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分析 多个
大学生洗钱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
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在拥有丰富知识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诱惑。
本案例将以一起大学生参与洗钱案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大学生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高校学生小王因家庭经济困难,结识了一名叫李某的男子。
李某声称可以帮小王解决经济问题,并介绍他参与一项“投资理财”项目。
小王在李某的引导下,将学费、生活费等共计10万元人民币转入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
随后,李某以各种理由要求小王继续投入资金,小王无奈之下,再次向李某账户转入5万元。
然而,当小王要求李某归还本金及收益时,却发现账户已被李某转空。
此时,小王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洗钱犯罪。
三、案件分析1. 洗钱犯罪概述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盖其来源、性质和所有权,使其变为看似合法资金的过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 案例中洗钱行为的认定(1)小王将学费、生活费等资金转入李某账户,属于“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利用小王提供的资金账户,将资金转移、隐匿,以达到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属于洗钱罪中的“转移、隐匿资金”行为。
(3)小王在李某的引导下,将资金投入“投资理财”项目,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李某利用小王提供的资金进行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犯。
3.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小王作为大学生,符合洗钱罪的主体条件。
(2)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洗钱罪的实行犯,小王作为共犯,两人共同实施了洗钱行为。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对维护⾦融体系的稳健运⾏,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的意义。
那么反洗钱的处罚是如何的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反洗钱处罚案例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反洗钱处罚案例⼀ 2015年5⽉9⽇,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证据显⽰,2006年10⽉⾄2010年12⽉,李华波涉嫌利⽤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的职务之便,伙同他⼈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个⼈账户。
李华波个⼈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于到澳门赌博、个⼈消费等。
2009年12⽉,他利⽤虚假⾝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续。
2011年1⽉6⽇,李华波及妻⼦徐爱红、⼥⼉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2011年2⽉,他潜逃海外。
2⽉23⽇,最⾼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
2012年9⽉,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
2012年11⽉8⽇,中国检察机关侦查⼈员⾸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呈交给法庭。
2013年8⽉,新加坡法院⼀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判处李华波15个⽉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全国⼈⼤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利好”。
2014年8⽉29⽇,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
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涉及赃款的第⼀起案例。
2015年3⽉,法院⼀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于“全球投资计划”项⽬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洗钱逃避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犯罪分子也趁机涉足金融领域,利用金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洗钱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还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公民的财产安全。
本案例将揭示一起洗钱逃避法律责任的事件,以警示人们提高警惕,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二、案例经过(一)犯罪分子背景甲,男,30岁,无业。
乙,男,35岁,个体商人。
两人相识于一次赌博活动中,因共同的利益而结为朋友。
甲了解到乙在经营一家贸易公司,便向乙提出了一个“合作”计划。
(二)洗钱计划1. 甲利用乙的贸易公司,将犯罪所得资金转入乙公司账户。
2. 乙将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等正当用途,掩盖资金来源。
3. 乙将部分资金转给甲,甲再将资金用于赌博、毒品等非法活动。
(三)洗钱过程1. 甲将犯罪所得资金分批次转入乙公司账户,每次转账金额较小,以规避监管。
2. 乙在收到资金后,将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等。
3. 乙将部分资金转给甲,甲再将资金用于赌博、毒品等非法活动。
4. 在洗钱过程中,甲乙两人密切配合,互相提供信息,确保洗钱活动顺利进行。
三、逃避法律责任1. 伪装身份:甲在洗钱过程中,多次使用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伪造身份,以掩盖真实身份。
2. 分散资金:甲乙两人将洗钱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降低被查获风险。
3. 隐藏交易:甲乙两人尽量使用现金交易,减少银行记录,降低被追踪风险。
4. 恐吓威胁:甲对涉及洗钱活动的相关人员实施恐吓、威胁,迫使其保守秘密。
四、法律制裁在警方调查过程中,甲乙两人意识到罪行败露,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正义终究不会缺席。
警方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对甲乙两人进行了逮捕。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乙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两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
五、案例启示1. 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民众要加强对洗钱活动的认识,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2. 积极举报,共同打击犯罪。
法律案例洗钱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犯罪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其中,洗钱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案例以某银行客户甲涉嫌洗钱犯罪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揭示洗钱犯罪的特点、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男,30岁,某私营企业主。
2017年,甲因涉嫌洗钱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甲自2015年起,利用其控制的某银行账户,通过多次转账、提现等方式,将巨额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账户,涉及金额高达2000万元。
甲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二)案件分析1. 洗钱犯罪的特点(1)隐蔽性:洗钱犯罪往往借助金融体系进行,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收入,使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
