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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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多个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多个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多个合同效力建筑工程项目通常包含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独立的合同。

这些合同之间并非孤立存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工程项目的法律框架。

因此,正确理解各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优先顺序是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

我们要明确主合同的概念。

主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是所有合同中的核心,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供货合同等均需以主合同为依据,不能与之相抵触。

分包合同也是常见且重要的一环。

总承包商往往会将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来完成。

分包合同的效力受到主合同的制约,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并在主合同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供货合同则涉及到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的供应问题。

供货合同规定了供货商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提供相应的物资。

虽然供货合同相对独立,但在发生纠纷时,其效力同样受到主合同条款的影响。

监理合同则是建设单位与专业监理公司之间的协议。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和管理整个建设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监理合同的有效性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除了上述常见的合同类型外,还可能涉及诸如安全合同、环保合同等特殊类型的合同,它们各自承担着特定的职能和责任,但都不得与主合同相冲突。

在实际运作中,若多个合同间出现矛盾或冲突,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主合同优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以及书面合同优先于口头约定。

这些原则有助于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合同的数量多少,每份合同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合理的设计,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当事方应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矛盾而产生的纠纷。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无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效力

无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效力

无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效力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许可证是确保工程项目合规性的重要法律文件。

有时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工程项目可能会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是不得进行施工的。

这是因为施工许可证是对工程项目合规性的确认,包括了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审核和批准。

因此,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工程合同,其法律效力并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合同主体的资格在判断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时,我们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合同主体的资格。

如果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那么该合同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承包方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发包方没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等,那么该合同就可能会因为主体资格问题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除了合同主体的资格外,我们还需要考察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合同的内容存在虚假、欺诈等情形,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者合同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那么该合同就可能会因为内容问题而被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履行的情况我们还需要考察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都认可该合同的效力,那么即使该合同在签订时存在一些问题,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这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会在签订合同后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得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认定该合同有效。

怎样去研究施工合同

怎样去研究施工合同

研究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合同的法律效力、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多个方面。

那么,如何去研究施工合同呢?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了解施工合同的法律背景研究施工合同首先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只有充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才能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熟悉施工合同的各个条款施工合同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研究施工合同需要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了解各个条款的含义、范围和责任。

此外,还要关注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如变更条款、解除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三、分析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之间的协议,它明确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研究施工合同需要分析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平衡,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

此外,还要关注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四、关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施工合同的核心目标是完成合格的工程。

因此,研究施工合同时要关注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工程进度的计划和节点。

此外,还要关注合同中的质量保证和进度保证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顺利完成。

五、审查合同的履行条件和履行方式施工合同的履行条件和履行方式是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则。

研究施工合同时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条件,如付款条件、验收条件等。

同时,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方式,如施工方法、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

此外,还要关注合同中的变更条款,以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变更。

六、研究合同的风险管理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市场行情波动等。

研究施工合同时要关注合同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责任的分配、风险防范措施等。

此外,还要关注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确保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防范。

总之,研究施工合同需要全面、细致、深入地了解合同的各个方面的内容。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

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

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

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

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2012年4月5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

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

建筑施工合同_法律意见

建筑施工合同_法律意见

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意见一、合同主体资格及合同效力1. 合同主体资格: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如发包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提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如承包人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应提交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

2. 合同效力:建筑施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如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质量、安全与环保1. 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组织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加固,并承担相应费用。

2. 安全生产: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环保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如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1.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和合同约定确定。

如合同中涉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价款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计算。

2. 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应合同约定,可以采取进度付款、验收合格付款等方式。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如延迟支付,应承担滞纳金等违约责任。

四、工期与违约责任1. 工期: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如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发包人损失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以某案为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以某案为例

