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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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是指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措施。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财产,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使其在经济活动中变得合法的行为。

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通过典型案例来加深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针对一些典型的反洗钱案例进行评析,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银行业的反洗钱案例。

某银行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发现一位客户在短时间内频繁进行大额现金存取业务,且其资金来源不明。

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客户涉嫌通过虚假交易和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资金,并试图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洗钱操作。

银行工作人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保护了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个房地产领域的反洗钱案例。

某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发现有一笔资金来源不明的大额交易,且交易方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公司立即启动内部反洗钱程序,对交易方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最终确认该笔交易涉及跨境洗钱嫌疑。

公司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协助调查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处理,成功阻止了跨境洗钱活动的进行,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跨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案例。

某跨境金融机构在开展跨境资金清算业务时,发现有一笔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资金流动,但其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明。

机构立即启动反洗钱程序,对资金流动进行了全面的追踪和监控,最终确认该笔资金涉及跨境洗钱活动。

机构及时向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最终成功阻止了跨境洗钱活动的进行,维护了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反洗钱工作中,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和资金流动,加强客户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只有通过全面、深入的反洗钱工作,我们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惩治洗钱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惩治洗钱案例分析总结汇报

惩治洗钱案例分析总结汇报洗钱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将非法的资金转变为合法资金的过程。

洗钱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隐藏资金的来源和真实性,使其能够被合法地用于各种活动。

洗钱活动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打击洗钱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强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然而,尽管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严格的洗钱法律和监管规定,但洗钱行为仍然屡禁不绝。

以下是一些洗钱案例的分析总结和汇报:1. HSBC洗钱案2012年,英国汇丰银行被美国司法部指控洗钱行为。

HSBC被指控涉嫌洗钱来自墨西哥和哥伦比亚等国家的资金,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洗钱行为。

该案件揭示了HSBC未能有效审查和监控大量涉嫌洗钱的交易,导致洗钱活动的进行。

总结:该案件表明,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和反洗钱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洗钱意识和辨别能力,是防止洗钱行为的重要措施。

2. 俄罗斯巴尔干银行案2018年,巴尔干银行被指控涉嫌洗钱活动,并涉及大笔来自俄罗斯的非法资金。

该案件揭示了该银行未能有效监控和报告涉嫌洗钱的交易。

此外,该银行的反洗钱措施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

总结:该案例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加强反洗钱部门的建设和培训,以及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是打击洗钱行为的基本手段。

3. 波黑ERSTE银行案2016年,波黑ERSTE银行被指控涉嫌洗钱活动,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阻止洗钱行为。

该银行的内部控制和反洗钱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总结:这个案例强调了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反洗钱程序,加强对洗钱活动的监控和报告,并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洗钱意识和辨别能力。

综上所述,打击洗钱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强有力的法律框架和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反洗钱程序,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等。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第一篇: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案情]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

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

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

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

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

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

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

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银行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地下钱庄篇)

【案例1】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

自2005年11月起,央行上海总部陆续收到由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将大量款项汇往全国各地,与此同时叉从全国各地汇入大量款项,资金流动呈现出集中分散、分散集中的特点,极为可疑。

罗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该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申请开立个人账户,之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

其经常以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将一笔或多笔较大资金转入其账户,当天又通过全国通、电汇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转往全国各地交通银行开户的多名收款人账户下,每次提取5万到3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现金。

罗某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交通银行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进行,以躲避银行的关注。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交易很可疑,柜面人员就向罗某询问其资金用途,罗某声称是在做外贸生意。

之后罗某生怕事情败露,便于2005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的余额全部转出至另一客户陈某账户下,到2005年11月16日,罗某的账户余额一直为零。

陈某的账户交易情况与罗某相同,经柜面人员了解,陈某为罗某所雇佣,陈某操作资金时,两人经常同时到场,有时会有另一外籍人Daniel随行。

柜面人员曾经建议陈某办理一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当时在一旁的罗某立即进行阻止。