(2)专业性:洗钱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技巧,犯罪分子通常具有丰富的金融背景和经验。
(3)跨国性:洗钱犯罪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国际金融通道进行资金转移。
2. 案件危害(1)破坏金融秩序:洗钱犯罪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2)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洗钱犯罪使非法所得合法化,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3)助长其他犯罪:洗钱犯罪为其他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助长犯罪行为的发生。
3. 案件防范措施(1)加强金融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2)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明确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3)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4)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甲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涉及金额巨大,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洗钱犯罪的特点、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反洗钱法律法规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得到了空前繁荣。
然而,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非法手段将非法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进行洗钱活动。
为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本文将以某银行成功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案例为例,探讨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一笔异常资金流动,涉及跨境交易。
经过初步调查,该银行怀疑这是一起跨境洗钱犯罪。
于是,该银行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警方开展侦查工作。
三、侦查过程1. 资金调查警方首先对涉案资金进行调查,发现该笔资金从境内某企业账户转入境外账户,经过多次转账后,最终流向一个海外投资公司。
警方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利用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的犯罪。
2. 侦查方向警方根据资金流向,初步确定了侦查方向:一是调查境内企业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二是追踪境外投资公司的资金去向。
3. 侦查手段(1)调查境内企业:警方调取了涉案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发现该企业与境外投资公司存在虚假交易行为。
同时,警方还发现该企业负责人与境外投资公司负责人关系密切,涉嫌串通作案。
(2)追踪境外资金: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查询了境外投资公司的资金流向,发现该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奢侈品、房产等,具有明显的洗钱特征。
四、案件侦破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该跨境洗钱犯罪团伙被成功捣毁。
涉案人员包括境内企业负责人、境外投资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共计20余人。
警方共冻结涉案资金1.2亿元人民币,追回非法所得3000万元。
五、案例评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在此次案件中,警方正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功打击了跨境洗钱犯罪。
2. 银行在反洗钱中的作用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一环,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案中,某银行及时发现并上报异常资金流动,为警方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反洗钱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反洗钱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洗钱问题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挑战。
针对洗钱风险,各国纷纷加强了反洗钱监管,并积极探索新的手段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反洗钱的相关问题,并给出相应答案。
案例背景:某银行的反洗钱系统监测到一笔涉嫌洗钱的交易。
交易方是一家名为ABC公司的虚拟公司,金额为500万元,资金来自境外。
ABC公司没有实际业务,账户在近一个月内开立,并在开户后迅速发生大额交易。
此外,ABC公司账户下有多笔资金流入,但很快转出,并最终汇入境外账户。
问题一:针对此类案例,请列举出可能涉及的洗钱手段。
在这个案例中,可能涉及以下洗钱手段:1. 假象虚构:ABC公司作为虚拟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可能是为了掩盖真实的资金来源和去向。
2. 快速开户和大额交易:ABC公司快速开立账户,并迅速进行大额交易,可能是为了快速洗钱和转移资金。
3. 资金进出境:资金从境外流入ABC公司账户,然后迅速转出,并最终汇入境外账户,可能是为了模糊资金流动路径。
问题二:针对此类案例,银行应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洗钱风险?面对此类案例,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洗钱风险:1. 完善反洗钱制度:建立健全的反洗钱政策和制度,包括客户风险评估、可疑交易报告等,确保全面、准确地监测和防范洗钱风险。
2. 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对新客户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和尽职调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与涉洗钱客户建立业务联系。
3. 监测交易活动:建立自动化的交易监测系统,及时检测异常交易,如高金额、非常规业务等,并进行审查和排查。
4. 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员工反洗钱意识,加强内部培训,确保所有员工能够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行为。
5.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与其他金融机构、执法机关进行合作与信息共享,及时披露可疑交易情况,加大打击洗钱行为的力度。
问题三:该案例中,银行是否存在监管方面的失误?在该案例中,银行存在一定的监管方面的失误:1. 开户审核不严:ABC公司开立账户后迅速发生大额交易,说明银行在开户审核环节中可能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案例1】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
自2005年11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收到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将大量款项汇往全国各地,与此同时叉从全国各地汇入大量款项,资金流动呈现出集中分散、分散集中的特点,极为可疑。
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以躲避银行的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交易很可疑,柜面人员就向罗某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
之后罗某生怕事情败露,便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下,到2005年11月16日,罗某的账户余额一直为零。
陈某的账户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经柜面人员了解,陈某为罗某所雇佣,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有时会有另一外籍人Daniel随行。
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当时在一旁的罗某立即进行阻止。
