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

辽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
辽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

附件1:

第二届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名单

(一)食品产品和生产经营规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太辽宁省营养学会公共营养专

委会主任委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委员:孟宪军沈阳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二级

教授

郭建国辽宁省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

建设工程中心高级经济师委员:张志琪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

食品处处长

曲晓明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技师

李绥晶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医师

徐凤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主

任医师

侯红漫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叶淑红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许青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教授

李新华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李冬梅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医师

马殿君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施万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

孔娟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主任医师

辛绪红辽宁省农产品加工流通促进中心教授、研究员

高卫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

处长

吕锡源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党政群工作部部长

李洪江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谷岩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高级工程师

高广慧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药师

董淑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教授级高级农艺师

赵前程大连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

程学院院长、教授

夏茗琦辽宁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贾景明沈阳药科大学中药学院教授

博导

(二)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谢韬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副主任

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贾宏新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技师

魏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研

究员

委员:肖志刚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院长

教授

周艳明沈阳农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主任、教授

于洋辽宁医学院食品工程学院院

长、教授

王志嘉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副

院长、研究员

王晓黎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药师

刘再胜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

李晓磊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研究员

顾贵波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考志强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师

杨希国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高级兽医师

邓新煜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高级工程师

胡英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技师

李敏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技师

马妮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技师

茹波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高级工程师

田晓玲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教授级高级兽医师

郝晓莉辽宁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

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副所

长、副研究员

张红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副主任、

高级工程师

林桂凤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任丹丹大连海洋大学副院长、副教授

武龙大连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汪秋宽大连海洋大学教授

2018辽宁省食品安全考试(从业人员)

第 1 题、[单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制度 A 许可 B 审查 C 管理 D协调 第 2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适用于以下哪些行业:() A 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 位 B 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C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 3 题、[单选]餐饮服务单位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内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A 1小时 B 2小时 C 3小时 D 4小时 第 4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推荐的煮沸和蒸汽消毒方法是()

A 保持90℃,10分钟以上 B 保持100℃,10分钟以上 C 保持100℃,5分钟以上 D 保持90℃,5分钟以上 第 5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食品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是() A 18℃~1℃ B 20℃~0℃ C 20℃~1℃ D 18℃~0℃ 第 6 题、[单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下列哪种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 患有副伤寒的人员 B 患有糖尿病的人员 C 患有感冒的人员 D 患有胆囊炎的人员 第7 题、[单选]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月。

A 3 B 6 C 8 D 10 第8 题、[单选]餐饮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人员 A 行政管理 B 服务管理 C 食品安全管理 第9 题、[单选]餐饮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 A 安全、无害 B 无刺激作用 C 无明显的不良反应 第10 题、[单选]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记录应至少保存()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 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等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一、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外国语言文学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孙玉华教授大连外国语学院 副主任委员:王维波教授大连民族学院 副主任委员:刘利国教授大连外国语学院 副主任委员:赵文教授东北大学 秘书长:常俊跃教授大连外国语学院 委员:王胜教授大连工业大学 车丽娟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许凤才教授辽宁师范大学 闫苹教授渤海大学 闫怡恂教授沈阳师范大学 杜凤刚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张继云教授辽宁大学 罗卫华教授大连海事大学 周洁教授辽宁大学 秦明利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二、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经济与贸易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徐平教授辽宁大学 副主任委员:胡建阳副主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景明副厅长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主任委员:杜晓君教授东北大学 副主任委员:原毅军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秘书长:杨志安教授辽宁大学 委员:马春光教授沈阳工程学院 王绍媛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吕红军教授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曲道林副处长辽宁省财政厅 刘春芝教授沈阳师范大学 张广胜教授沈阳农业大学 张孟才教授沈阳工业大学 邵迦秘书长辽宁省国际文化经济交流中心 赵奕副教授沈阳大学 徐春祥教授沈阳理工大学 栾维新教授大连海事大学 崔日明教授辽宁大学 韩涌教授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三、2012-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夏春玉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副主任委员:方红星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副主任委员:李宝库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副主任委员:唐晓华教授辽宁大学 秘书长:姚恩全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委员:刘立国处长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凤茹教授辽宁科技大学 孙恺副总裁辽宁高科能源集团 张凤海教授大连工业大学 李秀莲教授大连民族学院 迟国泰教授大连理工大学 李赖志教授辽宁师范大学 吴澄琨教授辽东学院 金永利教授沈阳大学 金彦龙教授渤海大学 金南顺教授大连大学 钟田丽教授东北大学 赵冰梅教授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赵维双教授沈阳理工大学 姜永奇秘书长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高良谋教授东北财经大学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3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0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0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03-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03-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04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05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01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 山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不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辽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