标通知书来说 较简洁 、 格式化 ,并未涵盖合同的全部条款 ,可 以说 是来 自于之前 已经成立生效 的真正的施工合同。第二 ,如上述案例 中招标 文 件的条 款规定 , 所有投标方在投标要约的同时要提交 3 0 0 0 0元 的投标 保 证金 , 这是为 了保证投标方不放弃投标要约 ,防止缔约失败 ,这属 于一 种缔 约保证金形式 ,而 中标方在 中标即承诺生效后应提交中标价 1 0 %的 履约保证金其实是为 了保证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中标方不放弃履行合 同的 约定义务 。从这里也可 以间接看出 ,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生效 已然 使 得施工合 同成立并生效 。最后 ,出于鼓励市场交易、保 障交易公平 和稳 定 的 目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成 立生效在经 历 了招标 、投标 、开标 、 评标 、中标等一整套严 密 的程 序之后 应该 已经具 备 了成熟 的条 款和要 件 ,如果 由于形式上的某些矛盾要求而导致合 同的缔 约失败 ,那么将会 对社会成本和经济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引起诸多类似案件纠纷的原因是明显 的 ,同时也是各 方面的 因素共 同造成 的。在法律条文方面 ,首先就存在不同法律 条文之间的 冲突 ,尤 其是 《 合同法》 作为合 同方面 的一般法与 《 建 筑法》 、《 招标 投标法 》 作为建设工程合 同方面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 ,以及 《 招标投标法》 内部 条文间 的冲突 。其次 ,法律条文用语 的模糊性 、广义性使得某 些语词难 界定或者语义太广泛易造成歧 义 ,可以通过 司法判例和实务 的不断反复 积累予 以消除不利影响。还有 , 其 中的 《 招标投标法》 某些 条文规定 的 义务 中投标方责任较重于招标方责任 , 这造成 了平等主体 之间的权利义 务不对等 ,容易产生纠纷。 要想治标又治本地解决建设工程 合同中中标通知书 的法律效力 以及 其他相关问题 ,从以上原 因 的本 质和 根源人 手才 能达 到事半 功倍 的效 果。相关法律法规本 身除了要健全完 善、避免一般法与特别 法的冲突 以 外 ,更要在落实的过程中始终遵循鼓励建设工程市场交易 、保 障交易公 平和稳定的理念 ,这才是建设 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如此制定的最终 目标。 建设工程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如今构成我 国经济发展 的一大助力 ,应 当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 各项手段形 成并维 护一个公平 稳定 、 健康发展的市场新秩序。( 作者 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 )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顺序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那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描述,包括工程项目的范围、规模、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方面的要求。

招标文件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但不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投标文件是要约,是施工企业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进行承诺。

投标文件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但不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

再次,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投标文件的接受,是双方达成合同的正式通知。

中标通知书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是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

最后,施工合同是双方对工程项目的具体约定,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内容。

施工合同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顺序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这一顺序保证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确保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建设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份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 合同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 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行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无效情形: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无效的情形被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

此时,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根据缔约过失责任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的原因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例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诉讼条款等,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的争议问题1.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

背靠背条款是指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合同中约定待发包人支付总承包人工程款后,总承包人再按合同约定比例向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或挂靠人支付款项的条款。

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现行法律并无明确具体规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先签合同后施工

建设工程先签合同后施工

建设工程先签合同后施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这些项目中,先签合同后施工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本文将从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定义、必要性、优点以及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定义先签合同后施工,即在建设工程项目启动前,双方当事人根据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项目的各项条款,包括工程内容、规模、质量、进度、造价等,然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这种模式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必要性1. 法律依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先签合同后施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工程项目提供了法律保障。

2. 明确双方权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约定,先签合同后施工有助于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权益不清而产生纠纷。

3. 风险防控:先签合同后施工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评估,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4.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先签合同后施工有助于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先签合同后施工的优点1. 规范施工行为:合同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和义务,有利于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2. 提高工程质量:先签合同后施工有利于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3. 促进双方合作: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石,先签合同后施工有助于增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信任,促进双方合作。

4. 有利于工程验收:合同明确了工程项目的各项指标,有利于工程验收时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

四、先签合同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1.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应全面涵盖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质量、进度、造价等方面的要素,确保双方权益。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篇一: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

