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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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0
1.0
1.0
1.0
1.0
2.0
14
甲醛
1.0
1.5
2.0
2.0
2.0
2.0
3.0
15
苯胺类
1.0
1.5
1.5
1.5
2.0
2.0
3.0
16
硝基苯类
2.0
2.0
2.5
2.5
3.0
3.0
5.0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5.0
5.0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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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5
18
总铜(3)
0.5
0.5
0.5
1.0
1.0
5.3机动船舶的污水,禁止在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排放,在其他控制区排放,应符合GB3552的规定。
5.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排出的污水,应符合GB4914的规定。
5.5废弃物堆放场必须有防漏设施,其排出的污水庆符合本标准。
5.6本标准未列的特殊项目,应符合GB8978或国家有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4.6含多行业车间、分厂(如糖三厂的制糖、酒精、造纸等车间)的总厂排污口及经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多厂家联合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按本标准4.4条规定核定控制。
5其他规定
5.1医院污水排污口,应符合BGJ48和本标准的规定。
5.2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污口,应符合GB8703和本标准的规定。
3.5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各控制区源自文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4.2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
总汞(1)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注:(1)烧碱行业容许排放浓度为0.005mg/L。
注:(1)最高容许排污水量不含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厂内锅炉、电站排水、铬、盐酸工业、烧碱工业、粘胶纤维工业、肉类加工业、铁路货车洗刷等行业最高容许排污水量或最低要求水循环执行GB8978规定。
表3中列出的最高容许排污水量的行业,当削减20%以上排污水量时,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可相庆放宽,但不得宽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30%。
6-9
6-9
6-9
6-9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80
80
80
80
80
100
3
县浮物(S.S)
70
100
100
200
200
200
250
4
生化需氧量(BOD5)
30
50
60
60
70
70
8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10
130
130
150
150
200
6
石油类
5.0
8.0
10
10
10
1.0
1.0
19
总锌
2
2
3
3
4
4
5
20
总锰
2
2
2
2
2
2
4
注:(1)高氟地区(地面水含氟量大于1.5mg/L)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10。
(2)为排入蓄水性河流、水库或封闭性水域的最高容许排计算方法家度。
(3)经济鱼类水体保护区总铜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0.3。
4.4本标准列入的行业和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容许排污水定额(或最低水循环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中未含的行业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3.1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10
15
7
动植物油
15
15
20
20
20
20
30
8
挥发酚
0.3
0.4
0.5
0.5
0.5
0.5
1.0
9
氰化物
0.3
0.4
0.5
0.5
0.5
0.5
0.5
10
硫化物
0.5
0.8
1.0
1.0
1.0
1.0
1.5
11
氨氮
10
15
20
20
25
25
35
12
氟化物(1)
10
10
15
15
15
15
15
13
磷酸盐(以P计)(2)
(2)印污染水排放量定额不含洗毛、煮茧和单一漂厂及灯芯绒生产的排污水。
(3)三类控制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受纳水体容量,指标值可适当放宽,由当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规定。
4.5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厂污水,其水污染物项目和预处理指标值由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定。
1.2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引用标准
GBJ48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4.3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标准分级
排污水量
标准值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不分污水量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000米3/日
1
PH值
1.0
1.0
1.0
1.0
1.0
2.0
14
甲醛
1.0
1.5
2.0
2.0
2.0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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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胺类
1.0
1.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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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基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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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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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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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机动船舶的污水,禁止在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排放,在其他控制区排放,应符合GB3552的规定。
5.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排出的污水,应符合GB4914的规定。
5.5废弃物堆放场必须有防漏设施,其排出的污水庆符合本标准。
5.6本标准未列的特殊项目,应符合GB8978或国家有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4.6含多行业车间、分厂(如糖三厂的制糖、酒精、造纸等车间)的总厂排污口及经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多厂家联合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按本标准4.4条规定核定控制。
5其他规定
5.1医院污水排污口,应符合BGJ48和本标准的规定。
5.2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排污口,应符合GB8703和本标准的规定。
3.5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各控制区源自文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4.2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
总汞(1)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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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镉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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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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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铬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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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砷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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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铅
1.0
8
总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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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烧碱行业容许排放浓度为0.005mg/L。
注:(1)最高容许排污水量不含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厂内锅炉、电站排水、铬、盐酸工业、烧碱工业、粘胶纤维工业、肉类加工业、铁路货车洗刷等行业最高容许排污水量或最低要求水循环执行GB8978规定。
表3中列出的最高容许排污水量的行业,当削减20%以上排污水量时,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可相庆放宽,但不得宽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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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浮物(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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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COD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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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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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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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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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高氟地区(地面水含氟量大于1.5mg/L)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10。
(2)为排入蓄水性河流、水库或封闭性水域的最高容许排计算方法家度。
(3)经济鱼类水体保护区总铜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0.3。
4.4本标准列入的行业和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站)排污口,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容许排污水定额(或最低水循环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中未含的行业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3.1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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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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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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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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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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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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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盐(以P计)(2)
(2)印污染水排放量定额不含洗毛、煮茧和单一漂厂及灯芯绒生产的排污水。
(3)三类控制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受纳水体容量,指标值可适当放宽,由当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规定。
4.5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厂污水,其水污染物项目和预处理指标值由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确定。
1.2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引用标准
GBJ48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4.3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标准分级
排污水量
标准值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不分污水量
>1000米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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