附件1: 第二届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名单 (一)食品产品和生产经营规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太辽宁省营养学会公共营养专 委会主任委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委员:孟宪军沈阳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二级 教授 郭建国辽宁省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 建设工程中心高级经济师委员:张志琪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 食品处处长 曲晓明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技师 李绥晶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医师 徐凤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主 任医师 侯红漫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叶淑红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许青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教授 李新华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李冬梅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医师 马殿君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施万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 孔娟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主任医师 辛绪红辽宁省农产品加工流通促进中心教授、研究员 高卫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 处长 吕锡源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党政群工作部部长 李洪江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谷岩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高级工程师 高广慧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药师 董淑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教授级高级农艺师 赵前程大连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

程学院院长、教授 夏茗琦辽宁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贾景明沈阳药科大学中药学院教授 博导 (二)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谢韬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副主任 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贾宏新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技师 魏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研 究员 委员:肖志刚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院长 教授 周艳明沈阳农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主任、教授 于洋辽宁医学院食品工程学院院 长、教授 王志嘉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副 院长、研究员 王晓黎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药师 刘再胜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 项目申请·评审书 (自然科学类)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二级学科代码与名称 研究类别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盖章) 填表日期 辽宁省教育厅制 2017年8月

项目承诺书 申请者承诺: 保证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如果获准立项,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申请者(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教育厅当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本表请用打印填写。 三、“二级学科代码与名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填写。(从辽宁教育网→高校科技→表格下载中下载) 四、项目类别:指本项目属于青年项目、重点攻关和服务地方项目、基础研究项目等。 五、研究类别:指本项目研究属基础研究、应用研究。 六、基本科研项目,同一负责人只能牵头负责一个在研项目,项目组成员合计不得参加超过三个在研项目(项目组成员以申请书为准),项目组成员中应有3名以上应届毕业本科生或研究生,除重点项目外,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项目组成员信息中的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指在读的学生。 七、正式申报时不必装订“填表说明”。申请书和佐证材料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合订一册,不超过30个页码,并左侧装订,一式一份。请不要使用塑料封面。 八、本表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一、项目组成员信息

二、项目研究的科学意义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震亚、吕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厚锡,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汉,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保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王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外经委)1999年10月25日

辽宁省地方标准

辽宁省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2019年4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制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 2.1 国家和地方战略发展的需要 (2) 2.2 有助于水环境质量改善 (3) 2.3 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 (3) 3 制订标准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4) 3.1 制订原则 (4) 3.2 技术路线 (5) 4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 (5) 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5) 4.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情况 (6) 4.3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情况 (7) 5 标准主要条款说明 (8) 5.1 标准框架 (8) 5.2 标准适用范围 (8) 5.3 术语与定义 (8) 5.4 标准分级 (9) 5.5 标准限值 (10) 5.5.1控制项目的选取 (10) 5.5.2标准限值 (11) 6 达标处理技术分析 (14) 6.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14) 6.1.1 生物处理 (14) 6.1.2 生态处理 (16) 6.2 达标分析 (16) 7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18) 7.1 国外相关标准 (18) 7.2 国内相关标准 (19) 8 环境效益分析 (20) 9 标准实施建议 (21)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2月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明确提出了“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各省(市、区)于2019年6月底前要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中再次明确要求各省(市、区)要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我省尚无农村污水处理方面的排放标准,为达到和满足国家与地方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设立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由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负责起草。 1.2 工作过程 2019年1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编制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成立编制组,负责相关编制工作。 2019年2月11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