据该银行介绍,该银行对交易量大的大客户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于是柜员就想给他们办一张VIP卡,可以比较方便地办业务,但要留下比较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听到要留下详细资料,他们就拒绝办VIP卡,宁愿排队。

罗某曾先后介绍另两名新加坡籍男子Daniel、Lee Kee Yong来该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借记卡,工作人员在调取这几人的开卡资料时,发现他们所留地址与罗某为同一住处,且这两名新加坡籍男子的交易情况也与罗某基本一致。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洗钱”(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证券洗钱。

案例一:上海银行经理周裕明挪亿元炒股案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到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案例二:广西北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两任主任挪用8500万元资金炒股案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杜儒增、劳振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户炒股,共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0年10月,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在没有经过住房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5500万元投入“君安证券”,委托客户部经理罗某代办国债买卖;2002年4月,劳振强接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样在没有经批准的情况下,将3000万元转入“君安证券”,继续委托罗某代理。

此外,担任中心主任助理、国债小组组长的陈筱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购国债没有认真监管;主要负责国债交易工作的谭兴文没有具体监控单位资金运作情况,不注意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保密的定期更换,未能及时发现中心在“君安证券”的资金及所购国债出现的异常情况。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案例1:汪某毒赃洗钱案案情摘要: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

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

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

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 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

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

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

具体手法如下:(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

反洗钱处罚的案例分析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

那么反洗钱的处罚是如何的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反洗钱处罚案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反洗钱处罚案例一2015年5月9日,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色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方证据显示,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华波涉嫌利用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至个人账户。

李华波个人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用于到澳门赌博、个人消费等。

2009年12月,他利用虚假身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

2011年1月6日,李华波及妻子徐爱红、女儿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

2011年2月,他潜逃海外。

2月23日,最高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工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

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

2012年11月8日,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一一呈交给法庭。

2013年8月,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月,全国人大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大“利好”。

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

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及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2015年3月,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反洗钱是指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一系列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通过将非法所得资金转移、隐藏、掩饰等手段,使其合法化,以躲避法律制裁。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都十分重视反洗钱工作,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监管和合作,共同打击洗钱活动。

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反洗钱案例,来探讨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银行反洗钱的案例。

某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控时,发现了一个可疑账户,该账户涉及大额跨境资金转移,且交易行为频繁且金额巨大。

经过调查发现,该账户实际上是由一名犯罪团伙控制,他们利用银行渠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立即采取了冻结账户、报告相关监管部门等措施,最终成功阻止了洗钱活动的进行,并协助执法部门将犯罪团伙抓获。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凸显了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的必要性。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房地产领域的反洗钱案例。

某地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大额房产交易时,发现有一名购房者使用大量现金进行购房,并且拒绝提供合法资金来源证明。

房地产开发商意识到这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购房者实际上是一名涉及非法活动的人员,他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资金的合法化。

这个案例表明,房地产行业也是洗钱活动的重要领域,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管和报告制度至关重要。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跨境电子支付的反洗钱案例。

某电子支付公司在进行跨境支付时,发现有一笔资金涉及多次交易,且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过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利用跨境支付进行洗钱的案件,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交易、多次转账等手段,试图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电子支付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最终成功阻止了洗钱活动的进行。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支付行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凸显了加强跨境支付监管的必要性。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反洗钱工作在各个行业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3篇)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中,发现涉案资金流水巨大,涉及多家银行账户。

经调查,涉案资金均被用于洗钱。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发现一家名为“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涉嫌参与洗钱活动。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构贷款等方式,将涉案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涉嫌洗钱犯罪。

二、案例分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的管理。

(2)反洗钱调查与侦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反洗钱工作中,有权依法进行调查、侦查。

(3)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反洗钱领域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参与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责任:涉案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涉嫌洗钱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涉案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参与洗钱犯罪,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涉案公司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反洗钱经典案例剖析

