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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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

施工及验收标准

GBJ233-90

主编部门:X能源部

批准部门:X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5 月 1 日

中国方案出版社

1991 X

关于公布国家标准《110 ~500kV 架空

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 317 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X的要求,由原水电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110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J233-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J233-81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治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 年 7 月 2 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计委〔 1986 〕 2630 X的要求,由能源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

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对原《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J233-81 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标准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了原标准执行以来的经验,

吸取了局部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定稿。

本标准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原适用电压等级由 35 ~

330KV 改为 110 ~ 500KV ;比拟切合实际地规定了回填土夯实的质量标准;修改并增

加了 M24 的螺栓紧固扭矩标准值;对有预倾斜要求的铁塔根底抹面、紧线后的挠曲值

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增加了拉线塔立柱扭曲的标准;增加了机械化施工的有关条文:对220kV 及以上工程及大跨越档的弧垂提高了质量标准;特别是重点增加了有关张力架线的条文,提高了因张力架线而导致导线损伤的处理标准:去除导线铝股外表氧化膜由使

用凡土林改为使用导电脂;将测瓷绝缘子的兆欧表的电压等级由 2500V 提高到 5000V 。由于《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颁发,将原标准中这局部条文

进行了减化,同时对液压后同意尺寸偏差进行了修改,以及其他方面的修改。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修改意见或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

X良乡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 年 5 月 4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三章施工测量

第四章土石方工程

第五章根底工程

第六章杆塔工程

第七章架线工程

第八章接地工程

第九章工程验收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不断提高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

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开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 110 ~ 500KV 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

及验收。

63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标准 110KV 局部执行。

第 1.0.3 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

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 1.0.4 条本标准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别情况必须提出特别要求外,也应同样作

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 1.0.5 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判定前方可采纳。

并应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 1.0.6 条架空电力线路施工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 2.0.1 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器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二、有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均应重新进行抽样,并应

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前方准使用。

第 2.0.2 条当采纳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鉴

定,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明质量合格前方准使用。

第 2.0.3 条原材料及器材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期限超过规定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第 2.0.4 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根底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一般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 2.0.5 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根底混凝土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一般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特别地区可按该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 2.0.6 条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批

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虽未

超过三个月但保管不善时,必须补做标号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第 2.0.7 条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的用水,应使用饮用水;

二、现场浇筑混凝土宜使用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可采纳河溪水或清洁的池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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