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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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确保公司内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如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如保安、保洁、行政等;(三)公司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等;(四)公司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措施:(一)认真核查应聘人员的年龄,不得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三)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员工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开展用工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童工问题的认识。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招聘、使用童工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招聘、使用童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公司使用童工的,公司应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附件1:防止雇佣童工政策及程序文件1.0目的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青少年工。

2.0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3.0程序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遵守BSCI标准。

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发的《人事资料卡》,办公室核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符合方可接收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

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儿童,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要迅速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监护人签收,交回办公室存查,同时动员其亲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社会工作,办公室负责保管《童工返乡签收表》。

3.4 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工,我们会耐心的劝说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

由办公室编制《未成年工一览表》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5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或者交予监护人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

3.6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 招聘员工通过人事资料卡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必须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等。

公司与被招聘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公司各一份。

3.8 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机器、搬运等有毒有害工作,同时进厂后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所有青少年工的健康状况。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一、综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活动,对童工的使用是一种严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行为,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

针对童工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禁止童工的立法和实施。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童工的使用,并且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改革。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来探讨禁用童工的管理制度。

二、国际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禁止使用最低年龄限制的建议公约》和《有关童工的公约》,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最低年龄限制和童工的使用条件等。

这两个公约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成为推动各个国家禁止童工的指导性文件。

2.国际禁用童工实践案例各国在禁止童工方面也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

比如印度在2006年颁布了《童工(禁止和调整)法案》,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年龄限制和相关的执法措施。

南非也通过了《童工禁止法》,规定了童工的保护和禁止童工的惩罚措施。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国际社会对禁用童工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

三、中国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中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其中《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强制劳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监督管理体系中国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不被迫从事劳动活动。

同时还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和有力的工作。

3.教育宣传中国政府还通过各种方式,如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禁止童工的重视和认识,让更多的人明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四、禁用童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国际和国内都对禁用童工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改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
近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执法检查,发现非法招用、介绍童工行为,一经查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本规定。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班组,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安全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到本工程参加工作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班组,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或班组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按照云南省昆明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XXXXX公司
XXXXXX项目部
XX年XX月XX日。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在202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政策或法律,旨在全面禁止使用童工,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最新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和年龄限制1.适用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工单位。

2.年龄限制:用工单位不得雇佣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1.工作条件:未成年员工不得从事危险作业、高污染作业、超负荷劳动和长时间劳动等对身体发育有害的工作。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且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未成年员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并严禁强迫未成年员工加班加点。

3.教育保障:用工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员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备专门的教育辅导员,指导其学业和人生规划。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和监督措施1.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首次违反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将面临刑事责任。

2.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禁止使用童工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抽查,严肃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儿童保护和权益保障1.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儿童的发展。

2.儿童救助:对受到侵害的童工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1.国际对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吸取他国和国际实践经验,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禁止使用童工的进程。

2.鼓励合作:鼓励用工单位与国内外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儿童权益的跨国价值链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禁⽌使⽤童⼯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禁⽌使⽤童⼯规定第⼀条为保护少年、⼉童的⾝⼼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童⼯是指未满⼗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发⽣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童。

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俭学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损于⾝⼼健康的、⼒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范畴。

第三条劳动⾏政部门会同⼯商⾏政管理部门、教育⾏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情况。

第四条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使⽤童⼯。

第五条禁⽌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商⾏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六周岁的少年、⼉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母或者其他监护⼈不得允许未满⼗六周岁的⼦⼥或者被监护⼈做童⼯。

第⼋条⽂艺、体育和特种⼯艺单位,确需招⽤未满⼗六周岁的⽂艺⼯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政部门批准。

⽂艺⼯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的少年、⼉童,⽤⼈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政部门应当对招⼯⼯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和备案⼿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律不予办理。

第⼗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童⼯的单位或者个⼈,劳动⾏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即将童⼯送回原居住地。

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全部由使⽤童⼯的单位或者个⼈承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14•【文号】劳社部函[2001]155号•【施行日期】200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法制办(局)、经贸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总工会、团委、妇联: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实施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9部门决定自2001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如下:(一)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基本情况。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强制措施规定情况;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工作情况。