反洗钱经典案例剖析

反洗钱经典案例剖析
反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或财产通过一系列的掩盖手段,使
其变得合法化并难以追踪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反洗钱案例剖析。

1. 比特币洗钱案:2017年,一名名叫亚瑟·贝特的犯罪分子使
用比特币进行洗钱活动。

他通过创建多个虚假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引
诱人们用比特币交易,然后将这些比特币转移到合法的交易所出售。

通过这种方式,他成功地将非法获得的资金转化为合法的货币。

2. 药品贩卖洗钱案:一些药品贩卖团伙通常通过虚构公司或医
疗设施来进行洗钱。

他们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处方药,并通过虚
构的销售记录来掩盖资金来源。

然后,他们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投资到
合法行业,例如房地产或股票市场,以使得资金来源难以追溯。

3. 银行内部人员洗钱案:在银行系统中,一些内部人员可能会
利用他们的职位和权限进行洗钱活动。

他们可以将非法资金转移到虚
拟账户中,然后再以合法的交易形式将其转移到其他账户中。

通过这
种方式,他们能够混淆资金流向并避免被监管机构察觉。

4. 地下钱庄洗钱案:地下钱庄是一种常见的洗钱方式。

犯罪分
子通常通过地下钱庄来进行资金转移和洗钱。

他们通常会利用跨境汇
款的通道,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账户中,以模糊资金来源
和难以追踪。

这些案例揭示了犯罪分子在进行反洗钱活动时使用的一些常见手段。

反洗钱机构和执法机构需要密切关注这些手段,以便能够更好地
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

同时,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也需要加强对洗钱
风险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洗钱活动的发生。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分析(3篇)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件,旨在分析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以期为我国反洗钱工作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8年,某市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银行客户李某涉嫌洗钱。

经调查,警方发现李某自2016年起,利用该银行账户,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投资等方式,将非法所得资金转入境外账户,涉及金额高达1000万元。

警方依法对李某进行逮捕,并查封其相关财产。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反洗钱风险管理,防止客户身份不明、资金来源不明、交易目的不明等情况发生。

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查封李某的非法所得及收益,并返还给受害单位。

五、案例分析1. 反洗钱法律体系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反洗钱的法律地位、职责、程序和法律责任,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隐蔽的金融交易手段,转换为看似合法的资金,以掩饰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洗钱犯罪进行法律科普。

二、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城市警方在打击一起跨境贩毒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团伙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该团伙通过一系列金融交易手段,将贩毒所得资金洗白的具体过程。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基本情况(1)犯罪团伙:该团伙以贩毒为主业,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毒资。

(2)洗钱手段:该团伙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洗钱:①虚假交易:利用虚假的交易合同、发票等手段,将贩毒所得资金转入公司账户。

②虚构业务:通过虚构的业务,将贩毒所得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③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贩毒所得资金分散转入多个账户。

④跨境交易:通过跨境交易,将贩毒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

2. 案例分析(1)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②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③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犯罪团伙明知是贩毒所得,仍然通过一系列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符合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

(2)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下:①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犯洗钱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洗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②多次洗钱,或者洗钱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③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提供洗钱帮助的;④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打击洗钱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反洗钱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加深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笔者将介绍一个来自美国的典型反洗钱案例。

2007年,美国司法部对美利坚银行提起了洗钱指控。

据查明,美利坚银行系列的洗钱行为涉及总金额高达370亿美元,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十家银行。

该行的员工在未对涉嫌洗钱资金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大量资金转至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并通过合理化处理手段掩盖资金的流向。

最终,该行因犯下洗钱罪行被判处13.5亿美元罚款,成为美国历史上罚款金额最高的一宗洗钱案件之一。

接下来,我们转向中国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4年,一家名为“祥鹏”的公司在南京因涉嫌洗钱活动而被警方立案调查。