据该银行介绍,该银行对交易量大的大客户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于是柜员就想给他们办一张VIP卡,可以比较方便地办业务,但要留下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VIP卡,宁愿排队。
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Daniel、Lee Kee Yong来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借记卡,工作人员在调取这几人的开卡资料时,发现他们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的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打击洗钱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反洗钱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加深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笔者将介绍一个来自美国的典型反洗钱案例。
2007年,美国司法部对美利坚银行提起了洗钱指控。
据查明,美利坚银行系列的洗钱行为涉及总金额高达370亿美元,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十家银行。
该行的员工在未对涉嫌洗钱资金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大量资金转至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并通过合理化处理手段掩盖资金的流向。
最终,该行因犯下洗钱罪行被判处13.5亿美元罚款,成为美国历史上罚款金额最高的一宗洗钱案件之一。
接下来,我们转向中国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4年,一家名为“祥鹏”的公司在南京因涉嫌洗钱活动而被警方立案调查。
警方通过对该公司账户的监控发现,该公司虚构大量交易,通过不同账户之间的频繁转账来混淆资金来源。
经过进一步审查,警方还发现该公司与一些非法经营的企业有密切联系,通过虚构交易将非法获利款项合法化。
最终,该公司因犯下洗钱罪行被判处巨额罚款,并相关责任人员被判刑。
以上两个案例都展示了洗钱犯罪的典型特点:通过虚构或者掩盖资金流向、与其他非法活动结合等手段来合法化非法资金。
这些洗钱行为不仅对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而且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因此,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势在必行。
针对这一问题,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首先是加强立法,制定更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例如,美国于1970年通过的《银行保密法》对洗钱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国也于2007年颁布了《反洗钱法》,明确了洗钱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强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管理。
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承办者,其作为洗钱活动的渠道和工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洗钱”(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证券洗钱。
案例一:上海银行经理周裕明挪亿元炒股案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到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案例二:广西北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两任主任挪用8500万元资金炒股案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杜儒增、劳振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户炒股,共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0年10月,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在没有经过住房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5500万元投入“君安证券”,委托客户部经理罗某代办国债买卖;2002年4月,劳振强接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样在没有经批准的情况下,将3000万元转入“君安证券”,继续委托罗某代理。
此外,担任中心主任助理、国债小组组长的陈筱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购国债没有认真监管;主要负责国债交易工作的谭兴文没有具体监控单位资金运作情况,不注意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保密的定期更换,未能及时发现中心在“君安证券”的资金及所购国债出现的异常情况。
保险反洗钱案例
保险反洗钱案例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洗钱活动的重要领域之一。
保险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在加大对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力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能力,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来了解保险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案例一,虚假索赔案。
某保险公司接到一起医疗保险索赔申请,申请人声称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大额医疗治疗,并提交了大额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核实申请人的医疗记录和治疗情况后,发现申请人的疾病并不严重,而且提交的医疗费用明显存在虚假成分。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与医院的相关人员串通,通过虚构疾病和虚假医疗费用来进行诈骗。
针对这样的案例,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索赔申请的审核和核实工作,建立完善的索赔审核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核查和审计,防止虚假索赔的发生。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提高反洗钱能力。
案例二,代理人洗钱案。
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频繁出现大额现金交易,且交易金额与其销售业绩不匹配。
经过保险公司内部调查和监控发现,该代理人存在洗钱嫌疑。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业务和虚假保单来进行洗钱活动,将非法所得变成合法资金,并通过保险公司的渠道进行洗钱交易。
针对这样的案例,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代理人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对代理人销售业绩和现金交易的监控和核查,及时发现和打击代理人的洗钱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对保险业务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防范代理人和其他人员的洗钱行为,提高反洗钱能力。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潜在的洗钱风险和挑战。
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反洗钱意识,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业务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反洗钱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发生。
反洗钱典型活动案例
以下是一些反洗钱典型活动案例:
1. 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该案是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线索。
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最终,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 广西梧州岺某桂涉黑洗钱案: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
