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wenjian前言本标准de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e修订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1.1-2000de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de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de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de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引言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de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de各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de现有单位水污染物de排放管理建设项目de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de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de条款通过本标准de引用而成为本标准de条款几是注日期de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de修改单不包括勘误de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de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de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de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GB 12997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9采样样品de 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HZB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71个项目83种监测分析方法见表6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污水 wastewater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de 水de 总称3.23.3排水量 drainage volume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de 水de 排放量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de 一切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 other discharge units 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de 一切排污单位技术内容3.43.544.1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4.1.1控制区划分根据GHZB 1和GB 3097,将全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abc 特殊控制区指根据 GHZB 1划分为区及GB3097划分为一类de 海域类de 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de 保护区游泳一类控制区指根据GHZB 1划分为类de 水域划定de 保护区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划分为二类de 海域二类控制区指根据 GHZB 1划分为类de 水域和 GB3097划分为三类四类de 海域4.1.2标准分级4.1.2.1特殊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4.1.2.2排入一类控制区de 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1.2.3排入二类控制区de 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1.2.4各控制区内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应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4.1.2.5排入建成运行de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de 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1.2.6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de 二级污水处理厂de 城镇排水系统de 污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海域de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2.1 4.1.2.2 4.1.2.3和4.1.2.4de规定4.2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污染物分类4.2.14.2.1.1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de有害物质4.2.1.2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de有害物质4.2.2标准值4.2.2.1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时间,其水污染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执行下列规定:a)2002年1月1日前建设de项目,水污染物de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一时段标准值,即同时执行表1表2表功规定de限值b)2002年1月1日起建设de项目水污染物de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二时段标准值即同时执行表达式表面表达规定de限值4.2.2.2建设项目de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de批准日期为准划分4.3其他规定4.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de污水且每种污水de排放限值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de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4.3.2 4.3.3 4.3.4 5工业污水污染物de最高允许排放负荷按附录B计算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de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8703de要求监测5.1采样点5.1.1含第一类污染物de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de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5.1.2 5.1.3 5.2含第二类污染物de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采样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采样频率5.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de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5.2.2 5.2.3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 8小时以内de每 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de每 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 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5.3样品采集和保存5.3.1 5.3.2 5.4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de规定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de规定排水量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统计5.5企业de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分析方法5.6各项目分析方法见表 6,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6注脚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标准实施66.1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本标准规定de各类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de标准不能保证功能水域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针对某项污染物提出制定严于本标准de排放限值或补充本标准未列de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de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de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6.3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除外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其他排污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总汞0.0050.05不得检出0.123烷基汞总镉一切排污单位一切排污单位4总铬一切排污单位1.55六价铬总砷一切排污单位0.56一切排污单位0.57总铅一切排污单位1.08总镍一切排污单位1.09苯并[a]芘总铍一切排污单位0.000030.0050.51011一切排污单位总银一切排污单位12总放射性13总放射性一切排污单位1.0 Bq/L 10 Bq/L 5.0一切排污单位烧碱行业水银电解法烧碱行业隔膜电解法烧碱行业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烧碱行业隔电解法聚氯乙烯工业14活性氯202.01516石棉50氯乙烯 2.0。
广东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引言广东省是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省份之一,工业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水污染的严重问题。
为了保护水环境,广东省不断加强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管理。
本文将介绍广东省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背后的原因。
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然而,工业活动也带来了大量的水污染物排放,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保护水环境,广东省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列表下面是广东省目前实施的一些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示例:1.COD(化学需氧量):工业企业COD排放限值为100mg/L,市政污水处理厂COD排放限值为60mg/L;2.BOD(生化需氧量):工业企业BOD排放限值为30mg/L,市政污水处理厂BOD排放限值为20mg/L;3.ammonia nitrogen(氨氮):工业企业氨氮排放限值为20mg/L,市政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限值为10mg/L;4.total phosphorus(总磷):工业企业总磷排放限值为1mg/L,市政污水处理厂总磷排放限值为0.5mg/L;5.total nitrogen(总氮):工业企业总氮排放限值为30mg/L,市政污水处理厂总氮排放限值为20mg/L。
以上仅是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示例,广东省还有许多其他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特定限制。
