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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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面的暂估材料费业主重新招标

合同里面的暂估材料费业主重新招标

合同里面的暂估材料费业主重新招标1. 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3. 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还需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的实际价格,并根据实际价格和暂估价之间的差额(含与差额相对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来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1)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需要招标的,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需要招标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监理人确认,监理人确认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对发包人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的,由监理人按照通用条款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或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另有约定”来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的价格与暂估价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从上面的理解和结论可以看出,通用条款15.8款中不仅规定了适用暂估价的各种对象的实际价格的确定程序和方式,同时还规定了适用暂估价时的合同价格的调整规则。

在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价格确定之后,合同价格可能会增加,也可能会减少。

适用暂估价可以在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4. 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一般不能再次招标“总承包合同里承包内容是包含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造价管理暂估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建议

造价管理暂估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建议

造价管理暂估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建议暂估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建议2.1问题由来招标人为了方便投标人投标报价方便在清单文件中给出了暂估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但最终如何确定?2.2新《规范》4.1.7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份报价。

2.3操作难题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

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

2.4规范做法建议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

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2.4规范做法建议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

2.5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暂估价与暂估项目的招招投标

暂估价与暂估项目的招招投标

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第3页2.0.19 )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 1.1.5.4 )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 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页2.0.24 )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GB50500-2003规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 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 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 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 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 号令、27 号令2013 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 年第23 号令)三、规对暂估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 条):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

详述“暂估价”设立的渊源、定义、计价方式及其招标主体在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暂估价是个较为常见的术语。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专业工程图纸不完备的情况下,暂估价的设置对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投资收益等方面都有积极地作用。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引起诸多争议或纠纷。

鉴于此,有必要对暂估价做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暂估价的渊源及定义在我国,暂估价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该文件虽然首次出现了“暂估价”的名词,但这个“暂估价”仅指货物,且该文件并未对暂估价进行具体的解释或说明。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和试行规定》(简称“56号令”),56号令中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条款第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规定系我国官方文件对“暂估价”的首次定义。

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7条规定中的规范术语:“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该规定中,暂估价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2012年12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相应部分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价部分,该规定保持了与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

工程暂估价采购方案

工程暂估价采购方案

工程暂估价采购方案一、前言工程暂估价是指在工程施工前,根据工程设计文件的初步构想和勘察成果,按一定的暂估标准和方法,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初步的估算和预测。

通过暂估价可以为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工程设计、方案研究、投资计划等提供重要的参考,同时也为项目的后期决算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暂估价的编制涉及到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建工程、设备采购、施工人工、间接费用等方面。

因此,编制暂估价需要充分考虑各项费用的实际情况,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估算。

在这个过程中,采购方案的制定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其严谨性和科学性对于暂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工程暂估价的采购方案进行探讨,具体包括采购方案的制定原则、流程步骤、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旨在为工程暂估价的编制提供依据和指导。

二、制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采购方案应当严谨、科学,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确保暂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全面性原则:采购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到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人工、服务等全面因素,避免疏漏和遗漏,确保暂估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3.合理性原则:采购方案应当合理安排采购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合理的安排和照顾,确保暂估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规范性原则:采购方案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保采购过程合法、规范,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5.风险控制原则:采购方案应当合理评估采购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并设计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暂估价的风险可控。

三、流程步骤1.明确需求首先,需要明确工程暂估价的具体需求,包括暂估价的范围、内容、时间节点、规模等方面。

明确需求是采购方案制定的基础,也是确保暂估价能够满足实际需求的前提。

2.制定采购计划根据需求明确,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的具体内容、采购的时间节点、采购的数量规模、采购的预算等方面。

采购计划是采购方案制定的基础,也是确保采购工作有序进行的保障。

暂估价形式的招标问题探讨

暂估价形式的招标问题探讨

暂估价形式的招标问题探讨摘要:指出了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和服务招标逐渐成为工程项目组价的一部分,探析了暂估价相关法律法规对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该二次招标、暂估价招标范围、暂估价招标主体等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暂估价;招标形式;招标组价1 引言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暂估价”的定义大致类似:发包人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或者服务的金额。

