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施行日期】202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我们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评聘第三章履职考核第四章专家权利义务第五章专家抽取第六章处理和惩戒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12
•【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施行日期】2023.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深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分离政府采购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助力深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采购人在执行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政府采购时选择适用评定分离,其他项目不适用评定分离。
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定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三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和标准本工程采用下面第3种评标办法:1.综合评估法1.1评标委员会仅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1.2综合评估法的分值构成和评分标准1.2.1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
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及《工程勘察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招标类型选择评分标准。
招标人应当使用以下所列各项评标标准,各评分项及其分值不得擅自改动;招标人认为评分标准不适应项目具体特点或实际需要的,经苏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在百分制评分基础上适当补充专项加分条款,但该加分条款应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类内容,并需承担因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当提供以下所列各项评分标准中投标项目组成员的本单位社保证明(连续近3个月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养老保险手册(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劳动合同),并承诺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变更不超过三分之一。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式:如公布了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则评标基准价=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如未公布勘察设计费指导价,则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计算算术平均值时应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
勘察设计费指导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市场合理确定,并预先公布。
如招标人未公布的,则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招标基准价;投标人为少于7家时,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招标基准价。
浮动率为基准价的-20%~0。
1.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技术标部分评分点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每一项计分时,在总分基础上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分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形式评审及资格审查与响应性评审均合格的,进入下一步评审。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终审定稿)(20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20〕号)各市住建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进联合体投标和积极发展装配式,拟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住建【2020】1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而真正符合辽宁建筑市场实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本地区和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评标办法和评审具体方式;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可要求交易平台运营主体开发符合本地区评审实际情况的配套评标系统。
”二、第十四条增加“第(十二)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应有的雷同或非正常一致的’;第(十三)条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初步评审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筛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详细评审的方式。
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及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有关部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以及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其他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也有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这些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05〕222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现将经过试行、修订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5〕15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河南省建设厅二○○五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业主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
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测评合格的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可设拦标价,拦标价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大于拦标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
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报导价格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赣建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9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为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促进公平竞争和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标50分,商务标(综合素质、报价)50分。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偏差情形,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否决其投标情形;(三)投标人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应当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对已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下一步评审。
详细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见详细评审表。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民航规〔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35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专家评标质量,推动评标活动更加有序、公正、高效,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入库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第四章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遵循“公开招录、择优入库、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通报质监总站;(二)就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湖政办发〔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分办法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标办法3.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4.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商务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表5.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适用施工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表6.技术特别复杂、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规模标准表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3日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交易行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32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琼府办〔2021〕76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7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省专家库的管理与专家评聘第四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专家抽取和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切实加强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和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修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琼府〔202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专家库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唯一政府授权组建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省专家库,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评标评审服务。
