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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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来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来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来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江平【审理法官】黄江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来某【当事人】杨某来某【当事人-个人】杨某来某【代理律师/律所】詹前进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詹前进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詹前进孙灿东【代理律所】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过错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某和杨某于2018年10月举行订婚仪式,并由男方支付彩礼,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因素,感情破裂,解除婚约。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当地风俗等因素判决彩礼退还并无不当。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从2016年开始恋爱关系,但并无证据表明杨某主张的双方已长时间共同生活,杨某以此为由,要求酌情返还彩礼依据不足。

案涉卡地亚戒指价值超过8万元,系婚戒,一般以结婚为目,杨某主张系赠与依据不足。

再结合双方分手时,购买该枚戒指时间不足半年等,一审法院判决返还,本院予以支持。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涛于大海张丽萍【审理法官】蒋涛于大海张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当事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当事人-个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代理律师/律所】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丽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丽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传生李海铭赵三平胡安潮刘晓丽【代理律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离婚协议中未体现的部分房产、车辆、股权、存款应否予以分割;2.如需继续分割,股权和存款的分割方式及比例如何确定;3.登记在杨某3、杨某2名下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7 01:09:18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0民终2658号上诉人:黄某,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1,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郝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5【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4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于水清【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于水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某;姚某【当事人】郝某姚某【当事人-个人】郝某姚某【代理律师/律所】厉伟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侯敏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厉伟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侯敏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厉伟侯敏【代理律所】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合同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各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在于: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产内的家具、家电、房屋装修投入应否分割、被上诉人姚某婚内定期支付给父母的费用累计139万余元应否分割、被上诉人姚某签署离婚协议后补发的工资366136.42元应否分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

涉案的三项财产均未在协议中列明,郝某要求依法进行分割。

关于案涉三项财产应否分割的问题本院阐述如下:1.关于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产内的家具、家电、房屋装修投入应否分割。

这部分财产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确定价值,一审未予分割,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至于,这部分财产是否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处置本院不作定性。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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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1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颖哲【审理法官】祝颖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李某【当事人】刘某李某【当事人-个人】刘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李至平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至平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至平【代理律所】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刘某与李某在离婚诉讼调解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刘某与李某一致确认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刘某上诉要求分割的9笔定期存款均是李某在离婚前取出,根据上述调解书内容,应当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处理完毕,刘某要求再行分割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某与李某在离婚诉讼调解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刘某与李某一致确认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刘某上诉要求分割的9笔定期存款均是李某在离婚前取出,根据上述调解书内容,应当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处理完毕,刘某要求再行分割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1:04:3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李某1与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0【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42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贝吴扬新魏浩锋【审理法官】钟贝吴扬新魏浩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李某2【当事人】李某1李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代理律师/律所】段征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王宁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征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王宁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征王宁【代理律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分割协议书》的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房屋分割协议书》第三项约定内容为李某2必须无条件配合李某1完成户主变更,一审法院查明的“李某2必须无条件配合李某1先将涉案房屋变更为李某1”存在笔误,本院予以更正。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其他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屋分割协议书》的性质问题。

对此,本院论述如下:《房屋分割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约定,李某1给李某2人民币50万元作为日常生活费用,此笔费用在户口迁出生效后支付。

在案事实查明,李某2已将户口迁出,并且李某1已向李某2支付10万元,李某1应当按约定支付剩余40万元款项。

李某1上诉主张《房屋分割协议书》中李某2并未承担义务,李某1给付李某2的50万元实为赠与行为,与协议约定内容不符。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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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33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芳于峰胡益民【审理法官】李芳于峰胡益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刘某【当事人】张某刘某【当事人-个人】张某刘某【代理律师/律所】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谷召亮【代理律所】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刘某是否应当向张某支付一半的购房首付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刘某是否应当向张某支付一半的购房首付款。

本案中,张某主张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了金色夏威夷小区9幢606号房屋的首付款,后在离婚诉讼期间将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变更到刘某妹妹刘烂军名下,故要求分得首付款59977元。

经查,该房系由案外人刘烂军购支付首付款以及偿还按揭,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金色夏威夷项目9栋606房屋仅有购房人刘烂军的网签及备案记录。