暂估价的应用使建设项目能够在局部设计不足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招标施工,有助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投标组价并能够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恶意竞争,促进项目合同价格更加合理。

2 暂估价招标中的问题目前暂估价招标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项目滥用暂估价形式致使该部分占比过大,利用暂估价项目范围要求模糊规避招标竞价,以及暂估价项目招标人规定不明确引发争执等。

因而以暂估价形式招标的部份项目在应用范围和招标主体上相关法规文件应尽可能明确,使得暂估价真正发挥它的优势。

2.1 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该招标有观点认为以暂估价形式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不需要招标,因为暂估价项目是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中的一部分,已随着工程总承包招标过程经过了一次投标竞争,该部分项目若再次进行招标显然违背了同一项目无需进行两次招标的理念。

可是在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时,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及服务的价格是招标人给定的固定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更改,否则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所以暂估价在工程总承包投标竞争过程中不具有竞争性,不存在同一项目两次投标竞争,因此当这部分暂估价属于依法招标范围且达到了招标规模标准的就应该进行招标。

我国在多项法规文件中对暂估价项目是否应进行招标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5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首次提出暂估价并规定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暂估价列为新增术语,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采购;2012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修订版不仅规定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应进行招标,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招标人。

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暂估项目的设立和项目施工阶段暂估项目采购管理

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暂估项目的设立和项目施工阶段暂估项目采购管理

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暂估项目的设立和项目施工阶段暂估项目采购管理摘要:在建设项目投资中,在实际项目实施阶段,结合实例,提出对招投标阶段中暂定项目的确定方法的探讨。

关键词:暂估项目; 工程造价; 成本控制Abstract: in the invest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actual project implementation stage and, with practical examples, and puts forward the bidding phase of the project is a method to determine the discussion.Keywords: temporary estimate projects; Project cost; Cost control建设项目投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项目总承包招标阶段,由于设计深度不够、业主需求尚未完全明确,因此不可能对工程的所有部分都做出足够详细的规定。

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同样会出现很多的不可预见事件,因此,在项目的总承包招投标中,我们一般都会将部分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在招标文件中作为暂估项目处理。

暂估项目保证了投标价组成和总投资构成的完整性,加快项目的进度。

那么在招投标阶段如何设立暂估项目,以及在项目实施阶段如何确定暂估项目的采购事宜(采购流程、采购方式和过程管理),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想就此谈一下自己在实际工程中的一些操作方法与同行交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款相关内容的约定提供;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变更的估价原则”条款进行估价。

工程招标中暂定金和暂估价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招标中暂定金和暂估价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招标中暂定金和暂估价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招标中的,工程暂估价是什么意思?是招标文件中的标底嘛?还是工程造价?他和投标人有什么关系?他和暂定金有什么区别?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讲解一下。

什么是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暂估价不是招标文件中的标底,也不是工程的造价。

暂估价和投标人没有关系,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

什么是暂定金?
是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数额的一笔资金,标明用于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与材料,或提供服务,或以应付意外情况。

此金额在施工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

故称为暂定,亦称待定金额或备用金
暂估价和暂定金的区别:
暂估价的工程是一定有的,只是暂时的单价或工程量,尚不十分确定,暂估价是对确实要发生的项目列示的价款,但由于这个价款暂时无法确定,所以做暂估,等到确定了金额在据实调整;暂定金,常用于计划以外的突发事件开支和市场短期变动增加的开支,是对整个项目中不可预见发生额的整体预备金。

暂估价和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和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页2.0.19)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1.1.5.4)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页2.0.24)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依法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标准

依法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标准

依法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标准
一、材料暂估单价
材料暂估单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构成合同价格的暂估单价材料。