警方通过对该公司账户的监控发现,该公司虚构大量交易,通过不同账户之间的频繁转账来混淆资金来源。

经过进一步审查,警方还发现该公司与一些非法经营的企业有密切联系,通过虚构交易将非法获利款项合法化。

最终,该公司因犯下洗钱罪行被判处巨额罚款,并相关责任人员被判刑。

以上两个案例都展示了洗钱犯罪的典型特点:通过虚构或者掩盖资金流向、与其他非法活动结合等手段来合法化非法资金。

这些洗钱行为不仅对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而且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因此,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势在必行。

针对这一问题,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首先是加强立法,制定更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例如,美国于1970年通过的《银行保密法》对洗钱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国也于2007年颁布了《反洗钱法》,明确了洗钱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强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管理。

金融机构是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承办者,其作为洗钱活动的渠道和工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法规洗钱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涉嫌洗钱案为例,分析法律法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业务。

2018年,该公司被我国公安机关怀疑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以下方式涉嫌洗钱:1. 虚假交易:该公司与境外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将大量资金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2. 利用第三方账户:该公司通过境内外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转移,逃避监管。

3. 跨境资金转移:该公司利用跨境汇款、跨境电汇等方式,将境内非法所得转移到境外。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涉嫌洗钱的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以下将分别进行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配合反洗钱调查。

该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交易可能涉及洗钱的情况下,仍进行虚假交易和跨境资金转移,违反了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账户和跨境资金转移等方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构成要件。

四、案件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犯洗钱罪,并处以罚金。

同时,法院还判决该公司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退赔非法所得。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洗钱犯罪,充分暴露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形势。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提高公众对洗钱行为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洗钱案件的剖析,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防范洗钱意识。

二、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洗钱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将大量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

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案情复杂,影响恶劣。

三、案件分析1. 洗钱手法(1)虚构贸易背景: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贸易合同,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例如,将大量现金通过虚假的进出口贸易,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2)利用金融机构:犯罪嫌疑人利用金融机构的便利,将非法资金分散转入多个账户,降低被查风险。

例如,通过多次转账、跨行转账等方式,将资金分散至不同银行账户。

(3)跨境汇款:犯罪嫌疑人利用跨境汇款渠道,将非法资金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例如,通过地下钱庄、网络支付平台等非法渠道进行跨境汇款。

2. 案件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该案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足以说明洗钱行为的严重性。

(2)跨境作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跨境渠道进行洗钱,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3)团伙作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并非孤军奋战,而是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洗钱团伙,分工明确,协作紧密。

3. 案件危害(1)破坏金融秩序:洗钱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

(2)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洗钱行为为非法资金提供了流通渠道,可能导致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3)助长犯罪活动:洗钱行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资金来源,助长了犯罪活动的蔓延。

四、法律科普1. 洗钱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1

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1

反洗钱可疑案例分析1近年来,反洗钱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话题。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合法化的行为,而反洗钱则是指防止和打击这种非法资金流动的活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反洗钱可疑案例,探讨洗钱行为的特点和反洗钱的重要性。

案例描述:一家名为“金海银”的公司突然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其业务涉及国内外的贸易和投资。

然而,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成立不超过半年,却拥有庞大的资金流动和不对称的盈利表现。

这引起了警方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他们怀疑该公司可能涉及洗钱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该案例中洗钱行为的特点。

一方面,金海银公司的成立时间不长,但却展现出异常的资金流动和盈利能力,这是常见的洗钱手段之一。

洗钱者通常会通过虚构业务、合作伙伴或者内外部人员来合法化非法资金。

另一方面,金海银公司的业务涉及国内外的贸易和投资,这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

洗钱者会利用跨境交易、虚构交易和文书操作等手段来混淆视听,使得资金的流向更加难以追踪。

面对这样的洗钱可疑案例,反洗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洗钱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洗钱者通过向合法经济体系注入非法资金,不仅可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其他企业无法与其竞争,进而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其次,洗钱行为对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构成威胁。