超霸气搞笑的个性签名1、选择谁也不能选择她啊,她可以我最信任的姐妹,你知道吗。

2、下辈子当自己仇人的老婆,花光他的钱报复他。

3、别说我变了,请直接说你厌倦了。

4、志向和热爱是伟大行为的双翼。

5、知道他为什么那么顺着你么因为你还没脱光身上的衣服6、面子不是给的是争的那女人不是追的要抢的7、真正喜欢你的人,就算你把他丢进女生堆里,他也会往外走去找你。

8、日本的祖先是一个叫忍者神龟的家伙 ,他们骄傲的称自己是龟的传人。

9、"全年级就我们班最吵""废话,因为其他班都放学了"10、养一只猫,养一只狗,再养一个你,逗逗猫,虐虐狗,再睡睡你。

11、你说你像风信子,摆明了就是大骗子。

12、请不要在我们分手后还想要见我,因为你永世都不曾属于我13、做不了公主;那就做个骄傲的女王!14、毕竟我人已经这么丑了成绩你可不可以漂亮点。

15、没有爱又能怎样!谁都要孤独收场。

16、男儿到死心如铁,看试手,补天裂!17、用吃亏就是占便宜的心态做人做事,那样你就可以迅速长大。

18、男人就像口香糖,嚼的时间越长,越没有味道19、当你出生的那一瞬间,你注定还是要回去得!20、我亲手调教的男人你用的还习惯吗。

21、姑娘你用处女膜祭奠爱情然后用一堆堆的套来怀念青春22、巧克力,你的,玫瑰,你的,钻石,你的,你,我的。

23、我一直以为你有多爱我,不过一切是我在自作多情罢了24、这么不要脸,这么没心没肺,你的体重应该会很轻吧。

25、我臊眉耷眼的走了,正如我挤眉弄眼地来。

26、守着一个虚无的承诺这么久,才明白你一直都没爱过我27、对不起,别在你无聊的时候才找我,我不奉陪。

28、就在我们心软和缺乏勇气的时候,最好的日子毫不留情地逝去了。

29、今日你对我万般羞辱,来日我定千倍奉还30、我一直以为就算全世界的人都抛弃我,你也不会放弃我;我一直以为全世界的人都背叛我,而你也不会背叛我;我一直以为全世界的人都敌对我,甚至讨厌我;你也会坚定的站在我的旁边,对我始终如一,不离不弃。

建筑工程合同效力顺序

建筑工程合同效力顺序

建筑工程合同效力顺序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和相关权利义务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造价以及双方的责任等基本条款。

在法律效力上,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以下是建筑工程合同效力顺序的范本: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同书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不得含有模糊不清的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而施工单位则应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若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剩余事项。

四、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解决的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其他合同中还应包括保险、税费、知识产权保护、保密协议等相关条款,以全面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顺序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上海姚建国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编辑整理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因挂靠、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引发的问题很多,由于建筑法对此没有详尽规定,因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各种指导意见,对这类问题的司法裁判进行规范。

严格来讲,这些高院的意见不是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意见却有着异乎寻常的执行力。

我们在这里搜集整理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挂靠或内部承包等纠纷的处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最高院14号《司法解释》规定: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关于挂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去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关于转包: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总公司中标后,交给子公司承接,是否属于“转包”?3.关于违法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业主、总承包人)将61项专业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或者该61项专业分包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总承包人擅自分包。

劳务违法分包是指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将13项劳务分包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劳务资质的公司或个人。

福建高院规定: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方面,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一般来说,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补充合同称为“阴合同”。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量比较大、涉及的金额来往多,很多公司都试图通过订立阴阳合同来逃避税收,那么这样的阴阳合同是否有效?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认定与效力问题。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2014年3月,双方就谈判内容订立了《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并于2014年8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中标合同,该中标合同对工程项目性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并将中标合同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2015年底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但双方对于用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争议,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应按标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标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而中标合同只是作为备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结算。

而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应按中标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的,且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认定,因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嫌串标,故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应公开进行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中标合同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内容相符,并应履行备案手续。

但在实务中,发包人为了节约资金追求利润,承包人为了顺利承接工程,双方会在备案的中标合同之外,另外签订在实质性内容上与中标合同不同的合同,即“阴阳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1. 背景本合同是由甲方(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乙方(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施工达成的协议,双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规定和标准进行合作。

2. 定义2.1 建设工程:指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工程。

2.2 发包人:指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一方。

2.3 承包人:指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一方。

3. 合同目的3.1 本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双方的权益。

3.2 本合同还将规定工程施工的时间、质量、成本、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

4. 合同条款4.1 工程概述4.1.1 工程名称:xxxx4.1.2 工程地点:xxxx4.1.3 工程规模:xxxx4.1.4 工程内容:xxxx4.1.5 工程起止时间:xxxx4.2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4.2.1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等资料。

4.2.2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4.2.3 在工程期间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4.2.4 监督工程施工的进展和质量。

4.2.5 对工程验收及时作出合理判断。

4.3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4.3.1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施工。

4.3.2 在工程施工期间保证安全及环境保护。

4.3.3 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3.4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并保证质量。

4.3.5 配合发包人的监督和验收工作。

4.4 工程款项支付4.4.1 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按合同约定进行。

4.4.2 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有权要求利息和违约金。

4.5 保险责任4.5.1 工程期间,涉及工程方的责任和施工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4.5.2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保险。

4.6 违约责任4.6.1 若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6.2 违约方应支付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