为了确保材料暂估单价的合理性,以下标准应作为依据:
1. 参考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或市场价格;
2. 考虑材料的质量、性能、规格、品牌等因素;
3. 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估价。

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构成合同价格的暂估单价工程设备。

为了确保工程设备暂估单价的合理性,以下标准应作为依据:
1. 参考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设备指导价或市场价格;
2. 考虑设备的质量、性能、规格、品牌等因素;
3. 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估价。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构成合同价格的暂估单价专业工程。

为了确保专业工程暂估单价的合理性,以下标准应作为依据:
1. 参考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专业工程指导价或市场价格;
2. 考虑专业工程的难易程度、技术要求、施工条件等因素;
3. 结合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估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 暂估价项目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合理估价,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同类项目的价格水平;
2.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实力进行合理报价,不得通过虚高暂估价来提高招标控制价;
3.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报价,不得通过虚低报价来恶意竞争;
4. 中标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暂估价项目进行最终结算,确保结算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如何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综合单价招标限价

如何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综合单价招标限价

如何确定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综合单价招标限价要透彻理解“营改增”计价模式的调整,只是税金模式发生调整,就工程总体造价来说,理论上是没有差别变化的。

为此要牢记增值税计价模式下的造价实践业务,一定扣除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正确进行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

一、问题提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施工图设计不细、设计参数不明确、施工做法不确定以及材质使用尚需待定等原因,会把门窗、防水以及各种专业工程设置为暂估价项目,待工程施工过程中再进行二次招标确定。

在建筑工程采用增值税计价模式之前,材料计价是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无需扣除,但是采用增值税计价模式后,最大不同就是材料价格要除税。

对于专业工程暂估价来说,具体定价实施就涉及如何确定综合单价问题,即如何考虑专业工程中材料的增值税扣除问题。

我们以门窗暂估价综合单价为例,来说明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假设招投标时门窗采用材料、安装、费用等综合单价计价模式,即常说的“成活价”方式,以暂估价形式计入报价,施工招标时仍然是施工单位为采购主体,不是甲方供材模式,要以综合单价即活价方式招标,那么如何处理这时面临的材料增值税处理问题。

二、概念澄清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术语,需要明确和澄清以下几个概念。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这里所指的综合单价对照门窗专业工程暂估价来说,就是常说的“成活价”,除了规费和税金之外全部包含在内。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对于门窗这种“成活价”项目,其实就是这里所谓的分部分项单价项目。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

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暂估价工程招标后和谁签合同

暂估价工程招标后和谁签合同

暂估价工程招标后,合同的签订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那么,在暂估价工程招标后,合同应该和谁签订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概念。

暂估价工程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施工图纸不完善或者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等原因,无法准确确定工程造价,因此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暂估,然后再进行招标和施工。

在暂估价工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那么,在暂估价工程招标后,合同应该和谁签订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惯例,合同的签订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是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活动、确定中标人的主体,因此,在暂估价工程招标后,合同应当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

2.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应当在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合同的签订。

3.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合同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4.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同,不能违背其实质性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暂估价工程招标后,合同的签订一般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然后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最终签订合同。

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也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

总之,暂估价工程招标后,合同的签订应当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

浅析暂估价在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浅析暂估价在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浅析暂估价在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摘要] 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广,暂估价项目不断增多。

本文根据与暂估价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践,对暂估价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招标前置条件、招标流程、招标思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暂估价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管理0引言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暂估价是总承包施工招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前发包人独立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现在越来越多地放在暂估项专业分包中,这样在专业暂估招标过程中,作为招标人的总包单位越来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并且通过努力争取,这些话语权能转化为合同外的额外的效益。

1暂估价的优势“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包括材料暂定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是工程施工招标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

暂估价实行将推进合同价格科学化、推动工程建设计价与国际接轨、防止恶意低价竞标事件发生;具有引导中标造价更加科学合理、提高工程材料质量保证、合理转移投标人的风险的优点,但若操作不慎,会导致工期风险变大、工程造价风险提高、廉政建设风险严峻等问题。