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

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档联发[1989]29号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档案验收规范》的通知 各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档案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由省档案局、省计经委、省建委共同提出,列为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通过省级鉴定,已经省标准局批准,做为地方强制性标准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十二月三十日实施。现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发给你们,请在组织实施的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照本《规范》对所在地区市属和省以上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停缓建

项目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于八月中旬计划在今年内竣工验收的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报省档案局。 二、按条件做好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监理员的推荐工作。五大市各为五名,其他市各为三名,省直机关单位各一名。 三、《规范》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发行,要求发至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特别是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部门。各市与省直在统计所需份数后,于八月中旬报省档案局档案室工作处。 四、我们将于三季度举办第一期《规范》研讨班,详细地点与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辽宁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建设委员会 辽宁省档案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规范 辽Q1945—88 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维护和扩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的原则、内容与要求,组织形式与分工,工作程序与建立验收监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项目)和技术引进与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 2引用标准 GB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3术语、符号、代号 3.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称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项目从酝酿、决策、设计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3年数据解读 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数据解读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校本部教职工数量,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专任教师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指标分析 (3) 一、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现状统计 (3) 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比重统计 (3) 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数量(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指标分析 (7) 一、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 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教职工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辽宁省水综合排放标准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1627-2008 代替:DB 21-59-1989 DB 21-60-19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稿) 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 6 实施要求 (10)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高等院校历任校院)长及任期时限

王树国:(2002.3到至今,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杨士勤:(1985.6至2002.3,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黄文虎:(1983至1985.6,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辽宁大学历任校(院)长:辽宁大学现任校长黄泰岩:(2011.4至现今);程伟校长:(1999年3月至2011.6);辽宁大学校长冯玉忠:(1983年7月至1995年9月) ;辽宁大学校长刘祁涛:(1995.9至1999.3) 大连理工大学历任校(院)长:钱令希任大连工学院院长;金同稷任大连工学院院长:(1985.09至1988.01)任大连理工大学校长:(1988.01至1991.12);林安西任大连理工大学校长;(1991.12至1995.11);程耿东任大连理工大学校长:(1995.11年到2006.4);欧进萍任大连理工大学校长:(2006.4到至今)。 刘玉彬:1997年至今担任大连民族学院院长。 沈阳工业大学历任校(院)长:任耀先任沈阳机电学院院长:(1982至1984);吕其岗任沈阳机电学院院长:(1984至1989);王尔智任沈阳工业大学校长:(1989至1997);王成元任沈阳工业大学校长:(1997至2002);李荣德任沈阳工业大学校长:(2002到至今)。 刘学政:2006年至今担任辽宁医学院院长。 王大任:2009年至今任辽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杨关林:2010年9月任辽宁中医药大学校长; 贺伟:现任辽宁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 韦尔申:2006年至今担任鲁迅美术学院院长。 于存雷:2013年至今担任沈阳城市学院院长。

傅庭林:2000年至今担任沈阳城市建设学院院长。 孙玉华:2004年至今担任大连外国语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刘玺明:现任大连外国语大学党委书记。 闻德亮:2014年1月至今任大连医科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周万春:2009年9月担任大连医科大学党委书记。 陈晓刚:2011年至今担任鞍山师范学院院长。 杨延东:2009年至今担任渤海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秦秋田:现任渤海大学党委书记。 余加佑:2009年4月至今担任大连艺术学院院长。 王玉琢:2008年至今担任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 张建中:2003年至今担任抚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王栋:现任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任明:2009年至今担任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 侯国相:2009年3月任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 郭永新:2011 年10月至今担任辽东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周立:2013年7月担任辽东学院党委书记。 郭立新:2008年8月至今担任辽宁财贸学院院长。 吕红军:1997年至今担任辽宁对外经贸学院院长; 王万义:1997年至今担任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党委书记。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历任校(院)长: 唐邑:1980年10月至1983年03月任沈阳航空工业学院院长;陈本柱:1983年03月至1989年12月任沈阳航空工业学院院长;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 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贸工局、财政局),省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适应国家机构调整后相应改革的项目鉴定验收方式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跟踪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4〕140号)有关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要求,请你们督促已完工尚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抓紧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现将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凡在2000年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已建设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省财政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省经贸系统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招标项目(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等,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依据 (一)《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 (二)《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立项建议书(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标书,下同),省财政厅、经贸委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含技术创新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等,下同),其它的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验收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提出的内容及目标,是否达到“项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 (

