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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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七章)
第1页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
本章2013年进行重新编写,重点掌握:管辖、当事人、证据;程序之中的普通程序、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学习时注意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记忆,学会把法律条文在具体民事法律实务案例中的运用,考试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在历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在25分左右。
第一节 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
一、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所产生的纠纷。
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4.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提示:当事人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解决的其他纠纷。
二、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管辖恒定
1.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2.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④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⑤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⑥以及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主体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等。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例题·多选题】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C.原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疑编号506300070101]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