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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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登记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辽卫函字[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的通知(辽卫函字〔2010〕248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及发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审批及发布程序1目的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高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的有效性,保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效性。

2适用范围辽宁省境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及发布。

3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4职责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我省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具体职责如下:a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b 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起草标准;c 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审查;d 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5工作程序5.1制定计划a省卫生厅通过辽宁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建议;b 省卫生厅根据征集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建议,结合我省食品生产与食品安全实际情况,部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信息。

5.2立项a 任何单位均可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年度计划的要求,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情况)简要说明等;b 标准起草单位采用招标立项和委托等形式,择优确定。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平台的设计与实现一、需求分析1.1 系统概述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平台是为了协助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机构规范地方标准的编制、发布、实施、修订、废止等流程的管理而设计的。

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标准管理、标准制定、标准咨询、标准查询等。

1.2 用户分析本平台主要服务于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需要对标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编辑人员需要能够在线编辑标准文档,普通用户需要在线查询标准文档。

本平台需要实现以下功能:(1)标准编制管理:包括标准起草、审批、发布、实施、修订、废止等流程管理。

(2)标准查询:普通用户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已发布的标准文档。

(3)标准咨询:用户可以通过平台在线向管理人员提出问题和建议。

(4)标准制定:管理人员可以在线编辑标准文档,支持多人协作编辑。

二、设计思路本平台采用B/S架构,采用SpringBoot框架进行开发,使用JSP+jQuery进行前端开发。

系统采用Maven作为项目管理工具,部署在Tomcat服务器上。

2.2 数据库设计本平台采用MySQL作为数据库,设计了以下几个表:(1)用户表(user):保存用户的各种信息,如用户名、密码等。

(2)角色表(role):保存系统的角色信息,包括用户角色和管理员角色等。

(3)标准表(standard):保存标准的信息,包括标准的编号、名称、起草单位等。

(4)版本表(version):保存每个标准的各个版本的信息,包括版本号、发布日期、状态等。

2.3 功能实现(1)标准编制管理:根据过程表的状态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可以在线设置过程的状态,普通用户可以在线查询标准状态。

三、总结通过本文的简要介绍,可以看出,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平台的设计与实现,采用B/S架构,使用SpringBoot框架进行开发,采用MySQL作为数据库。

通过实现标准编制管理、标准查询、标准咨询、标准制定等功能,为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机构提供了规范的管理平台。

辽宁省地方标准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xxxx —2012备案号J xxxx —2012EPS板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xterior Thermal Insulation of EPSBoard(报批稿)2012—XX — XX 发布2012 —XX — XX 实施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地方标准EPS板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Tech ni cal Specificati on for Exterior Thermal In sulati on of EPSBoardDB21 xxxx —2012备案号J xxxx —2012主编单位:沈阳市建筑研究院辽宁秦恒科技有限公司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行日期:2012年月日2012年沈阳本规程是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0—0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2010〕118号)的要求,由沈阳市建筑研究院等单位对《EPS板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DB21/T 1271-2003修订而成。

编制组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试验研究,进行了广泛调查分析,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有关科研、教学、设计、生产、施工、质监、检测等单位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设计,施工,现场检验,质量验收,使用与维护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EPS板外墙外保温体系和主要组成材料性能要求,EPS板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增加了EPS板外墙外保温体系和材料防火性能要求,EPS板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管理;增加了面砖饰面技术要求,EPS板外墙外保温体系现场检验方法以及使用与维护的规定。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