具体包含以下四点优势:(1)防止恶意低价竞标。

使用暂估价,在招标阶段可以避免投标人不平衡报价而低价中标。

工程中一些材料因技术复杂或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不能确定具体要求的,该部分价格会难以一次确定,使用暂估价,则会避免投标人在该部分使用不平衡报价,调低价格而低价中标。

(2)中标造价更加科学合理。

使用暂估价具有不可竞争性。

即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方不能自行变更暂估价。

使各家投标人在该材料、设备价格上起点一致,在同等水平上进行报价,由此更能反映出投标人的实际报价;使确定的中标造价更加科学合理。

(3)工程材料质量更有保证。

列为暂估价的材料的质量、样式、颜色等规格型号,可以在合同履约中或分部工程施工前再组织有关人员或机构共同考察、通过灵活选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等多种方式来比选确定。

暂估工程招标规定(3篇)

暂估工程招标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估工程招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暂估工程招标活动,包括暂估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全过程。

第三条暂估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参与暂估工程招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暂估工程项目的界定第五条暂估工程是指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或者在工程招标阶段尚未确定具体工程量,但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等因素,可以预估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暂估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中,部分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或者尚未确定的具体工程量;(二)工程项目中,因地质条件、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但尚未确定具体工程量的部分;(三)工程项目中,因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但尚未确定具体工程量的部分。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暂估工程的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投标保证金;(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发布,确保潜在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信息。

第四章投标报名与投标文件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管理机构;(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关于蒙中医院暂估工程、暂估价的说明

关于蒙中医院暂估工程、暂估价的说明

关于乌海市蒙中医院二期工程项目
专业暂估工程、暂估材料、暂估设备招标情况的说明蒙中医院二期工程项目中标合同造价:贰亿零叁佰万元(200000300万元),其中暂估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暂估价9700万元,具体项目明细如下:
根据合同约定上述材料、设备及暂估工程由双方共同询价招标,
甲控乙购签订三方合同,目前在选定品牌询价过程中,部分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由院方和城投公司指定品牌、厂家及专业分包单位。

由于所选定的厂家及专业分包单位是甲方指定的,所以在暂估价确认的过程中可以协助我方提高拦标价,对本项目的利润能够得到保障。

鉴于上述情况,我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建设单位拟派两名评标人,我公司拟派两名评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人。

招标后,对中标的材料、设备厂家及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对外合同,之后再由公司招标办确认实际合同价款,签订内部合同。

蒙中医院项目部
2016年12月2日。

专业暂估工程招标

专业暂估工程招标

第十五章针对暂估价专业工程的招标发包管理方案
招标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若我方中标,则由我方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价。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仍由总包人作为采购招标人,并出面签订采购合同。

因为总包范围内的采购材料、设备的主体应该是承包人,而且总包范围内的安全、质量、工期责任的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包人。

二、总包单位与招标人可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

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内容:
1、由总包人作为采购或者专业分包项目的招标人。

2、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

3、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派代表进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拘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对相应的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的工程拒绝验收。

这种方法既可以使建设项目招标人实现共同招标的愿望,也兼顾了施工总承包责任主体的一元化,合同关系线条清晰,且便于操作。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总包合同中暂估价招标方式及建议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总包合同中暂估价招标方式及建议

浅谈建设工程项目总包合同中暂估价招标方式及建议本文首先对暂估价概述、招标具体条件、常见招标方式进行阐述,分析当下建设工程项目总包合同中暂估价常见招标方式的利弊,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借鉴。

标签: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方式;建议1、暂估价概述暂估价:《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清单规范”)规定,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建设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7合同文本”)也有类似规定。

可以看出,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通常是指:由于招标人对智能化、泛光照明、外立面装饰工程等专业工程的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无法确定,设计过于粗略,或使用四新的专业工程,不具备投标竞争的条件,招标人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中暂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专业工程的金额。

