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标准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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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标准

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DB35/424-2001

Control Standards for Total Quantity

of Pollutant Discharge in Watershed of Jiulongjiang River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九龙江流域内各市、县辖区河段的八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九龙江流域各河段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交接断面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包括现有排放水污染物单位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7-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2-1989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900-1989 水质痕量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2997-19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 12998-19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1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3896-1992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17378.4-1998海洋监测规范:海水分析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

本标准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主要水污染物:本标准专指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氰化物、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八项污水中的污染物。

3.3第一类污染物:本标准专指总砷、总汞、总铅、总镉、六价铬等五项污染物。

3.4第二类污染物:本标准专指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氰化物等三项污染物。

3.5交接断面:指设置在行政区交界处的河流水质监测断面。

3.6总量:本标准中专指分配给各市、县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量。

4 技术要求

4.1总量控制限值

4.1.1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

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分配到各设区城市环保局。各设区城市排放总量控制限值见表1。

表1 九龙江流域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

单位:kg/a

4.1.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对市、县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见表2。

表2 九龙江流域第二类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值

单位:t/a

4.2 各河段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九龙江流域各河段功能区范围、功能及环境质量标准按表3、4执行,排放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属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应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表3 九龙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

表3(续) 九龙江各河段水环境功能区划

表3(续)九龙江水环境功能区划

表 4 厦门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

5 交接断面设置

设区城市与设区城市之间、县与县(包括县级市)之间设交接断面,其断面布设规定见表5。对受潮汐影响的河口区与海域不设交接断面,仍以国控、省控站位和东海网站位进行考核。

交接断面水质一律以GHZB1-1999 Ⅲ类水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表5 交接断面位置

6 采样、监测和统计

6.1 采样

6.1.1交接断面的采样

交接断面采样频率。采样分为丰、枯、平三期,每期二次。采样频率不得少于以上规定。采样时应避开法定假日和当地主要污染源的厂休日,可与常规水质监测同步进行,并加测流量。

6.1.2工矿企事业单位排污口的采样

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工、矿企业排放口。取每月中日平均值的最高值为总量控制值。

没有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工、矿企业。排放口的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

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它情况下,24h内至少采样二次。总次数不少于4次。

采样时必须同步测定和记录废水流量,记录当时的工况。

6.1.3工矿企事业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

省、市重点工业污染企业的排放口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文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入福建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GB 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排放口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工、矿企业排放口应设置相应的废水流量计量装置(或污水比例流量采样器),并按GB 15562.1-1995要求,设置永久性标志。

6.2监测

6.2.1交接断面的监测

交接断面的监测项目与省控断面监测项目和考核内容相同。

交接断面的监测由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设区城市间的交接断面由下游设区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如发生争执,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仲裁。

交接断面的监测结果应于监测完成后一个月内上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统一上报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2.2排污口监测

监测方案。排污单位的总量监测方案和承担监测单位须报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监测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凡污水量大于100t/d的污染源监测方案须报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执行标准。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达到总量控制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中的各项指标。

混合污水排放浓度计算。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中某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

C混合---混合污水某污染物i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 i---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i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 i---不同工业的i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以产品产量计),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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