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岑某桂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 浙江杭州胡某华跨境赌博洗钱案:胡某华在境外赌博网站赌博输掉大量资金后,为掩饰资金真实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通过本人及控制的银行账户与上游犯罪人员发生频繁的资金交易。
最终,胡某华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这些案例都是反洗钱工作的典型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和遏制洗钱行为。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一、案例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2006年4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基本案情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10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2006年4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亿元。
2006年4、5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56个,冻结资金690余万元.2006年11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2007年5月18日,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月6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2005年11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
银行反洗钱案例介绍
银行反洗钱案例介绍近年来,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全球金融交易的迅速增加,银行反洗钱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对洗钱行为的检测和打击,同时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评估,以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通过介绍两个典型的银行反洗钱案例,分析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和挑战,以期为银行反洗钱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
案例一:某银行的内部洗钱团伙案例一发生在某大型银行,一位名叫李明的银行职员被揭发涉嫌洗钱罪。
调查发现,李明与几名同事合谋,通过伪造银行文件、买卖境外资产等手段,将巨额黑钱从境内转移到境外,再通过复杂网络转账等方式洗清资金来源。
此案示范了银行内部洗钱团伙的犯罪手法以及其对银行的巨大危害。
首先,李明等人利用其在银行的职务和权限,获取了许多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务资料。
这些信息成为他们实施洗钱行为的重要资料。
而为了掩盖轨迹,他们还采取了伪造文件、虚构交易、设置假账户等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然而,银行内部洗钱团伙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长期犯罪行为的结果。
在此过程中,银行的监管和审核机制出现了明显的漏洞。
例如,银行并未及时发现并分析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模式和异常资金流动。
此外,银行职员的背景调查和监督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个别职员的可疑行为。
案例二:某银行与跨国犯罪网络的合谋案例二发生在某银行与一跨国犯罪网络合作的案件中。
这个犯罪网络通过操纵股票交易、大规模洗钱等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注入银行系统。
而银行为了获取巨额的佣金和利益,选择对这些资金流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直接参与和协助其进行洗钱活动。
这个案例凸显了银行的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
银行管理层的贪婪和不道德行为,导致其被利用成为非法活动的渠道。
银行为了获取与犯罪网络合作所带来的收益,对洗钱行为过于宽容。
而这种宽容必然会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和风险,进一步受损公众信任。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案例1】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
自2005年11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收到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将大量款项汇往全国各地,与此同时叉从全国各地汇入大量款项,资金流动呈现出集中分散、分散集中的特点,极为可疑。
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以躲避银行的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交易很可疑,柜面人员就向罗某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
之后罗某生怕事情败露,便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下,到2005年11月16日,罗某的账户余额一直为零。
陈某的账户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经柜面人员了解,陈某为罗某所雇佣,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有时会有另一外籍人Daniel随行。
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当时在一旁的罗某立即进行阻止。
据该银行介绍,该银行对交易量大的大客户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于是柜员就想给他们办一张VIP卡,可以比较方便地办业务,但要留下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VIP卡,宁愿排队。
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Daniel、Lee Kee Yong来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借记卡,工作人员在调取这几人的开卡资料时,发现他们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的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赌博平台在我国逐渐兴起。
这些平台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便捷性,吸引了大量参与者。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赌博平台也成为了洗钱犯罪的重要渠道。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赌博平台洗钱案件为例,分析其运作模式、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概述某网络赌博平台A,成立于2018年,注册地为境外。
该平台以“彩票、体育赛事、福利彩票”等为幌子,吸引国内用户参与赌博。
据调查,该平台涉案资金流水高达数亿元。
经查,平台洗钱过程如下:1. 用户注册:用户在平台上注册账户,需绑定银行卡进行实名认证。
2. 赌博投注:用户在平台上进行投注,资金从银行卡转入平台账户。
3. 提现:用户在赌博过程中,若赢得资金,可申请提现。
提现时,平台将资金从平台账户转入多个银行账户,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分散支付。
4. 资金回流:分散支付后,资金回流至平台账户,形成良性循环。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赌博平台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存在洗钱风险。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等行为。
本案中,平台涉嫌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可能构成洗钱罪。
3. 消费者权益受损:网络赌博平台利用洗钱手段,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欺诈等犯罪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2. 严格实名制:网络赌博平台应严格执行实名制,确保用户身份真实可靠。
3. 加强资金监管:平台应加强对用户资金的监管,及时发现并阻止可疑交易。