第三条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济建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3〕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5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最新超实用的评标办法实施细则
最新超实用的评标办法实施细则评标办法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和所需评分的标准,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中标人的规程。
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则是对评标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步骤和操作进行具体说明和规定,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以下是最新超实用的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说明。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评标委员会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中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和行业内的从业者。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制定评标标准和权重;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评定投标人的得分;确定中标人。
二、评标标准的制定与权重的确定评标标准应该明确、具体、客观,并且与招标项目的要求相符。
评标标准可以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价格合理性、项目进度安排、售后服务等方面。
权重的确定应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决定,可以采用专家意见征询、成本效益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
三、评标文件的准备与递交要求评标文件应该明确规定投标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文件,并且规定具体的递交要求。
评标文件应该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技术方案、价格报价、商业合同等文件。
递交要求可以包括:文件格式、数量、截止时间等。
四、评标人员的遴选与培训评标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对投标人的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人员的遴选应该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简历筛选、面试等方式确定。
评标人员在评标前应该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熟悉评审流程。
五、评标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评标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和高效的。
评标委员会应该记录评标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和决策,并制作评标报告。
评标过程中应该加强对投标人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评标工作应该受到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六、评标结果的公布与申诉评标结果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公布方式可以采用公示、通知书发放等方式。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诉途径应该清晰明确,并且有相应的申诉处理机构。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我委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0日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征聘、抽取、考评、退出等,适用于本细则。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招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二、专家征聘(四)省评标专家库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管理区。
各管理区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管理区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公开征集选聘评标专家。
专家申请加入省评标专家库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履行职责;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专业一级〔含不区分等级〕国家职业资格);4.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5.能独立通过电子计算机完成评标工作;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担保和评标入围方法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1/2021进行了专项调研,其中贵阳市30%、遵义市50%、 安顺市%。
《意见》提出2020-2021年,贵阳市(含贵安新区)、遵义市和安顺市中心城区新开工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和单套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除外)成品住宅面积比例分别达 到40%、60%和30%,郊区市(县)比例达到3%—15%o 鼓励其他非试点市(州)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发展。
五、推行成品住宅需健全哪些标准规范和监管 体系推行成品住宅主要要建立健全成品住宅土建 和装修工程设计、报建、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环保、验收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机制。
要制定符合我 省实际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 量验收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为成品住宅建设提供完善的技术保障。
监管体系方面,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项目设计、部品制造、 施工运营全流程质量监管、建筑部品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等制度,强化成品住宅质量验收和销售管控。
推行工程质量、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 鼓励探索多形式多种类成品住宅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六、推行成品住宅有哪些支持政策《意见》提出了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项目的成品住宅比 例,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建设成品住宅。
认真落实助推成品住宅建设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成品住宅项目 装修工程成本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鼓励金 融机构加大对成品住宅建设的支持力度,拓宽成品 住宅融资担保的种类和范围。
依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成品住宅发展的招投标政策、信用评级和绿色建筑鼓励等相关政策。
—看和薜入畀醫曉兴素-翥确華碁工蠢坦标繰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 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市 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4号)、《省招标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 标规则〉的通知》(苏建招 办〔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对我市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相关办法作如下调整:一、 投标担保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以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可以在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中选择两种及以上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双盲”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双盲”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双盲”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新乐市“双盲”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6日新乐市“双盲”评标办法实施细则为遏制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各种不规范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因素,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和石家庄市委办公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通知(2021—55)、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的通知》(石住建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双盲”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如下:一、“双盲”评标适用范围凡本市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市补助性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迁、修缮等),应采用“双盲”评标进行招投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待赈、需要使用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双盲”评标程序(一)招标前审核1.招标人提出申请。
招标人提出项目招标申请,并填写招标登记表。
2.审阅招标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ZJKC02—2014—0018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丽招管办…2014‟16号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招管办、审批中心:根据《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文件精神,市招管办制定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
原则上招标人可以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采用不少于1:3的比例抽签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经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同意,招标人可以组建临时专家库或异地抽取,但必须做好相关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四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书原则上应采用“暗标”,不得显现投标人的识别标志,具体实施形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材料、设备招标除外。
