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教育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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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教育法律实务

一、目前学校法律服务现状

中小学、幼儿园是中小学及幼儿学习、活动的重要场所,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为全社会所关注。学校担负着为国家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伟大任务。法治社会的今天,各类企业、公民、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律师也被逐渐的引入教育的工作之中,然而律师服务并没有引起相关学校领导的关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一方面律师可能注重是企业和政府以及有纠纷的公民,没有投入精力去研究教育法律实务,业务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其次,就是学校目前还没有引入律师介入学校管理和教育活动,我想更重要的是没有充分重视,然而学校不重视,律师不关注,相关部门没有正式进入引导,这使目前律师为学校和教育事业法律服务发展不是很快,实际上每一所上规模的中小学校,职业、技工学校,中专甚至一些大专院校,非常有必要引进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近年来,涉及学校的诉讼案件数量却在不断上升,校园安全引发的法律争议日渐增多,很多学校被卷入一场场的法律纠纷中,一些案件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避免一些无休止的纠纷和巨额的赔偿,学校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往往不知所措,为此取消了一些必要的教学活动,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正常开展。有的学校制订了一些不合理的防止风险的制度,有的制度甚至是违法的。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校园安全工作已经成为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虽有教育部门的重视,但是直到国家教育部发文,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法律素质现状,又使其扩展深入学校受到限制,无论是校长、教导主任、还是教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却不往往不知所措,甚至导致了一些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使学生,特别是未成人遭受身心上极大的痛苦,往往一件事,却毁了一学生的一生,这不仅仅学校遭受经济和声誉上的巨大损失,还有的责任人因此锒铛入狱。此类事件,在各类报纸、网络报道太多,这激起了社会很大的反响;在此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各类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民办学校股东之间,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股东会与董事会,校长管理机构等往往产生纠纷还远远复杂于一般的公司法律纠纷。

加强学校法治建设,增强学校管理层、教师、学生法治意识,推进学校依法执教的进程已成为我们律师面对的一个重要业务范围,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其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都是律师,是经过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后才取得律师资格的,因此具有值得信赖的法学知识和执业技能。实践也证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我们能够较好地胜任这一角色。

二、学校法律顾问实务

(一)、学校管理与法律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校虽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依然担负着对未成年人学

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如果学校在自己的教育教学中,因为过错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或者没有对学生尽到自己的职责,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并非意味着学校对学生不负责任,而是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这种责任并非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所以学校和教师不能因为自己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就放松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这样会使家长意识到,教育孩子的责任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家长不能对孩子撒手不管。因为这样不仅不会削弱对孩子的监护,还会形成学校与家长的合力,加强对孩子的监护。

2、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学校有关的案件都要适用此原则。只有学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也有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的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也有相当数量的学者和法官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能适用于学校事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对学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我们建议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事故的适用当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事故的发生应的确与学校直接有关,例如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与学校无直接关系的事故等情况应排除在外

要求学校和学生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加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时,应由加害人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求事故的确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应是受害学生家庭在经济上无力承担或者难以承担

学校依公平责任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因学生受伤引起的财产损失,而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在经济分担上,公平责任原则绝不是指绝对的平均分担,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的经济状况、承受能力和社会舆论等等。例如对于一个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教师工资也难以保障及时发放的学校,一般就不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经济分担的责任

3、教师的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在学校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严重过错的教职工,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一般情况下,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

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位上

职责因素,看教职工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

命令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的行为

4、学校对校内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伤人的责任分担

建筑物上的物品脱落伤人的事件在学校并不少见,例如楼房上的砖墙脱落伤人的,有电扇脱落伤人的,有日光灯管脱落伤人的,还有窗户上的玻璃脱落伤人等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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