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模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厦府办〔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三章申请与核发第四章变更、延续、撤销第五章实施与监管第六章附则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和申领时限按照生态环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类、分步进行。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但属于《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申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省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也未纳入《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影响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范本模板】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2-2011
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标准实施与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P&T-GC-FID)(C) (6)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代替DB 35/322-1999《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5/32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 35/322-1999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不分年限制标准,对新、扩、改的企业执行相同标准限值。
——在通用标准中本标准选取的项目与原标准比较,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
——本标准保留石油化工、纺织印染行业,新增电子行业(清洗),去除造纸(不包括制浆)、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3个行业。
为适合厦门市情需要,保留行业标准值作适当加严处理,同时,石油化工行业新增加苯乙烯控制项目;新增电子行业(清洗)的控制污染物有丙酮。
——本标准采用《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研究成果,把环境功能区划的结果作为本标准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林文辉、庄世坚、陆从容、陈文田、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DB35/ 322—2011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去向及其排放级别、12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行业(纺织印染、石油化工、电子行业(清洗))的排放标准和排水定额以及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但对于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序号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项目监测结果标准限值单位是否达标超标倍数评价标准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未监测原因1总排口20180901化学需氧量61.3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总排口20180901氨氮0.6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总排口20180902化学需氧量76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总排口20180902氨氮0.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总排口20180903化学需氧量73.6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6总排口20180903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7总排口20180904化学需氧量74.1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8总排口20180904氨氮0.7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9总排口20180905化学需氧量59.8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0总排口20180905氨氮0.8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1总排口20180906化学需氧量74.9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2总排口20180906氨氮0.8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3总排口20180907化学需氧量75.4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4总排口20180907氨氮0.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5总排口20180908化学需氧量79.4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6总排口20180908氨氮 1.245mg/L是(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7总排口20180909化学需氧量78.7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8总排口20180909氨氮 1.1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9总排口20180910化学需氧量55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0总排口20180910氨氮 2.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1总排口20180911化学需氧量52.8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2总排口20180911氨氮0.6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3总排口20180912化学需氧量101.5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4总排口20180912氨氮0.5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5总排口20180913化学需氧量93.3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6总排口20180913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7总排口20180914化学需氧量80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8总排口20180914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9总排口20180915化学需氧量71.1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0总排口20180915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1总排口20180916化学需氧量70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2总排口20180916氨氮0.445mg/L是(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3总排口20180917化学需氧量81.3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4总排口20180917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5总排口20180918化学需氧量89.3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6总排口20180918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7总排口20180919化学需氧量91.9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8总排口20180919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9总排口20180920化学需氧量87.2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0总排口20180920氨氮0.4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1总排口20180921化学需氧量47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2总排口20180921氨氮3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3总排口20180922化学需氧量88.5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4总排口20180922氨氮0.7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5总排口20180923化学需氧量81.7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6总排口20180923氨氮0.5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7总排口20180924化学需氧量81.8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8总排口20180924氨氮0.545mg/L是(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9总排口20180925化学需氧量87.9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0总排口20180925氨氮 1.5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1总排口20180926化学需氧量80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2总排口20180926氨氮0.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3总排口20180927化学需氧量70.1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4总排口20180927氨氮 1.5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5总排口20180928化学需氧量78.5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6总排口20180928氨氮2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体达标与水质提升方案汇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体达标与水
质提升方案汇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14
•【字号】厦府办〔2016〕210号
