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A版)(2015年修订)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C版)(ⅩⅩ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委托报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寿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2015版(D版)精编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C版)(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6)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10)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11)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8)第六章委托报酬 (36)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6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
公司定期公布列入FYC 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二)收展主管:是指受公司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组建团队,承担增员、属员辅导、职场训练、团队管理等各项职责并享有相应委托报酬的收展人员。
本办法中的主管包括各档收展组经理、收展部经理和区域总监。
中国人寿收展基本法.ppt
销售系列收展人员 —推荐奖
被推荐的人员取得代码后于准收展员期间第一个月新单件数达到1 件(含)以上,当月奖励推荐者100元,升级为收展员后次月,奖励推 荐者推荐奖200元。
销售系列收展人员—育才奖
推荐者推荐的人员与公司签约后,按下列标准自次月起对推荐者发放育才奖,育
才奖累计发放为12个月。
育才奖=被推荐者月FYC×8%×被推荐者职级系数
1000 1300 1600
月FYC责任额
1.0M/ 500元 1.6M/ 800元 2.2M/ 1100元 3.5M/ 1750元 5.5M/ 2750元
最高职级津贴
1120 1120/560
1400 1820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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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系列收展人员--成长津贴
? 成长津贴按月发放,升级为收展员(含)以上职级的收展人员达到以 下条件时,发放成长津贴。未升级为收展员职级的收展人员,不发放 成长津贴。
最高日常考核得分=100×50%+70+100×20%=140
销售系列收展人员当月新单FYC为零或参会率低于70%时, 职级津贴基数为零。
基本法利益最大化——职级津贴
职级
收展员X11 (首次考核期)
收展员 (X11/X10) 高级收展员X12
收展主任X21
高级收展主任X22
职级津贴基数
800 800/400
新单业绩得分=(月FYC完成额/月FYC责任额)×100分。
个人月FYC责任额标准如下:
职级 收展员(首次考核期) 收展员(常规考核含延长期)
高级收展员 收展主任
高级收展主任
月 FYC 责任额 1.0M 1.6M 2.2M 3.5M 5.5M
中国人寿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版D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C版)(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 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 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 第六章委托报酬 ..............................................................................................................................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保险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6)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10)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11)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8)第六章委托报酬 (38)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6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
公司定期公布列入FYC 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委托报酬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不计入FYC;短期险佣金是否计入FYC由省级公司确定。
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核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FYC;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是否计入FYC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规定。
收展人员的工作职责
收展人员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一)工作职责:1、负责公司在城区及各乡镇孤儿保单续期保费收费工作。
2、负责督促在职人员有佣金续期收费工作,维持整体续保率达90%以上3、负责做好客户的各项售后服务工作,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投诉、理赔、各类保全服务工作。
4、负责红利通知书的分发和派送工作。
5、建立各类续期服务台帐。
6、做好孤儿保单、失效保单回访工作。
7、开展新单展业及增员工作。