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的主张成立,一审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张某要求分得首付款59977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张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0:59:4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宁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3月29日经宁乡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辽13民终1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树立袁莉舒新月【审理法官】孙树立袁莉舒新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刘某【当事人】李某刘某【当事人-个人】李某刘某【代理律师/律所】佟国民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张效兰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王秀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郭晨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佟国民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张效兰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王秀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郭晨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佟国民张效兰王秀芳郭晨雯【代理律所】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对原审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被上诉人刘某账户中的财产数额并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北民五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2018)辽13民终2299号民事判决、(2019)辽1381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2019)辽1381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2021)辽13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2021)辽13民终1186号民事判决、客户交易明细(司法)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对原审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被上诉人刘某账户中的财产数额并无异议。

上诉人李某主张被上诉人刘某隐匿、转移共有资金在(2019)辽1381民初3729号以及(2019)辽1381民初3730号民事案件中,新发现被上诉人刘某个人账户2006年至2013年期间转账进账额为33851472.59元应对被上诉人刘某转移、隐匿的资金进行分割。

杨丐与吴金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杨丐与吴金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杨丐与吴金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18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刘秋萍【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刘秋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丐;吴金成【当事人】杨丐吴金成【当事人-个人】杨丐吴金成【当事人-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代理律师/律所】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广明【代理律所】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丐【被告】吴金成【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丐能否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执行异议执行标的查封强制执行冻结扣押拍卖诉讼请求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审判监督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杨丐已对案涉财产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9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粤0402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杨丐对位于珠海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宝珠新村)4栋2单元601房、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商铺各享有50%产权份额。

二、中止对珠海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宝珠新村)4栋2单元601房50%产权份额、以及珠海市香洲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商铺50%产权份额的拍卖,并解除对该两套房屋各50%产权份额的查封。

庄雪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杨丐、吴金成、庄雪云均未明确提起析产诉讼。

虽然杨丐提出了直接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产权份额的请求,但此不能代表其提出了析产诉讼。

一审判决以避免诉累为由实质上审理了析产诉讼,进而支持杨丐的排除强制执行请求,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2019年10月17日本院作为(2018)粤04民终306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杨丐的诉讼请求。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22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周永恒杜兆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孟某1【当事人】杨某孟某1【当事人-个人】杨某孟某1【代理律师/律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卉焦璐超叶沐奇【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1:14:02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4民终22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鲁04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孟某1承担。

李某1、李某2等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等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等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甘05民终7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力李虓晖冯峰【审理法官】田力李虓晖冯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李某2;何某【当事人】李某1李某2何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何某【代理律师/律所】卫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陈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卫某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陈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卫某陈某【代理律所】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第一组证据与本案彩礼返还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第二组证据反映的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属于李某1的陪嫁物品,系其个人物品,不属于折抵彩礼的情形,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彩礼返还数额是否妥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彩礼返还数额是否妥当。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习俗,由一方所给付另一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财物。

彩礼的认定标准应以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其次就是从给付的数额来判断。

本案中,何某根据当地习俗在“看屋”时给付李某1,10000元,在订婚时给付李某1、李某2,100000元,李某1、李某2向何某退1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为100000元。

原审关于彩礼认定符合彩礼认定规则,认定的彩礼数额符合本案事实。

关于被上诉人何某给付上诉人李某1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私人订制钻戒、黄金手镯等首饰价值较大,且均是按照当地婚礼习俗而交付女方,依法属于彩礼范畴。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某与李某1、黄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甘06民终2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毛晓明杨海昇付雪莲【审理法官】毛晓明杨海昇付雪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当事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当事人-个人】段某李某1黄某李某2【代理律师/律所】李繁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陶积荣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繁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陶积荣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繁陶积荣【代理律所】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段某主张其在与李某2结婚后与李某1、黄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其所提基础是要求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审确定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分家析产纠纷为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段某主张其在与李某2结婚后与李某1、黄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其所提基础是要求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审确定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分家析产纠纷为宜。

本案中,段某主张在其2010年4月与李某2结婚后即将户口迁入李某1家中,在此之后因当地土地被征收所涉土地补偿费用于新建房修建而要求对三层楼房财产予以分割的理由,作为事实主张的一方,段某需对征地补偿款有其份额及该土地补偿费用于房屋修建两部分进行举证,通过对一审所举证据的审查,段某对有其征地补偿款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该证据中能够显示段某享有征地补偿款份额,但其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该征地补偿款用于房屋修建的事实,故本院无法对土地补偿费的用途进行查证,而该房屋系在原有宅基地房屋拆除后的修建,修建资金来源是否全部或部分为征地补偿款或其他资金无据证实,故段某所持分割该房屋财产权利的理由无据证实不能成立。

