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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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现代象牙)的若干思考作者:黄晓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0期摘要广州象牙雕刻工艺作为世界非物质文遗产远近驰名,也正是那句“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促使不少人铤而走险,披着文玩的外衣非法交易现代象牙,从而也使广州成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案件的高发区,笔者曾在公安工作逾十年,经办了大量的此类案件,现从一名律师的角度,谈谈涉及此罪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现代象牙收购运输出售价格标准作者简介:黄晓东,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78近年来,作为象牙雕的集散地广州每年都能查获较大数量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现代象牙)案件,查获的数量也从最初的几十克到如今的几十公斤,这些案件主要呈现的特点是:案值大、作案手法单一、以不知情作辩、以猛犸牙作为幌子、牟利作为目的等等,也正由于对涉象牙的犯罪行为对应的刑罚十分严厉,与社会普遍较低的心理预期自然形成了强烈反差,加之国内牙雕制品的市场价相对不高,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仅知违法,殊不知此罪只要涉案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便可处十年以上的重刑。

因此,律师对该罪选取的切入点和辩护思路总能体现实践与立法上的差距,笔者也试图通过本文,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反思。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辩点就在那里,关键你能否发现它”是律师行业里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的,律师的辩点是一起案件的生命线,也最能体现出实践中的存在的不足。

下面就笔者结合森林公安工作期间经办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案件从律师角度谈一谈:(一)犯罪嫌疑人主观认识是否明确构成《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一个明显的构成要件是要求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为现代象牙。

但人的主观认识是抽象的,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才能反映和确定,也就要求侦查机关在证据上更为确定、充分。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林业部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检查清理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检查清理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紧急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检查清理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紧急通知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检查清理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紧急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针对近一段时期少数区域仍存在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等现象,为切实有效阻断象牙非法贸易链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检查清理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17〕75号)要求,现决定开展全面检查清理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力量,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和清理活动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象牙加工单位和销售场所进行一次彻底检查,严格核实其象牙及制品来源、加工销售情况,对发现有违反规定、非法加工销售行为或储存有不明来源象牙原料的,一律停止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主动会同工商机关对所辖区域内的文物商店、古玩市场、小商品集散地等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清除违规摆放、陈列象牙及制品和发布广告信息等现象;还要加强与网信部门的沟通、协调,关闭网络交易象牙制品和发布交易信息的渠道和平台,净化网络空间。

在上述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的,须及时依法移交公安等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坚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人员,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的势头。

二、广泛收集信息和线索,协助追查非法加工销售窝点和犯罪集团在开展检查清理活动过程中,各地林业局要密切关注违法犯罪活动动向,通过加强与相关民间团体、从业机构人员交流和设立举报渠道等方式,广泛收集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等活动的信息和线索,及时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等执法机关,协助其追查非法加工销售窝点和犯罪团伙;还要对执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查获物检测鉴定、价值评估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促进办案效率的提高,确保违法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惩处。

【精品】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精品】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竭力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2001年6月1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象牙及其制品案件。

为确保各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

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以人为本诚信务实勇于创新乐于奉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0.12.15•【文号】林安字[1990]514号•【施行日期】199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1990年12月15日林安字<1990>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及促进国际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9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林业、农业、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交通运输、渔政等部门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互相配合,相互支持,查处了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1989年秋冬以来,这类案件显著增多,不仅大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遭到猎杀,而且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十分猖獗,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各有关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注意,切实提高认识,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0年5月12日发出的《关于当前非法捕杀、收购、倒卖珍稀野生动物情况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0>11号)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刹住这股歪风,切实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值为标准定罪量刑或处罚的案件中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经办案机关确认,依法受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认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野生动物学名、保护级别及获取渠道;(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需明确其驯养繁殖的基本情况;(三)明确野生动物产品(制品)名称、基本状况及来源的合法性;(四)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需按种、属、科、目、纲(门)的顺序,明确其可比照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属的分类单元。

(五)价格认定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事项的,可不予受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

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

第六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I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

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地方制定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按地方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买卖象牙制品量刑标准

买卖象牙制品量刑标准

买卖象牙制品量刑标准
在我国,买卖象牙制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犯罪性质十分严重。

为了严
惩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国家文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买卖象牙制品的量刑标准如下:首先,对于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

其次,对于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任
人拘留。

再次,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
处有期徒刑。

总之,买卖象牙制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
了生态平衡,还损害了国家文物。

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国将依法严惩,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国家文物。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喻海松李振华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解释》的主要内容(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象范围和行为方式(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范围(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六)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七)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八)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行为的定性(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十)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处理(十一)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十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以下简称《海域案件规定(二)》)等多部司法解释,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修改前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关于走私象牙案件中价值标准的思考