8、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二)相关规定:1、季度考核续收率低于90%,该季度续期每件单扣罚1元。
如连续2个季度低于90%,调离收展部。
2、城乡收展员由于服务不到位,造成客户有各种投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罚50元,年内发生3次以上投诉事件,解除收展资。
凡有客户住址、电话变更应登记在客户续收保费资料中,并将客户变更资料每月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收展部和公司回访中心。
3.每个月的实收件应真实,如实反应上报,如发现有虚报的,每件单扣罚50元.4、由于收展员服务不到位造成客户保单失效或永久失效的,有关责任由收展员自己承担。
同一客户投保多份保险,第一个上门的收展员要负全责。
5、正确引导客户,合理解释保单,严禁由于解释不当引起客户同原业务员之间的矛盾。
6.新单展业过程中严禁误导客户,严禁利用续收服务之便同在职业务员争抢客户。
7、对失效保单要经常清理,要耐心细致做好引导工作,要尊重客户的意愿前提下,尽量办理失效保单的复效。
8、城区收展员每天必须参加早会,未参加早会者按公司考勤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收展部的全体人员可参加公司各季度的个险营销企划奖励。
收展人员活动管理规定
收展人员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收展人员日常活动的管理,培养收展人员良好的工作习惯,提高收展团队整体素质,现依据《某寿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活动管理,是指通过相关工具,对收展人员的日常客户服务及销售工作,对各层级主管的团队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有效规划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工作过程、质量及各项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监督、追踪、分析和反馈,从而促进收展团队高效率运作的经营手段。
活动管理包括拜访管理、目标管理、表报管理等。
第三条凡有关收展队伍活动管理的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拜访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要求的拜访是指“有效拜访”。
有效拜访是指面见客户并开展续期收费、保全服务、产品销售以及其它与保险相关的活动,主要包括:收取续期保费、保单变更、理赔、退保、需求分析、产品推荐和解说、递送建议书、建议书讲解、拒绝处理、促成签单、递送保单、索取转介绍、增员等。
第五条持续、定量的有效拜访是收展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收展人员的有效拜访每日不得少于4访,每月不得少于80访。
收展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坚持拜访,为所在区域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并积极积累准客户资源,进行新单开拓。
第六条收展人员每月应与到期应收费件客户、当月生日客户进行联络和面访。
第七条收展人员拜访过程中应注意事项(一)拜访前——搜集分析客户资料,确定拜访对象,与客户取得联系,准备保全服务和保险销售方面的资料,制定拜访计划。
(二)拜访中——正确使用相关辅助工具,询问并搜集客户家庭资料,注意自身服务细节,确定下次拜访时间;(三)拜访后——回顾拜访过程,整理客户资料,填写拜访记录,对客户需求及时回馈,制定下次拜访计划;收展人员在拜访过程中应始终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收展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活动管理工具第八条各收展区部应统一使用分公司下发的收展人员活动管理工具,未经分公司同意不得自行修改或印制活动管理工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 A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A版)(2015年修订)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6)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10)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12)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8)第六章委托报酬 (36)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6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
公司定期公布列入FYC 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委托报酬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不计入FYC;短期险佣金是否计入FYC由省级公司确定。
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核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FYC;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是否计入FYC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规定。
收展孤单管理制度体系简介国寿版含备注
总则
孤儿保单管理主要包括的环节
孤单转入---客户相关通知---保单性质识别---保单归集---孤单分配
孤儿保单管理核心导向
原则上只允许营销队伍产生的孤儿保单流向收展队伍,不允许收展队 伍服务的孤儿保单流向营销队伍
14
总则
强调了孤儿保单资源的归属:
公司 所有权
孤儿保单
使用权
收展员
意义: 1. 最直接地明确公司对孤儿保单享有所有权、调配权和解释权; 2. 是公司运用行政权力调配孤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抓手。
8
辅导训练 销售支持
招募增员
既然孤儿保单这么重要,那么公司在 制度层面是如何加强孤单管理呢?
9
目录
1
2
孤儿保单管理办法
孤儿保单服务管理办法
10
核心导向
《孤儿保单管理办法》的核心导向:
孤儿保单资源向收展队伍倾斜
为什么要向收展队伍倾斜?
