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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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P&T-GC-FID)(C) (6)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代替DB 35/322-1999《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5/322-1999同时废止。本标准与DB 35/322-1999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不分年限制标准,对新、扩、改的企业执行相同标准限值。

——在通用标准中本标准选取的项目与原标准比较,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

——本标准保留石油化工、纺织印染行业,新增电子行业(清洗),去除造纸(不包括制浆)、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3个行业。为适合厦门市情需要,保留行业标准值作适当加严处理,同时,石油化工行业新增加苯乙烯控制项目;新增电子行业(清洗)的控制污染物有丙酮。

——本标准采用《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研究成果,把环境功能区划的结果作为本标准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林文辉、庄世坚、陆从容、陈文田、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去向及其排放级别、12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行业(纺织印染、石油化工、电子行业(清洗))的排放标准和排水定额以及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但对于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按国家、福建省有关标准执行或根据经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86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切排污单位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2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3

正常运转的二级污水处理厂

指处理工艺为二级生化处理,且已通过环保验收合格,并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

3.4

非正常运转的二级污水处理厂

指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到GB 18918-2002中的一级B标准的污水处理厂。

3.5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如下水域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一级排放标准:

a)《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的二类、三类、四类功能区海域;

b)《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的地表水Ⅲ类重点保护水域。

4.1.2 排入如下地表水域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二级排放标准: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中规定的允许排污的一般保护水域。

4.1.3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应符合如下规定:

a) 排入正常运转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执行三级排放标准。

b) 排入非正常运转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4.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本辖区海域的应执行GB 18918-2002中的一级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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