排放限值设定原则广东省制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时,考虑了以下原则:1.基于科学依据:排放限值的设定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实际数据,确保能够有效地减少水环境污染;2.综合管理:排放限值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污染源的特点,采取差异化管理策略;3.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排放限值设定时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技术可行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限值设置;4.追求最佳实践:广东省积极倡导和推广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最佳实践来降低水污染物排放。
排放限值的监管与执行为了确保排放限值的有效执行和监管,广东省采取了以下措施:1.监测与检测: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2.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排放限值的企业,广东省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对于达到或超过排放限值的优秀企业,也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3.罚款与停产:对于严重违法排放的企业,广东省不仅会处以罚款,还可以暂停或关停其生产设施,以确保其整改到位;4.公众参与:广东省鼓励公众参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监管和执行过程,接受公众的举报和监督。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摘要1.特殊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及和排入GB3097中一类海域的的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2.一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3.二类控制区:排入GHZB1划为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5.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
和2。
的规定。
● 4.2.2.1 b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执行此标准。
● 4.2.2.2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 3.2 排水量(Drainage volume):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和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 5.1.1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物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 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 5.2.2 常规性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 5.2.3 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最高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算。
国家自来水水质新检测标准录入:admin 127.0.0.1 2012-5-21 人气:2892从2012年7月1日起,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修订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实施,所有自来水厂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检测标准。
新标准中的106项指标被分为常目两类。
其中,常规检验项目42项,各地必须统一检定;非常规检验项目64项,具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全部指标的实施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7月1日。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Ц引言…………………………………………………………………… …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90 DB44 37—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 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89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1.1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
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
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
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 37—90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Ⅰ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Ⅱ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Ⅲ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 37—90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Ⅰ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Ⅱ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Ⅲ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3-11-26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Ц 引言.............................................................................. ...Ш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2 4.3 其他规定.....................................................................2 5 监测..............................................................................2 5.1 采样点........................................................................2 5.2 采样频率.....................................................................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3 5.4 排水量........................................................................3 5.5 统计...........................................................................3 5.6 分析方法.....................................................................3 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2 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Ц引言………………………………………………………………………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4.3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标准分级
排污水量
标准值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不分污水量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
PH值
10
15
7
动植物油
15
15
20
20
20
20
30
8
挥发酚
0.3
0.4
0.5
0.5
0.5
0.5
1.0
9
氰化物
0.3
0.4
0.5
0.5
0.5
0.5
0.5
10
硫化物
0.5
0.8
1.0
1.0
1.0
1.0
1.5
11
氨氮
10
15
20
20
25
25
35
12
氟化物(1)
10
10
15
15
15
15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
ICS 13.060.30Z 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8-2001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26—2001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DB44/26—2001目次前言………………………………………………………………………………………………Ц引言………………………………………………………………………………………………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它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 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 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 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 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 6 分析方法 (15)DB44/26—2001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2002—0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发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Ц引言………………………………………………………………………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
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维护人民的健康。
广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标准,用于控制和管理污水排放。
2. 污水排放标准2.1 污水排放参数- pH值:排放的污水pH值应在6-9之间,超出范围需要进行调整。
- 悬浮物:污水中悬浮物的浓度应不超过50mg/L。
- 化学需氧量(COD):污水中COD的浓度应不超过100mg/L。
- 生化需氧量(BOD):污水中BOD的浓度应不超过30mg/L。
- 硝酸盐氮:污水中硝酸盐氮的浓度应不超过20mg/L。
- 氨氮:污水中氨氮的浓度应不超过15mg/L。
- 总磷:污水中总磷的浓度应不超过1mg/L。
- 总氮:污水中总氮的浓度应不超过15mg/L。
- 石油类:污水中石油类物质的浓度应不超过5mg/L。
2.2 排放标准的监测与处罚- 广东省将建立污水排放监测系统,并定期对企业和机构进行监测。
- 对于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3. 污水处理措施3.1 预处理- 污水排放前,企业和机构应进行适当的预处理,如沉淀、过滤等,以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3.2 生物处理- 广东省鼓励企业和机构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对污水进行处理,如活性污泥法、曝气法等,以有效降解有机物。
3.3 深度处理- 对于特殊行业排放的污水,如医院、制药厂等,需要进行更为深度的处理,以保证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4. 监测与评估4.1 监测- 广东省将定期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企业和机构的排放达标。
- 监测内容包括污水参数、排放量等。
4.2 评估- 定期对企业和机构的污水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符合标准要求。
5. 结论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污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企业和机构应遵守相关标准,采取适当的污水处理措施,定期监测和评估污水排放情况,以确保污水的合规排放。