• 最大限度地支持收展队伍的发展 • 以收展队伍的专业化服务提升孤儿保单客户满意度 • 通过服务品质提升,最终实现孤单客户名单到保单的转变
3
参谋
后援
建立以孤单为基础的收展工作思维模式
4
队伍业务规模与孤单数量之间的关系
÷
5
当前孤单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6月底,全系统个险渠道存量孤单达9000余万件,2015年全年 新增1118万件,2016年新增2366万件,2017年截至6月底新增1684万件, 孤单数量持续增加。
6
存量和增量孤单可以支撑的队伍规模
系统内:转服务登记,销售人员申请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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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申请变更单
客户直接向公司95519/柜面等服务部门直接提出变更申请 客服部门会办个险跟进服务并完成性质识别 系统内:转服务登记,“客户申请转服务”,客户在所有销售人员 处购买的保单都会被提取归并。
保险公司个险区域收展部续收保单管理办法5页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个险区域收展部续收保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续期收费的管理,规范处理续期收费中出现的问题,减少失效件的发生,提高公司特别是孤儿保单的续收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个险区域收展服务为经营理念,以《收展管理办法》等制度为基础。
本办法所称续期收费包括各客户经理责任区域内所服务客户孤儿保单、无佣金件的续期收费、自行拓展新单业务的续期收费及由公司安排的其它临时性业务的续期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孤儿保单”是指个人代理人在终止保险代理后同时遗留的,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所负责的保单。
“无佣金单”是指目前由在职个人代理人负责,并已全部提取完直佣的保单。
第二章续收保单的分配及调整第三条:对于续期收费业务的分配遵循区域服务、区域服务责任人的原则。
对于已存在的续收保单,续收时根据确定的区域服务责任人进行分配;对于客户经理离司后业务的续收,由续收管理部确定的责任人,按新接替该区域的客户经理进行分配;对于业务人员离司产生的新孤儿单或新归入的无佣金单,由续收管理部按区域服务原则,分配该区域责任人负责续收。
续收管理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的需要对孤儿保单和无佣金单的续收及服务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三章资料的发放及续收服务第四条:续收件资料的发放包括下月应收资料和上上月应收未收资料两部分。
续收管理部于每月结束日之前发放下月应收资料;于每月15日之前发放上上月应收未收资料,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发放时必须按要求做好签字交接手续。
各客户经理领到续收资料后,应立即进行核对,如发现分发错误的续收件,应立即与发放人员联系核对,并于自领取续收资料3天内处理完毕,未按规定时间办理者,考核时不作为免考核件,但续收管理部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分发人员应对分发错误的续收件及时查找原因,予以调整,同时做好调整申报登记。
第五条:客户经理应及时缴纳收取的保费,并及时完成客户要求办理的服务项目;在续收及服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地址、电话及其他客户资料已变更时,应及时到客服部门办理保全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者,查实后每件扣罚责任人10元。
保险公司区域拓展服务人员基本管理规定(试行)A版
区域拓展服务人员的报酬第一条试用区拓专员的报酬(一)初年度服务津贴初年度服务津贴是指试用区拓专员销售的趸缴业务或期缴业务在收取第一保单年度保费后所应领取的报酬。
初年度服务津贴按月发放,计算公式为:初年度服务津贴=当月基础业绩×20%(注:若试用区拓专员考核期内累计基础业绩超过晋升考核指标的部分,初年度服务津贴按25%核发,在转正后第一个结佣月结算、发放不足部分)(二)孤儿单续期收费津贴试用区拓专员的孤儿单续期收费津贴根据其每月的实收件数及达成率予以核发,最高以200元为限。
计算公式为:孤儿单续期收费津贴=实收件数×10/8/5元/件×达成率调整系数(单件津贴标准根据地区类别确定)达成率调整系数依下表核定:个人收费综合达成率=(当月进度率+综合续收率)÷2当月进度率=当月实收件÷当月应收件×100%综合续收率=(当月实收件+宽限月实收件+复效件)÷(当月应收件+宽限月应收件)(三)岗位津贴试用区拓专员试用期内,若达到各月发放条件,则可领取500元的岗位津贴,其中任一项未达到标准的,岗位津贴不予发放。
具体发放条件如下:说明:1、每月15日及以前签约的试用区拓专员,当月即为领取岗位津贴的第一个月;15日后签约的试用区拓专员,当月并入次月作为领取岗位津贴的第一个月。
2、试用区拓专员的岗位津贴领取时间为3个月。
若提前转正,转正次月起(须在原3个月领取时间内)按照正式区拓专员与试用区拓专员岗位津贴较高者发放。
3、新增准客户卡指首次拜访的准客户卡。
(四)个人展业绩效奖个人展业绩效奖=(当月基础业绩-2500元)×核发比例核发比例根据当月基础业绩所处区间确定,具体如下:单位:元(五)增员辅导奖自新人签约起12个月内,每月根据新人当月基础业绩向其推荐人发放增员辅导奖。
计算公式为:增员辅导奖=被推荐新人当月基础业绩×核发比例核发比例根据新人当月基础业绩所处档次确定,具体如下:新人在每月15日及以前签约的,当月即为推荐人计提增员辅导奖的第一个月;每月15日后签约的,当月并入次月作为推荐人计提增员辅导奖的第一个月。
寿险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2015简易版) 为促进公司业务长久发展,适应将来公司信息化管理,规范公司营销人员职业操守,完善各分支机构团队建设,特制订本方案.一、营销人员入司登记管理营销人员入司时,一律填写《入司登记表》.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增员人资料。
包括姓名、所在分支机构及岗位、工号、联系电话等。
2、担保人资料需填写《担保书》(至少一人,夫妻除外,亲朋好友均可).包括担保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
3、新人入司时,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并且在银行卡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开户银行公司限定以下银行:).4、新人入司时,现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要写明现居住地。
5、分支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总公司业务发展部。
经总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分支机构配发工号,成为该分支机构正式营销人员。
二、营销人员业务管理1、新入司人员取得工号后,各分支机构要及时进行基本法和业务培训。
要求所有员工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在日常工作中,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及时向营销人员准确传达总公司下发的各项文件和业务政策.2、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要文明营销、礼貌待人,对待客户要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正确宣导保险责任,不得为业务促销、为谋私利而误导客户。
3、增员人负责对被增员人的日常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被增员人开展业务营销活动,帮助被增员人解决在业务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鼓励被增员人在开展业务活动的同时积极进行增员活动.4、加强增员人与被增员人的血缘管理,业务绩效挂钩。
依据公司基本法相关条款,增员人达到晋升条件的可晋升相应职级,享受相关待遇.(具体见晋升条件附加方案。
)5、强化保费入账管理和保单送达回执管理。
对于各险种保费收取,营销员不得向客户收取现金保费,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原则。