•【施行日期】2016.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水体达标与水质提升
方案汇编的通知
厦府办〔2016〕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污染防治2016 年度计划〉的通知》《厦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厦门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等文件精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水体达标与水质提升方案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4日。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一页返回主页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保护厦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良好状态,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厦门经济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有必要对FDB/HJ2313—89《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本标准选取的污染物项目比原标准作了很大精减,只选择6种要求总量控制和主要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苯、甲苯、二甲苯。
本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对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进行总量控制,为了便于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便于不同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不同步的总量控制和管理,本标准总量控制区按行政区划分,用A值法计算各子区域的允许排放总量,并按P值法分配各源。
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做法,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的企业分类。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1989年2月1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代替FDB/HJ2313—89。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寿铭、吴耀建、潘荔卿、陈文田、庄洁。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323—1999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代替 FDB/HJ2313—89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按污染源所在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级别、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浓度)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按有关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序号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项目监测结果标准限值单位是否达标超标倍数评价标准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未监测原因1总排口20190101化学需氧量212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总排口20190101氨氮3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总排口20190102化学需氧量171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4总排口20190102氨氮 3.1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5总排口20190103化学需氧量210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6总排口20190103氨氮3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7总排口20190104化学需氧量208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8总排口20190104氨氮 2.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9总排口20190105化学需氧量159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0总排口20190105氨氮 2.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1总排口20190106化学需氧量168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2总排口20190106氨氮 2.8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3总排口20190107化学需氧量157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4总排口20190107氨氮 2.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5总排口20190108化学需氧量174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6总排口20190108氨氮 2.845mg/L是(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7总排口20190109化学需氧量156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8总排口20190109氨氮3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19总排口20190110化学需氧量162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0总排口20190110氨氮 2.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1总排口20190111化学需氧量187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2总排口20190111氨氮 3.2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3总排口20190112化学需氧量172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4总排口20190112氨氮 2.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5总排口20190113化学需氧量225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6总排口20190113氨氮 2.9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7总排口20190114化学需氧量200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8总排口20190114氨氮 3.1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29总排口20190115化学需氧量279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0总排口20190115氨氮3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1总排口20190116化学需氧量232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2总排口20190116氨氮 2.945mg/L是(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3总排口20190117化学需氧量159500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34总排口20190117氨氮345mg/L是《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污水处理厂集中排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厦府办〔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9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厦门市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治理体系,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落实各区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对全市地表水实行考核,严格奖惩、以奖促治,深入做好厦门市地表水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地表水”指分布于陆地表面的各种水体。
包括全市溪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和主要湖(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溪流交接断面(包括入海断面)、列入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责任书的其他断面(国考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湖(库)断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小溪流断面的考核。
考核断面原则上按照《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三次修订)》和全市主要溪流断面进行界定。
第四条断面水质考核内容包括水质现状类别和指标变化情况两部分。
指标变化情况考核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三项常规指标,其中筼筜湖指标变化情况考核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两项常规指标,环保部门可根据我市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省政府考核评分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断面水质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
设有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取考核时段自动监测有效均值与手工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监测结果;尚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以手工监测结果为准;国控考核断面水质取两个月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监测结果。
断面水质监测技术要求与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制订。
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较严者一览表
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较严者
一览表
