工业和农业生产的清洁生产,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其次,该法对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污染物的治理设施、配备污染物治理人员,并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使用、维护、运行、监控这些设施。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的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利用需求情况,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水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针对特定的污染源和环境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
例如,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法律要求农作物种植者使用合理的农药、农杀藻剂和农肥,推广农业面
源污染防治技术。
对于水体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法律也要求加强治理和防控措施。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水污染治理的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的法规文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措施。
同时,政府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和农户对法律的执行不理解或者不重视,导致污染物排放仍然存在问题。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和行动不够有力,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国家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和进展。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续写)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方面。
首先,需要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治理。
尽管法律要求企事业单位设置治理设施,但实际上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放行为。
因此,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
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
此外,还应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研发和应用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升治理效果。
其次,需要加强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目前,我国的水污染防治规划较为滞后,对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规划和政策相对薄弱。
政府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统筹各类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同时,还应加强与相关地区和部门的协调,形成水污染防治的合力。
第三,需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
农业面源污染是当前我国水污染防治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生产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广绿色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环保水平。
同时,还应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第四,需要加强水环境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
水环境信息公开是加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建立健全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治理进展情况,增强公众对水环境问题的监督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还应加强对舆情的监测,及时了解社会对水污染问题的关切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最后,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水污染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
政府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享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国际化进程。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国家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加强政府的监管和治理能力,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和进展。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