洗钱活动往往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使得国家难以有效地监管和控制资本的流向,这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国家的经济安全风险的增加。

最后,洗钱行为对普通民众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洗钱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往往来源于贩毒、走私和恐怖主义等非法活动,这会进一步加剧社会问题和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针对这样的洗钱可疑案例,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反洗钱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和制度体系。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和法规来规范和规范反洗钱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提供合法的依据和支持。

其次,加强跨部门和跨机构的合作与沟通。

洗钱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洗钱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国际化、隐蔽化和智能化的特点。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加强了对洗钱行为的法律监管。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某跨国公司涉嫌洗钱案件,探讨洗钱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

近年来,该公司因涉嫌利用海外账户进行洗钱活动被我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涉嫌洗钱:1. 利用海外子公司账户转移资金,将非法所得资金从我国转移到海外;2. 通过虚假贸易、虚开发票等手段,掩盖资金来源;3. 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资产转移和投资,将非法所得资金合法化。

三、法律分析1. 洗钱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资金转移、交易、投资等行为。

2. 涉嫌洗钱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定义,本案中,该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涉嫌洗钱:(1)利用海外子公司账户转移资金,将非法所得资金从我国转移到海外,属于“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资金转移”的行为。

(2)通过虚假贸易、虚开发票等手段,掩盖资金来源,属于“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交易”的行为。

(3)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资产转移和投资,将非法所得资金合法化,属于“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投资”的行为。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涉嫌洗钱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涉嫌洗钱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涉嫌洗钱,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该公司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非法所得的5倍以下。

(2)涉嫌洗钱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

反洗钱案例及警示《反洗钱案例及警示》前言:在这个看似平静的经济世界里,有一股暗流在悄悄涌动,那就是洗钱。

洗钱就像是一个隐藏在暗处的小偷,悄无声息地把非法所得变得合法化,扰乱着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

它就像一只狡猾的老鼠,在各个角落里钻来钻去,试图躲避监管。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那些反洗钱的案例,从中吸取些警示,可别让这只“老鼠”在咱们眼皮子底下得逞喽。

案例一:赌场背后的洗钱阴谋这个案例素材取自真实的新闻报道。

在一个边境小镇,有一家看似热闹非凡的赌场。

这赌场啊,可不是普通的玩乐之地。

表面上,人们在里面吆五喝六地赌着钱,一片纸醉金迷的景象。

可实际上呢,这里面藏着一个天大的秘密。

有一伙人,专门组织一些人带着大量现金进入赌场。

这些现金的来路可都不正,要么是走私货物得来的黑钱,要么是贪污受贿的脏钱。

他们进入赌场后,并没有真的去赌,而是和赌场里的人勾结起来。

赌场会给他们开一些假的输赢单据,就好像他们在赌场里赢了或者输了钱一样。

比如说,一个人带了100万来路不明的现金进入赌场,赌场给他开个单据说他赢了100万,这样他就可以把这200万光明正大地存进银行,这200万一下子就变得像是合法的赌场收益了。

这就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东西之后不敢明目张胆地拿出去卖。

于是他找了一个幌子,把偷来的东西伪装成是在一个合法的交换活动中得到的。

这个赌场就成了这个非法钱财洗白的幌子。

这伙人的手段还不止于此呢。

他们还会利用一些在赌场里的常客,让这些常客帮忙把钱分散存到不同的账户里。

这些常客就像是一群小蚂蚁,一点一点地把那些脏钱搬运到看似安全的地方。

可这事儿哪能瞒得住呢?监管部门就像是一群嗅觉敏锐的猎犬,经过一番调查,终于发现了这个赌场的猫腻。

他们发现赌场的现金流和实际的赌博活动根本对不上,而且那些经常来存钱的账户也存在很多可疑之处。

总结反思: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那些看似正常的商业场所,可能背后就藏着洗钱的阴谋。