关于走私象牙案件中价值标准的思考
标准的科 学合理 性,指 出现行价值标 准可能导 致刑罚较为严 苛、难 以贴合濒 危物种保 护工作 的初衷 等 问题 ,并提 出 了替换标准 的新设想。
关键 词 :走 私 象牙 ;走 私 犯 罪 ;价值 标 准
走私象牙案件① 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 中的多发案件 。司法实践 中 ,这类 案件 在犯罪 事实及量刑情节方面主要呈现出以下特 点 ,即 :量少 ,很 少超过 2 根象 牙/ 人次 ;人少 ,多 为个人单独作案 ;作案手法较 为单一 ,大多在入境行李 中夹带 ,偶见邮寄走私 ;主观恶性较 小 ,行为人走私入境多为 自 用 收藏 ,不具备牟利 的 目的 。然而根据 《 刑法 》及相关解释 ,一 根象牙 的核定价值 为人 民币 2 5 万元 ,行为人 只要 携带一根 闯关 ,即可构 成走 私犯罪 “ 情节
牙及其制品交易 的,则必须设立严格 的象牙销售及进 出口监控 体系 ,通过采取合适 的措施对 每一笔合法 的销售行为加 以监控 。然 而现实是 :这些 国家的国内象牙贸易长期处 于未经规范 的状态 , ③ 非法交易猖獗 ,能否出具 、是 否愿意 出具 有效 、可信 的价格证 明还存在很 多 的不


价值标准的合理性探析
根据 《 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中涉及走私 的象牙及其制 品价值标 准 的通知 》( 林濒发 ( 2 0 0 1 )2 3 4 号]规定 ,象牙及其制 品 的价值分 为整根象牙 及制 品的价 值
和零散 的象牙制 品的价值 :①一根未加工象 牙的价值为 2 5 万元 ;②对于无法确定是否 属一 根象牙切 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 ,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 ,单价为 4 1 6 6 7 元/ 千克 ; ③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 于实际销售价 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对 比 目 前我国市场上每公斤象牙原材料 1 . 5 万元至 2 万元 的价格 , ② 以及成年大象一根 象牙重量大 约在 5 ~1 O 公斤 的具体情 况 ( 其 中亚洲象象牙较小 ,非洲象 象牙较大) ,该价值标 准 中无论 是整根象牙的定价 ,还是象牙块或象牙制品的单价都确实较高 ,但是否明显欠缺合理性 ,值 得商榷 。

国家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10.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依法没收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工作,统一评估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估价值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们起草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4)。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国家林业局2016年10月31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依法没收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工作,统一评估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估价值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和方法。

第二条本评估标准和方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工作。

本评估标准和办法所称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物种或者境外引进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运输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05.25•【文号】林安字[1994]44号•【施行日期】1994.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下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二)违法狩猎案(刑法第130条);(三)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四)投机倒把案中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7、第118条);(五)走私案中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16、第118条);(六)盗窃案中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第152条);(七)窝赃、销赃案中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72条);(八)抢劫案中的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0条);(九)抢夺案中的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刑法第151条、第152条。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1年1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an. 2021 第1期 (总第125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1 (Ser. No. 125)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侯森林1,2,3,唐绍涵1(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刑事科学技术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2.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实验室, 江苏 南京 210023;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23)摘 要:野生动物是继毒品、军火后的第三大类暴利走私对象,涉案动物的种类是案件定性和量刑的依据,在此过程中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从野生动物种类的多样性、野生动物检材的多样性、研究数据的稀缺性、标准比对数据库的不完整性、检材自身问题对鉴定的影响等方面分析学术上鉴定困难的原因。

其次,从鉴定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标准三个方面分析当前野生动物物证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提出构建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完善鉴定人的入行标准、完善并统一鉴定标准、合理调整价值认定标准、学习国外关于鉴定的先进经验、强化样本库的建设、强化数据的收集和网络共享等建议。

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对构建和谐社会、打击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野生动物;司法鉴定;鉴定标准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1)01-0020-07收稿日期:2020-08-16作者简介:侯森林(1972—),男,黑龙江讷河人,教授,博士。

研究方向: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资源,在维持整个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肆猎捕、杀害、走私、贩卖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到野生动物的生存,必须加大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更好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1]。

要对违法犯罪分子定罪量刑,首先要明确涉案动物的种属,据此确定其保护级别,进而明确案件的性质。

收受象牙、虎皮,能评估价格吗?

收受象牙、虎皮,能评估价格吗?