王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9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国庆赵懿荣范红萍【审理法官】王国庆赵懿荣范红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赵某;杨某【当事人】王某赵某杨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赵某杨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对于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的承租权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但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应当视为其放弃对某号房屋的承租权益以及将来可能的购房资格,嗣后其与女儿亦搬离某号房屋并将户口迁出。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恶意串通合同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对某号房屋享有权益。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某号房屋系赵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租权的房屋,后双方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案中,王某作为原告的《离婚协议书》即起诉材料中载明“现某住房女方同意归男方租住(购房)无异议”,落款处有王某签字,在询问笔录中王某称“共同财产无争议,住房亦无争议”。

本院认为,对于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的承租权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但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应当视为其放弃对某号房屋的承租权益以及将来可能的购房资格,嗣后其与女儿亦搬离某号房屋并将户口迁出。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赵某与王某在1996年离婚时,已对某号房屋的权益予以处理,现王某主张取得某号房屋一半售房款与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王某主张未见过《离婚协议书》、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但该《离婚协议书》出自1996年其与赵某离婚纠纷案的卷宗材料,其在长达二十余年时间里未提出异议,现又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马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军【代理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马某在2016年7月13日协议离婚时约定:金地家园楼房全款购买,归男方所有;香涛家园楼房分期付款,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

该离婚协议已在南皮县民政局备案。

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情况,一审中马某称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提交证据证实,且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马某并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故对马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李某与马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基于该约定主张马某协助其办理关于南皮县香涛家园小区7-5-803号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保证书",在该“保证书"中,李某明确称“我李某名下的房子香涛家园7号楼5单元703室…",故该保证书是李某在房子登记至其名下后,对房产将来如何处分所作出的承诺,究其本质是李某对其个人房产的处分,并不构成对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内容的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为该保证书系双方重新协议对该楼房作出的处分,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

李某1与王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王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王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甘10民终1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责逆赵会娥樊欣【审理法官】张责逆赵会娥樊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王某1;杨某;王某2【当事人】李某1王某1杨某王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1王某1杨某王某2【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李某1在与王某2订婚前后,给付王某2沾亲礼等小额财物,期间王某2亦向李某1赠与鞋垫等物品,李某1的上述财物给付行为,属于男女双方基于恋爱身份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李某1要求王某2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某1在与王某2订婚前后,给付王某2沾亲礼等小额财物,期间王某2亦向李某1赠与鞋垫等物品,李某1的上述财物给付行为,属于男女双方基于恋爱身份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李某1要求王某2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

关于看家礼2000元,系李某1父母自愿给付王某2,李某1无权要求返还。

关于李某1给付王某1的大额彩礼58800元,由于李某1与王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故王某1应全额返还李某1交付彩礼,一审判决说理部分表述酌情支持58000元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一审判决主文将王某1误写为“王生财”错误,二审予以说明并一并纠正。

但一审判决主文表述王某1返还李某1彩礼款58800元,已支持李某1的彩礼返还请求,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故对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19)豫14民终4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辉刘玉杰李鑫【审理法官】周永辉刘玉杰李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李某【当事人】陈某1李某【当事人-个人】陈某1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樊灵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赵玥旸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灵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赵玥旸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灵君赵玥旸【代理律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陈某1认为被上诉人李某应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因该协议并非办理离婚登记时交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备案协议,且该协议形成于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备案协议之前,在两份协议内容不同且均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情况予以约定的情况下,陈某1要求李某按照第一份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依据不足。

原审判决驳回陈某1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双方因此产生的财产纠纷,可另案主张。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适当;上诉人陈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陈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4:34:38【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1、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4日协议离婚。

杨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6【案件字号】(2022)吉08民终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瑞孙金芹樊杰【审理法官】李瑞孙金芹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1;李某2;曹某【当事人】杨某1李某2曹某【当事人-个人】杨某1李某2曹某【代理律师/律所】李某1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杨某2吉林杨某2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1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杨某2吉林杨某2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1杨某2【代理律所】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吉林杨某2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

