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店管理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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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店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目的:为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进一步规范连锁店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料:加盟连锁店须以本办法确立各类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组织:
1.公司内设置加盟店本部,并可设各种委员会,以推动业务的发展。
2.本部决定“_____”商号、商标的使用,主持制订加盟店维持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加盟店商业机构所有者的加盟店享有平等的权利,并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4.委员会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可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选取数名担任委员,并遵从另行规定的委员会营运规则。
第四条:加盟资格:
1.与已加盟会员,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具体竞争原则由本部认定。
2.要具备必须限度的经营规模。营业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务必贴合公司最低标准。
3.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不得加人。
4.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适宜经营者,务必专心经营。
5.加盟后要能够诚实经营并理解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
6.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务必要抱有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动、用心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五条:加盟条件:
具有第四条所列资格者,其加盟店的条件为:
1.使用公司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面安装规定的招牌和标志。
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_____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要理解本部所规定各种教育培训。
4.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第六条:特殊权利:
加盟店遵守本规章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的特殊权利:
1.使用公司商号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2.使用公司商号的商标开展广告宜传活动。
3.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4.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方式管理。
5.理解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本部的指导要领经营。
6.理解经选取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手册。
7.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宜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8.理解有关连锁店之新设、改装的专门技术指导。
9.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10.理解经营计划的指导。
11.理解必要的商业情报。
第七条:确保加盟店的利益:为增进加盟店的业绩及确保其利益,由本部带给技术支持。
第八条:广为确保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并指导实施:
1.商品构成计划。
2.商品陈列计划。
3.毛利计划。
4.销售促进计划。
5.广告宣传计划。
6.进货补给计划。
7.其他关于连锁店管理的计划。
第九条:商品供给:
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__%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实现进货集中化。
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
第十条:有关商品构成计划资料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研究。
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2.加盟店囤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
第十一条:支付货款:每月1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下月5日以前回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以即期支票寄至本部。
第十二条:退货的处理: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以下状况可予以调换:
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在本部所承认的必须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适用前面的规定。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付,应依前条所定每月结算。
第十三条: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
1.会费每月____元。
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__%。
第十四条:特定费用的负担: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而开支的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
6.其他个性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第十五条:机密的保守: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状况及资料不得泄漏于他人,个性须以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资料,个性是关于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实绩的具体资料。
3.其他本部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禁止事项: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从本部进货的商品带给给非加盟店。
2.加人本组织以外的其他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无正当理由的状况下,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带给给他人。
第十七条:纠正劝告:加盟店如不履行本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规定的禁止事项,本部能够书面形式对该加盟店纠正劝告。
第十八条:有如下事由可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
2.加盟店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1年以上,经“营业委员会”决定无法改善经营状态。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业绩恶化,造成巨大的债务,因而加盟店的经营遭受较大影响。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
第十九条:除名: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可将该加盟店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