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敬老院租赁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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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养老服务中心

租赁管理经营合同

出租方(甲方):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根据阜阳市民政局、财政局《民福字(2014)14号》和《阜州民(2014)350号》《颍州区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转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更好的利用民生工程资源,拓展养老服务功能,推进养老规范化建设、专业化服务、制度化管理,不断完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经协商,合同如下:

一、场所租赁

1、甲方将阜阳市颍州区xxx养老服务中心整体服务经营权交给乙方经营。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法律责任。

2、乙方依据省市区有关政策及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医养结合的护理院,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严格参照养老院服务中心服务标准做好服务。入住人要求出院时进行清算。

4、管理经营期限自2017年月起至2027年月止,其中包括三个月的场地装修(协议期满,乙方在符合管理服务要

求情况下优先合作)。根据省政法扶持政策《皖政(2014)60号》文件的规定,免交租金。

二、服务质量保证

1、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应向xxx人民政府交纳保证金5万元担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2、合同正常履行后,保证金还可用于以下用途:

(1)医疗责任赔付。

(2)在租赁期内发生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的,经法律裁决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租赁经营期间,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罚款。(4)租赁期间,因其它民事纠纷、法律文书确定由养老院承担的费用。

3、合同期满,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若履行合同期内,发生上述第二条的情况,保证金有使用,甲方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若履行合同期内,未发生第二条所述情况,保证金未有使用,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3、甲方权利

(1)养老服务中心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属甲方所有,按现有状况由乙方整体租赁。对移交给乙方租赁经营管理的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享有监督权。

(2)甲方监督养老服务中心资产的合理使用及正常维护,

监督乙方合法经营,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和改进。

4、甲方的义务

(1)出租场所于签订之日起日交付给乙方,甲方按现状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中心现有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相关手续(详细资产以资产移交清单为准)。协助乙方办理医养结合的护理院各项相关审批手续,费用乙方支付。

(2)甲方保证养老服务中心在移交给乙方之时未设置任何抵押和其他担保性质的负担。

(3)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对符合入院供养的五保户,严格按照程序申报,经民政局审批后及时入院供养。

(4)协助乙方做好租赁期间的对外协调工作。

(5)协助乙方做好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处事工作,其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

(6)养老院所享有的管理经费、院民生活费和配套的管护人员费用均由乙方管理使用。甲方应及时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划拨的五保供养金、社会代养老人、扶植敬老院的补助拨付乙方,不得截留、挪用。

(7)明确专人协调五保供养对象医疗、丧葬等事宜,现院内管护人员如能服从乙方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乙方有权解聘。具体工作职责有乙方分配。五保对象住院,经医

保报账后差额部分,由甲方负责解决。

(8)租赁期间如遇房屋及设施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

5、乙方权利

(1)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享有使用权并必须保持设备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满自然损坏的设施,乙方应及时上报甲方审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等处理,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2)乙方拥有在合同规范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3)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拆迁、征收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甲方交给乙方的资产清单赔偿款归甲方所有,乙方另购买的设备及资产赔偿款归乙方所有。

(4)对建筑物、构筑物、变压器、树木损坏的,有权要求甲方进行必要的改造和维修。

(5)确保符合入院的五保老人入院供养,五保老人和服务中心院民享受同等的生活、服务待遇。

(6)按规定配齐专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医疗人员、护理等专职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

(7)五保供养经费及管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甲方监督,转型后的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政策规定应享有惠民政策,享受改扩建经费。

(8)服从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乡政府的监督管理。

(9)转型期间承担法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10)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要求养老服务中心使用“福瑞”字号;在合同履行结束后,有权要求养老服务中心不得使用“福瑞”字号。

6、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养老服务中心的无形和有形资产从事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活动,在管理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将本管理权及相关权益转让、转租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严格按照国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做好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工作,加强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参加养老服务系统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3)建筑物、构筑物、变压器、树木等因损坏需要改造和维修的,应书面报甲方审核并实施,否则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甲方移交给乙方的用品用具,在使用中损坏报废物品应列出清单,报甲方审验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

(5)乙方在经营服务中要严格执行消防和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工作失误、失职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均为违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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