咱们不能被表面的繁华所迷惑。

对于一些现金流异常大、经营活动与实际收入不相符的地方,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

违反反洗钱法案例分析与法律合规建议

违反反洗钱法案例分析与法律合规建议

违反反洗钱法案例分析与法律合规建议近年来,反洗钱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加强,各国政府都致力于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

然而,尽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存在,仍然有一些机构或个人选择违反反洗钱法案。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案例,探讨违反反洗钱法案的后果,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建议。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国际金融机构,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该公司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包括个人和企业客户。

然而,该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一些漏洞,导致了一系列违反反洗钱法案的行为。

案例分析:1. 客户身份验证不严格:该公司在客户身份验证方面存在缺陷,在录入客户信息时未能充分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背景。

这使得一些非法活动得以侵入,并隐藏在公司的业务中。

2. 大额现金交易未报告:反洗钱法案要求金融机构对超过一定金额的现金交易进行报告。

然而,该公司在处理大额现金交易时没有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导致大量非法资金进入金融系统。

3. 未建立充分的内部监控机制:该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机制,无法及时发现和阻止可能的洗钱活动。

这使得洗钱活动长期存在,并加剧了该公司的法律风险。

案例启示:该案例揭示了违反反洗钱法案的严重后果,不仅使得金融机构面临巨额罚款和声誉损失,还可能受到刑事起诉。

为了避免类似的法律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法律合规措施:1. 加强客户身份验证:金融机构应采用多种手段,如身份证件、居民登记、企业注册信息等,来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和背景。

客户资料应进行加密存储,确保信息安全。

2. 建立有效的报告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报告机制,确保及时报告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交易。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打击洗钱活动。

3. 建立内部监控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包括实施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培训员工识别可疑交易。

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和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

4. 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金融机构应建立文化,提倡诚信和合规。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便是证券洗钱。

案例一:上海银行经理周裕明挪亿元炒股案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到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案例二:广西北海住房公积金中心两任主任挪用8500万元资金炒股案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任负责人杜儒增、劳振强18日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们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先后将850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被转存到私人账户炒股,共造成4358万多元重大损失。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0年10月,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在没有经过住房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将5500万元投入“君安证券”,委托客户部经理罗某代办国债买卖;2002年4月,劳振强接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同样在没有经批准的情况下,将3000万元转入“君安证券”,继续委托罗某代理。

此外,担任中心主任助理、国债小组组长的陈筱苹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购国债没有认真监管;主要负责国债交易工作的谭兴文没有具体监控单位资金运作情况,不注意对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保密的定期更换,未能及时发现中心在“君安证券”的资金及所购国债出现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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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14613选择字号:大中小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6537选择字号:大中小[案情]2005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

一叶知秋,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

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达尔曼于1996年12月上市,发行3000万流通股,发行价7.3元,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7600万股迅速扩张至2.28亿股。

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再次圈走5.78亿元。

退市前,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94亿元,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

而其董事长许宗林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年以身价6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到了2004年6月末,公司却亏损14.44亿元,每股收益为-5.04元,股东权益为-3.47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1元。

短短数年时间,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

根据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生产、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

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

为了做到天衣无缝,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

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8227万元纯属子虚乌有;还有账面显示6000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5213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1950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都属于虚报项目。

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这类公司总数达30多个,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

此外,为了顺利瞒过监管部门和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达尔曼所有帐务都是由一位湖北的注册会计师来做。

大部分的资金最后都汇集流向深圳。

许宗林通过在深圳的几家公司,以设备采购、投资为由,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种种手段将数亿元的资金洗往国外。

[评析]许宗林通过上市公司大肆诈骗股民财产,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然而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这起案件同样拥有重要意义。

早在2004年初达尔曼事件东窗事发之前,加拿大反洗钱部门就对许宗林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财产的不法行动有所察觉,并向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过求证。