本规程由沈阳市建筑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对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及时将意见和资料函告沈阳市建筑研究院(沈阳市沈河区文翠路33号,邮政编码:110016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年1月2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三章保修和纠纷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2月11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辽交战办发[2002]14号2省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计发[2002]141号3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计发[2002]662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3]262号5转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沈阳战区国民经济动员规范化建设(试行)》的通知辽经动[2004]8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4]295号7关于颁布实施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4]569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 [2005]85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3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轻工产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3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4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原材料工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6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7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29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开放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7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817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0号18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7号19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19号20关于加强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666号21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84号22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0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73号2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7号25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8号26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98号27关于使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2号28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4号29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6]24号3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6]31号32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33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34省发改委关于统筹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06]129号35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69号36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202号37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48号38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57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6]454号关于印发省级化肥淡季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540号41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638号42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24号4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74号44关于涉海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838号4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变更有关事宜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916号4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50号47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6]1074号48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79号49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10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3号51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71号52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198号53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5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281号55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56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600号57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612号5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5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6号60关于发布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91号61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62关于印发《辽宁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1280号6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发改电[2008]80号6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65关于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434号6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08]786号67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68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8]843号69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898号70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953号71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8]1072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74关于印发辽宁省天然气管网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9]278号75关于印发《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0]280号76《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77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78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一市一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10]595号79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件文件号1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计发[2001]51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592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659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3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工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99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5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部分县(市)脱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6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7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61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78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85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923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开放性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1033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3]738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4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17《关于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实行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通知辽计发[1996]546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1号3印发关于加强养路费等政策性交通基金(收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299号4关于调整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2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9]678号6辽宁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救灾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33号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计发[2000]423号8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568号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0]606号10关于严格加强电力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计发[2000]818号11关于将中国工程信息网辽宁网站增补为我省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媒介的通知辽计发[2001]35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590号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内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计发[2002]535号15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25号16关于辽宁省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100号17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始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54号——结束——。

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是指在辽宁省境内实施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辽宁省各行业的生产、工程建设和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规程适用范围。

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适用于辽宁省内各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化工、医药、食品、环保等领域。

对于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和产品,规程要求更加严格。

二、规程制定原则。

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遵循科学、公正、民主、开放的原则。

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调查研究,吸取专家意见,听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建议,确保规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规程内容。

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要求、检测方法、质量控制、安全标准等。

其中,技术要求是规程的核心,它规定了产品或工程的基本性能指标和质量要求;检测方法是保证产品符合技术要求的手段,必须准确、可靠;质量控制是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管理要求,包括原材料的选择、加工工艺、成品检验等;安全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规程的执行与监督。

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的执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执行。

对于违反规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规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规程的修订。

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必须根据科技进步和生产实践的需要进行定期修订,确保规程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在修订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修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六、规程的意义。

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辽宁省各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规程的健全与完善将为辽宁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总之,辽宁省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是辽宁省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安全方面的重要法规和标准,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辽宁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地方标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草拟、复审、修订地方标准。

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辽宁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制定推荐性农业标准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其他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切实可行。

第八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省(中)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起草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经过项目征集、标准查重、论证评估、对外公示、党组审议,确定2024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346项,其中制定282项、修订64项,强制性标准1项、推荐性标准345项。

现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请省(中)直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计划任务落实到起草单位,并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同时,要努力提高标准质量水平,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校和龙头企业等共同开展标准研制工作。

二、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试行)》要求,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组织拟定标准草案。

草案要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管理等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协商一致。

原则上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不少于15家。

三、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协商一致后的地方标准草案,分别通过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中)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四、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有对口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送审材料应经过标委会初核后,报省(中)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省市场监管局网上提出标准审查申请,审查会议由标委会秘书长或由其指派专家参加。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地方标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草拟、复审、修订地方标准。

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辽宁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制定推荐性农业标准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其他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七条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切实可行。

第八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第十条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辽宁省地方《树化玉鉴评鉴定》《战国红玛瑙鉴评鉴定》标准正式实施

辽宁省地方《树化玉鉴评鉴定》《战国红玛瑙鉴评鉴定》标准正式实施

辽宁省地方《树化玉鉴评鉴定》《战国红玛瑙
鉴评鉴定》标准正式实施
2019年8月30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发布了11项辽宁省地方标准,《树化玉鉴评鉴定》《战国红玛瑙鉴评鉴定》名列其中。

这两项标准从申报项目计划、评估、批准立项到起草制订、征求意见、修改、送审、专家审查、补充完善、报批、公示、发布,历时近3年。

这两项标准将于2019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它们将为辽宁省,特别是朝阳市的树化玉、战国红玛瑙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以及为推动赏石和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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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宝藏 2019·第11
期。

