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7
环境效益预测 行业环境影响 资料研究 重点污染源 调查 问卷调查 现场考察 国内外标准研究 行业相关政策 法规研究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技术经济评估
生产工艺 排放因子 处理技术 污染预防 排放水平 处理成本
限 论证 值 与 标 确定 准
修订的主要内容
8
1 2 3 4 5
合并DB21-59-1989和DB21-60-1989 修订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调整控制排放的污染项目 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2
1、新《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 2、为什么只规定了25种指标?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说明 相关标准中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的数目比较
(标准不分级、不与功能区挂钩 ) 新《标准》取消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新《标准》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标准不分级、不与功能区挂钩 ) 允许 禁止 进城镇 只设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允许排放区的水污染排放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 排放区 体现处于不同级别功能区排污项目的公平性
取消按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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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标准》对污水排放去向作了哪些规定? 2、为什么排放标准不与功能区挂钩?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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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第一级 第二级 序号 污染物名称 序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第二类水域及鸭绿江 第三类水域及 第二类水域及鸭绿江 新改扩 序号 现有 新改扩 第三类水域及 现有 污染物名称 号 丹东段浑江口至虎头 鸭绿江丹东段 丹东段浑江口至虎头 鸭绿江丹东段 pH值 6~9 6色度(稀释倍数) ~ 9 6~9 6~ 9 1 色度(稀释倍数) 30倍 1 100 倍 1 山、浪头至绸缎岛 虎头山至浪头 山、浪头至绸缎岛 虎头山至浪头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色度
悬浮物
氨氮
石油类
30
20
8(10)(1)
3.0
这四项指标是反应水质的常规指标,考虑到辽宁省水域的实际情况和北方气候因素,故 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s-2002中一级标准中的B标准持平。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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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物 0.5
磷酸盐 0.5
总氰化物
0.2
氰化物是一种剧毒性的物 质,所以本标准的取值比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严格
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 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 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工业园区 (开发区) 污水处理厂
一级标准的B标准
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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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 1、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有哪些规定? 2、为什么要适当提高排入污水的浓度标准?
11 13
32 56
25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污水排水量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指标目录
表Ⅰ:
序号
1
14
表Ⅱ: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色度
表Ⅲ:
2
3 4 5 6 7 8
1 总氮 1标准》(DB21-60-89 硼 )没有作出限值规定 影响辽宁省地表 2 总钒 2 总钼 悬浮物(SS) 水环境质量和海 总有机碳是一个快速检定的综合指标 3 总钴 3 甲醇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水环境质量的主 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 磷酸盐 石油类 挥发酚
排污控制区划分
允许 允许 排放区 排放区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 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
1.3 本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4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
1.5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
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1 标准的分类、分项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是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重要问题,辽宁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工业基地和经济发展区域,污水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工业、农村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标准,目的是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活环境卫生。
首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应当明确不同排放源的污水排放标准。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应当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
对于农村和城市居民来说,应当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系统,保证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减少对自然水体的污染。
其次,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应当明确监测和处罚机制。
监测是保证排放标准得到执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监测设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水排放超标的情况。
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增加违法成本,提高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
再次,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应当注重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
通过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研发高效节能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降低处理成本。
同时,应当加强技术支持力度,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确保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污水排放标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排放标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氛围。
总之,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加大投入和力度,确保排放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DB21-1627-2008--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word版本
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DB 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08 年7 月1 日发布2008 年8 月1 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目次前言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6 实施要求 (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 《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 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刍议
Dic so n mpr he i e Se s us i n o Co e nsv wag s ha g a ar fLi o n o i e e Dic r e St nd d o a ni g Pr v nc DAIXi a ,CHAO e ,S u—ln Li ONG n ’ Da
2 0 ) tef r set o tes n a ( B 1 1 2 —2 0 )h udb poe om k h o pee s eSw g 0 8 , u pcs f h t d r D 2 / 6 7 0 8 so l ei r dt a eteC m rh ni e ae h o a a d m v v
关 键 词 : 宁省 ;污 水排 放标 准 ; 氮 ; 环 境 容 量 辽 总 水 中 图分 类 号 : 一 5 X 6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K)0 8 ( 10 - 2 4 (0 0 0 - 06 0 ( 108 原 0 2 16 ) 2 1 )4 0 1- 3
Absr c Th r r o q e to a l r b e i h e e u in p o e s f t e t a t: e e we e s me u sin b e p o l ms n t e x c to r c s o h Co rhe i e S wa e mp e nsv e g Dic a g sh re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DB 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6 实施要求 (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辽宁地方污水排放标准DB
辽宁地方污水排放标准DB-————————————————————————————————作者: ————————————————————————————————日期:前言ﻫ辽宁省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ﻫ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ﻫ1、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合并,修订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ﻫ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ﻫ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ﻫ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ﻫ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ﻫ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ﻫ1范围ﻫ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ﻫ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ﻫ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ﻫ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ﻫ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ﻫ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ﻫ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ﻫ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ﻫ3术语和定义3.1污水wastewaterﻫ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ﻫ的总称。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
4.2.4排入设就汚水处腔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附规;匸、
表2排人污水处则•的水污架物蜻高允许梢戚浓産单位;mg-L
呼号
汚迟物或坝LJ名称
垠值
1
芭度倍数)
100
2
悬浮抑<SSj
300
3
.肚口 土பைடு நூலகம்冷祗匝BOD.)