2、暂估价项目招标具体条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以根据招标规模分为下述两种:首先是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其次是依法不必公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3、暂估价项目常见招标方式及利弊3.1发包人独立招标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时,一般都需得到业主的同意。

业主实质上具有分包活动的最终决定权。

其次,业主在对总承包工作进行发包时,暂估工作的造价是未经过市场竞争,仅为暂定造价。

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暂估价项目的发包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优点:首先,有利于业主直接控制该部分造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第⼆⼗九条 [总承包招标] 招标⼈可以依法对⼯程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招标⼈在招标⽂件中暂时估定的⼯程、货物、服务的⾦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的是为了引导和规范总承包,为总承包招标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防⽌利⽤总承包规避招标。

⼀、招标⼈可以依法选择不同的总承包⽅式 总承包是国家⿎励和扶持的⼯程承包⽅式。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程实⾏总承包,禁⽌将建筑⼯程肢解发包。

建筑⼯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程的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并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程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程肢解成若⼲部分发包给⼏个承包单位。

”我国加⼊世界贸易组织后,⼯程建设领域⾯临与国际⼯程承包和管理⽅式接轨的巨⼤压⼒。

为了贯彻“⾛出去”发展战略,国务院有关⾏业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励⼯程建设项⽬实⾏总承包,培育和发展⼯程总承包企业,不断提⾼国际竞争⼒。

总结国际⼯程承包实践,⼯程总承包的主要⽅式有施⼯总承包、设计-施⼯总承包、设计采购施⼯总承包。

国际咨询⼯程师联合会( FIDIC)于1999年推出了新版的系列合同条件,核⼼合同⽂本是施⼯总承包、⽣产设备设计-施⼯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交钥匙合同条件。

世界银⾏也于2006年推出了适⽤于世界银⾏贷款项⽬的设计施⼯总承包合同⽂本。

近年来,⼯程总承包在国际⼯程承包界迅速普及。

据统计,2005年美国有30%以上的⼯程建设项⽬采⽤设计施⼯总承包⽅式,英国43%的房屋建筑⼯程采⽤设计施⼯总承包⽅式,近年来所占⽐例还有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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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项目的定价及招标流程一、暂估价的定义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

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页2.0.19)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不含服务工作】注:与2008版相比,2013版增加了工程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页1.1.5.4)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上述定义的差异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

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页2.0.24)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二、对暂估价的理解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

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范,GB50500-2003规范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也没有提暂估价。

到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

在之后的有关规范及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注:以上30号令、27号令2013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三、规范对暂估价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4.1.7条):4.1.7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修订时对上条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一条变成了四条(第18页)。

条文如下:9.9 暂估价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暂估项目的招标GB50500-2013及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都规定了对暂估项目达到招标要求的要进行招标。

这种规定源自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27号令,其中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规范GB50500-2013和发改27号令规定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合同文本GF-2013-0201约定优先采取由承包方单方组织招标,如果承包人也要参加暂估项目的投标,那就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注意:1、承包人招标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结果都要经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要参与评标;3、由承包人招标的,招标费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在总承包费中);4、招标由发包人组织的,招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暂估价招标的流程和程序约定(合同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五、其它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第2节发包(法律法规全书2001版第1457页)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有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五条(法律法规全书2001版第1471页)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15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招标第八、九条(第22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需审批认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5页2.0.30)招标控制价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河北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量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22页11.0.7)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无约定的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信息调差,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价格调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97页6.1、6.2)6.1一般规定6.1.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为了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标底,规定最高投标限价。

6.1.4-6.1.5是对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依据及编制的合理性做出的规定。

明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控制价或标底设置中人为压低或抬高价格。

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要对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审核,确保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6.2编制与复核6.2.1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

1 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应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

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6.2.5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2、暂估价。

暂估价中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变更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发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项目特征不符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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