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安拆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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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

塔吊安拆、租赁合同

承租方:

出租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承租方:

住所:

出租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XX三期项目工程_塔吊_设备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2.现场代表

2.1 承租方现场代表为XX,其职务为项目经理,其权限为:_全权处理塔吊承租的事宜。

2.2 出租方现场代表为XX,其职务为_经理_,其权限为:_全权处理塔吊出租的事宜

3.租赁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4.出租方资质要求和机械设备资料

4.1出租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安装资质(若合同内容包含安装)。

行业确认证书号:

4.2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具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使用合格证及其它证明文件(包括备案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等)。

5.租赁期限

5.1计划租赁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办理结算时以实际租赁期为准,实际租赁期从租赁设备运达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且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承租方书面通知出租方设备退场之日为止。具体日期以承租方签发的《启用/停用通知书》上所载日期为准。对于承租方签发的《停用通知书》除具有本合同约定的拒收理由,出租方不得拒签,拒签的应当由出租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停用通知书》上签署拒收理由,否则以承租方出具的《停用通知书》所载时间为准。

5.2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__日内,书面通知出租方续租,如无特殊情况,出租方应按本合同条件予以续租。

5.3承租方如在计划租赁期内需提前终止使用租赁设备,应提前_日书面通知出租方退租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设备自退租之

日起不再计算租金。

5.4如因非出租方原因致使租赁设备不能拆除及出场,其租金双方协商。

6.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6.1本合同价款由租赁设备进出场费、租金、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费用等相关费用构成。

6.1.1进出场费为元/次:由进场运输、安装调试、检测、拆除运输出场等相关费用组成。

上述进出场费包括安拆过程中的顶升(降节)、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等费用。

6.1.2租金

承租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不定期续租时,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

6.1.3附墙(含附着杆)费用:按相应起重机械安装标准设置,结算时以实际使用套数计算元人民币/套。(也可将附墙(含附着杆)费用折算成租金)

6.1.4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费用:已包含在进出场费用中。

6.2 本合同总金额暂定为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人民币捌拾壹万元)。

6.4 租金单价及合同总金额已包括:租赁设备的使用费、折旧费、租赁物保险费、不可抗力损失费、合理损耗费用;出租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管理费;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责维护(修)的费用、检测费用、配件费用、顶升、降节费用;若租赁物需随机人工操作的,还包括了操作人员及维修保养人员的工资、保险、食宿等费用;以及出租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

7.价款支付方式

7.1进出场费支付。租赁设备进入现场安装调试完毕,经(工程所在地有关专业检测机构)检验确认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出租方提交付款申请并出具相应发票后_天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进出场费的50%;

剩余50%的进出场费在租赁设备拆除并运出现场后与同期租金结算额同时支付。

7.2租金支付。租金按月支付,不足一月的,按照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出租方应于每月日前向承租方提交上月租金的付款申请,承租方审核确认并收到出租方出具的发票后日内,向承租方支付上月租金的50%租赁设备使用完毕并拆除退场后支付至租金总额的80%。剩余20%作为保留金,在租赁期满且结算完成三个月后的15日内支付。

7.3预埋地脚费用/特殊地脚费用等其他费用,已包含在进出场费用中。

7.4承租方按上述规定支付出租方租赁费的前提条件是,承租方已从业主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如业主资金不到位而暂缓支付承租方的工程进度款,承租方应在资金到位后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出方租赁费。

7.5在租赁期间,因春节冬季停工,承租方把所租赁起重机械具报停天(视不同地区情况而定),报停期间不再计取租赁费(冬休期的确认以承租方书面通知为准);因业主资金不到位或其他非承租方原因等特殊情况造成连续停工,前15天按正常租赁费计取,后天包括以后停工期间按正常租赁费的50%计取。停工超过1个月,租金双方共同协商。

7.5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租赁设备停用的,费用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7.6 支付上述费用前,出租方均应向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完税发票。

8.租赁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8.1交付时间:检测合格后。

上款规定之交付时间为拟定交付时间,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交付时间。本款约定交付时间为设备安装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的时间,必要情况下,出租方应在征得承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进场安装,以确保设备按期满足使用要求。

8.2交付地点:

8.3验收方式:出租方将租赁设备运至承租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后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租赁设备进行检测验收。

9.出租方义务

9.1出租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方的指挥安排,人员进入现场应统一着装。承租方认为出租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出租方更换不合格人员,出租方应在承租方通知后_ 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9.2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顶升加节、附着安装、拆除出场等相关工作。出租方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向承租方提供设备的档案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出租方的设备配置附件(如基础预埋件、附着预埋件、标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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