4.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平台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反洗钱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洗钱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国际化、隐蔽化和智能化的特点。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加强了对洗钱行为的法律监管。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某跨国公司涉嫌洗钱案件,探讨洗钱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
近年来,该公司因涉嫌利用海外账户进行洗钱活动被我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涉嫌洗钱:1. 利用海外子公司账户转移资金,将非法所得资金从我国转移到海外;2. 通过虚假贸易、虚开发票等手段,掩盖资金来源;3. 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资产转移和投资,将非法所得资金合法化。
三、法律分析1. 洗钱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资金转移、交易、投资等行为。
2. 涉嫌洗钱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定义,本案中,该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涉嫌洗钱:(1)利用海外子公司账户转移资金,将非法所得资金从我国转移到海外,属于“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资金转移”的行为。
(2)通过虚假贸易、虚开发票等手段,掩盖资金来源,属于“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交易”的行为。
(3)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资产转移和投资,将非法所得资金合法化,属于“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投资”的行为。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涉嫌洗钱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涉嫌洗钱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涉嫌洗钱,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该公司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非法所得的5倍以下。
(2)涉嫌洗钱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涉嫌洗钱案为例,分析法律法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业务。
2018年,该公司被我国公安机关怀疑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以下方式涉嫌洗钱:1. 虚假交易:该公司与境外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将大量资金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2. 利用第三方账户:该公司通过境内外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转移,逃避监管。
3. 跨境资金转移:该公司利用跨境汇款、跨境电汇等方式,将境内非法所得转移到境外。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涉嫌洗钱的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以下将分别进行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配合反洗钱调查。
该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交易可能涉及洗钱的情况下,仍进行虚假交易和跨境资金转移,违反了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账户和跨境资金转移等方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构成要件。
四、案件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犯洗钱罪,并处以罚金。
同时,法院还判决该公司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退赔非法所得。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洗钱犯罪,充分暴露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形势。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隐蔽的金融交易手段,转换为看似合法的资金,以掩饰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洗钱犯罪进行法律科普。
二、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城市警方在打击一起跨境贩毒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团伙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该团伙通过一系列金融交易手段,将贩毒所得资金洗白的具体过程。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基本情况(1)犯罪团伙:该团伙以贩毒为主业,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毒资。
(2)洗钱手段:该团伙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洗钱:①虚假交易:利用虚假的交易合同、发票等手段,将贩毒所得资金转入公司账户。
②虚构业务:通过虚构的业务,将贩毒所得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③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贩毒所得资金分散转入多个账户。
④跨境交易:通过跨境交易,将贩毒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
2. 案例分析(1)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②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③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犯罪团伙明知是贩毒所得,仍然通过一系列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符合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
(2)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下:①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犯洗钱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洗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②多次洗钱,或者洗钱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③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提供洗钱帮助的;④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利用法律法规洗钱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繁荣,非法资金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通过合法途径将非法资金转移、洗白,给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将剖析一起利用法律法规洗钱的典型案例,以警示社会。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将大量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经调查,该公司非法资金转移金额高达数亿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非法资金转移、洗钱等犯罪行为,属于经济犯罪范畴。
2. 洗钱手法(1)虚假交易:该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进行虚假交易,将大量资金从公司内部转移到关联企业账户,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2)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3)利用法律法规漏洞:该公司在资金转移过程中,利用我国法律法规的漏洞,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3. 案件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该公司非法资金转移金额高达数亿元,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2)作案手段隐蔽: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作案手段隐蔽,难以察觉。