然而当时我国并没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相关部门缺少对金融情报的敏感性,对加拿大提供的这个及其有价值的情报没有引起重视,所以没能及时进行调查及对许宗林采取强制措施,以至于许宗林成功外逃,他非法获得的大量不法收益亦难以全部追回。

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建立高效的反洗钱机制、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对打击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何其重大得意义,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件必要而紧迫的任务。

所有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都要把反洗钱作为一件视为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予以关注和支持。

案情摘要2005年某市多家商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L氏兄弟利用辖内H公司骗取银行贷款,至今尚未归还,涉嫌贷款诈骗。

2006年6月初,公安机关请求人民银行协助核查L氏兄弟在该市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及相关交易、贷款交易、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收集后移送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证据,进一步发现犯罪嫌疑人L某在当地成立了H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上述公司在辖内4家金融机构开立了30多个银行结算账户。

另外,犯罪嫌疑人还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在各金融机构开立了多个银行存款账户,将银行贷款在上述账户之间毫无交易背景地相互划转或存取现金,企图非法占有。

公安机关果断抓捕L 氏兄弟,经侦查审讯,该案所涉及贷款总额高达3000多万元。

案例评析该案当事人在贷款到账后,精心策划进行了一系列的清洗,妄图把水搅浑,将白钱洗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利用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L氏兄弟利用所控制的部分关联公司,操纵这些公司签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购销合同,通过其他公司借款或银行贷款作保证金,骗取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仅占汇票面值的20%左右)。

经查实,H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银行承兑汇票有30份,金额合计4400多万元。

由于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又被L氏兄弟在其他商业银行贴现后用于归还借款、发放工资、支付差旅费、购置房产等用途。

二、以某钢铁集团的产品集资款重复抵押,骗取金融机构贷款1997年3月,H公司交给某钢铁集团产品集资款300万元。

1997年12月,该公司利用某钢铁集团产品的集资款证明和收据作抵押,向一家商业银行成功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两行合计300万元,又向另一家商业银行成功贷款330万元。

L氏兄弟控制的H公司以重复抵押的方式,骗取银行信用或贷款合计630万元。

三、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洗钱第一种方式是利用公司贷款资金为个人够买住房和写字楼进行洗钱。

进查实,1998年3月,犯罪嫌疑人以H公司的名义成功贷款150万元,次日即将30万元划转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住房;2000年1月,犯罪嫌疑人以H 公司的名义成功贷款200万元,次日即将贷款划转至其控制的一家关联公司账户,其中100万元通过该关联公司划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写字楼。

上述房屋产权人均是L氏兄弟。

L氏兄弟用公司贷款资金为个人购买住房和写字楼,非法占有银行贷款。

第二种方式是利用公司回笼资金为个人购买商铺和住房进行洗钱。

经查实,2000年4月,L氏兄弟以银行汇票方式从外地带回公司销售钢材款170万元,在银行兑付后通过关联公司账户过渡,将其中115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和商铺。

2000年1月,H公司收到销售钢材款36万元,将其中35万元现划至关联公司,然后用于购买写字楼。

上述房屋产权均是L氏兄弟,L氏兄弟利用公司销售回笼的货款资金为个人购买商铺和写字楼,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第三种方式是利用复杂的交易手段,制造资金周转的假象,清洗不法所得。

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关联公司和亲戚朋友的账户(事后证实关联公司均由犯罪分子完全控制与操控),从银行骗取贷款后,通过频繁转账交易,使贷款资金进入复杂的交易当中,有时一笔资金在一天时间就转了4个银行账户;有些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内经过多个单位倍数转让,明显没有交易背景,加大了公安部门的追查难度;还有部分资金以归还个人借款的名义被犯罪分子据为己有。

反洗钱案例分析——里格斯银行洗钱案发布时间:2011.07.14点击数:8613选择字号:大中小【案情】19世纪成立的里格斯银行(Riggs Bank N.A)以和美国政府的悠久关系闻名,华盛顿的160多家大使馆,有95%是里格斯的客户。

