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防水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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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防水施工合同
篇一:地下室防水合同
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二一六项目部
承包方:常州市润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详细条款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融锦·融御地下室防水工程。
2、工程地点:常州市飞龙中路。
3、施工部位:地下室的底板、侧墙及顶板
第二条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2、工作内容:地下室的底板、顶板及侧墙防水工程。
3、承包范围: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一切工作内容。
第三条材料品种及采购
1、材料品种:
地下室底板、顶板及侧墙材料:宜兴龙华BAC(有胎)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厚度为:。
2、材料的采购:
(1)全部材料由承包方负责采购,承包方应当在运进现
场前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相应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并应当按国家规定、地方规定或发包方、监理的要求在发包方指定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查、抽检,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在使用前应当向发包方及监理提供发包方指定的试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试验、测试、复查、抽检报告。否则,相关材料不得使用,并应将该部分材料自行运出。如发包方或监理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或发包方将该部分费用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2)由承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方或监理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承包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3)发包方指定的试验室作为本工程全部材料的试验检测单位,在承包方提出试验检测时,发包方以书面通知形式确定试验检测单位。施工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报告、资料,承包方未能按时提交的,发包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
3、材料、设备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
本工程施工用的材料、设备由承包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卸车并保管保护。期间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等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4、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
知识产权),承包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如发包方继续使用而承担费用的,均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同意为保证能够按期保质的完成合同义务,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除外)的所有权,均自进入施工现场之时转归发包方所有并由承包人负责保管,保证材料设备供应商无所有权保留。
6、所有运进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保方自负。
第三条施工面积
地下室面积:最终以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第四条工程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按人民币元计,该单价包括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手续费、加班赶工费、风险因素、措施费、规费、保险费(要求提供70%材料票)等承包方完成本工程并经发包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交付发包方前所需的一切费用,该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因材料、人工价格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第五条工地考察
1、合同签订前承包方已按发包方要求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周边情况、土质、地质情况、道路、
储存空间、作业空间、起卸限制及其他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承包方理解工地上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可能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充分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费用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限制,承包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承包方保证在约定的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条件的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
2、发包方提供的本工程现有的管线图或其他材料之提供,只供承包方参考,具体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3、承包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
第六条施工期限
1、施工现场满足施工要求后(见发包方确认的承包方提交的施工工期计划),按发包方通知进场施工。承包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工期计划中确定的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试验检测时间、淋水试验时间,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2、承包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发包方认为竣工日期明显变得不能遵守,发包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
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承包方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发包方指示。
第七条工期的顺延
1、承包方不得以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为由而要求延长工期,不得以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十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而要求延长工期,但超过十日的,对于超过十日的天数可同比例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顺延工期的,承包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如果可能的延误是由承包方造成的,赶工费由承包方承担。
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下列情形之一并达到延误工期的程度;
①级以上的地震;
②连续4小时以上的持续六级以上的大风;
③连续4小时以上的特大的暴雨;
④连续4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度的低温;
⑤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等。
(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