250
4
化学諏虽<CODCl)
30
23
二硫化戦
4.0
24
丁垩萤覘酸盐
0.5
(1)fe'iftOnT.債詁理泊.配斛、人站.味帚等押业排人沿水社羽「朗亡OD呈鬲允许冊旅哉 度为45Qmg L:兀它忏业诽人污水虻理「的COD最髙允许排曲嶽度为30tag
450/300™
5
总轨
5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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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趙盐'UP计)
5.0
3
2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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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1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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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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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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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7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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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猜
5.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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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木合1并
0.3
21
丙烯豁
3.0
22
毗咤
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作者:————————————————————————————————日期: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DB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6 实施要求 (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
v1.0 可编辑可修改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 DB 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08年7月 1日发布 2008年8月1日实施发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DB 21/1627-2008 0代替:DB 21-59-1989 0DB 21-60-1989 0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11)6 实施要求 (13)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DB 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6 实施要求 (10)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1627-2008代替:DB 21-59-1989DB 21-60-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08年7月 1日发布 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检测要求. 96 实施要求. 11前言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合并,修订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DB_21-1627-2008_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0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11
铬盐工业
制浆、制浆造纸、
12
造纸企业
制浆企业 制浆和造纸企业
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的企业)
13
食品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
皮革
14 工业
猪盐湿皮 牛干皮 羊干皮
发酵 15 酿造
5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表 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序号
行业类别
黑色金属选矿
铁矿选矿 锰矿
矿
山 1
工
业
有色金属选矿 选煤
铅锌矿 镁矿 钼矿
非金属选矿
硼矿 玉石
烧结
烧结 球团
炼钢
电炉 转炉
炼铁
钢铁、铁合金、钢 2
铁联合企业
连铸 钢坯 型钢
轧钢
线材 热轧板带
钢管 冷轧板带
钢铁联合企业
3
电镀行业
4
焦化企业
钢铁厂 煤气厂
有色金属冶炼
5 及金属加工
电解铜 粗铜
电解锌 蒸馏锌 电熔镁
钛 电解铝+氧化铝
最高允许排水量 1.5 m3/t 产品
0.8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0.1 m3/t 产品 30 m3/t 产品 废水零排放 0.1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0.01 m3/t 产品 0.005 m3/t 产品 1.0 m3/t 产品 1.2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0.5 m3/t 产品 1.0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3.0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2.0 m3/t 产品 3.0 m3/t 产品 0.3 m3/m2 镀件 2.5 m3 /t 焦碳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对于保护水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人口密集地区,污水排放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污水排放,保护环境,辽宁省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确保污水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保护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首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明确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污水排放标准。
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排放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确保污水排放达到相应的要求。
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环境质量目标,对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区域差异化管理,保障了地方水环境的整体质量。
其次,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强调了污水治理和排放监管。
对于生产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求其建立健全的污水治理设施和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污水处理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建立了严格的污水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制度,对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污水排放异常,保障了污水排放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再次,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强调了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减量排放。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
同时,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水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最后,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强调了政府监管和社会参与。
加强了对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形成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污水治理,加强了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综上所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规范污水排放、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辽宁省将继续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管理力度,完善污水排放标准,推动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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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1627-2008
代替:DB 21-59-1989
DB 21-60-19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稿)
2008年7月1日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3)
5 污染物检测要求 (8)
6 实施要求 (10)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合并为本标准;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 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waste 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
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
3.3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 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5 污水处理厂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
3.6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
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
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7 其它污水other wastewater
除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
4.1.1 禁止排放区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
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
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必须满足受纳水域功能类别的水质标准。
4.1.2 允许排放区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水域和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
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
4.1.3 污水排放区划定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Ⅰ~Ⅴ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2 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
4.2.1 污水处理厂排水
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
4.2.2 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本标准表1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4.2.3其它污水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4.2.4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的规定。
表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4.2.5 部分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3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
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4.3 标准值实施时段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以及现有造纸、糠醛、印染企业,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含在建)的排放污水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4其它规定
4.4.1本标准未包括的水污染物项目,从严执行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对应国家行业标准及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4.4.2严禁船舶向4.1.1规定的禁止排放区水域排放污水。
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GB 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4.4.3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执行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5 污染物检测要求
5.1 采样点
5.1.1 含《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其它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实时监
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采样频率按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水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见表4。
表4 测定方法
6 实施要求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