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较严者一览表(单位:mg/L,PH除外)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三级标准限值及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B标准中较严者:PH 6.5~9、悬浮物400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 mg/L、化学需氧量500 mg/L、石油类20 mg/L、氨氮45mg/L、动植物油100 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 mg/L。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1.2.1 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厦门排放标准
厦门排放标准
厦门市的排放标准主要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厦门市主要的排放标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烟尘排放标准: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20毫克/立方米。
- SO2排放标准:SO2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
- NOx排放标准:NOx排放浓度不超过100毫克/立方米。
- VOCs排放标准:VOCs排放浓度不超过20毫克/立方米。
- PM2.5和PM10排放标准:PM2.5和PM10排放浓度根
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控制。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COD排放标准:COD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升。
- NH3-N排放标准:NH3-N排放浓度不超过15毫克/升。
- TP排放标准:TP排放浓度不超过0.5毫克/升。
- TN排放标准:TN排放浓度不超过5毫克/升。
-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排放浓度根据国家和地方相
关标准控制。
3. 噪声排放标准:
-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白天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
过60分贝。
- 市区居住区噪声:白天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
45分贝。
- 工业区噪声:白天不超过75分贝,夜间不超过70分贝。
4. 废气排放标准:
-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废气排放标准进行控制。
-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控制。
请注意,以上排放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排放标准还需根据厦门市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查询和了解。
同时,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可能有不同的排放标准要求。
厦门市集美区污染源季度排污申报表(工业类)[管理资料]
厦门市集美区污染源季度排污申报表(工业类)编号:年度季度填报日期:年月日二00四年二月1、本表一式两份由排污单位自填报,送集美环境监察部门一份,单位自留一份。
2、本表“用水总量”以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发票和物业管理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准,并附复印件。
3、本表“排水量”以所安装的计量装置读数为准,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
无组织排放含苯、甲苯、二甲苯等废气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量可按苯、甲苯、二甲苯的使用量核定。
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必须提供市政园林局排水办的证明,最终由环境监察部门现场监察确认。
4、排污单位因所排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有重大变化或因排放方式、去向发生改变时,应在变更前十五日或紧急变更后三天内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变更登记。
5、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有重大变化以及排放方式、去向发生改变而不申报变更登记的,以环境监察部门原核定的或者抽测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为依据计征排污费。
对没有按规定安装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仪器的,除依法予以处理外,其污染物排放按不正常使用月份(或上个月份)自动监测监控仪器测出的最高浓度值核定,或按上年度、上个季度监督性监测最高浓度值进行核定。
6、本表所提供的监测数据以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或其他依法取得环境资质的监测机构按国家有关监测规范所取得的数据,及污染源自动检测仪器监测数据、通过物料衡算计算的数据、和有关污染物排污系数的采用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并附监测报告和相关计算依据。
监测数据有效期限为一年。
7、本表所申报的有关数据必须依法按表如实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须负法律责任。
8、本表应如实填报,如发现拒报、谎报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处理。
9、本表应经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属委托代理的应附委托代理授权书。
10、申报地址:厦门集美区集源路75号。
联系电话:6680400。
表格填写完毕后,可书面送到分局,或以附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指定邮箱。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店铺管理).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店铺管理)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二次修订)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二ОО四年七月目录1.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1目的 (1)1.2依据 (1)1.3原则 (2)2.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 (3)2.1适用范围 (3)2.2区划方法 (3)3.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3.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3)3.2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 (7)3.3水环境功能区划 (14)4.环境功能区划实施 (27)附:图1厦门市行政区划示意图图2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图3厦门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图图4厦门城市道路交通干线噪声适用图图5厦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前言《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1996年首次发布,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2月以厦府[1996]综040号文批复实施,1999年作第一次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18日以厦府[1999]综008号文批准实施,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根据厦门市由海岛型城市向海湾型生态城市转变的战略目标,在原有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环保法规及我市当前建设海湾型生态城市发展战略的经济、社会需要,对环境功能区的范围、使用功能、目标值进行适当调整,分期控制。
近期为2004-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二次修订)1.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1.1目的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纳入《厦门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2依据1.2.1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修订本);●《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16号文《关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厦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厦门市环保局,2002年6月;●《厦门市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实施纲要》,2002年11月;●行政区边界线划定,根据2003年5月国务院对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以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03年7月编制的《厦门市地图》的行政边界资料。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_322-2011)正式版
3
DB35/ 322—2011
序号
项目
4
石油类
5
动植物油
6
氨氮
7
总磷
8
粪大肠菌群数
9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0
挥发酚
11
苯乙烯
12
丙酮
表 3 测定方法(续)
方法标准名称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表 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续)
mg/L mg/L mg/L mg/L mg/L 个/L mg/L mg/L
一级 60 5.0 10 10 0.5 100 4.0 0.3
指标 二级 100 7.0 15 20 1.0 500 8.0 0.3
DB35/ 322—2011
三级 400 20 100 35 3.0 -16 2.0
5.4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 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及驻区分局负责监督实施。
4
DB35/ 322—2011 AA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doc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12012/01/01实施日期: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指标体系、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5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3)6 污染物监测要求 (5)标准实施 (5)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与DB 35/323-1999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二类区不分年限,统一执行同一标准。