对于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中,需要提前收取现金保费,营销员个人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在未上交分支机构前,分支机构不得以机构名义出具收款证明。
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手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治理方法(B版)(2015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治理 (6)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10)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12)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8)第六章托付酬劳 (36)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6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托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方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托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托付酬劳。
本方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规定的托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不。
本方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不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方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方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本方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
公司定期公布列入FYC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托付酬劳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不计入FYC;短期险佣金是否计入FYC由省级公司确定。
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核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FYC;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是否计入FYC由公司依照市场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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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6 第三章 收展人员的招募............................................................................................................... 10 第四章 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 12 第五章 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 18 第六章 委托报酬 .......................................................................................................................... 36 第七章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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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司个险销售管理部门或依照上级公司 规定设立的区域收展管理部门为收展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接受上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各公司可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在区域规划的基 础上设置收展区、收展部和收展组三级团队,分别由区域总 监、收展部经理、收展组经理主管履行团队管理职责。收展 区内须至少管辖 4 个收展部(含总监所在部),收展部内须 至少管辖 4 个收展组(含部经理所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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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单条款说明、保单签约、递送与提供售后服务事项; 8.新人的增员与育成事项; 9.区域内分配孤儿单客户与在职单客户的服务事项; 10.服务区内的市场培育及业务活动的宣传事项; 11.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二)各档收展组经理的职责: 1.同行销系列人员的职责(1-11 项); 2.直辖组行销系列人员的差勤、工作、服务管理事项; 3.直辖组行销系列人员的增员、培训、辅导及考核事项; 4.各种拜访活动的督导; 5.组织召开二次早会与夕会; 6.检查并批阅属员活动日志; 7.积极培育组经理; 8.业务方案的制定、配合与执行事项; 9.直辖组的区域拓展和服务活动的组织; 10.服务区域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三)各档收展部经理的职责: 1.同组经理级主管的职责(1-10 项); 2.晨会、二次早会、夕会等相关会议的召集与参与事 项; 3.各项业务竞赛与激励活动的组织与配合事项; 4.对辖下的收展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第三条 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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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 据。
第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 (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 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公司定期公布列入 FYC 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委托报酬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 的佣金不计入 FYC;短期险佣金是否计入 FYC 由省级公司确 定。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核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 FYC; 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是否计入 FYC 由公司根据市 场情况另行规定。 (二)收展主管:是指受公司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组 建团队,承担增员、属员辅导、职场训练、团队管理等各项 职责并享有相应委托报酬的收展人员。本办法中的主管包括 各档收展组经理、收展部经理和区域总监。 (三)M 值:是收展人员月度的 FYC 计量数。M 值由公 司定期根据寿险市场形势与业务发展状况进行测算确定。本 办法 M 值为 800。 (四)业绩责任额:指收展人员个人每月、收展主管直 辖团队每月须达成的 FYC 金额。 (五)有效人力:是指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 FYC 达到 3M 的人员。
