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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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标准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 P&T-GC-FID) ( C) (6)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代替DB 35/322-1999《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DB35/322-1999同时废止。本标准与DB 35/322-1999相比, 主要修改内容有:

——不分年限制标准, 对新、扩、改的企业执行相同标准限值。

——在通用标准中本标准选取的项目与原标准比较, 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

——本标准保留石油化工、纺织印染行业, 新增电子行业( 清洗) , 去除造纸( 不包括制浆) 、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3个行业。为适合厦门市情需要, 保留行业标准值作适当加严处理, 同时, 石油化工行业新增加苯乙烯控制项目; 新增电子行业( 清洗) 的控制污染物有丙酮。

——本标准采用《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研究成果, 把环境功能区划的结果作为本标准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焦卫东、林文辉、庄世坚、陆从容、陈文田、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 1999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去向及其排放级别、12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行业( 纺织印染、石油化工、电子行业( 清洗) ) 的排放标准和排水定额以及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 但对于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按国家、福建省有关标准执行或根据经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86 水质生化需氧量( BOD) 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试行)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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