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A版)(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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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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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 据。
第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 (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 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公司定期公布列入 FYC 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委托报酬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 的佣金不计入 FYC;短期险佣金是否计入 FYC 由省级公司确 定。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核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 FYC; 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是否计入 FYC 由公司根据市 场情况另行规定。 (二)收展主管:是指受公司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组 建团队,承担增员、属员辅导、职场训练、团队管理等各项 职责并享有相应委托报酬的收展人员。本办法中的主管包括 各档收展组经理、收展部经理和区域总监。 (三)M 值:是收展人员月度的 FYC 计量数。M 值由公 司定期根据寿险市场形势与业务发展状况进行测算确定。本 办法 M 值为 800。 (四)业绩责任额:指收展人员个人每月、收展主管直 辖团队每月须达成的 FYC 金额。 (五)有效人力:是指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 FYC 达到 3M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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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展人员的招募
第十三条 收展人员签约条件 (一)收展人员签约基本条件 1.热爱寿险事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县域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但 须符合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最低学历要求); 3.年龄在 22—45 周岁之间(省级公司可以在此范围内 设定更高条件的标准,即年龄要求可以高于 22 岁和低于 45 岁); 4.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5.具有本地户口或在收展部区域内有长期固定住所; 6.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1.有不良嗜好或有犯罪记录的; 2.因违反规定曾被本公司或同业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3.曾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险监管 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 4.有两次(含)以上解约记录的; 5.解约不足 12 个月又重新申请签约的; 6.已在公司签约的保险营销员。 (三)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销售保单的各期续期保费的综合续收率。
保单综合续收率=保单件数续收率×60%+保费续收率
பைடு நூலகம்
×40%;其中:
月的保单件数合计 保单件数续收率 =
X 月的保单件数合计 + X 月的失效件数合计
月的保单保费合计 保单保费续收率 =
X 月的保单保费合计 + X 月的失效保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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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综合续收率计算规则说明: 1.X 月续收率件数(或保费)分子:应收日期在 X-2 月、收费日期在第 X-2 月至 X 月的续期收费件数(或保费)合计。不包含短险和短期附加险。工号以续 期收费时的工号为准。 2.X 月失效件数(或保费):保单生效对应日在 X-2 月(所有年度)、在 X-2 月至 X 月中失效的件数(或保费),剔除保单生效对应加 45 天后转移的失效保 单(保单分配日期>保单生效对应日+45 天),剔除失效后在 X 月月底前又复 效收费的失效保单。工号以失效时的工号为准。 3.X 月续收率件数分母或 X 月续收率保费分母为 0 时,综合续收率强置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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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发展组织,培育新的收展组和收展部; 6.制定与实施收展部发展计划,组织收展部的经营管 理,确保收展部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7.服务区域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四)各档区域总监的职责: 1、同部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7 项); 2、对所辖的部经理、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部经理和区域总监; 4、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 理,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服务区域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建立区域竞争优 势。
为 1 件。折算件数不超过自然件数或卡折数。
公司定期公布列入件数统计范围的险种。
(八)举绩人力:是指当月新单件数大于零的持证人力。
团队月度举绩率的计算公式为:
团队月度举绩率 =
团队当月举绩人力
团队月初持证人力(不含准收展员)
(九)本办法中的有效投诉是指经公司督察人员核实确
属收展人员责任的投诉。
(十)保单综合续收率:是指收展人员所服务的保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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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登记 表》;
2.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 件;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5.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收展人员签约流程 1.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人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2.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 过培训考试。 3.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 其提供担保。 4.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 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 类)后,由公司核发《保 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 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 无息全额返还。 5.各分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 为收展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收展团队的称谓为:XX 支公司 XX 收展区(部、组)。 第八条 收展团队主管职级设置 收展区设总监、高级总监两档主管;收展部设部经理、 高级部经理和资深部经理三档主管;收展组设组经理、高级 组经理两档主管。 组经理档主管可根据收展组内的人力、业绩,区分组经 理、银质组经理、金质组经理三阶;高级组经理档主管可区 分高级组经理、银质高级组经理和金质高级组经理三阶。 第九条 行销系列收展人员职级设置 主管之外的收展人员为行销系列,设准收展员、收展员 (含观察期收展员)、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 经理五个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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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 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 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 (B 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 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 “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 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 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 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 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 “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 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 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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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单条款说明、保单签约、递送与提供售后服务事项; 8.新人的增员与育成事项; 9.区域内分配孤儿单客户与在职单客户的服务事项; 10.服务区内的市场培育及业务活动的宣传事项; 11.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二)各档收展组经理的职责: 1.同行销系列人员的职责(1-11 项); 2.直辖组行销系列人员的差勤、工作、服务管理事项; 3.直辖组行销系列人员的增员、培训、辅导及考核事项; 4.各种拜访活动的督导; 5.组织召开二次早会与夕会; 6.检查并批阅属员活动日志; 7.积极培育组经理; 8.业务方案的制定、配合与执行事项; 9.直辖组的区域拓展和服务活动的组织; 10.服务区域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三)各档收展部经理的职责: 1.同组经理级主管的职责(1-10 项); 2.晨会、二次早会、夕会等相关会议的召集与参与事 项; 3.各项业务竞赛与激励活动的组织与配合事项; 4.对辖下的收展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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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司个险销售管理部门或依照上级公司 规定设立的区域收展管理部门为收展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接受上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各公司可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在区域规划的基 础上设置收展区、收展部和收展组三级团队,分别由区域总 监、收展部经理、收展组经理主管履行团队管理职责。收展 区内须至少管辖 4 个收展部(含总监所在部),收展部内须 至少管辖 4 个收展组(含部经理所在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A 版)
(2015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6 第三章 收展人员的招募............................................................................................................... 10 第四章 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 12 第五章 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 18 第六章 委托报酬 .......................................................................................................................... 36 第七章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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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达标人力:是指当月达成个人或直辖团队业绩责
任额的人员。团队月度达标人力占比的计算公式为:
团队月度达标人力占比 =
团队当月达标人力
团队月初持证人力(不含准收展员)
(七)新单件数:是指新签发的个险长险主险保单件数
与短期险保费折算件数之和。
长险主险单件保费达到 500 元(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向上调整)计 1 件;短期险保费每累计 1000 元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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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行销系列和主管系列收展人员之间可以相互 转换,转换后按新的职级标准进行日常考核和职级考核。
客户经理及以上职级行销系列人员符合晋升组经理条 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主管系列人员申请转为行销系列或 公司认为其不适合担任主管(非违规、违纪和考核原因)而 降级,则根据最近一次考核的个人业绩情况转换至对应行销 系列职级。
第十一条 收展人员系列转换按以下流程操作 1.由本人填写《收展人员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 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2.收展人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其上级分公司审核 批准,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 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职场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收展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行销系列人员的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及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 2.客户开发、市场开拓事项; 3.工作计划的拟定、执行与检讨事项; 4.活动管理工具的建立、填写与整理事项; 5.早夕会、会报、培训等公司有关会议的参与及支援事 项; 6.客户拜访与客户回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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