【权责关键词】代理书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于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杨某1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李某2返还彩礼的情形。

所购买的价值总计为20300元的黄金项链及钻戒,系李某2对杨某1的赠与行为,故不应返还。

另,在收到彩礼后,杨某1向李某2已返还10000元。

至于本案杨某1应向李某2返还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在杨某1主张所花费的183699.30元彩礼款中,多笔款项李某2并不认可,且杨某1不能出示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

吴某1、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赣10民终2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琳邹志伟彭珺【审理法官】王琳邹志伟彭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1;杨某【当事人】吴某1杨某【当事人-个人】吴某1杨某【代理律师/律所】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克勤【代理律所】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吴某1与杨某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小孩,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感情问题,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吴某1、杨某于2015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本案是杨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未得任何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杨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

吴某1主张其与杨某之间存在449874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其。

【权责关键词】胁迫重大误解撤销民事权利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自认质证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准许杨某与吴某1离婚;二、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杨某、吴某1各自日常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三、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杨某、吴某1共同生育的长女吴某5由杨某直接抚养,次女吴某4、长子吴某6由吴某1直接抚养。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沙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黄某【当事人】李某1黄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黄某【代理律师/律所】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少华陈寅荣孙槐玉曾亮珍【代理律所】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除对涉案的1806房处理问题进行约定外,还约定处理了另外两处房产,从约定内容上看,对该两处房产产权及收益均进行明确的分割,而对1806房约定表述为:“天河房(即诉争1806房),房产证的权属人为李某1,1997年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购买。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法院调解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诉争1806房(房产登记号:统字某某某号)系房改售房,于1997年5月购买,已付清房款,登记在李某1名下。

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现市场价值450万元。

黄某表示如果该房归李某1,李某1应补偿给其上述价值的一半即225万元。

李某1不同意,认为其提供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已约定该房归其,不需要补偿给黄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针对李某1、黄某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李某1提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胡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玉红黄文劲任慧【审理法官】苗玉红黄文劲任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李某【当事人】胡某李某【当事人-个人】胡某李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涉案房屋第五层的使用权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涉案房屋第五层的使用权问题。

虽然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显示该房屋的层数仅为一层,但该登记时间是在1990年,且胡某在二审时提交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证实涉案房屋曾于2002年履行了合法的报建审批手续,报建的叁层加梯屋的住宅工程已获批准,这与《离婚协议书》对共五层的房屋使用权进行了约定,是相一致的,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第五层的使用权归胡某拥有,胡某亦确认该第五层实为《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中载明的梯屋,因此,涉案房屋的梯屋的使用权应归胡某拥有。

至于租金损失,由于胡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梯屋已经实际出租以及具体的租金数额,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胡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有理,对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因胡某在一审阶段未提交相关证据,导致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非一审误判,同时本案二审受理费理应由胡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李某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号之一的梯屋交付给胡某使用;三、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1、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1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松张淮滨朱发亮【审理法官】张建松张淮滨朱发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张某【当事人】李某1张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张某【代理律师/律所】朱会臣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会臣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会臣刘二旺【代理律所】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李某1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人证言谁主张、谁举证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李某1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但上诉人李某1一审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一子一女,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彼此感情,妥善处理矛盾,共同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仍有和好可能。

一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6:52:2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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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6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云燕齐小媛张聪【审理法官】高云燕齐小媛张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李某【当事人】杨某李某【当事人-个人】杨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马莉廷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刘学军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莉廷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刘学军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莉廷刘学军【代理律所】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中,杨某诉请李某配合杨某将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屋(长房权字第XXXX号)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紧急避险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另,杨某与李某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但对杨某与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杨某诉请李某配合杨某将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屋(长房权字第XXXX号)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

根据案件事实查明,现案涉房屋每月仍存在需要偿还的贷款,且根据案涉房屋房权证记载,此房屋存在抵押,在案涉房屋尚未清偿剩余银行按揭贷款,房屋抵押权并未涤除的情况下,杨某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且一审裁判结果亦非杨某的诉请。

故一审判决裁判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已由杨某垫付),由杨某负担;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已交纳);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2:17:2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30日,杨某与李某登记离婚,同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按捺手印,约定:“二、住房安排:男方名下私房(按揭)归女方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3-70/165-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杨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经一审审理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有效。