收受象牙、虎皮,能评估价格吗?2014年1月,国家林业局和海关总署在广东省首次公开销毁执法象牙,共6.1吨象牙及制品被销毁。

对此,国家林业局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近年来全球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活动日益猖獗,作为负责任大国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成员国,中国始终致力于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切实承担了相关的国际义务,积极推进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举行“执法查没象牙销毁活动”,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和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立场和决心。

2015年5月,国家林业局和海关总署举行“中国执法查没象牙销毁活动”,共销毁2014年以来执法机关查没并结案的非法象牙及象牙制品660多公斤,进一步彰显我国打击象牙走私等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坚定立场。

目前,销毁、焚烧作为《公约》建议的处理方式之一,已成为处置象牙的国际惯例之一。

2015年6月,美国在纽约时报广场销毁1吨象牙制品,该批象牙制品主要来自一美国古董商,美国联邦法院没收其从非洲走私的全部象牙制品,判处其30个月监禁并罚款。

我国香港目前虽仍有象牙交易,现有377间持有许可证的商店。

但香港政府将于五年分三阶段禁止象牙贸易,至2021年年底前禁止买卖任何象牙或製品。

在职务犯罪行为中,也常遇到行为人收受非法流通象牙的情况,其数额往往难以确定。

有的意见认为,应当以“黑市”价格认定。

还有的意见认为,应当以鉴定价格认定。

也有意见认为,无法鉴定价格。

对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非法流通的象牙属违禁品。

违禁品,又称禁止流通物品,一般是指禁止持有、携带、流通的物品。

违禁品分为绝对违禁品和相对违禁品。

绝对违禁品,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生产、持有和流通的物品,该物品没有使用价值,如淫秽物品。

相对违禁品,是指一般单位和个人不能持有或使用,但是特殊主体可以持有和使用的物品,例如枪支、弹药、麻醉药品,对于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用于医用时就不属于违禁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象是国际高度关注的濒危物种。

正确处理好象保护与象牙合理利用的关系,对维护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这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兼顾象保护和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传承,我国在强化象牙加工销售规范化管理和执法监管等方面逐步探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建立起象牙雕刻品定点加工、定点销售、统一标识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有力遏制了走私及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犯罪势头,成效显著,并得到国际社会主流的认可,最终促使2008年7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7次常委会批准我国可以从南非、纳米比亚、博茨瓦纳、津巴布韦四国一次性购买和进口其政府库存象牙原料,为解决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面临的原料紧缺问题奠定了基础。

但必须看到,我国获得合法进口象牙原料地位后,国际社会必然进一步关注我国象牙加工销售管理及执法监管状况,也要求我国在国际象保护事务中更好地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原料在短期内消耗殆尽、危及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为切实处理好象保护、象牙原料合理利用及象牙雕刻传统工艺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经认真研究,现就进一步强化象牙及其制品加工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非洲象保护管理级别。

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将非洲象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最新买卖象牙制品量刑标准

最新买卖象牙制品量刑标准

最新买卖象⽛制品量刑标准
⼀、最新买卖象⽛制品量刑标准
⾮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
(⼀)价值在⼗万元以上的;
(⼆)⾮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价值在⼆⼗万元以上的;
(⼆)⾮法获利⼗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买卖象⽛制品⽴案标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野⽣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案标准》,象⽛不以重量的多少来确定刑期。

如果已经制成成品的话,价值在10万以上的为重⼤案件,在20万以上为特别重⼤案件。

如果尚未制成成品,则涉及⼀根象⽛即为特别重⼤案件。

⾮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严重”:
(⼀)价值在⼗万元以上的;
(⼆)⾮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法获利⼗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法律依据
贩卖象⽛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41条,构成⾮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野⽣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案标准》,象⽛不以重量的多少来确定刑期。

如果已经制成成品的话,价值在10万以上的为重⼤案件,在20万以上为特别重⼤案件。

如果尚未制成成品,则涉及⼀根象⽛即为特别重⼤案件。

备注:此⽂章为转载。

买卖象牙制品立案标准

买卖象牙制品立案标准

买卖象牙制品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买卖象牙制品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在中国,非法买卖象牙制品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关于立案标准,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1. 涉案物品为象牙制品:象牙制品是指以象牙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各种工艺品、饰品等。

如果涉案物品并非象牙制品,那么可能不构成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

2. 涉案物品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根据法律规定,购买、出售、运输、携带或者加工象牙制品,必须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

如果涉案物品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那么可能构成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

3. 涉案物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行为。

具体标准如下:
对于个人,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数量达到5千克以上;
对于单位,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数量达到10千克以上。

4. 涉案人员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必须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涉案物品为象牙制品且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仍然购买、出售、运输、携带或者加工。

综上所述,如果想要立案处理非法买卖象牙制品的行为,需要确保涉案物品为象牙制品、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证明、数量达到法定标准以及涉案人员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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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濒发〔2001〕234号2001年6月1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象牙及其制品案件。

为确保各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

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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