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地址)乙方: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地址)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甲方是建设工程的委托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身份乙方是承建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同样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权利(1)甲方享有的权利:a. 在发起建设工程合同时,可以要求乙方进行相应的担保措施;b. 有权指定乙方或其分包商从拥有资质的供应商中采购特定的设备和材料;c. 对乙方提供的工程设计和材料进行审查和监督;d. 对乙方或其分包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检查质量和合格性;e. 获得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承诺。

(2)乙方享有的权利:a. 在建设工程达成协议后,甲方必须按照协议支付相应费用;b. 如果工程设计的变化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则有权向甲方提出变更设计并要求对费用进行调整;c. 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调整;d. 可以向甲方索要相应的出资和避免费用进行催款;e. 如果甲方发现工程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其发现问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通知,乙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4.义务(1)甲方的义务:a. 必须向乙方支付根据协议应付的款项;b. 应当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便乙方制定履约计划;c. 应当为乙方提供建设工程和施工的必要条件;d. 应当建立并且遵循项目变更管理程序;e. 应当合理监督和检查乙方提供的工程设计和材料;f. 应当及时支付乙方发出的合法的索款通知。

(2)乙方的义务:a. 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和相关标准完成有关施工工作;b. 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完成建设工程;c. 应当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安全和环保标准;d. 应当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提供发票等相关证明。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假设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实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揭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及分包合同中设置以“业主支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条款,通常称为“背靠背”支付条款。

“背靠背”支付条款是属于附生效条件还是属于附生效时间条款,有无效力瑕疵?性质和效力的判断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和司法裁判。

建筑行业的交易环节及交易链主要有咨询、招投标、造价、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审计等,这些交易环节环环相扣,内容关联。

发包方和总承包方需要将总包合同中的内容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下游各交易方,就需要在分包、委托、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包括工作范围的背靠背、技术标准的背靠背、合同金额和付款进度的背靠背、质保的背靠背、赔偿责任和索赔的背靠背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主要出现在两类合同关系中,第一种是指在施工分包合同关系中,约定建设单位/业主方向施工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之后,总承包方再向分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主要有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两种。

第二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

近年来国家力推建设工程总承包制、总包代建制。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其中第三条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第(三)款规定: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2012年《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2016年《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管〔2016〕1151号第二条规定:(总承包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等。

在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特点、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确定工程建设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事项,达成合同条款。

一旦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这与其他实物交付合同不同,例如买卖合同需要交付货物,租赁合同需要交付租赁物,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实物交付,仅仅通过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其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是法律,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但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建设。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还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内容复杂,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涉及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较为专业。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方面的约定,确保合同的可操作性和 enforceability。

同时,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或者工程师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需要对合同履行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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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法律效力问题篇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法律效力问题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招投标的关系及效力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应该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招投标前发包方不得与施工方进行任何有关实质内容的谈判,在通过招投标后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

例:在进行招投标前,施工方已经按照其与发包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

为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法律的形式要求,发包方随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系列的程序,实际施工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又对工程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相应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

此例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虽然本案发包方、施工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实质性的沟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后来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后中标者即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我国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该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应认定为有效。

二、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及其效力目前,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作为发包方有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情形,作为承包方有的资质不够而采用授权等方式来借用资质。

那么如何来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如在委托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就是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却时委托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只是负责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另一方可能时出地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效,对另外的委托方或合作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承包方没有资质时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称来承包企业,我们国家已明令禁止,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合同。

但有些个体施工队没有资质,但他们可能会成为某一个有资质单位的项目部,成为该单位的一个分支机构,并接受该有资质企业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利用公司的设备等,在该单位的授权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义务,至于其内部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是其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

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三、违法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某些工程在进行建设施工发包时,其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甚至土地使用权也不在发包方名下,该工程可能并不合法,那么在此情形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理由: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经历从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销售指导竣工验收的审批登记手续。

这些审批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而且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未办理前一审批手续,则后续的审批手续一般无法完成,而任何一个程序的审批手续没有完成之前,当事人就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致使工程项目处于违法状态,并使施工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其建设行为有可能被认定违法,所建建筑物则是违法建筑。

对于以这样的建设内容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是合同内容违法,当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就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买卖国家文物一样,因为合同标的物是国家禁止的,所以合同无效。

虽然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真实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内容或标的应当合法,否则便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的建筑施工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标的物是经过有关政法部门批准的准备建设的工程项目。

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对项目施工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是对项目本身进行约定,项目是否违法与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工程违法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的标的违法并不等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违法,因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另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履行结果如何和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任何联系,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签订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合同履行过程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名义进行,项目的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根本就不在发包方名下,有些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甚至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再边施工边审批,更何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才可能办理,而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同样是违法的。