根据杨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案涉房屋即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xx号,丘地号:3-70/165-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归杨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杨某请求由李某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未见其请求的合理性,且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亦未见相关律师代理费的约定,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3-70/165-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归杨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已由杨某垫付),由李某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杨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双方于2011年7月8日在南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有婚生子、女各一名。

长子李某22011年12月2日出生,长女李某32016年6月15日出生。

2017年10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儿子与女儿由杨某抚养并共同生活,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我方承担。

我方名下有按揭贷款房屋一套,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3_70/165_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该套房屋双方协议,归杨某所有,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我方负责偿还。

杨某在起诉书中请求依法判令我方配合杨某房屋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支持。

一审法院并没有就杨某诉请作出审理和判决,却启动了涉案房屋归属的审理程序,判决涉案房屋归杨某所有,房屋按揭贷款由我方负责偿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不告不理,杨某并没有请求法院对离婚协议房屋归属给予确认,且该房屋的归属及按揭贷款偿还责任,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对此双方认可,不曾更改,无需法院作出确认,故该案一审判决,超诉讼请求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杨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杨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李某配合杨某将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长房权字第XXXX号)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李某一次性支付该房屋按揭贷款余额;2.涉诉费用由李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杨某与李某于2011年7月8日在南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李某婚外情,双方于2017年10月30日在南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有婚生子女二名,均由杨某抚养。

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

201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名下私房(按揭)归女方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

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3-70/165-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

现因李某与第三方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使案涉房屋遇到风险,故杨某请求李某配合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

但该请求被原审法院驳回,没有法律依据。

二、原审法院依法冻结李某名下存款30万元,证明李某有能力一次性将按揭贷款全额还清。

三、《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按揭贷款全额由李某偿还,据此杨某有权利随时请求更名过户。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支持,以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

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终693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廷,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军,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某、李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杨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双方于2011年7月8日在南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有婚生子、女各一名。

长子李某22011年12月2日出生,长女李某32016年6月15日出生。

2017年10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儿子与女儿由杨某抚养并共同生活,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我方承担。

我方名下有按揭贷款房屋一套,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3_70/165_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该套房屋双方协议,归杨某所有,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我方负责偿还。

杨某在起诉书中请求依法判令我方配合杨某房屋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支持。

一审法院并没有就杨某诉请作出审理和判决,却启动了涉案房屋归属的审理程序,判决涉案房屋归杨某所有,房屋按揭贷款由我方负责偿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不告不理,杨某并没有请求法院对离婚协议房屋归属给予确认,且该房屋的归属及按揭贷款偿还责任,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对此双方认可,不曾更改,无需法院作出确认,故该案一审判决,超诉讼请求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杨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杨某辩称,2017年10月30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归男方偿还,房屋信息所有权人是李某,目前查询该房屋剩余贷款596721.75元,这个钱由李某偿还。

2020年下半年杨某偶尔发现该房屋被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朝阳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吉0104民初3437号,这足以证明该房产应紧急避险,因此杨某起诉李某立即配合杨某对该房屋进行更名过户。

更名过户的条件是李某提前还贷,一次性还完贷款即可办理更名过户,原审中杨某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对方名下财产。

李某账户冻结29万多,李某有三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能力还贷,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上诉请求。

杨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李某配合杨某将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长房权字第XXXX号)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李某一次性支付该房屋按揭贷款余额;2.涉诉费用由李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杨某与李某于2011年7月8日在南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李某婚外情,双方于2017年10月30日在南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有婚生子女二名,均由杨某抚养。

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

201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名下私房(按揭)归女方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

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3-70/165-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

现因李某与第三方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使案涉房屋遇到风险,故杨某请求李某配合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

但该请求被原审法院驳回,没有法律依据。

二、原审法院依法冻结李某名下存款30万元,证明李某有能力一次性将按揭贷款全额还清。

三、《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按揭贷款全额由李某偿还,据此杨某有权利随时请求更名过户。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支持,以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

李某辩称,李某一直在还房贷的尾款,没有违约,是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离婚协议也是约定了李某还房屋贷款的尾款,并没有说明一定要一次性还清,目前也是只能是每月按期还,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不存在李某有对外债务无法偿还的事实,目前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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