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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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2019年4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制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

2.1 国家和地方战略发展的需要 (2)

2.2 有助于水环境质量改善 (3)

2.3 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 (3)

3 制订标准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4)

3.1 制订原则 (4)

3.2 技术路线 (5)

4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 (5)

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5)

4.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情况 (6)

4.3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情况 (7)

5 标准主要条款说明 (8)

5.1 标准框架 (8)

5.2 标准适用范围 (8)

5.3 术语与定义 (8)

5.4 标准分级 (9)

5.5 标准限值 (10)

5.5.1控制项目的选取 (10)

5.5.2标准限值 (11)

6 达标处理技术分析 (14)

6.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14)

6.1.1 生物处理 (14)

6.1.2 生态处理 (16)

6.2 达标分析 (16)

7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18)

7.1 国外相关标准 (18)

7.2 国内相关标准 (19)

8 环境效益分析 (20)

9 标准实施建议 (21)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2月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明确提出了“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各省(市、区)于2019年6月底前要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中再次明确要求各省(市、区)要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我省尚无农村污水处理方面的排放标准,为达到和满足国家与地方对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设立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由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负责起草。

1.2 工作过程

2019年1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编制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成立编制组,负责相关编制工作。

2019年2月11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就排放标准的范围、标准分级、标准限值等内容,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进行了研讨。

2019年2月19日,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对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进出水水质情况进行了函调。

2019年2月末,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申请立项的函(情况说明)以及《辽宁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2019年3至4月,根据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函调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现场调研。

2019年4月,完成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 制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1 国家和地方战略发展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为确保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2月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2018年11月印发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中都明确指出要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辽宁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中也指出从实际出发,坚持因镇因村施策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处理、村镇集中处理、农户分散处理等

污水处理模式,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实现收集处理,2019年6月底前,制订出台《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为农村环境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2.2 有助于水环境质量改善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突出短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制订可以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从而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缓解周边流域水质污染,提高河流自净功能及河流环境容量,恢复水生态环境,保护该区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保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改善当地人居环境,为农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有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3 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到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和设施的后期运行维护。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如果过高,工艺建设成本增加,同时受制于后期经费不足、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很难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如果过低,处理设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容易造成周边水体污染。因此必须根据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排放去向、设施规模等分类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到2020年,我省将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系统300套,全省10%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实现收集处理。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订将对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起到重要

的支撑作用。

3 制订标准的原则和技术路线

3.1 制订原则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2)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环办土壤函[2019]130号)要求。

(3)结合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际情况,根据排放水体水质要求、经济水平、污水处理规模等条件,分类制订标准。

(4)与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紧密结合,充分考虑处理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实现技术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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