辽宁省食品安全调查报告

辽宁省食品安全调查报告 篇一:食品安全调查报告 聚焦食品安全关注生命健康 努力构建诚信责任社会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 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食品产业已经在国家众多产 业中占支柱地位。在食品的三要素中(安全、营养、 食欲),安全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 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噁英”事件,国内的 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 三聚氰胺等事件,使得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问题 形势十分严峻。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 品安全事件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原体(微生物)污染问题。早些年,食品容易在添加剂、农残和兽残等方面出现问题,但随着我国对食品中农残、兽残和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食品中这类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率不断下降。相反,由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食品生产模式及饮食方式的改变、食品流通的日益广泛、新的病原体的不断出现、细菌耐药性的生产等,,使食品,尤其是动物性食品,被病原体体及其毒素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一方面传统的食品污染问题继续存在,如沙门菌污染、霉菌毒素污染、农药污染和寄生虫污染等;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食品污染问题在我国同样突出,如大肠埃希菌已在国内多个省发生了严重的爆发流行等。全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5年来所获监测数据也表明,食品中农残和兽残的污染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但食品中的病原体污染连年以较快速度上升。 2、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另一方面,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企[2013]18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19 【实施日期】2013.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企〔2013〕186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9日

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支持工业产业集群科技创新,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产业集群的公共研发和检测服务平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展会补贴、表彰奖励等促进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以集群企业发展的共性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产业升级为目标,以关键技术的研发及检测为重点,加大对定位准确、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省重点产业集群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鼓励科技资源丰富、科研力量雄厚的行业领军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的研发、检测部门剥离出来,面向集群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组建较高水平的

辽宁省所有大学

普通本科院校 辽宁省(43所)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大连民族学院 辽宁大学 沈阳大学 大连大学 沈阳理工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沈阳工业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连交通大学 沈阳化工大学 辽宁科技大学 大连工业大学 辽宁工业大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农业大学 大连海洋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大连医科大学 辽宁中医药大学沈阳药科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 渤海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

沈阳工程学院 辽宁科技学院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辽宁医学院 沈阳医学院 鞍山师范学院 大连外国语学院 辽宁财贸学院 沈阳体育学院 鲁迅美术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大连艺术学院 辽东学院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独立学院 辽宁省(20所)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北方科技学院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 大连交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辽宁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 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能源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辽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理工职业学院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翻译职业学院 辽宁商贸职业学院 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软件职业学院 辽宁职业学院 辽宁美术职业学院 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 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辽食安委发[2011]7号 各市、绥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管理。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依法确定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规划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九)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应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加省食品安全委、食品安全办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按要求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向省食品安全办反馈工作意见。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报、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和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七)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共同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立法,在新的法规出台前各部门要按照既往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法规出台后各部门按法定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履行的职责 (一)各部门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卫生部门进行通报。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标委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指由在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标委会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规划标委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监督检查标委会的工作,组织对标委会的考核评估; (五)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 1 -

(六)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标委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筹建和管理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 (四)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参与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三)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四)受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有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技术咨询以及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 - 2 -

辽宁省内各高校名称

辽宁省内各高校名称 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沈阳工业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辽宁科技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化工大学 大连交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大连工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辽宁工业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沈阳农业大学大连海洋大学中国医科大学辽宁医学院 大连医科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沈阳药科大学沈阳医学院辽宁师范大学 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鞍山师范学院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连外国语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 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营口职业技术学院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沈阳大学抚顺职业技术学院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大连大学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沈阳工程学院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东学院大连民族学院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职业学院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理工职业学院 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大连艺术职业学院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辽宁金融职业学院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北方学院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学院大连科技学院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药学院大连医科大学中山学院 辽宁医学院医疗学院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渤海大学文理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 沈阳大学科技工程学院辽宁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顺华学院大连艺术学院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 辽宁何氏医学院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大连东软信息学院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辽宁财贸学院 辽宁美术职业学院大连软件职业学院大连翻译职业学院辽宁商贸职业学院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铁岭卫生职业学院沈阳北软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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