1.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作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工作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童工案件的情况;对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审批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的总结_模板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自查活动的总结_模板
二、脚踏实地,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我深深地感触到办公室综合性协调部门的重要性,办公室的工作担负着参谋,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半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体会到,干好办公室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干好工作就要首先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清楚自己所应具备的职责和应尽的责任。按照分工,摆正位置,做到不越位,不离任、不超位,严格遵守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只有把位置任准,把职责搞清,团结同志、诚恳待人,脚踏实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一步一个脚印,从小事做起,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工作,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进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书到用时方恨少,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知识的欠缺,只有抓紧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努力学习,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胜任本职工作,否则,不进则退,终究要被环境所淘汰。努力学习理论知识,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领会上级部门重大会议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在行动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同时,结合本职工作,我认真学习有关的民族宗教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不断武装自己的头脑。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努力用理论指导实践,解决自己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希望,将来回首自己所做的工作时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不因虚度时光而羞愧。
2、对外接待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繁杂的事情,要加班加点,有时节假日、双休日也不能休息,要安排客人的吃、住和行程,同时也要回答客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全局总体工作、具体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3、在信息管理工作中,我注意从工作实际、从基层等各个渠道了解情况,捕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搞好宣传。做好内部局域信息网络实现了我局内部的资源共享。接通启用了市委、市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使无纸办公和有纸办公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费用,加强了我局办公自动化建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一、目的:严格执行国务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透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

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客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

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現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三、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6、公司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公司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公司应与该XXX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公司必须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8、该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司方必须考虑雇用其回司工作。

9、司方必须建立完善的招工制度以防止今后再用童工,并展示其严格执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防您63次常务会议理过,现予公布,自月1日起施行。

总理:XXX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使用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 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

2.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三、禁止使用童工1. 公司坚决禁止使用童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招用童工。

2. 对违反本制度招用童工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招聘与录用1. 公司招聘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招用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招聘未成年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范围,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招聘过程中,公司应向应聘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告知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劳动合同管理1. 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确保其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

六、工作内容与劳动保护1. 根据未成年工的年龄、体质和智力水平,合理安排工作内容,确保其身心健康。

2.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危险、超强度、高空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

七、培训与教育1. 公司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2. 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法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2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16~18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4、规定内容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遵守用人程序。

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4.2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6)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

注明:第5项和第7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4.5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

员工应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否则公司将不予录用或实时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章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章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章制度一、背景及目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少年有权受到特殊保护。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政策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司特制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确保员工队伍的合法性和纯洁性,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定义及范围1. 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及临时工、实习生等各类员工。

3. 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得到落实。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1. 公司招聘员工时,必须严格审查求职者的年龄、身份等信息,确保录用人员已年满16周岁。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对员工的身份、年龄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公司各级管理层应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监督,发现使用童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

4. 公司不得安排童工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未成年人身体成长有害的高强度工种。

5.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6. 公司应加强对未成年员工的保护,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故意录用、使用童工的责任人,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 对涉及童工的投诉和举报,公司将认真调查,核实后予以严肃处理。

五、培训与宣传1.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

2. 公司应通过内部宣传栏、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3. 公司应将本制度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内容,确保新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六、监督与检查1. 公司设立禁止使用童工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禁止使用童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公司各级管理层应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检查。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保护童工权益的要求,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严禁招聘、雇佣或利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任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雇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禁止雇佣未成年人第四条公司从不利用童工进行任何形式的劳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办公行政、销售服务等。

第五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个体。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招聘、雇佣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工作。

第七条未成年员工的亲属不得在公司内担任与该未成年员工直接相互监管的职位。

第八条公司应当明确禁止使用童工的立场,积极宣传和普及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员工对童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招聘管理制度,审查求职者年龄,防止录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意识,加强对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

第三章:保护未成年员工权益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所有未成年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为未成年员工办理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时安排等事项。

第十三条未成年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小时数和每周工作小时数。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定期对未成年员工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未成年员工的工资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工资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员工享有与成年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带薪休假、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护未成年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未成年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04•【文号】劳社厅函[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发布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大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了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一些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决定自2005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各地企业及职业介绍机构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国家法规的情况。

包括检查各类企业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检查制度,核查各类企业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材料和劳动合同书等,以及职业中介机构建立求职人员身份核实登记制度等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和方式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服装、制鞋、餐饮、矿山、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检查方式采取组织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实地抽查和生产场所现场抽查、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形式。

各地也可结合正在开展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等检查一并进行。

三、工作要求(一)各地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认真部署检查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使用童工刑法规定,劳动法关于童工的规定

使用童工刑法规定,劳动法关于童工的规定

使⽤童⼯刑法规定,劳动法关于童⼯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是保护政策,童⼯由于不满⼗六周岁,不具备健全的劳动能⼒,如果使⽤童⼯的,会被追究责任。