(3)利用法律法规漏洞:该公司在资金转移过程中,利用我国法律法规的漏洞,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资金转移、转换、转移、提取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租、出借、销售不动产等行为,向购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警方在侦查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张某洗钱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判决。
二、法院判决(一)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张某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张某用于洗钱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予以销户。
三、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无业。
2. 2018年,张某因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 2019年,警方在侦查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张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涉嫌洗钱犯罪。
4. 经调查,警方发现张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以下方式洗钱:(1)将贩毒所得的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然后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将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
(2)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这些账户。
(3)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5. 警方根据调查结果,对张某进行了逮捕,并对其进行了审判。
四、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资金转移的;(三)协助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的;(四)协助将资金投资或者购买的;(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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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
[案情]
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
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
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
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
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
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
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
的品名才能进关。
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
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
如一个集装箱的“555”烟值300万元,赖昌星就收30万元。
但在成品油和植物油的走私中,远华收取的“水费”标准竟然高达70%。
“水费”收入占赖昌星团伙总收入的一半。
由此可见赖昌星之猖狂,把国家的海关变成了他为所欲为的天下。
在大肆挥霍并用巨额非法财富贿赂腐败分子以获取更多非法财富的同时,赖昌星开始了其大规模的洗钱活动。
其基本手法是通过地下钱庄将非法财富向境外转移。
走私集团首先将贩卖物资取得的大量人民币现金收入存入地下钱庄并勾结定点银行接收保管支付,之后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或境内贸易公司付汇给境外合伙人,境外合伙人按地下钱庄要求付汇给走私集团境外账户,然后走私集团付汇给境外供货商或汇往境外安全账户,最后境外供货商向走私集团提供物资继续走私贩卖活动。
从上述流程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地下钱庄、贸易公司成为洗钱的渠道,使走私资金得以表面合法地融入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另一方面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助纣为虐,成为洗钱得逞的关键的因素。
[评析]
赖昌星大规模的洗钱活动之所以能够得逞。
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集团、货币兑换店、贸易公司甚至城市信用合作社这样合法的金融机构都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本案运用的主要洗钱手法:
一是与定点金融机构勾结开立专门资金账户,进行非正规资金结算,这是远华走私集团洗钱的重要渠道。
借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权力,直接开立专门资金账户,进行巨额、频繁的现金存缴、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支票、现金本票解付等结算活动。
比如,帮助远华集团洗钱的晋江“东石丽”地下钱庄主要是定点联系晋江金城信用社,勾
结该信用社原副主任吴某和营业厅主任姚某,商定接收、保管、支取巨额现金,必要时垫付汇款和用现金解付汇票等,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
赖昌星集团还长期勾结香港宝生银行一名前高级经理,将黑钱存于银行内或汇往加拿大。
二是借空壳公司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
远华走私集团建立了远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远华电子有限公司等实体企业,利用这些行业现金流量较大的特点,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没有多少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将走私所得赃款加入其中,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缴纳各种税费和保险,使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最
终隐瞒和转换了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调查反映,远华集团及其下属共计有17家公司,曾分别在7家厦门的商业银行设立55个账户,其中44个属于一般存款账户和辅助账户,11个属于基本存款。
这些公司都是为远华走私集团洗钱而建立的空壳公司。
三是借个人储蓄存款名义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将走私非法收入直接存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然后通过银行与其他人或单位进行转帐结算,转移和兑换非法收入。
比如,借用一些假名开立储蓄账户,或借用别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
加拿大警方曾发现远华案件主犯赖昌星钱包中有两张用他人名字的提款卡,其妻曾明娜则有六个银行户口及两
个定期存款账户。
四是借货币兑换店和“专业”贸易公司,把人民币现金兑换成外汇。
主要是通过跨境洗钱集团并长期勾结一家香港的货币兑换店将人民币现金换成外汇再存入香港远华账户。
该货币兑换店通过办理个人实盘买卖业务转换币种,而不以谋利为目的。
“专业贸易”公司则通过虚假合同、报关单进行套汇骗汇,再汇入香港远华账户。
从本案我们可以得到许多深刻的启示,但最突出的一点是洗钱犯罪的滋生和猖獗,与腐败现象有深刻的内在联系。
赖昌星集团之所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能够大肆进行走私和洗钱犯罪活动,是因为他们得到当地众多手握实权的党政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权力保护。
在腐败滋生的地方,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形同虚设。
而洗钱所产生的巨大利益,
又进一步被用来腐蚀官员,加剧腐败,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必须切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洗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