第五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代理)等招标,应采用以下评标办法。
(一)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等八部委2号令)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
设计类项目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
资信分值由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和项目设计人员能力等组成。
(二)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组成,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商务投标文件占75%,技术投标文件占25%。
商务投标文件由企业资信、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投标报价及延长服务期报价组成。
其中:企业资信占10%,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占30%、投标报价占25%,延长服务期报价占10%。
技术投标文件由监理大纲、检测器具组成。
其中监理大纲占23%,检测器具占2%。
1.商务投标文件(总分为75分):⑴企业资信(总分10分)单项服务收费标准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不设资信分,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资信总分不超过10分。
①企业资质(总分2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设臵。
②企业荣誉(总分3分):A.企业所监理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项得1.5分,获得浙江省优质工程奖项得0.75分,获得丽水市优质工程奖项得0.5分,同一工程采用就高原则,不同工程可累计计分,最高不超过1.5分;B.企业获得全国优秀监理企业得1.5分,获得浙江省优秀监理企业得1分,获得丽水市优秀监理企业得0.5分,本项采用就高原则,不累计计分。
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奖项(总分3分):根据获奖情况合理设臵。
④总监业绩(总分2分):允许设臵1个类似工程业绩,分值不得超过2分。
上述的荣誉、奖项、业绩等获得时间,为开标之日前3周年以内(时间以获奖时间为准),开标时需同时提交获奖文件及证书的原件或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⑵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总分30分):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考虑专业是否齐全、人员配备及分工是否合理、到位率承诺等因素进行打分。
①监理人员的专业配臵是否符合工程需要情况(总分10分)。
由业主根据项目情况设臵。
②人员配备及分工合理情况(总分10分)。
由业主根据项目情况设臵。
③承诺到位率(总分10分)。
由业主根据项目情况设臵。
⑶投标报价(总分25分):①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A.采用二次平均法:先对有效报价进行一次平均,再对不高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其第二次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有效报价是指资格后审合格且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中均通过的投标人的报价。
B.业主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臵合理的方法。
②计算单个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上浮1个百分点扣4分,每下浮1个百分点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部分的得分。
不为整数时按插入法计算。
(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⑷延长服务期报价合理性(总分10分)①采用二次平均法:以各投标人延长服务期报价和原报价间的百分数(即优惠程度)进行二次平均,每上浮1%扣0.4分,每下浮1个百分点扣0.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延长服务期报价的得分。
不为整数时按插入法计算。
(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②延长服务期报酬以原报价的月(或日)平均的80%及以下计取得10分,月(或日)平均的80%-85%计取得8分,月(或日)平均的86%-90%计取得6分,月(或日)平均的91%-95%得4分,月(或日)平均的95%及以上不得分。
③业主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臵合理的计算方法。
2.技术投标文件(总分为25分):技术标由监理大纲和检测器具等组成,每项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确定档次,然后在该档次的分值范围内由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再取平均分作为该项的分数(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
单项服务收费标准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技术标可以采用合格通过制。
⑴监理大纲分(23分)⑵检测器具(总分2分):由业主根据项目合理设臵。
3.企业纳税加分:纳税额每满5万元得0.1分,最高不超过1分。
纳税额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5部分组成,以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税务部门(含地税、国税)提供的上年度(含分公司)纳税证明为依据。
4.中标候选人确定:①投标人总得分=商务得分+技术标得分+纳税加分;②投标人总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并列第一名的,当场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
(三)工程咨询(代理)招标评标办法总分值为100分,由企业资信、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投标报价组成。
其中:企业资信占10%,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占30%、投标报价占60%。
1.企业资信(总分10分)⑴企业资质(2分)。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臵分值。
⑵企业获奖情况(2分)。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臵分值。
⑶企业业绩(2分)。
根据项目情况允许设臵1个类似工程业绩,分值不得超过2分。
⑷项目负责人业绩(2分)。
⑸项目负责人资格及证书情况(2分)。
上述的荣誉、奖项、业绩等获得时间,为开标之日前3周年以内(时间以获奖时间为准),开标时需同时提交获奖文件及证书的原件或查询网址,否则不得分。
2.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30分)⑴人员配备情况(20分),由拟投入本工程招标代理有关岗位的招标师、造价师、造价员等人员资格、职称及获奖等组成。
⑵服务承诺(10分)。
由业主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臵分值。
3.商务报价为60分:⑴有效报价范围为国家取费标准的80%一100%。
可采用最低报价法、二次平均法。
⑵商务报价得分计算方法:①采用最低报价法的,得分按所有有效报价的最低费率作为评标基准报价。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人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的扣2分,扣完为止。
②采用二次平均法:先对有效报价进行一次平均,再对不高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其第二次平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每上浮1个百分点扣4分,每下浮1个百分点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报价部分的得分。
4.企业纳税加分:纳税额每满5万元得0.1分,最高不超过1分。
纳税额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5部分组成,以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税务部门(含地税、国税)提供的上年度(含分公司)纳税证明为依据。
5.中标候选人确定:①投标人总得分=商务得分+技术标得分+纳税加分;②投标人总得分排名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并列第一名的,当场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各县(市、区)对1000万元(不含)以下施工招标项目可以另行制定评标办法,单独招标专业施工项目除外。
(一)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现场对所有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做好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被否决的投标人,其报价不列入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范围。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2.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额度、交纳时间及内容有差错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情况的;6.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7.投标人未提供刻录于招标人提供的专用光盘上的电子标书或自行复制专用光盘的;8.投标人提供的专用光盘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9.因电子标书编制不规范或光盘损坏等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10.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系同一台电脑制作完成的;11.电子标书的内容(报价、工期、项目负责人、标书水印码)和纸质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施工招标实行电子评标的评审区间确定:1.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不超过6家(含6家)的,所有投标单位全部进行评审。
2.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超过6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按报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取前6名投标人进行评审(并列第六名的全部入围)。
因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致使接受评标的投标人不满6名时,实行依次替补,直至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单位达到6名(不足6名的全部进入后续评审)。
3.符合性审查结束,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后,后续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形,均不再调整评标基准价。
(三)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否决。
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格、三类人员证书,以及其他岗位证书等条件和标准的;2.项目负责人被认定有丽水市严重不良行为且在有效期内的;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4.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及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的;5.投标人提供的纸质商务标投标报价内容不是从电子标书专用光盘内臵功能导出打印的,未带水印码或者商务标的书面水印标记与商务标电子文档标记不一致等;6.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