那么,使⽤童⼯刑法规定,劳动法关于童⼯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使⽤童⼯刑法规定刑法:第⼆百四⼗四条【⾮法雇⽤童⼯罪】第⼆百四⼗四条之⼀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从事超强度体⼒劳动的,或者从事⾼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有前款⾏为,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劳动法关于童⼯的规定劳动法第⼗五条禁⽌⽤⼈单位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

⽂艺、体育和特种⼯艺单位招⽤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审批⼿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对招⽤未满期16周岁的未成年⼈的⽤⼈单位,应当如何处罚?《禁⽌使⽤童⼯规定》第⼆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不得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以下统称使⽤童⼯)。

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介绍就业。

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保护其⾝⼼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单位⾮法招⽤。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允许其被⽤⼈单位⾮法招⽤的,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单位招⽤⼈员时,必须核查被招⽤⼈员的⾝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律不得录⽤。

⽤⼈单位录⽤⼈员的录⽤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情况的监督检查。

学校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汇报

学校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汇报

学校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汇报近年来,关于学校禁止使用童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学校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地方,保障学生的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然而,一些学校仍然存在使用童工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进行汇报,以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学校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与其年龄、身体、身心发展水平不适宜的劳动。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学校禁止使用童工的现状。

据调查发现,一些学校存在使用童工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学校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使用童工,这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学校的声誉。

另一方面,一些家庭贫困的学生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选择在学校周边从事一些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

这些情况的存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学校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学校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及家长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重要性。

其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严禁使用童工,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帮扶,帮助他们摆脱经济困境,减轻家庭负担,保障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总的来说,学校禁止使用童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声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学校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乐园,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学校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得到改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汇报

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汇报

禁止使用童工情况汇报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禁止使用童工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力图杜绝童工现象的存在。

作为一家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我们也积极参与其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童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以下是我们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汇报。

首先,我们严格执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禁止使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劳动。

我们通过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核查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年龄证明,确保所有员工均符合法定的劳动年龄要求。

对于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员工,我们也严格执行相关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从事劳动。

其次,我们加强了供应链管理,对供应商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监督。

我们要求所有的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要求,并签署相关的承诺书,承诺不使用童工,并对其员工进行年龄核查。

同时,我们建立了定期的供应链审核机制,对供应商的生产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供应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禁止使用童工的意识和认识。

我们定期开展员工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针对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培训,让员工深刻理解禁止使用童工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最后,我们建立了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我们建立了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对接受到的举报进行认真核查和处理,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禁止使用童工的问题。

总之,我们将禁止使用童工作为企业的基本原则,通过加强管理、加强监督、加强培训和加强举报机制,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使用童工,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我们的努力和贡献。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关注全球范围内禁止使用童工的进展,积极参与相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全球范围内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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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内容提示: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切实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放营业执照。

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4、教育部门应将《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加大扶持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力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

制定社会实践劳动的有关规定。

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学,加强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
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

5、卫生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规定,加强对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的监管,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专场中使用童工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

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对职工、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父母或的法制观念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

1、开展法规清理。

各地要对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抓紧清理原有的地方规章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健全法律体系,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2、建立协调机制。

各地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以保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

3、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上报劳动保障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4、发挥基层作用。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使广大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清楚地认识到,保障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对允许非法招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要使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行为的工作落到实处并覆盖社会的各个角落。

5、加强法制宣传。

各地要通过有效方式使全社会都广泛了解《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用人单位和家长的法制观念,提高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都来积极支持禁止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关心和保护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准确把握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依据有关规定,对原规定使用童工的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排除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的劳动,将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此外,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依法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均不属于使用童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原规定的授权所制定的允许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的辅助性劳动的地方性规定,均应及时废止。

2、建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并进行录用登记。

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录用人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材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
查。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未能妥善保管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一经查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

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

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加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职介。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对违反此规定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

要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制定民办职业中介资格的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违反本规定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要求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公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设立投诉箱,接受社会的监督。

5、做好对伤残童工的一次性赔偿工作,切实保障伤残童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委员会应当对伤残童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次性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制定。

6、
做好对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按文艺、体育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劳动保障和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公民的劳动素质。

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国家通过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能继续升学并且不满16周岁的城乡未成年人,参加1—3年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实现就业。

各地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定标准,全面实施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对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优先录用。

[详见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2003年4月18日劳社部发[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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