辽宁省地方标准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900.17-2005 J10514-200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8 智能建筑工程
(DB21/900.18-2005 J10514-2005)
19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DB21/900.19-2005 J10514-2005)
20 通风与空调工程
(DB21/900.20-2005 J10514-2005)
名称
辽宁省地方标准
编号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
1 基坑支护、土方与爆破工程 (DB21/900.1-2005 J10514-2005)
2 地基与基础工程
(DB21/900.2-2005 J10514-2005)
3 桩基础工程
(DB21/900.3-2005 J10514-2005)
4 砌体结构工程
(DB21/900.4-2005 J10514-2005)
5 模板与混凝土工程
(DB21/900.5-2005 J10514-2005)
6 钢筋工程
(DB21/900.6-2005 J10514-2005)
7 钢结构工程
(DB21/900.7-2005 J10514-2005)
8 屋面工程
(DB21/900.8-2005 J10514-2005)
9 地面工程
(DB21/900.9-2005 J10514-2005)
10 地下防水工程
(DB21/900.10-2005 J10514-2005)
11 建筑装修工程
(DB21/900.11-2005 J10514-2005)
12 门窗工程
(DB21/900.12-2005 J1051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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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本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 入调查论证, 广泛征求意见,做 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保 证科学性、规
范性 、时效性 、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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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通过制定实施产 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 妨碍商品、服务 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履
关技术要求,并 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草案完成后,起 草单位应 当征求归口部 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
等方面意见,原 则上被征求意见的单位不少于 15家 。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和 归口部 门分别将地方|标 准草案在 各 自网站上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30日 。
第四章 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对起草单位提交的地方
标准报批稿等材料进行审核,审 核合格后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网站上对外公示,公 示期限不少于 7日 。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对地
方标准进行编号并正式对外发布通告。
附件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⒛⒛ 年版 )
(征 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提 高地方标准 的质量水平,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地方标准管 理办法》(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6号 ))等 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标准 (以 下简称 “地方标准”)的 制定、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 当根据反馈 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 行修 改完善,形 成地方标准送审稿,与 编制说明、归口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提 出 技术审查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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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会同归口部门组织专家
组,对 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 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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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或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提 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 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给省有 关行政主管部 门。
第十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将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我省 特殊需要,经 初审后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地方标准立项 申请。
形式。对于复杂或者重要的地方标准,可 以进行多次审查。
第二十条 专家组应 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专家 由生产、经销、使用、科研 、检验、管理等单位及高等院校
的代表组成,专 家应当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中级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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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 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有
关强制性标准,了 解相关方面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
准发展 的状况 。
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 5人 ,起 草人员不能作为专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重点包括:
(一
)是
否符合地
方标准
的制定
范围 ;
(二 )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技 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四 )是 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时效性、适用性;
口管理的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 (以 下简称 “归口部门”)、 起草单
位 、完成时限等。原则上新制定项 目完成时限不超过 24个 月, 修订项 目完成时限不超过 18个 月。
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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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归口部 门应按照立项计划组织实施,指 导起草单
位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成立地方标准起草小组并制定起草计
划,提 供必要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起草小组人员应 由相关领域 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 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起草过程 中,起 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
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 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
(五
)是
否要
善处理分歧
意见 ;
(六
)送
审材料是
否齐全
、规
范 ;
(七 )需 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审查通过后,起 草单位应按专家组提 出的
修 改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 明等材料进行修 改完善,形
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经专家组确认 以及 归口部 门同意后,将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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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 交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
实施及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为满足地方 自然条件 、风俗 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可 以在农业 、工业、服务业 以及社会事 业等领域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 当遵循开放、透 明、公平的原则,
第十一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对立项 申请是否符合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进行审查,对 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进行论证评估。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 ,确 定拟立项计划并通过网 站公示不少于 7日 。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正式下达
地方标 准立项计划并 向社会公布 。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 当明确立项编号、项 目名称、提 出和归
第七条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 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的组织下,开 展 本专业领域 内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论证、起草、征求意见、技术 审查 、宣贯 、实施 情况评估 、复审等工作 。未成立省专业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的,应 当成立专家组,开 展上述工作。
第八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共同开展 地方标准研制工作。
行 下列职责 : (一 )制 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规划; (二 )对 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公开和各
案; (三 )指 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 (四 )组 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
查。 第六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
方标准工作,履 行下列职责:
(一 )提 出地方标准的立项 申请; (二 )组 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宣贯和实施; (三 )对 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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