数据显示,来自外交圈的生意,占里格斯银行42亿存款的23%。

美参议院在2004年7月14日提交的一份长达114页的报告详细揭露了里格斯银行协助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洗钱,卷入赤道几内亚独裁者腐败资金的事件。

今年5月,里格斯银行已经因涉及与沙特恐怖组织之间资金转移,而被处以2,5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参议院报告披露,从1994~2002年,里格斯银行至少为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开了6个户头,并发出了好几个存单,其中有的发生在皮诺切特在英国被软禁期间。

皮诺切特在里格斯的存款总额曾经一度达到400万~800万美元。

银行的账户经理帮助皮诺切特规避了披露账户的法律程序。

他们对这几个账户的资金来源从来没有认真的调查。

为了掩盖他对这些账户的控制,银行甚至帮他设立了两个空壳公司,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开出户头,以皮诺切特为实际受益人。

在皮诺切特被拘禁,法庭冻结其账户期间,帮他把160万美金从伦敦转移到美国。

里格斯银行用自己的账户掩盖皮诺切特的一些现金交易,还开出了190多万美元的现金支票,使他身在智利也能顺利取出现金。

在递交联邦调查机构的文件中,皮诺切特被伪称为“一位退休的教授”,曾在“公共服务部门的高薪职位服务多年”。

1997年,美国货币监理署检查人员发现里格斯银行存在违反《银行保密法》问题并向该行管理层提出,当时管理层采取了积极的合作态度并作出了及时反应。

因此,货币监理署将该行评定为“合格”。

2001年“9.11”事件后,货币监理署对存在高风险的大银行(包括里格斯银行在内)进行了一系列反恐金融检查。

2003年1~5月与执法机关密切配合,共同检查了里格斯银行中沙特阿拉伯大使馆的部分可疑交易。

2003年7月颁布禁令要求里格斯银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003年10月,货币监理署检查官对该银行进行重新检查,同样的情况再次发生,在检查该行是否遵守7月份颁布的法令时,又发现该行与赤道几内亚的关系存在一系列问题。

赤道几内亚是西非第三大产油国,美国重要的石油进口国。

自现任总统奥比昂在1979年政变中夺权后,这个国家一直为腐败、贫困和暴力问题困扰。

美国的调查认为,该国每年大约1.5亿美元的石油开采费,绝大部分进了政府高官的腰包。

小组委员会还发现,从1995~2004年,里格斯银行为赤道几内亚政府、政府官员和他们的家庭成员,管理着超过60个账户和存单。

2002年该国成为里格斯银行最大的客户,他们总的存款加在一起在400万~700万美元之间。

里格斯为奥比昂总统和他妻子、亲戚开设多个个人账户,建立离岸壳公司;2000~2002年间,帮助使1,300万美元流入奥比昂和他妻子控制的现金账户。

另外,里格斯为赤道几内亚政府专门开了一个账户,接受来自在该国做石油生意公司的资金,然后,把3,500万美元转到了银行根本不了解的两个公司的账户上,而《银行保密法》禁止这样做。

报告说,委员会有理由相信至少其中一个收款银行是完全被奥比昂总统控制的。

美国参议院报告认为,里格斯银行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对相关证据“视而不见”,允许无数的可疑交易发生而不通知执法机构。

2004年5月13日,美国货币监理署根据《银行保密法》宣布对里格斯银行(此行为里格斯国民银行的子公司)大量违规行为处以2,500万美元罚款。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认为货币监理署所认定的罚金水平适当。

里格斯银行必须向财政部一次性缴纳所有罚金。

关于里格斯银行案,美国货币监理署表示,里格斯银行未能根据《银行保密法》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从而无法监测可疑交易,也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另外,该行搜集和保存外国银行客户资料也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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