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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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30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69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云燕齐小媛张聪

【审理法官】高云燕齐小媛张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某;李某

【当事人】杨某李某

【当事人-个人】杨某李某

【代理律师/律所】马莉廷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刘学军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莉廷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刘学军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莉廷刘学军

【代理律所】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长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中,杨某诉请李某配合杨某将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屋(长房权字第XXXX号)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紧急避险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另,杨某与李某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但对杨某与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杨某诉请李某配合杨某将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屋(长房权字第XXXX号)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根据案件事实查明,现案涉房屋每月仍存在需要偿还的贷款,且根据案涉房屋房权证记载,此房屋存在抵押,在案涉房屋尚未清偿剩余银行按揭贷款,房屋抵押权并未涤除的情况下,杨某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且一审裁判结果亦非杨某的诉请。故一审判决裁判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已由杨某垫付),由杨某负担;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负担(已交纳);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2:17: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0月30日,杨某与李某登记离婚,同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按捺手印,约定:“二、住房安排:男方名下私房(按揭)归女方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3-70/165-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杨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经一审审理未发

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有效。根据杨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案涉房屋即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xx号,丘地号:3-70/165-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归杨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某请求由李某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未见其请求的合理性,且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亦未见相关律师代理费的约定,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以西,102国道以北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权利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3-70/165-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归杨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已由杨某垫付),由李某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杨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事实及理由:双方于2011年7月8日在南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有婚生子、女各一名。长子李某22011年12月2日出生,长女李某32016年6月15日出生。2017年10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儿子与女儿由杨某抚养并共同生活,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我方承担。我方名下有按揭贷款房屋一套,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

3_70/165_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该套房屋双方协议,归杨某所有,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我方负责偿还。杨某在起诉书中请求依法判令我方配合杨某房屋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支持。一审法院并没有就杨某诉请作出审理和判决,却启动了涉案房屋归属的审理程序,判决涉案房屋归杨某所有,房屋按揭贷款由我方负责偿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不告不理,杨某并没有请求法院对离婚协议房屋归属给予确认,且该房屋的归属及按揭贷款偿还责任,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对此双方认可,不曾更改,无需法院作出确认,故该案一审判决,超诉讼请求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故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杨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杨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李某配合杨某将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房(长房权字第XXXX号)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李某一次性支付该房屋按揭贷款余额;2.涉诉费用由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杨某与李某于2011年7月8日在南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李某婚外情,双方于2017年10月30日在南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有婚生子女二名,均由杨某抚养。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201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名下私房(按揭)归女方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中海国际社区E5(幢)503号。长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3-70/165-47/503,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现因李某与第三方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使案涉房屋遇到风险,故杨某请求李某配合更名过户到杨某名下。但该请求被原审法院驳回,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审法院依法冻结李某名下存款30万元,证明李某有能力一次性将按揭贷款全额还清。三、《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按揭贷款全额由李某偿还,据此杨某有权利随时请求更名过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支持,以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

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民终693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廷,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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