――取消原标准中给出各行政区SQ、烟尘年排放总量限值、点源排放控制系数、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排放限值;――增加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氯气等项目,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比国家标准适当从严;——新增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已酮5项控制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标,并规定其执行标准。
――增加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
――对于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等提出要求。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陈文田、庄世坚、陆丛容、林文辉、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16种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的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国家行业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其他大气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包括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厦门水资源安全评价模版(2篇)
厦门水资源安全评价模版水资源安全评价模板一、背景和目的(1)背景:介绍评价所涉及的地区或水资源系统的特点,包括地理环境、气候条件、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
(2)目的:明确评价的目的和意义,即为了解水资源的现状、问题和趋势,为制定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评价指标体系(1)确定指标:根据评价目的和研究对象的特点,选择适合的评价指标。
常用的指标包括水资源总量、水质状况、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利用效率等。
(2)指标权重:对于不同指标,确定其权重,以反映其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性。
三、数据获取与处理(1)数据来源:收集水资源相关的数据,包括观测数据、统计数据、调查数据等。
(2)数据处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校正、核验和统计分析,并将其转化为适用于评价的格式和范围。
四、评价方法与模型(1)评价方法:根据评价目的和数据特点,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如定量评价、定性评价、综合评价等。
(2)评价模型:根据评价指标和方法,建立相应的评价模型,以定量分析和预测水资源的安全状况。
五、评价结果与分析(1)结果呈现:将评价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展示,如数据表、图表、地图等。
(2)结果分析:对评价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揭示水资源的优势和劣势,以及现存问题和发展趋势。
六、问题识别与风险评估(1)问题识别:根据评价结果,识别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如水资源短缺、水质恶化、水利设施老化等。
(2)风险评估: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析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危害。
七、建议与对策(1)建议提出:根据问题识别和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包括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
(2)对策实施:明确建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以推动对策的落地和实施。
八、评价应用与展望(1)应用推广:总结评价的经验和教训,推广评价方法和模型的应用,提高水资源评价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2)未来展望:对水资源安全评价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探索新的评价理论、方法和技术,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范本模板】
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实际排放量(吨/年)=年排放量(吨)*排放浓度(mg/L)/1000000 (排放浓度=全年四个季度平均值)经处理去除量(吨/年)=年排放量(吨)*(处理装置进水浓度-排放浓度)/1000000案例分析:某厂污水排放基本情况表排放量原水CODcr 出水CODcr 原水NH3—N 出水NH3-N1季度25800 1120 165 254 222季度25000 1230 190 276 263季度28600 1070 154 242 204季度27400 1110 96 265 19计算:1季度COD排放量=25800X165/1000000=4.257吨1季度COD去除量=25800X(1120—165)/1000000=24.639吨全年COD排放量=四个季度COD排放量之和全年COD去除量=四个季度COD去除量之和1季度NH3-N排放量=25800X22/1000000=0.5676吨1季度NH3—N去除量=25800X(254-22)/1000000 =5.9856吨全年NH3—N排放量=四个季度NH3—N排放量之和全年NH3—N去除量=四个季度NH3—N去除量之和废气及相关污染物的计算一、烟气量的计算二、燃烧废气各污染物排放量物料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固体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量计算一、理论空气量计算L=0.2413Q/1000+0。
5L:燃料完全燃烧所需的理论空气量,单位是m3/kg;Q:燃料低发热值,单位是kJ/kg;二、理论烟气量计算V=0.01(1。
867C+0.7S+0。
8N)+0。
79LV:理论干烟气量,单位是m3/kg;C、S、N:燃料中碳、硫、氮的含量;L:理论空气量理论湿烟气量计算再加上燃料中的氢及水分含量,系数分别为11.2、1.24固体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量计算三、实际产生的烟气量计算V0=V+ (a –1)LV0:干烟气实际排放量,单位是m3/kga: 空气过剩系数,可查阅有关文献资料选择。
厦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1
ICS13.060.30 Z60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35地方标准DB 35/ 322—2011代替DB 35/322-1999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Xiame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2011-XX-XX发布2011-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标准实施与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P&T-GC-FID)(C) (6)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代替DB 35/322-1999《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5/32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 35/322-1999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不分年限制标准,对新、扩、改的企业执行相同标准限值。
——在通用标准中本标准选取的项目与原标准比较,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
——本标准保留石油化工、纺织印染行业,新增电子行业(清洗),去除造纸(不包括制浆)、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3个行业。
为适合厦门市情需要,保留行业标准值作适当加严处理,同时,石油化工行业新增加苯乙烯控制项目;新增电子行业(清洗)的控制污染物有丙酮。
——本标准采用《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研究成果,把环境功能区划的结果作为本标准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林文辉、庄世坚、陆从容、陈文田、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去向及其排放级别、12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行业(纺织印染、石油化工、电子行业(清洗))的排放标准和排水定额以及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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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污染物监测要求 (4)
6标准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 P&T-GC-FID) ( C) (6)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代替DB 35/322-1999《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DB35/32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DB 35/322-1999相比, 主要修改内容有:
——不分年限制标准, 对新、扩、改的企业执行相同标准限值。
——在通用标准中本标准选取的项目与原标准比较, 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
——本标准保留石油化工、纺织印染行业, 新增电子行业( 清洗) , 去除造纸( 不包括制浆) 、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3个行业。
为适合厦门市情需要, 保留行业标准值作适当加严处理, 同时, 石油化工行业新增加苯乙烯控制项目; 新增电子行业( 清洗) 的控制污染物有丙酮。
——本标准采用《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研究成果, 把环境功能区划的结果作为本标准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焦卫东、林文辉、庄世坚、陆从容、陈文田、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 1999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去向及其排放级别、12种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行业( 纺织印染、石油化工、电子行业( 清洗) ) 的排放标准和排水定额以及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排污单位; 但对于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按国家、福建省有关标准执行或根据经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86 水质生化需氧量( BOD) 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试行)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