第十一条 收展人员系列转换按以下流程操作 1.由本人填写《收展人员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 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2.收展人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其上级分公司审核 批准,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 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职场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收展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行销系列人员的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及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 2.客户开发、市场开拓事项; 3.工作计划的拟定、执行与检讨事项; 4.活动管理工具的建立、填写与整理事项; 5.早夕会、会报、培训等公司有关会议的参与及支援事 项; 6.客户拜访与客户回访事项;
收展团队的称谓为:XX 支公司 XX 收展区(部、组)。 第八条 收展团队主管职级设置 收展区设总监、高级总监两档主管;收展部设部经理、 高级部经理和资深部经理三档主管;收展组设组经理、高级 组经理两档主管。 组经理档主管可根据收展组内的人力、业绩,区分组经 理、银质组经理、金质组经理三阶;高级组经理档主管可区 分高级组经理、银质高级组经理和金质高级组经理三阶。 第九条 行销系列收展人员职级设置 主管之外的收展人员为行销系列,设准收展员、收展员 (含观察期收展员)、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 经理五个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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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展人员的招募
第十三条 收展人员签约条件 (一)收展人员签约基本条件 1.热爱寿险事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县域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但 须符合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最低学历要求); 3.年龄在 22—45 周岁之间(省级公司可以在此范围内 设定更高条件的标准,即年龄要求可以高于 22 岁和低于 45 岁); 4.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5.具有本地户口或在收展部区域内有长期固定住所; 6.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1.有不良嗜好或有犯罪记录的; 2.因违反规定曾被本公司或同业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3.曾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监管 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 4.有两次(含)以上解约记录的; 5.解约不足 12 个月又重新申请签约的; 6.已在公司签约的保险营销员。 (三)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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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 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 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 (B 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 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 “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 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 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 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 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 “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 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 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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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发展组织,培育新的收展组和收展部; 6.制定与实施收展部发展计划,组织收展部的经营管 理,确保收展部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7.服务区域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四)各档区域总监的职责: 1、同部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7 项); 2、对所辖的部经理、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部经理和区域总监; 4、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 理,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服务区域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建立区域竞争优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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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达标人力:是指当月达成个人或直辖团队业绩责
任额的人员。团队月度达标人力占比的计算公式为:
团队月度达标人力占比 =
团队当月达标人力
团队月初持证人力(不含准收展员)
(七)新单件数:是指新签发的个险长险主险保单件数
与短期险保费折算件数之和。
长险主险单件保费达到 500 元(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向上调整)计 1 件;短期险保费每累计 1000 元折算
个人销售保单的各期续期保费的综合续收率。
保单综合续收率=保单件数续收率×60%+保费续收率
×40%;其中:
月的保单件数合计 保单件数续收率 =
X 月的保单件数合计 + X 月的失效件数合计
月的保单保费合计 保; X 月的失效保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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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综合续收率计算规则说明: 1.X 月续收率件数(或保费)分子:应收日期在 X-2 月、收费日期在第 X-2 月至 X 月的续期收费件数(或保费)合计。不包含短险和短期附加险。工号以续 期收费时的工号为准。 2.X 月失效件数(或保费):保单生效对应日在 X-2 月(所有年度)、在 X-2 月至 X 月中失效的件数(或保费),剔除保单生效对应加 45 天后转移的失效保 单(保单分配日期>保单生效对应日+45 天),剔除失效后在 X 月月底前又复 效收费的失效保单。工号以失效时的工号为准。 3.X 月续收率件数分母或 X 月续收率保费分母为 0 时,综合续收率强置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