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管理制度9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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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管理,使产品的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得以实现,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检测样品、原辅料和产品留样、研发样品的管理。

3 职责:

3.1 品管部实验室负责样品的取样、标识、保存、管理。

3.2 相关部门配合品管部的取样工作。

4 制度

4.1 样品种类:

样品种类分检测样品和留存样品两类,其中留存样品包括研发样品。

4.2 取样,

品管部实验室根据检测对象的类别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取样,样品要有代表性。取样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或合适的操作方法,以避免污染、破坏、改变样品和取样对象的性质。

4.3 标识

取样后立即进行标识,内容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批次、检测项目、取样日期等。根据样品的不同,标识内容适当增加。委托检验的样品,按照安全监控计划的编码方法进行标识。

4.4 取样数量

4.3.1 检测样品根据检测对象,检测项目等要求确定其取样数量。

4.3.2 留存样品:

纸箱、标签、空罐每批留存一个样品。

研发样品全部留样。

成品留样,15173号罐和15153号罐每批留1-2个,9121和9116号罐每批留2-3个,1000ml以下玻璃瓶每批留2-3个。

4.4 样品保存:

4.4.1 检测样品

取样后应立即检测或送检。确实需要暂时保存的,应放置于清洁干燥的地方,不应相互污染,也不应受到其他物品的污染。生鲜样品还应保存于冰箱中防止变2015年2月编制

质。

4.4.2 留存样品

留存样品存放于样品室,并做好样品留存记录,成品做《成品留样记录表》,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批号、收存日期等。

样品室内样品的摆放应便于查找。

样品室内保持清洁干燥,有防虫鼠设施。

留存样品的保存期限应至少延迟的该批产品或包含该批物料的产品的保质期。研发样品的保存期应延长,以便于必要时调整保质期。

对于留存的产品,在其留存期内应经常观察其质量情况,如有不正产的变化,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该批产品进行处理或调整产品的保存期。

4.5 样品的传递:

4.5.1 样品由取样人送交实验室应保证样品标识清晰完整。

4.5.2 委托检验的样品由实验室填写《样品送检记录》,记明样品名称、编号、批号、检测项目等内容。

4.6 不合格样品的处理

4.6.1 检查是否检测设备或检测过程产生的偏差,如是,应把设备调整至正常状态,重新检测。如不是,按4.6.2处理。

4.6.2 检测阳性及超标的样品,应及时将检测报告送交相关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可口头通知),对该批产品(或原辅料)进行相应处理,如退换货、返工、报废等。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4.6.3 检测合格的样品,样品可随之进行处置;检测阳性或超标的样品,在检测报告发出之后1天方能处理样品,微生物超标的在发出检测报告3天后方能处理样品。

4.6.4 每周将阳性和超标结果上报检验检疫局。

5 相关记录

《成品留样记录表》

《送检记录》

2015年2月编制

2015年5月实施

2015年2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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