本人认为,上述情形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违法,但不能仅因此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存在上述情形时导致工程违法的,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问题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2002年6月27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效力等级及范围、行使条件及期限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各大银行随即针对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即在对开发商贷款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为取得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就会设立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权的约定。

对于采取该约定的做法,该约定有效吗?从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而法定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首先,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因此通常不需要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成立;其次,它的受偿顺序及受偿范围也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

有人认为,我国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该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这恰恰是合同自由的最好体现。

本人认为,法律作出的这条规定更多的是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最终保障民工等承包人的雇员的生存利益考虑,而生存利益优先的原则应当是人权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对其的保护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应当大于其他权利,因此该权利不容许放弃,放弃也是无效的。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从物权的角度看,约定的抵押权在经过登记后不会因一方承诺放弃抵押权就会使抵押不存在,至少需要到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才能使该工程上的抵押权真正归于消灭,相比之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存在,那么其更不可能由于一方承诺放弃而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无效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成为无效条款,有的约定附条件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条款,即在发包人在已经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由此一来,这种条件下的放弃即可能已经符合立法原意,达到了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方面,这个条款即使有这种设计依然是变更法律规定的法定抵押权,依然是无效条款。

另一方面,即使有效,这个条款操作性不强,所附条件实际已涵盖了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内容,其所谓的放弃的条件中本身就已经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

篇2: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洛宁世纪华联承包人(乙方):洛宁通达钢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此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世纪华联房顶彩板房工程地点:京宁路与永宁大道路口二、承包内容:乙方包工包料彩板房施工:立钢柱、主梁、次梁,内外墙板安装,屋面、门窗、走廊等附属工程。

一层:共4间,其中2米5.5米一间,3.3米5.5米二间,6.6米5.5米一间,外走廊1.35米,面积约103.5米2二层:总面积约226米2,具体各房间面积与甲方协商决定。

三、工期:开工时间:2012年月日竣工时间:2012年月日合同约定工期10天,如遇天雨,时间顺延。

四、质量标准1、层高及钢材要求:一层高3米,其中立柱12根,大梁6根,次梁8根,均用10mm100mm2.5mm方管制作,楼板用1.2mm厚U型镀锌钢承板,所有钢材除锈,刷防锈漆两遍。

二层前墙高3米,后墙高2.7米所有框架用40mm60mm1.5mm镀锌方管制作。

2、彩板要求:墙板用双0.4mm铁皮,75mm泡沫,双白复合板。

屋面板用上0.4mm 下0.3mm,上兰下白,75mm泡沫复合瓦楞板。

3、每间1门1窗,门为防盗门,窗户为塑钢窗,尺寸为1.2米*0.9米。

五、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彩钢房的质量标准,达到合格。

六、合同固定价款(含材料费、施工管理费、利润等)彩板房一层380元/m2,面积约103.5m2,二层260元/m2,面积约227m2,工程总价款98300元,工程结束后以实际面积计算。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1、保证乙方进场之前,路通电通。

2、向乙方提供施工方案及工程布局。

3、安排专人配合乙方施工,负责工程监督,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返工,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1、工程现场负责人不能擅离工地,服从现场甲方人员管理。

2、承担施工期间工地安全保卫工作。

3、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工人的施工安全、出现伤亡事故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保证进入现场的施工材料合格八、工程验收竣工后,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

九、合同价款与支付1、一层完工后,支付工程款元。

2、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总款。

3、合同外附加工程,以双方另行约定确定4、本合同不包括土建及装修部分。

十、工程质量及期限保修期一年,一年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年*月*日篇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年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发包方: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总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分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甲、乙、丙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精神,本着各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消防工程具体情况,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期消防工程2.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二、各方职责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文件和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术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一期工程)施工图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杭公消审[]第______号3.施工图审查报告4.(二期工程)消防系统图5.投标文件(预算书)承包范围:主厂房、展示厅、集体宿舍及职工活动楼的全部消防系统包括:消防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包括二期工程消防接口位置)、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地下层通风和排烟系统、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系统(包括二期工程消防接口位置)、成套消防箱(含水枪和消防带、报警按钮等)、成套灭火器箱(含灭火器)、室外消火栓接合器、成套消防和喷淋泵系统(含控制柜)、消防报警备用电源、电梯消防接口、投标预算书中所列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疏散指示灯的联动控制系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疏散指示灯供货安装除外)等全部消防系统的采供、安装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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