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发展,根据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
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
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
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行使权益的一种形式。
本条例旨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区域、分部门或按岗位类别等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1.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职工代表应当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
3.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布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组成方式1.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职工代表任期不超过三年。
2.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真实选择。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权力,对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规划、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1.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并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评估和决策。
2.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需的资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协商和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
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务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
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职权第十一条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六条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热心为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由车间、科室、班组等基层单位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召集和主持职代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三)组织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四)负责职代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
第十二条职代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3. 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4. 企业工资、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5.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一、背景介绍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概念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3.1 决定性质和任务
3.2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程序
3.3 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换届
3.4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与义务
四、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
4.1 条例的制定背景
4.2 条例的内容和架构
4.2.1 第一章:总则
4.2.2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选举和产生
4.2.3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决策程序4.2.4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4.2.5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3 条例的意义和影响
五、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实践
5.1 成立和选举
5.2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5.3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成果
5.4 职工代表大会的问题和挑战
六、对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建议
6.1 完善选举制度
6.2 加强职工代表的培训和能力提升
6.3 强化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机制
6.4 加强与民主法治建设的衔接
七、结语
以上是关于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全面探讨,从背景介绍到条例内容的分析,再到实践经验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性,以及四川省相关条例的意义和影响。
同时,也可以对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进行思考和改进,从而促进职工民主权益的保障和发展。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职能、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1、组织形式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和大会主席团组成。
职工代表应当经过民主选举,代表国营企业内职工利益和愿望的大会议员。
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组成,主席和副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证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大会的决策权。
2、职能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机制,其主要职责是:(1)决定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2)嘉奖和惩戒企业内的优秀和不良职工;(3)决定企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4)审议和决定企业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文书的草案;(5)审议和决定企业内有关职工权益的事务。
3、权利国企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1)向企业管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约束力;(2)对企业年度和季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审议和决定;(3)有权决定企业的组织构架、管理制度和人员编制等;(4)有权嘉奖和惩戒企业内的优秀和不良职工;(5)有权对企业内有关职工权益的事务进行审议和决定。
4、义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和主席团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职工代表和主席团成员还需要:(1)积极参与组织和推动职工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并为此发挥积极作用;(2)遵守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程和纪律,保证代表身份的合法性;(3)坚持民主、公正的原则,维护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4)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改革和发展,推动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制定有助于推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的民主和透明度,在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最新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 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
中国文库网为大家带来的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发扬职工群众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企业内部矛盾,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编辑第五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生产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挖潜革新改造方案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职工奖惩办法、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讨论通过企业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全厂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
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根据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
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要依照干理管理范围报主管机关审批任命。
第六条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企业生产、行政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根据《企业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业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煤业有限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煤业有限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积极支持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和统一指挥安全生产活动的职权;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应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并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第六条职代会要引导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全面超额完成矿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有关推进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培育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公司公开、履行遵章守纪,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煤业有限公司行政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公司安全生产及安全资金投入、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违章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行细则。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情势,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益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益和作用。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企业的工资调剂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嘉奖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应实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形可向总经理提出夸奖、嘉奖、晋升或批评、处罚、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职代会的任务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照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研究所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法律,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支持研究所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研究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研究所领导关于研究所年度工作情况、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1 / 6(二)审议研究所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考核奖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上级部门和研究所统一安排,民主评议研究所各级领导干部;(四)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研究所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研究所长提出建议。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与我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研究所职工代表人数原则上为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2 / 6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公司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全体在册的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参加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最高权力机构。
2.职工代表大会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产生,并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
3.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4.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可以是线上或线下进行,但必须确保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并有效参与决策。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益第三条职工代表产生的方式1.职工代表的产生通过选举产生。
2.选举方式可以采用秘密投票、提名制或其他形式,但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3.每个部门选出的代表人数应当与该部门职工总数成比例。
4.选举结果必须经过全体职工确认,代表人数确定后即为选定。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权益和责任1.职工代表享有提案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职工代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谋取福利,促进公司发展。
3.职工代表在执行履职时,有权利获得公司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任期和换届1.职工代表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2.职工代表任期满后,如果再次当选,应与前一届代表进行交接工作。
3.职工代表产生时,应当明确在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为线上时,如何有效进行选举和换届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决策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选举和罢免公司领导成员、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决算、审议和批准职工福利政策等。
2.关于涉及公司核心利益和重大决策的事项,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中进行全体代表的投票表决。
第七条决策的程序与形式1.大会的决策程序包括:提案、讨论、表决、公告等。
2.决策可以通过多数原则进行,对于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变动、高风险决策等,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方可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
第一章职代会职权第一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公司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公司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三条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公司职工总人数的10%,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本公司以部门为单位,设立8个选区。
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会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职工代表受选举部门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部门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部门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公司职代会常委会批准。
第七条当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终止:(一)退休或长期病假的;(二)与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调出原选举部门的。
第八条当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区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代会以及工作机构,检查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市公司职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指由上市公司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机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代表大会是实现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渠道。
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 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的待遇、福利、奖励等事项;2. 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3. 听取和审议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4. 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5. 依法维护职工权益,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二章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产生第四条代表大会由全体上市公司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代表的产生按照个人自愿报名、社会公开竞选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代表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忠诚于企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熟悉工作业务,具备相对丰富的经验和知识;3. 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没有受贿、行贿、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代表的选举程序如下:1. 代表候选人自愿报名,提供个人简历和竞选宣言;2. 代表候选人进行宣传和互动,使选民了解其个人情况、工作观点和竞选纲领;3. 代表选民投票选举代表。
第七条代表大会的产生应当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多样性,尊重男女平等原则。
第三章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义务第八条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的待遇、福利、奖励等事项。
代表大会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制定和修改相关规章制度;2. 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3. 听取和审议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4. 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5. 维护职工权益,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意见;6. 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规则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最高的职工群众性组织,是职工的权利保障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独立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大会不得受企业的任何干扰和限制,有权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济和政治工作报告,审议并批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委员会;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处理职工的投诉和申诉事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企业规模和性质设立不同级别,并按照规则定期召开会议。
一般由基层代表大会、中层代表大会和高层代表大会组成。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是职工中的模范,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
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选举。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包括议事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代表大会由主席团领导,议事委员会进行具体的议事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由主席主持,按照规则依法进行表决。
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议程,听取有关报告,讨论并通过决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保障代表的正确行使权利。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尊重职工的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职工的投诉和申诉事务。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议的秩序,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代表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推动代表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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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
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
要
代表在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
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
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
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
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
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