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2015
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6-03发布 2015-08-20实施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技术内容.4.1 区域划分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2 污染物监测要求6 标准实施与监督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 和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冲、韩瑾珂、赵国鹏、黄振雄、罗育池、郭静翔。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年6月3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 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 37—90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Ⅰ、Ⅱ、Ⅲ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Ⅰ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Ⅱ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Ⅰ、Ⅲ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广东v类水质标准
广东v类水质标准为保障水质安全,广东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了V类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V类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
以下是对广东V类水质标准的具体说明:1.pH值:V类水质的pH值范围为6-9。
过酸或过碱的水质都会对水生生物和人类造成危害,因此需要将pH值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
2.溶解氧:V类水质的溶解氧含量应大于等于2mg/L。
溶解氧是水生生物呼吸所需的氧气来源,同时也是反映水质状况的重要指标。
3.氨氮:V类水质的氨氮含量应小于等于0.5mg/L。
氨氮是水体中氮素存在的主要形式之一,过高的氨氮含量会对水生生物造成毒害作用。
4.高锰酸盐指数:V类水质的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应小于等于5mg/L。
高锰酸盐指数反映了水体中还原性物质和有机物含量,是评价水质的重要指标之一。
5.总磷:V类水质的总磷含量应小于等于0.4mg/L。
总磷是水体中磷素存在的主要形式,过高的总磷含量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6.化学需氧量:V类水质的化学需氧量(CODCr)应小于等于50mg/L。
化学需氧量反映了水体中有机物的含量,是评价水质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7.五日生化需氧量:V类水质的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应小于等于6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反映了水体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是评价水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8.铜:V类水质的铜含量应小于等于0.5mg/L。
铜是一种有毒的重金属元素,过高的铜含量会对水生生物和人类造成危害。
9.锌:V类水质的锌含量应小于等于1.5mg/L。
锌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元素,过高的锌含量会对水生生物和人类造成危害。
10.氟化物:V类水质的氟化物含量应小于等于1.5mg/L。
氟化物是一种有毒的物质,过高的氟化物含量会对水生生物和人类造成危害。
总的来说,这些标准是保证广东V类水质的基本要求,对于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人类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地区和部门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
新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 37—90广东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90—03—20发布 1990—06—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控制区域分类和标准分级、水污染物和污水排放量标准值、其它规定、标准的实施。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境内一切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
2 引用标准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J48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区域分类及标准分级本标准按照自然环境特点、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的差别,将广州市全境各种功能水体及其保护区或汇水区域(含市政下水道)划分为特殊保护区和?、?、?类排污控制区,分别规定相应的排污控制要求。
3?1特殊保护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一级水源保护区:含黄埔、员村、河南、鹤洞、石溪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区域),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划定的禁止排放污水的区域。
本类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或以其他方式排放污水。
3?2?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划定的第二、第三级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控制区,广州市各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一般经济渔业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游览区,广州市中心区和市桥镇镇区。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3?3?类排污控制区系指:市区、花县、从化县、增城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番禹县境内特殊保护区和?、?类排污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排入本类区域内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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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标准分级
排污水量
标准值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不分污水量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
PH值
4.6含多行业车间、分厂(如糖三厂的制糖、酒精、造纸等车间)的总厂排污口及经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多厂家联合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按本标准4.4条规定核定控制。
5其他规定
5.1医院污水排污口,应符合BGJ48和本标准的规定。
5.2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污口,应符合GB8703和本标准的规定。
5.3机动船舶的污水,禁止在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排放,在其他控制区排放,应符合GB3552的规定。
5.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排出的污水,应符合GB4914的规定。
5.5废弃物堆放场必须有防漏设施,其排出的污水庆符合本标准。
5.6本标准未列的特殊项目,应符合GB8978或国家有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印污染水排放量定额不含洗毛、煮茧和单一漂厂及灯芯绒生产的排污水。
(3)三类控制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受纳水体容量,指标值可适当放宽,由当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规定。
4.5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厂污水,其水污染物项目和预处理指标值由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定。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0.5
1.0
1.0
1.0
1.0
1.0
2.0
14
甲醛
1.0
1.5
2.0
2.0
2.0
2.0
3.0
15
苯胺类
1.0
1.5
1.5硝基苯类
2.0
2.0
2.5
2.5
3.0
3.0
5.0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5.0
5.0
10
10
10
10
15
18
总铜(3)
0.5
0.5
0.5
1.0
1.0
1.2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引用标准
GBJ48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10
15
7
动植物油
15
15
20
20
20
20
30
8
挥发酚
0.3
0.4
0.5
0.5
0.5
0.5
1.0
9
氰化物
0.3
0.4
0.5
0.5
0.5
0.5
0.5
10
硫化物
0.5
0.8
1.0
1.0
1.0
1.0
1.5
11
氨氮
10
15
20
20
25
25
35
12
氟化物(1)
10
10
15
15
15
15
15
13
磷酸盐(以P计)(2)
1.0
1.0
19
总锌
2
2
3
3
4
4
5
20
总锰
2
2
2
2
2
2
4
注:(1)高氟地区(地面水含氟量大于1.5mg/L)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10。
(2)为排入蓄水性河流、水库或封闭性水域的最高容许排计算方法家度。
(3)经济鱼类水体保护区总铜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0.3。
4.4本标准列入的行业和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容许排污水定额(或最低水循环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中未含的行业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注:(1)最高容许排污水量不含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厂内锅炉、电站排水、铬、盐酸工业、烧碱工业、粘胶纤维工业、肉类加工业、铁路货车洗刷等行业最高容许排污水量或最低要求水循环执行GB8978规定。
表3中列出的最高容许排污水量的行业,当削减20%以上排污水量时,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可相庆放宽,但不得宽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30%。
3.1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4.2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
总汞(1)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注:(1)烧碱行业容许排放浓度为0.005mg/L。
3.5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6-9
6-9
6-9
6-9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80
80
80
80
80
100
3
县浮物(S.S)
70
100
100
200
200
200
250
4
生化需氧量(BOD5)
30
50
60
60
70
70
8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10
130
130
150
150
200
6
石油类
5.0
8.0
10
10
10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